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有哪些安全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22條規定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履行的安全義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
安全缺陷和漏洞的告知義務:發現其網路產 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 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維護義務:網路產品、 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 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②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什麼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2)網路安全提供服務者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