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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常識與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3-03-15 09:11:36

㈠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保障的內容有哪些

互聯網的出現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是巨大的,互聯網徹底改變了人類生活、工作、溝通的方式,互聯網帶來的好處固然多,但產生的問題也不少,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安全,那麼信息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信息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1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1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1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1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
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16、國家發改委5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
1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
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18、《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19、《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廣東公安網安部門信息安全檢查細則》
21、省公安廳《關於繼續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1]124號)
22、《關於切實加強我省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12號)
23、《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25號
24、《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2]38號
25、《關於加強我省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粵信辦[2012]3號)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通信管理局《聯合開展信息安全保密檢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2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二、網路安全的類型
網路安全由於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系統安全:是指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因為系統的崩演和損壞而對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消息造成破壞和損失。避免由於電磁泄翻,產生信息泄露,干擾他人或受他人干擾。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戶口令鑒別,用戶存取許可權控制,數據存取許可權、方式控制,安全審計,安全問題跟踩,計算機病毒防治,數據加密等。
信息傳播安全:網路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它側重於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進行傳播所產生的後果,避免公用網路上大雲自由傳翰的信息失控。
信息內容安全:網路上信息內容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護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潤進行竊聽、冒充、詐編等有損於合法用戶的行為。其本質是保護用戶的利益和隱私。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進行法律咨詢。

㈡ 中國對網路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對網路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㈢ 網路法律法規常識基本知識

法律解析:

你好, 網路侵權 的法律 法規 內容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 民事糾紛 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 第三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路伺服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信息網路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第四條 有 證據 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構成共同 侵權行為 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 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路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提供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實質替代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 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張其未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但網路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路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 第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路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路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 侵權責任 。 網路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路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未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確定其是否承擔教唆、幫助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於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 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網路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已採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是否明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 (一)基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積極採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並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路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 第十一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從網路用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網路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系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網路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路服務而收取一般性廣告費、服務費等,不屬於本款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知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 (一)將熱播影視作品等置於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能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明顯感知的位置的; (二)對熱播影視作品等的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顯感知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為未經許可提供,仍未採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知相關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確程度,採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路服務的性質,所涉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類型、知名度、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十五條 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 著作權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1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施行之後尚未終審的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 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㈣ 關於網路安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㈤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具體詳細內容可以到政策網路查閱。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㈥ 我國頒布的關於網路安全的法律

法律解析:

我國法律網路安全犯罪的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2、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專門用於侵入、 非法控制計算機 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如下: 1、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如下: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 侵入計算機信息 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二、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第十八條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義 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二十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規定與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第33號令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計算機 信息系統或者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 侵權行為 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㈦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7)網路安全常識與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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