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網路運營者有什麼影響
明確網路運營者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對網路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進行規范。
Ⅲ 《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和擔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楊萬明: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採取不同營銷策略。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亟待進行規制。
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對人臉信息提供司法保護。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
伴隨著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不斷豐富,一些小區引入人臉識別系統,用「刷臉」代替「刷卡」,社會各界對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將人臉識別作為住戶身份驗證方式,是一種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準識別出入小區人員,讓小區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見認為,在錄入人臉信息時,小區物業要求人臉信息和詳細住址、身份信息相綁定,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給公民個人隱私造成損害。那麼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是如何看待的,繼續來看報道。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小區物業強制「刷臉」的問題,社會普遍關注。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必須依法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只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自願同意使用人臉識別,對人臉信息的採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鋒: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並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群眾質疑聲較大。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
為此,《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這一規定,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最高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 須徵得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伴隨著人臉識別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被採集的場景也越來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一旦泄露,侵權影響甚至可能伴隨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對未成年人的人臉信息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路安全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如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新司法解釋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從司法審判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鋒:按照告知同意原則,根據第2條第3項的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徵得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關於具體年齡,可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網路安全法》以及將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認定。
最高法表示,從責任認定角度看,新規結合當前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保護現狀,明確將「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為責任認定特殊考量因素,對於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在責任承擔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確保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依法得到特別保護,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
長期以來,部分移動應用程序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的問題突出,這既是廣大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此類處理人臉信息的新規則。
最高法表示,由於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對個人權益影響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設定較高標准,以確保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慮對自己權益的後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 陳龍業:《規定》第2條第3項引入單獨同意規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徵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而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徵得個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紹,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個人同意是信息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基礎。只要處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圍,原則上該行為就不構成侵權行為。自願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個人的同意必須是基於其自願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陳龍業:特別是對人臉信息的處理,不能帶有任何強迫因素。如果信息處理者採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模式,會導致自然人無法單獨對人臉信息作出自願同意,或者被迫同意處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臉信息。
為強化人臉信息保護,防止信息處理者對人臉信息的不當採集,《規定》第4條對處理人臉信息的有效同意採取從嚴認定的思路。對於信息處理者採取「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據此認為其已徵得相應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確五類情形可以使用人臉識別
剛剛我們了解了很多對禁止使用人臉識別和限制使用人臉識別的規定,那麼是不是人臉識別一律不能用呢?什麼情形下,信息處理者可以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收集個人信息,新規也進行了列舉。
新規明確,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網路運營者有什麼影響
2016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正式生效,引發外媒關注。據塔斯社5月31日報道,這部法律涉及逾7億中國網民的權益,明確了網路運營者應承擔的義務,以及保障網路安全的主要原則及措施等。該法第一章說,制定此法意在「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報道稱,根據該法規定,針對個人信息,該法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該法表示,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另據《華爾街日報》網站5月31日報道,中國的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生效,一些外國科技企業對新法將如何影響其運營感到困惑。報道稱,這部法律要求對提供給中國政府和中國核心產業的技術產品進行安全審查。一些外企稱,這部法律的涉及面之廣足以讓中國當局擁有限制某個產品或某項服務的能力,因此可能會使中國企業擁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歐華律師事務所說,在此前數周,中國已經引入了一些新規,比如對違反或無視數據保護相關法律的實行刑事處罰,以及要求企業在中國使用儲存在用戶本地終端上的數據前先徵得同意。報道稱,一些在華企業說,它們並不十分清楚應當如何實施這部法律。針對外界質疑,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網站6月1日報道,中國網信官員5月31日表示,制定和實施網路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網信官員解釋說,網路安全法關於數據境內留存和出境評估的規定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路運營者的要求;上述數據只限於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重要數據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對於確需出境的數據,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個人信息可以出境。報道稱,對於中國《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法(試行)》會不會給境外企業帶來不公平待遇,形成事實上的技術壁壘,網信官員表示,安全審查沒有國別差異,審查不會歧視國外技術和產品,不會限制國外產品進入中國市場。針對外界擔憂,新規會侵害個人隱私,妨礙網上言論自由,網信官員回應稱,對這條規定有兩點理解:一是針對的是用戶公開發布的信息,而不是個人通信信息,不會損害個人隱私;二是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信息,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問題。報道稱,關於網路安全法還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源於境外的非法信息的傳播。外界認為,這一要求其實意味著嚴格管控國外網站,限制信息跨境流動。網信官員對此強硬表示,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違法信息在境內傳播,是國家網路空間主權的體現。5月7日,江西現代職業技術學院師生在「青少年網路安全戰車」上參與互動游戲,學習了解網路信息安全知識。
Ⅳ 網警普法|關於「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看完你就懂了
哎!你們聽說了嘛?!Ⅵ 網安大隊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一直是網民們所關注的焦點,因為對於在互聯網時代下生活的我們,無時無刻不會與網路有所掛鉤。為了保證我們額自身財產的安全,我們不得不去了解這些事情,所以相關單位按照網路安全法進行約束。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Ⅶ 網路安全法對象有哪些,如何落實
我們知道我們現在很注重網路的發展,而且現在網路越來越暢通流行,那麼對於網路也有相關的危險,那麼接下來我對於網路安全法對象有哪些,如何落實的相關知識進行具體的介紹,希望大家可以對此知識有一定的了解。Ⅷ 網路安全法里的網路運營者怎麼解讀
高科技的發展所帶來的網路發展雖然今年來發展速度驚人,但是相對應的網路安全問題還是存在著很多。每個網路的運行後面都有一個運營商。那麼在生活中,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究竟是什麼?
即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稱「《網路安全法》首次提出了提出了「網路運營者」的概念,此前《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都沒有出現過這一表述。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該罪的犯罪主體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而非網路運營者。只在已經失效的《電信服務標准(試行)》中出現過「網路運營者」,但主要指提供通道、電路段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與《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並非同一概念。
《網路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從草案以及正式生效的《網路安全法》的表述來看,「網路運營者」包含三類主體:即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網路安全法》的條文表述是明確的,但對於何為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即「網路運營者」的范圍,似乎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來看並不是那麼清楚。
但從草案與《網路安全法》的不同表述我們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這一概念的定義採取了一種較為開放的態度,《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這可能是考慮到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但也正因為這一合乎時宜的做法卻導致了大家對於這一概念的解讀特別是對於「網路運營者」的范圍上產生了分歧。
要釐清什麼是「網路運營者」以及「網路運營者」的范圍,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幾個概念:「網路」、「網路信息服務」或者說「互聯網信息服務」。
Ⅸ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適用網路安全法嗎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是適用網路安全法的,網路安全法就是通過各項技術和管理措施,才能使網路系統正常的運行,從而確保網路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所以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適用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的適用范圍不僅僅是包括社會網路,軍隊內部使用的網路同樣適用,但軍事網路安全保護具體要求由中央絕核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由於肯定是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的,因此軍事網路的特別保護方式、職責、要求我們是了解不到的,肯定會比民用網路保護要求高很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基宏隱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搏廳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