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司法網路拍賣規定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攔困》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高如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戚衡啟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⑵ 管理人拍賣破產財產的規定
為規范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效率,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管理人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債務人財產的,適用本辦法。
債務人財產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第二條 債務人財產處置,應當採用網路拍賣方式。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其他方式處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以及債務人財產不適宜通過網路拍賣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 網路拍賣以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為原則。管理人應當積極、靈活採取適當措施,提高債務人財產的變現價值。
管理人可以根據財產的性質、狀態、是否為重整所必需等,採取整體營業轉讓、多項財產打包處置、分別處置、增值後處置等適當方式,提升債務人的財產和營運價值。
第四條 網路拍賣應堅持效率原則,管理人應根據財產實際狀況,及時啟動網路拍賣程序,防止財產貶值、受損或破產費用不當增加。
第五條 債務人財產具有營運價值的部分,管理人應當優先採用整體出售方式,保留和提升經營價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減值。
第六條 管理人作為拍賣實施主體,應以自己的名義依法通過網路拍賣平台處置債務人財產,接受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監督。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管理人拒絕糾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第七條 網路拍賣平台應從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司法拍賣網路服務提虛敗供者名單庫中選擇。
第八條 網路拍賣方案,由管理人在財產變價方案中提出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表決。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處置財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網路拍賣方案,經人民法院許可。
網路拍賣方案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通過網路拍賣處置的債務人財產的范圍、狀況;
(二)擬選擇的網路拍賣平台;
(三)擬拍賣時間、起拍價或其確定方式、保證金的數額或比例、保證金和拍賣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公告期、競價時間、出價遞增幅度、拍賣次數、每次拍賣的降價幅度及流拍後的處理方式;
(五)其他需要由債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
管理人應就所拍賣債務人財產可能產生的費用和可能的稅費負擔情況向債權人會議予以說明。
第九條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向管理人申請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並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管理人應及時進行審查,若債務人沒有重整可能或擔保財產並非重整所必需、擔保財產處置不損害債務人財產的整體價值的,管理人應及時啟動拍賣,不得以需經債權人表決等事由予以拒絕或拖延。
第十條 實施債務人財產網路拍賣的,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拍賣財產的種類、性質、數量、權屬、權利負擔、質量瑕疵、欠繳稅費、佔有使用等現狀並予以說明;
(二)製作、發布拍賣公告等信息,在選擇的網路拍賣平台上獨立發拍;
(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並在網路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通知其網路拍賣事項;
(四)辦理財產交付和協助辦理財產權屬轉移手續;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管理人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管理人實施網路拍賣應當先期公告。首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少於十五日,流拍後再次拍賣的公告期不少於七日。公告應在選擇的網路拍賣平台上發布,並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在其他媒體發布。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起拍價、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路平台、破產案件審理法院、管理人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選擇的網路拍賣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拍賣財產現狀的文字說宏埋明、照片或視頻等;
(三)拍賣時間、起拍價及競價規則;
(四)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五蔽譽螞)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六)通知或無法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七)財產交付方式、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以及稅費負擔;
(八)風險提示及其他應當公示和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債務人整體營業轉讓的,管理人應當就債務人的經營資質、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一並轉讓以及競買人資格等問題征詢相關主體意見,並形成調查報告,供意向競買人查閱。
第十四條 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的,一般情況下管理人應當提出處置參考價供債權人會議參考確定起拍價。債權人會議也可以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
管理人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定向詢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確定參考價。
無法通過定向詢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確定參考價,或者委託評估費用過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交易價格、財務數據等進行估價。
第十五條 債權人會議無法就起拍價作出決議的,按處置參考價確定起拍價。
第十六條 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可以授權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
第十七條 競買人應當交納的保證金數額原則上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確定。債權人會議決議保證金數額不在上述范圍內的,依其決議確定。
第十八條 債務人財產網路拍賣的拍賣次數不受限制。為提高財產處置效率,債權人會議關於財產變價方案的決議內容可以明確債務人財產通過多次網路拍賣直至變現為止。
第十九條 拍賣成交前,管理人認為拍賣財產可能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可決定暫緩、中止、停止網路拍賣,但應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報告。
第二十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計入債務人財產。保證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拍賣費用損失以及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悔拍後重新拍賣的,除管理人認為原買受人悔拍非因其自身原因的以外,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後,由網路拍賣平台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的身份、競買代碼等信息。買受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請不公開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拍賣財產交付、證照變更及權屬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網路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按照債權人會議決議需要在流拍後再次拍賣的,管理人應自流拍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再次啟動網路拍賣程序,確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在處置財產中勤勉盡責,對於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作出實際貢獻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作為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啟動變價造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減少管理人報酬、更換管理人並暫停其執業等措施。
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在處置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通過網路拍賣方式處置債務人財產,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債務人,在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下自行通過網路拍賣平台處置財產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處置被清算企業財產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⑶ 法院網路拍賣流程
介紹
01法拍攝的平台和檢索方式
阿里司法拍賣:https://sf.taobao.com
在京東拍賣。COM:https://auction.jd.com
法派的搜索方式
1.進入淘寶首頁,點擊進槐州入紅色箭頭指示的司法拍賣。
2、根據標的物名稱、地理位置、執行案號等信息進行檢索。
3.根據地區、拍賣狀態、拍攝時間等具體情況進一步限定搜索范圍。比如區域限定在長沙之後,就可以初步確定確認的標的。
紅圈所示,可以看到長沙市嶽麓區瀟湘北路959號萬科金域河畔2號樓1806室的拍賣信息。
4.點擊進入法拍屬性了解具體信息。
從圖中可以看出,處置單位是耒陽市人民法院,網頁左側也可以顯示房屋的真實圖片,這里有涉案財產和信息。
那麼,房產的評估價格是如何確定的,起拍價和保證金的數額是如何確定的?接下來,我們繼續解讀。
02如何確定拍賣財產的起拍價?
根據2018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評估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正式拍賣前,在查明待拍賣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佔有使用、未支付費用、質量瑕疵等事項後,法院通過前置程序確定拍賣涉案財產的參考價,再通過參考價確定起拍價(又稱拍賣底價)。具體流程圖如下:
如上圖,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確認拍賣價格的原則如下:
如上圖,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確認拍賣價格的原則如下:
(1)當事人有優先議價權。
法院將優先組織當事人協商房產價格參考價,確定第一次拍賣和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如果達成共識,雙方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議價結果,但議價價格應遵循基本市場情況,防止虛假拍賣或損害第三方利益。
(二)議價不成的,合格詢價。
雙方不能達成或協商一致,且該房產有計稅基礎或政府定價方式的,法院可向汪蠢該房產所在的相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確認拍賣參考價。
不符合定向詢價條件,但該房產符合網上詢價條件的,執行法院將在最高法院建立的全國司法網上詢價平台清單資料庫中進行網上詢價,從多家機構反饋的價格中平均確定該房產的參考價。
(三)議價或詢價不成的,將委託評估。
對於無法協商且不適合通過查詢方式確定價格的財產,法院將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通過抽簽方式進行鑒定。鑒定完成後,由鑒定機構出具專業鑒定報告,確定參考價。
(4)先設定參考價,再設定起拍價。
如果已經議價,雙方一般直接確定議價參考價作為第一次拍賣價格,約定第二次拍賣再適當下浮價格。
如果通過詢價或評估確定參考價困明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法院最終確定的一次拍賣起拍價,最多會比參考價低30%。司法實踐中,參考價格一般會降低10-20%作為一次拍賣的起拍價。
3法射擊的形式過程
正式拍賣程序主要包括三個程序:第一次拍賣(以下簡稱「一拍」)、第二次拍賣(以下簡稱「二拍」)和出售。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法院也可以不經過拍賣、變賣程序,以實物抵債。但在司法實踐中,以物抵債是相當謹慎的,所以本文只討論以下三種常見的程序:
一個節拍程序
在拍賣期間,准買家可以支付定金(一般為起拍價的5-20%)進行登記。在展覽上
如果重復第二次拍賣,法院一般會以第二次拍賣的起拍價啟動出售程序。出售程序與拍賣程序的區別在於:一方面,參與出售需要繳納全額的出售價款,而不是保證金;另一方面,與拍賣的出價期不同,出售期長達60天。但在拋售期間,只要有人出價,拋售期就會立即縮短為24小時競價期,無需競價就能成交。所以,原則上,賣出是先來後到的程序。
(4)拍賣完成後。
拍賣或者變賣完成後,買受人應當在公告確定的期限內支付剩餘價款(支付的定金直接沖抵拍賣款)。全款付清後,法院會出具拍賣交易裁定書,動產交付,不動產過戶。對於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法院將在競買程序結束後24小時內退還。
需要注意的是,拍賣方式並不限制競拍者的數量。即使只有一個人參與拍賣並出價,拍賣也將結束。所以,如果考慮最極端的情況,第一次拍賣降價30%,第二次拍賣降價20%。第二次拍賣出讓的起拍價至少可以是參考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6%。這樣,很多買家也是一廂情願,希望「錯過」起拍價,得到自己喜歡的東西。
04結論
看完整篇文章,相信你對拍賣的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甚至有些蠢蠢欲動了。不過不用擔心,拍賣房產雖然有機會,但是風險還是很多的。下期,執行法律服務團隊將繼續整理撰寫配套文章《法拍房撿漏與避「坑」指南》,供大家參考,敬請關注。
謝邀請!
目前有五個平台:
法拍平台中阿里、京東廣為人知,
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公拍網隸屬於上海拍賣協會,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網隸屬於中國拍賣協會。
預祝順利!
⑷ 最新網路司法拍賣規定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明確了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
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台。
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
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
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
結合網路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
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
明確網路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
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路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後台操控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 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⑸ 阿里拍賣的資產處置是什麼意思
您好,阿里拍賣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個網路拍賣平台,資產處置是指企業或個人將自己擁有的一些資產進行變現或轉讓的過程。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出現一些資產無法繼續使用或者需要變現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進行資產桐老伏處置。
阿里拍賣的資產處置主要是指企業或個人通過阿里拍賣平台進行資產的變現或轉讓。這些資產可以是房產、車輛、機器含卜設備、土地等固定資產,也可以是存貨、應收賬款、商標專利等流動資產。通過阿里拍賣平台進行資產處置,可以提高變現效率,降低處置成本,同時也可以讓更多的買家參與競拍,達到更好的市場效果。
阿里拍賣的資產處置具有一定的優勢,首先是平台的信譽度高,可以吸引更多的買家參與競拍;其次是平台的技術和服務支持,可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順局攜利進行;最後是平台的效率高,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資產處置,讓企業或個人盡快變現資產。
⑹ 網路拍賣規定司法解釋
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司法拍賣的相關規定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其內容為: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院、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第五條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七條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條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第十一條拍賣應當先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賣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賣。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第十七條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第十八條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六)拍賣機構與競賣人惡意串通的;(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抵債。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條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效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第三十一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受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執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⑺ 網路拍賣規定司法解釋
網路拍賣規定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如下:
1、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2、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 網路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明讓定》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雹槐漏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源爛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