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網路運營者的定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條規定的。
B. 網路安全法第五章規定責任主體為網路運營者的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認為網路運營者的主要義務是網路安全保護。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第一部基本大法,它強化了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的戰略意義與監管的范疇,其中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
同時,《網路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第40—44條、第47條、48條、第49條,以及《刑法》第286條均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進行了規定。未來,網路網路運營者責任重大。
(2)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營者具體是指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商,特別是大型互聯網企業,用戶眾多,是網路社會最重要的節點,也是實施網路治理的關鍵主體。在網路政策方面,中國倡導「誰訪問,誰負責」和「誰操作,誰負責」。它一直強調網路運營商的「主體責任」,要求網路運營商對其運營的網站和提供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承擔安全義務。
《網路安全法》從法律層面對網路經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和責任進行了法律規范
C. 網路運營者是什麼
網路運營者是網路所有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管理者。
《網路安全法》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即: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在分則章節中進一步細化了的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具體包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三、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四、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五、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信息記錄義務
網路空間的管理和安全維護依賴於對各類信息的分析、挖掘。《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留存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網路日誌包括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用戶日誌和系統日誌中的信息應滿足維護網路安全和監督檢查的需要。
七、投訴處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後,應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八、報告義務
網路運營者應當將違法信息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7、48條規定,網路運營者、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時,網路運營者也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網路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網路安全法》規定的以上義務,還需要通過法規、規章進一步具體化。當《網路安全法》和有關法規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信息安全義務有了明確規定之後,《刑法》第286條之一規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才具有操作性。
D. 哪些屬於網路安全法中明確的個人信息
一、哪些屬於網路安全法中明確的個人信息
1、網路安全法中的個人信息包括六種信息
(1)基本信息;
(2)設備信息;
(3)賬戶信息;
(4)隱私信息;
(5)社會關系信息;
(6)網路行為信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二、網路安全體系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一般來說,網路安全體系的主要特徵如下:
1、整體性。網路安全體系從全局、長遠的角度實現安全保障,網路安全單元按照一定的規則,相互依賴、相互約束、相互作用而形成人機物一體化的網路安全保護方式;
2、協同性。網路安全體系依賴於多種安全機制,通過各種安全機制的相互協作,構建系統性的網路安全保護方案;
3、 過程性。針對保護對象,網路安全體系提供一種過程式的網路安全保護機制,覆蓋保護對象的全生命周期;
4、全面性。網路安全體系基於多個維度、多個層面對安全威脅進行管控,構建防護、檢測、響應、恢復等網路安全功能;
5、適應性。網路安全體系具有動態演變機制,能夠適應網路安全威脅的變化和需求。
E.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了四大主體的責任義務,四大主體具體是()
四大主體具體是國家、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
1、出台《草案》,並且在未來在這部高規格法律下完善相應的配套體系和制度,並體現其可操作化和可執行性。除此之外,還需要若乾的細則出台,比如建立網路安全標准體系,由國務院哪些部門組織制定,牽涉哪些行業;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哪些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需要予以明確等等。
3、「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企業更要樹立一定的責任感,積極按照法律條款建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4、網路使用者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具體條款細化為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還要增強法律意識。
F.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什麼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G. 在網路數據安全保障方面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網路運營者」的范圍極為廣泛,根據《網路安全法》第76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即無論是網路的所有方、管理方還是在利用網路提供服務都包含在「網路運營者」的概念之下。
1.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漏或者被竊取、篡改。具體義務包括:
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網路安全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涵蓋技術類安全要求和管理類安全要求兩大類。技術類安全要求主要從物理、環境、應用、數據等幾個方面進行強調,而管理類安全要求則是對安全管理的制度、機構、人員、系統建設及運維等幾個方面進行強調。
2.提供安全網路產品和服務的義務
提供安全可靠的網路產品或服務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2條規定,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此外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對於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7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3.用戶身份實名審核義務
在特定情況下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是網路運營者的法定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4.建立網路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