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購規〔2022〕16號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當事人:
為規范全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提升政府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自治區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2年8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以下簡稱電子化采購活動),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升政府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公平競爭,降低政府采購各參與方交易成本,滑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是指政府采購各參與方依託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雲平台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交易系統)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在電子交易系統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在電子賣場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電子賣場采購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條 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則,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牽頭建設全區統一的電子交易系統,各盟市、旗縣與自治區本級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設。
第四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採取分級監督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電子交易系統的規劃建設、迭代升級、日常運維,監督管理自治區本級電子化采購活動,指導全區各級財政部門加強電子化采購活動監督管理。
各盟市、旗縣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履行對本級電子化采購活動的監督管老讓嫌理職責,做好電子化采購活動過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使用數字證書或者政府采購雲平台生成的賬號密碼登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系統操作,並對其操作行為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確認的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電子交易系統
第六條 電子交易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等應當遵循「標准統一、安全可靠、規范高效、開放共享」的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實現數據信息、交易流程的標准化和規范化。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為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公平、公正、公開參與采購活動提供技術保障。具備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能夠實現全流程電子交易信息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雲平台其他子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且滿足與第三方系統之間政府采購數據的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的要求。
第七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支持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以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全流程線上業務辦理,包括簽訂委託協議,編制采購需求、采購文件,發布采購信息,供應商投標、遠程開標、現場開標,評審專家評標、遠程異地評標,以及財政部門按照監管要求規定的其他功能。
採集、編輯、匯總、分析、傳輸、存儲有關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和身份識別信息,確保所記錄的信息客觀、完整和可追溯,並應充分利用技術手段,保障信息安全。
第八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充分利用數字證書、加密演算法、安全傳輸等技術手段,實現關鍵數據加密、身份安全校驗和網路安全防護,防範非授權數據操作,確保數據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電子交易系統數字證書應用需符合《內蒙古自治區CA數字證書互聯互通建設方案》要求,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數字證書。
第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電子交易系統運行和安全管理規范,加強電子交易系統的監控、巡檢,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保證電子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十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全流程電子交易系統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戶賬號、許可權授予、流侍手程設置和崗位配置等管理機制,保證業務辦理在授權范圍內操作。
第三章 招標與響應
第十一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雲平台申請或注冊賬號,根據對應許可權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簽訂委託協議。采購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填制采購需求,設定評審規則或辦法,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代理機構復核。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人進行確認。
委託代理協議應明確采購代理范圍、許可權、期限,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准,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雙方應按委託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采購人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管理(範本)要求,在電子交易系統內完成采購需求的填制,采購文件中的采購預算、標的、數量等應當與采購計劃相關內容一致。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針對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所做的修改建議應在電子交易系統中留痕。采購人對已編制完成的采購文件應及時確認。
第十三條 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生成並發布至中國政府采購網內蒙古自治區分網。如第三方信息發布系統有獲取或轉載政府采購信息的需求,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共享介面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雲平台進行對接。
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中應載明供應商參加電子化采購活動的登錄地址、登錄方式和具體操作等方式方法。
第十四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發布更正公告,同時,電子交易系統向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發送更正信息,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採用資格預審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電子交易系統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並完成資格預審相關工作,將資格預審結果錄入到電子交易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將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作為邀請供應商參與本采購項目,並完成後續流程。
第十六條 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電子交易系統應對已確認參與投標(響應)的供應商信息進行加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或接收供應商提供的任何紙質文件或材料。
電子交易系統應支持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業務,具備在線核驗虛擬賬號和電子保函的功能。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
第十七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和電子交易系統操作規范要求,編制、確認、簽章、加密投標(響應)文件,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上傳已加密的投標(響應)文件。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傳已加密投標(響應)文件的,視為未參與投標。
第十八條 在電子化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采購文件和技術指導,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體等,作為參加電子化采購活動的條件。
第四章 開標與評審
第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開展電子化開標與評審所必需的設施設備,包括開評標場所、音視頻監控及存儲設備、計算機設備等。
第二十條 電子交易系統支持現場開標和遠程不見面開標兩種方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項目實際選擇開標方式,遠程不見面應作為主要開標方式。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組織開標工作,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准時在線參加。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在線解密時間一般不少於半小時。
因供應商自身原因造成投標(響應)文件未解密或未在規定時間完成解密的,視為不再參與該政府采購活動;因電子交易系統原因造成投標(響應)文件未解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延長解密時間,並及時告知有關供應商。如在開標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導致無法繼續進行電子開標時,由采購代理機構會同采購人決定是否允許供應商導入備用標書繼續開標。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采購人代表授權,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取專家庫抽取結果名單,同步采購人代表,成立評審委員會,並核實成員身份。出現評審專家請假、迴避等特殊情況時,采購人應當按實際情況及時完成專家補抽工作。
特殊項目確需采購人按照規定自行選擇評審專家的,應在電子交易系統中成立評審委員會環節正確錄入專家姓名、身份證號,並核實成員身份。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登錄電子交易系統,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開展評審工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確保評審活動在有效監控和安全保密的環境下進行。
第二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開放項目評審後,評審委員會各成員應當閱讀評審紀律、確認專家信息、進行專家迴避確認,並在簽署承諾書後推薦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組長。
採用公開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先行開放資格審查,由資格審查小組成員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完成後,開放項目評審。
第二十六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與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等進行關聯和對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作出澄清、說明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制定、確認相關澄清、說明文件,並根據澄清說明復雜程度合理給予供應商澄清說明時間。
評審委員會需要供應商進行磋商談判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僅承諾、僅報價、承諾及報價發起磋商談判,並根據項目復雜程度合理給予供應商磋商談判響應時間。供應商應當及時在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磋商談判響應。未在最終輪次規定時間內進行響應的,視為不再參與該政府采購活動。
出現有效投標(響應)供應商不符合規定數量要求或者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停止評審的,評審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在電子交易系統依法確定廢標理由、選擇廢標條款。
第二十八條 評審完成後,評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響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情形的進行重點復核,並使用電子簽章對評審過程文件及評審報告進行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 評審完成後,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及時在電子交易系統完成信用評價。
第三十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政府采購」開展遠程異地評標模式,實現各地優質評審專家的資源共享,促進政府采購評審質量的提升。
第五章 結果確定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委託代理協議規定的方式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由采購人委託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評審完成後對中標供應商確定書進行電子簽章確認,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由采購人按照評審報告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在規定時間內同步發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和中標(成交)通知書。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在公告中標(成交)結果的同時,單獨告知未中標供應商的排名;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應當同時告知未中標供應商的評審得分;採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向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告知原因。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的規定事項在電子交易系統中簽訂采購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公告、備案采購合同。
第三十四條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如實、完整記錄並保存開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數據信息,依法公開有關內容。
電子交易系統應對評審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進行實時保存和全程留痕。如在評審過程中產生與評審相關的紙質材料,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結束後及時上傳至電子交易系統,作為評審報告的組成部分。
電子交易系統負責生成、記錄電子化交易項目全過程政府采購信息、業務辦理信息及文檔信息,支持自動歸檔,形成電子檔案,並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供在線查閱、檔案下載的功能。
第三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開標和評審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及時對音視頻資料進行歸檔和存儲,並對其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電子化采購活動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錄電子交易系統下載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全過程檔案,並進行保存。其他未在電子交易系統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自行妥善保存,所有檔案資料文件的保存期限為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確保能夠正常調閱。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中止電子化采購活動,並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一)電子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應用或資料庫出錯)而無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組織場所停電、斷網等原因,導致采購活動無法繼續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實施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化交易活動在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況下開展的情形。
出現本款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後繼續組織采購活動;出現違法違規情形,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廢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
第三十八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迴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且無法及時補足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審工作,擇期依法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第三十九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過程產生質疑、投訴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干預電子化采購活動。
第四十一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具備開展電子化交易的業務能力,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電子交易系統的應用規范高效。
各級財政部門可將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的基礎設施、電子交易系統的應用和管理情況作為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評價指標。
第四十二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應當確保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妥善保管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對因錄入信息不實、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等保管不善產生的後果,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交易系統信息、數據電文和檔案。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電子交易系統的承建或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財政廳依法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上線運行的應當停止運行:
(一)系統功能和安全管理無法滿足本辦法要求和電子化采購活動需要;
(二)違反規定收取電子交易系統使用費;
(三)違反規定要求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購買指定的數字證書和工具軟體;
(四)其他損害電子化采購活動參與各方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交易系統運維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技術手段對享有相同許可權的市場主體提供有差別的信息;
(二)拒絕或者限制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采購信息;
(三)違規設置注冊登記、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
(四)故意對遞交或者解密投標文件設置障礙。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項目評審結束前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他人透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名稱、數量、投標(響應)文件內容或者評審結果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信息的,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不得泄露獲取的個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或者為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提供便利。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活動各參與方」、「電子化采購活動各參與方」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本辦法所稱「資格審查小組」包括采購人代表、代理機構。本辦法所稱「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
第五十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執行。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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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涉密項目要公開招標嗎,涉密項目要公開招標嗎知識
《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即《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等采購方式的選擇方法和采購流程無法直接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購。而信息安全相關的法律制度的主要規制對象集中在網路安全,特別是互聯網使用過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方面。上述法律對接的直接後果是:在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過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信息保護問題處於法律的空白。
2010年修訂的《保密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保密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這條規定賦予了外交、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和軍隊單位全部或部分定密權,上述單位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往往直接認定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是否屬於涉密項目。
一些沒有定密權的單位,在政府采購工作中僅僅依靠本單位保密工作委員會的文件就將一些政府采購項目認定為涉密項目。其依據是《保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由於政府采購程序的專業性,各單位從事業務工作的人員對於政府采購中的哪些環節存在信息安全隱患、如何保護采購中產生的信息的安全並不十分清楚,這種自我認定,特別是不具有定密權的單位自我認定的方法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項目是否涉密應由同級保密機關認定,而與項目相關的政府采購流程是否按涉密處理則應將采購方案及保密機關認定的結果報財政部門認可。
涉密項目的采購方式及工作規范
在相關法律存在空白的情況下,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依據怎樣的管理制度和采購流程才能保障信息安全?這是擺在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主管機構面前一個嚴峻的課題。在此方面存在的誤區是:公開招標必然泄密,單一來源采購必然保密。之所以產生這種誤解的原因在於很多采購人對於政府采購中的信息安全的認識不到位,並沒有深入研究采購流程中的哪些環節會產生和交換信息,產生和交換什麼樣的信息,以及其中哪些信息需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