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侵權如何界定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路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空前地改變了人類的生存、生活與生產方式,為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開拓了一個廣闊而貼近的空間,給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與此同時,民事主體的權益也伴生性地受到來自網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對於各種網路侵權行為,雖然部分問題可以通過類推適用傳統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加以解決,但更多的問題現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正如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基此,「網路」這一與人們日益緊密相關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倫理道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加強對網路法律問題的研究,加快網路立法的進程,在保證網路的暢通、高效、安全運行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之間構建一種和諧有效的平衡,實現網路與法律的「聯姻」是時代賦予的理論使命和實踐任務。網路侵權界定: 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②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是基於網路信息傳播而產生的一種非紙質的著作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擴散更廣更快,這就導致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知識。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1、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4、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應當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具體侵權行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歸責原則、法律的特殊規定以及侵權責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適用所有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論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闡述。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該損害具有法律上的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和補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缺損。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因果關系
這里所說的因果關系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至於如何確定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大陸法系多採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系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抵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一般標准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④ 怎麼樣才算構成網路侵權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來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源,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⑤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著作權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網路著作權侵權的發生更是頻繁。對於作品的著作權人來講,這樣顯然是損害其合法利益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相關的侵權案件作出處理。而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該如何認定呢?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這一問題小編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網路著作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⑥ 網路侵權 如何確定侵權人
怎樣確定網路侵權行為人
根據互聯網的技術特點和已有的訴訟判例,在確定侵權主體時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
1、通過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查詢侵權行為人的上網記錄信息,確定侵權人的身份。用戶在網路里的任何活動,都會留下「蹤跡」,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對這些「蹤跡」進行保存。由於這些記錄信息的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或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規定應由有關司法機關調取。參照《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查處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資料。在網路名譽侵權訴訟中,原告因無法取得被告侵權的網上數據信息,故其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向網路服務提供商進行調查。通過法院調取的IP地址、注冊ID、上網時間等記錄的分析,可確定或基本框定侵權行為人的身份。
2、通過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者調查上網用戶的身份登記資料,確定侵權行為人。如果侵權行為人不通過固定的電腦,而是在提供上網服務的經營場所實施侵權行為,則人民法院也可向這些經營場所調取行為人的上網記錄。通過對用戶上網時間與侵權時間、上機號和侵權IP地址的比對,可辨別侵權行為人的真實身份。
3. 在查證侵權行為人的身份時,還應考慮糾紛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從網上「口水戰」到現實糾葛的轉化等各種情節,結合技術參數,通過綜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別。
4、被侵權人在通知網站經營商將侵權內容刪除後,網站並未按通知要求刪除的,可以將侵權行為人和經營網站一並列為被告,並要求共同賠償,經過法庭審理,會最終確定該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六、證據保全在網路名譽侵權糾紛中的應用
網路上發布的各種信息流動性強,可能隨時滾動和更新,稍縱即逝,發生網路侵權糾紛後,如果不及時固定證據,受侵害人的利益將無法得到保護。如果當事人自行保存了侵權信息,比如相關網頁,但一旦侵權信息被刪改,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就非常有限。如無其他證據與之相互印證,就不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張。對於受害人而言,必須加強證據保全意識,盡可能在第一時間採取有效的方式固定證據,贏得主動:
1、申請公證。電子證據是一種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獨立的證據,其書面化載體如列印件等不能直接充分地證明其原件內容。因此,當名譽侵權的言論在網上停留時間較長時,受害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對侵權的時間、作者、具體內容等進行公證,以固定和保存侵權信息的內容。經過公證的信息被法律賦予較強的證明力,在訴訟中可以作為法院認定侵權事實的依據。
2、向互聯服務提供商查詢侵權記錄。前面已經提到,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對任何上網數據做一定期間的記錄,同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還對保障名譽權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所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包括侮辱或誹謗他人在內的違法信息內容之一的,應當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機關報告」。該規定為查實名譽侵權的內容提供了法律保障。
3、受害人及時舉報。舉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向所載侵權內容的網站管理人員舉報,現在很多網站都設置了類似「舉報欄」的電子投訴系統,方便受害人在第一時間向網站發出舉報信息;二是向公安或其他負有管理、稽查職能的行政部門舉報,通過出警或查處記錄實現對侵權事實的固定。
除此之外,在必要時,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證據採取保全措施。
⑦ 網路侵權被告如何確定
1、通過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查詢侵權行為人的上網記錄信息,確定侵權人的身份。2、通過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者調查上網用戶的身份登記資料,確定侵權行為人。3、在查證侵權行為人的身份時,還應考慮糾紛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從網上「口水戰」到現實糾葛的轉化等各種情節,結合技術參數,通過綜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別。4、被侵權人在通知網站經營商將侵權內容刪除後,網站並未按通知要求刪除的,可以將侵權行為人和經營網站一並列為被告,並要求共同賠償,經過法庭審理,會最終確定該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⑧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網路侵權賠償數額是多少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網路侵權賠償數額是多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就理所應當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在現實中,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著作權侵權體現為網路侵權,很難界定賠償主體。那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主體是誰?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為了合理分配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同時又能促進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新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保護條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規定了四種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接人服務、自動傳輸服務的,只要按照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服務,不對傳輸的作品進行修改,不向規定對象以外的人傳輸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網路傳輸效率自動存儲信息向服務對象提供的,只要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影響提供該作品網站對使用該作品的監控、並根據該網站對作品的處置而作相應的處置,不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向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只要標明是提供服務、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明知或者應知存儲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刪除侵權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仍鏈接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網路侵權賠償數額是多少?網路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關於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網路侵權賠償數額是多少?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