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㈡ 《網路安全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網路安全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有
1. 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提高工作人員的維護網路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覺性。
2. 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用戶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使他們具備基本的網路安全知識。
3. 加強對單位的信息發布和BBS公告系統的信息發布的審核管理工作,杜絕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出現。
4. 一旦發現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 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五)從事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做好記錄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5. 在信息發布的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有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將一律不予以發布,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 接受並配合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信息發布登記制度。
……
等等
㈢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是廣播電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網路的安全運行,確保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和傳輸,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節目、技術、運行、維護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和有線廣播電視分配網。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安全管理應遵循全面協調、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等一切違法犯罪活動。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設施。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有線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傳、插入、干擾、解擾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不得擅自拉接有線電視網路。第二章 節目安全第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運營單位從事廣播電視傳輸業務須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傳輸和轉播節目,必須保證傳輸和轉播節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節目和廣告,公共頻道的傳輸轉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只能傳輸和轉播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批準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出的節目。必須使用專門頻道完整傳輸和轉播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定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第十條 未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傳輸和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傳輸和播放下列節目:
(一) 違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 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 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 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 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三章 技術安全第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設、改造,應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必須使用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工程竣工後,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設計、安裝施工,必須由持有省級(含)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承擔。第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線路應採用管道、直埋、隱蔽方式,盡可能避免明線敷設,以切實保障網路安全。第十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應採用環路結構或配置其它有效的備用手段,保證信號暢通。第十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分配網的結構應符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定的技術規范。第十七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應具備用戶管理、系統監測、適時報警等功能,提高對網路安全的監管能力。運行單位和管理部門要對報警信息及時反應,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第四章 運行安全第十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運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廣播影視節目的安全傳輸,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建立專門的網路維護隊伍,嚴格遵守各項技術規程和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責任,落實網路各環節、地段和設備的維護措施。第二十條 建立完善網路巡查制度,定期進行巡查、檢測和檢修,及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和信號的安全傳輸。發現人為破壞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案件。第二十一條 建立完善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要問題及時上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委和隱瞞。
㈣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廣電網路安全管理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㈤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廣播電視播出秩序,加強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管理,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以下簡稱無線傳輸覆蓋網)包括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收轉台(站)、微波站、節目傳送台(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地球站、監測台(站)等部分。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是指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活動。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根據廣播電視的發展需要,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規劃,審批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以下稱廣播電視頻率),並對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管理。
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第四條無線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並應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安全和質量。第五條無線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和使用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有關規定。第六條國家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使用廣播電視頻率、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以及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實行許可制度。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許可事項。
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製,嚴禁偽造、翻印、塗改、出租、轉讓。第七條國家嚴禁在無線傳輸覆蓋網中傳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內容。第二章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第八條利用地面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業務的,須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於屆滿前六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第九條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經廣電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經廣電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影視集團(總台)及所屬機構;
(三)具有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能力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機構。第十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符合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和基本建設資金、穩定的經費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請地面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還應符合地面廣播電視覆蓋網的技術規劃要求;
(六)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合法。第十一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復印件;
(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三)擬採用的傳輸覆蓋方式、范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安全保障機制;
(五)資金保障及來源;
(六)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證明;
(七)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開展業務的文件。
申請經營國內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送業務的,還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證明;
(二)確保廣播電視傳輸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衛星的軌道位置、轉發器編號、極化方式、符號率、頻率以及入網測試情況;
(四)安全播出、運行維護制度;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情況;
(六)經費保障情況、工作環境情況。第十二條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電視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和電視廣播;
(五)多工廣播;
(六)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涉及兩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
㈥ 關於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
網路安全責任劃分分為以下幾點: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衍生問題:
網路詐騙怎麼辦?
可以的,報警處理,如果公安機關積極追贓的,凡追回的,應當及時返還受害人。在司法實踐中,完全追回的概率幾乎為零,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揮霍一空的情況,能追回30%的,就是效果比較好的。對於未能追回的部分,在刑事判決書中,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犯罪分子繼續償還。受害人一方可以憑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要求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㈦ 網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1、《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4、《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法律依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㈨ 網路安全法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㈩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什麼嚴格保密
《網路安全法》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