⑴ 網路合同訴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網路合同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是合同地簽署所在的基層法院,也可以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具體來說若是合同之中有約定,那麼按照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管轄法院即可,沒有的話原告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⑵ 網路侵權案件管轄權
法律分析:被侵權人住所地屬於侵權結果發生地。被侵權人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應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侵權行為的管轄規定來確定,其中可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至少為兩個: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平台。如網路用戶將有損他人名譽的內容置於其中,從而使不知情的第三人上網點讀,便可產生對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等降低的不良損害後果。二是被侵權人的住所地。網路用戶如果在網路平台上針對他人的名譽等實施侵害的,如果該網路平台的服務提供者經通知不加以消除,由此會造成對被侵權人更嚴重的損害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⑶ 網路誹謗管轄法院
網路誹謗案件管轄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唯此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指消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扒宏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