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杜子健因為什麼坐牢
杜子健坐牢是因為故意傷害。
自幼酷愛讀書的他,上學念書是最為快樂的事情。即便有些頑皮,但是成績還是非常不錯。每天除了日常三餐之外,就是專心念書。可是83年深秋一個夜晚,家中失火,一套三進三出的徽式民居和家中財產,全部化為灰燼了。外加因踩上鐵釘而染上破傷風,但是他卻奇跡般地活著。
火災後一年,其父母相繼病倒,使得他不得不輟學回家,和姐姐一起維持一家六口的生計。90年盛夏一天的黃昏,酒醉的他和4個湖南的捉鱉人打架,將其中一人打成重傷。幾天後被警察帶走,之後被判了6年。
進了監獄之後,他曾一度試圖逃跑,可是還是失敗了。後來因為一些小事,使得他痛改前非,後來提前一年減刑釋放。回到闊別已久的故鄉,感覺已是物是人非了,就去了上海。妹妹借了一筆錢,幫助他開了一家飯館,可惜因性格原因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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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
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並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資料來源:故意傷害罪.網路
㈡ 明星「杜子建」是怎麼成為大師的
明星「杜子建」是依靠長篇小說,寫作成名成為大師的。
1998年夏,杜子建在上海租了一間昏暗窄小的民房,從此,他把自己鎖進了又一個「牢房」,開始了煉獄般的寫作。完成了近五十萬字的作品——《活罪難逃》。
《清明》雜志主編段儒東更是連夜讀完了這部長篇小說,看後予以極高評價,在和杜子建一番長談後,段濡東親自聯系作家出版社,出版了這篇小說。
《活罪難逃》迅速走紅大江南北,杜子建也一下子成了名人。2001年8月13日中央電視台《東方紀事》欄目組專程與杜子建一起來到九成監獄,做了一期《鑄魂之地》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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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子建曾經橫行鄉里,曾經因傷人入獄,曾經抗拒改造,曾經經商失敗,曾要輕生自殺。從囚犯成為作家,他的曲折道路,對當今的許多人有著普遍的啟示意義。他的成功至少說明:一個人,在生活中遇到再大的挫折,也不必悲觀,不必自暴自棄,只要自強不息,終會實現自己的生命價值。
因最早洞察並提出「微博是可以做營銷的」,且雷厲風行地將旗下的選美公司就地改為中國第一家微博營銷公司,杜子建又被行業人尊譽為「微博營銷教父」。
另外,杜子建也是《非你莫屬》節目的首席特邀嘉賓,在微博上可謂盡顯「犀利導師」的一面,但是在節目中又是「毒舌導師」,見面方知其「溫文爾雅」,性格具有多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