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預防網路違法犯罪,維護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第三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方針,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第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六條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網路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自覺接受檢查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二章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第八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路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一)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
(二)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公共上網服務的;
(四)提供其他互聯網服務的;
對開展前款規定的服務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路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辦理聯網單位備案手續,並報送接入單位和用戶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
(二)是否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
(三)是否依法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
(四)是否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技術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相關防範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調查恐怖活動、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義務。第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內容外,公安機關還應當根據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類型,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並留存網路地址及分配使用情況;
(二)對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所提供的主機託管、主機租用和虛擬空間租用的用戶信息;
(三)對提供互聯網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網路域名申請、變動信息,是否對違法域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四)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依法採取用戶發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對已發布或者傳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五)對提供互聯網內容分發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內容分發網路與內容源網路鏈接對應情況;
(六)對提供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採取符合國家標準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十二條在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對與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內容開展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確網路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網路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否組織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路安全漏洞隱患;
(三)是否制定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相關設施是否完備有效;
(四)是否依法採取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需要的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及落實情況。
對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執行。
⑵ 對於網路安全違法行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 絡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 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⑶ 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處置包括
法律分析:包括事件報告、 應急響應、應急結束幾個環節。
法律依據:《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4 應急處置
4.1 事件報告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處置並及時報送信息。各有關地區、部門立即組織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消除隱患,同時組織研判,注意保存證據,做好信息通報工作。對於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網路安全事件的,立即報告應急辦。
4.2 應急響應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分為四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網路安全事件。I級為最高響應級別。
4.3 應急結束
4.3.1 級響應結束
應急辦提出建議,報指揮部批准後,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和部門。
4.3.2 級響應結束
由事件發生省(區、市)或部門決定,報應急辦,應急辦通報相關省(區、市)和部門。
⑷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網違規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違反「一機兩用」規定,將公安信息網及設備外聯其他信息網路,或者擅自拆除監控程序、逃避監控、擾亂上網注冊工作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五條編制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故意掃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統,破壞公安信息網站、竊取數據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第六條擅自在公安信息網上開設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網站(頁)、聊天室、BBS等網站(頁)的,給予警告處仿氏納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處分。第七條在公安信息網上捏造或者核散歪曲事實,散布謠言,侮辱、誹謗備沒、詆毀他人,破壞他人名譽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⑸ 發生網路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為確保校園網安全有序平穩運行,保證校園網路信息安全和網路安全,更好的服務於學校的教育教學,為及時處置校園網信息網路安全事件,保障校園網作用的正常發揮,特製定本預案。
一、信息網路安全事件定義
1、校園網內網站主頁被惡意纂改、互動式欄目里發表反政府、分裂國家和色情內容的信息及損害國家、學校聲譽的謠言。
2、校園網內網路被非法入侵,應用計算機上的數據被非法拷貝、修改、刪除。
3、在網站上發布的內容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侵犯知識版權,已經造成嚴重後果。
二、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機構及職責
1、設立信息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信息網路安全事件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
2、學校網格安全領導小組職責任務
(1)、監督檢查各教研組處室網路信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加強網上信息監控巡查,重點監控可能出現有害信息的網站、網頁。
(3)、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校園網上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理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上報有關部門。
(4)、與市公安局網路安全監察部門保持熱線聯系,協調市公安局網監處安裝網路信息監控軟體,並保存相關資料日誌在三個月以上。確保反應迅速,做好有關案件的調查、取證等工作。
三、網路安全事件報告與處置
事件發生並得到確認後,網路中心或相關科室人員應立即將情況報告有關領導,由領導(組長)決定是否啟動該預案,一旦啟動該預案,有關人員應及時到位。
網路中心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寫出事件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單位、事件內容,涉及計算機的IP地址、管理人、操作系統、應用服務,損失,事件性質及發生原因,事件處理情況及採取的措施;事故報告人、報告時間等。
學校網格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承擔校內外的工作聯系,防止事態通過網路在國內蔓延。
網路中心人員進入應急處置工作狀態,阻斷網路連接,進行現場保護,協助調查取證和系統恢復等工作。對相關事件進行跟蹤,密切關注事件動向,協助調查取證。
有關違法事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一般性安全隱患處理:
學校網路信息中心配備了正版-防火牆軟體和瑞星防病毒軟體,及時升級,及時清除殺滅網路病毒,檢測入侵事件,將向管理員發出警報,管理員將在第一時間處理入侵事件,並報有關部門。對來往電子郵件及網路下載文件用防病毒軟體軟體過濾,確保不被木馬類病毒侵入並在無意中協助傳播病毒。
管理員對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做好設備維護記錄,保證設備高效穩定的運行。學校重要計算機出現硬體設備故障,管理員將在第一時間啟用數據備份,保證數據不丟失,保證網路的正常運行。
1、總則
為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提高應急防範能力,保障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1編制目的
確保基礎網路、電子政務、教務系統與其他重要信息系統的日常業務能夠持續運行;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保證學校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傳輸的暢通。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
(2)網路與信息安全主要威脅及隱患現象。當前我校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病毒入侵和網路攻擊日趨嚴重,網路失泄密事件屢有發生,網路與信息系統的防護水平不高,應急能力不強;信息安全管理和技術人才缺乏;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和標准不完善;全社會信息安全意識不強,信息安全管理薄弱;隨著我校信息化的逐步推進,特別是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信息安全還將面臨更多新的挑戰。
1.3工作原則
(1)堅持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
(2)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
(4)堅持依法管理、規范有序的原則。
1.4適用范圍
校園網路與信息系統,重點是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業務系統。
2、預警級別
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是指由於自然災害、設備軟硬體故障、內部人為失誤或破壞、利用計算機病毒進行破壞,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利用信息網路進行有組織的大規模宣傳、煽動和滲透活動,以及對校內信息網路或設施、重點網站進行大規模的破壞活動等原因,嚴重影響到我校網路與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出現業務中斷、系統破壞、數據破壞、信息失竊密或泄密等,形成不良影響並造成一定程度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事件。
根據上級的要求,我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劃分為五個等級:
第一級為自主保護級 。是單一地點及沖擊或損害相對較小的事件。指一般的信息和信息網路系統,其受到破壞後,會對學校的權益有一定影響,但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為指導保護級。 是對運行造成嚴重損害的單一地方安全事件。指一定程度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其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損害。
第三級為監督保護級。 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的安全事件,但只造成較小的`沖擊或損害。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其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害。
第四級為強制保護級。 是對多地點造成特大沖擊或損害的安全事件。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其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第五級為專控保護級。 是對多點系統造成巨大沖擊或嚴重損害的安全事件。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的核心信息,其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全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實行分等級響應、處置的制度。對第一、第二級別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由事件發生部門自行作應急處理;對第三、四級別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由相應主管部門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構處理;對第五級別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啟動報告上級處理應急預案。
3、應急組織領導體系及職責任務
3.1應急組織領導體系
全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防範及應急處置工作由校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
(1)豐海中學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校長室黨支部校長辦公室會計室教導處總務處團支部工會學校網路中心的全體成員
(2)豐海中學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
設立豐海中學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設在校網路中心辦公室,其組成:
主任:
副主任:
成員:
3.2職責及任務
(1)校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承擔網路與信息安全方面突發應急事件的主要職責及任務:
①審查批准學校信息與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決定五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督促檢查三級和四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②對各部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應急處置准備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③對各部門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④向上級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⑤按照上級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要求開展處置工作。
(2)學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承擔突發應急事件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及任務:
①組織制定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②統籌規劃建立應急處理技術平台,會同其他成員制定相關應急措施;
③提出啟動預案,加強或撤銷控制措施的建議和意見;
④協調各部門共同做好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⑤督促、檢查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⑥配合校內外各部門基礎設施的安全應急保障工作,確保信息傳輸通暢。
⑦負責電子政務、校務網路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⑧負責及時收集、上報和通報應急事件的有關情況,向學校及上級部門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3)學校網路中心:負責學校網路信息監控及網路運行安全監測,實施網路信息、網路安全報警處置平台建設;負責對網上有害信息傳播的處置;負責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網上熱點問題惡意炒作事件的處置;負責對重大敏感時期、重要活動、重要會議期間重點網站發生信息安全事件的處置;負責計算機病毒疫情和大規模網路攻擊事件的處置;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信息網路安全突發事件的具體等級標准。
(4)校長辦公室:負責處置利用信息網路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等。
(5)校長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查處利用計算機網路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
(6)總務處:負責校園網路等基礎設施的安全應急保障工作,確保信息傳輸通暢。
(7)會計室:負責建立學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機制,保證應急處理體系建設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
(8)網路與信息安全小組主要負責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方面重大問題的咨詢和處理。
(10)各有關部門負責各自范圍內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應參照本預案,建立本部門應急處置機制。對基礎網路設施、重要業務系統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應急處理程序
4.1突發事件報告
(1)發生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部門應當在事件被發現時,應立即向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
(2)發生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部門應當立即對發生的事件進行調查核實、保存相關證據,確定事件等級,上報相關材料或提出預案申請。
4.2預案啟動
(1)各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啟動本級預案的決定,並報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備案,或向學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提出啟動預案的申請。
(2)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接到申請後,應立即上報上級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領導,並會同成員部門盡快組織對突發事件時間、性質、級別及啟動預案的時機進行評估,提出啟動預案的意見,報校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批准。
(3)學校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在作出是否啟動市級預案的決定後,立即通知與應急處理相關的各部門。
4.3現場應急處理
發生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部門按各部門作出啟動本級預案的決定,或報經學校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批准啟動預案,須作好現場應急處理。
(1)盡最大可能收集事件相關信息,正確定位威脅和安全事件的來源,縮短響應時間。
(2)檢查威脅造成的結果:如檢查系統、服務、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或可用性,檢查攻擊者是否侵入了系統,再次侵入的可能性,損失的程度,確定暴露出的主要危險等。
(3)抑制事件的影響進一步擴大,限制潛在的損失與破壞。可能的抑制策略一般包括:關閉服務或關閉所有的系統,從網路上斷開相關系統,修改防火牆和路由器的過濾規則,封鎖或刪除被攻破的登錄帳號,阻斷可疑用戶得以進入網路的通路,提高系統或網路行為的監控級別,設置陷阱,啟用緊急事件下的接管系統,實行特殊防衛狀態安全警戒,反擊攻擊者的系統等。
(4)根除。在事件被抑制之後,通過對有關惡意代碼或行為的分析結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確響應的補救措施並徹底清除。與此同時,對攻擊源進行定位並採取合適的措施將其中斷。
(5)恢復信息。恢復數據、程序、服務、系統。清理系統,把所有被攻擊的系統和網路設備徹底還原到它們正常的任務狀態。恢復中涉及機密數據,需要嚴格遵照機密系統的恢復要求。
4.4應急預案終止
(1)發生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部門根據信息安全事件的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向學校應急辦提出終止應急預案建議。
(2)學校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辦公室接到終止應急預案建議後,組織相關部門對信息安全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按預案級別做出決定,並報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備案。
(3)總結。回顧並整理發生事件的各種相關信息,詳細記錄所有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逐級上報調查報告。
5、保障措施
各部門要在學校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落實任務,密切配合,確保應急預案有效實施,並做好各項保障措施。
(1)高度重視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作的重要性,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安全應急的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2)積極推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逐步實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各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建設要充分考慮抗毀性與災難恢復。制定並不斷完善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針對基礎信息網路的突發性、大規模安全事件,各相關部門要建立科學化、制度化的處理流程。
(3)建立健全指揮調度機制和信息安全通報制度,進一步完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機制。
(4)建立應急處理技術平台,進一步提高安全事件的發現和分析能力,從技術上逐步實現發現、預警、處置、通報等多個環節和不同的網路、系統、部門之間應急處理的聯動機制。
(5)加強信息安全人才的培養,強化信息安全宣傳教育,盡快建設一支高素質、高技術的信息安全核心人才及管理隊伍,提高全社會網路與信息安全防禦意識。
(6)加強對攻擊網路與信息的分析和預警,進一步提高網路與信息安全監測能力,加大對計算機犯罪的防範力度。
(7)大力發展網路與信息安全服務,增強社會應急支援能力。
(8)提供必要的交通運輸保障和經費保障,優化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工作的物資保障條件。
(9)明確監督主體和責任,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預案實施有效。
6、附則
(1)本預案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2)各有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制定各自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本預案由學校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⑹ 公安信息網路安全
在我國任何人瀏覽網路空間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網路安全法,不論是網路用戶,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否則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網路安全法公安行政處罰罰則是什麼《網路安全法》中關於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該遵守的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置惡意程序的;(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扮握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二、行政處罰權的限定行政塌缺雹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團帆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等,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⑺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有哪些處置程序
不包括向上級部門和當地網信部門報歲跡飢告。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州野信息。
⑻ 網路安全法第59條規定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運營者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會受到處罰如下:
1、對拒不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對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或者妨礙其功能正常發揮的網路運營者,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3、對因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介面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⑼ 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負責制定統一的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要求、規劃和技術規范;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公安信息網具體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規劃。公安安機關領導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科技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門是公安信息網安全管理的歸口單位,負責建設安全基礎設施、審核信息化項目安全建設方案、監控安全風險、開展安全檢查、對安全違規案事件進行技術調查等工作。人事訓練部門協助科技信息化部門對申請公安信息網數字證書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實,指導科技信息化部門開展公安信息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