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什麼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一種網路交易規范制度。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該辦法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以及在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信息網路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都適用網路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責任】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九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平台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加強協同配合。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掌握的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與其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㈡ 葯品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葯品網路銷售者應當是取得葯品生產、經營資質的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葯品零售連鎖企業。其他企業、機構及個人不得從事葯品網路銷售,葯品網路銷售范圍不得超出企業葯品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葯品網路銷售者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葯品。葯品網路銷售者為葯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不得通過網路銷售處方葯和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葯品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該辦法。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從事葯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葯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葯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葯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師或者其他葯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㈢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下簡稱通過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信息網路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網路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第四條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網路交易經營者、網路交易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消費者共同參與網路交易市場治理,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范有序的網路交易市場治理體系。第二章網路交易經營者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網路交易經營者,是指組織、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路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是指在網路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第八條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個人通過網路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傢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個人從事網路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並計算。個人從事的零星小額交易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第九條僅通過網路開展經營活動的平台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路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路經營場所的,應當一並登記。第十條平台內經營者申請將網路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由其入駐的網路交易平台為其出具符合登記機關要求的網路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第十一條網路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二條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下列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一)企業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等信息;
(二)個體工商戶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出資總額等信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以下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一)「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三)「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四)「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網路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㈣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法規,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下簡稱通過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信息網路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條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㈤ 目前我國針對網購平台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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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網上零售額逾9萬億元,網購投訴同比增長126.2%
網上買買買 安全第一條(大數據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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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雙11」電商大促、「雙12」購物節銷售火爆,拉近供需對接,凸顯市場強大活力。在網路消費快速發展的同時,產品虛假宣傳、泄露用戶隱私等問題也隨之而來。針對這些新問題如何實現有效監管?未來還需採取哪些措施減少消費者煩惱、進一步釋放網路消費潛力?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路購物用戶規模達6.39億,較2018年底增長2871萬,占網民整體的74.8%。據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年網上零售額90065億元,比上年增長23.9%。網路消費發展至今,出現了哪些新現象?針對網購中的新問題,監管跟上了嗎?
790多萬條
「雙11」期間中消協收集消費維權類信息
「退貨早已寄出,但退款遲遲不到賬。」楊先生在某網店購入一台顯示器,收貨後發現功能達不到預期,便提交退貨處理。在完成退貨3天後,楊先生還沒收到退款,便咨詢電商平台客服,得知平台已將1930元退回網店。
楊先生聯系網店要求退款,但是網店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託。楊先生無奈之下向「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台」投訴,終於拿到了退款。
楊先生的經歷並不是個案。2018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共受理網路購物投訴168.20萬件,同比增長126.2%。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8年度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顯示,退款、退換貨等問題是全國網路消費投訴的熱點。特別是在6月、11月、12月,受電商平台「6·18」「雙11」「雙12」營銷活動影響,消費者退款難、退換貨難等投訴明顯增多。
根據商務大數據監測主要電子商務平台的數據,今年11月1日至11日,全國網路零售額超過87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26.7%。與此同時,今年「雙11」期間,中國消費者協會共收集相關消費維權類信息790多萬條,主要涉及產品質量問題、預售、退貨霸王條款、價格套路和促銷陷阱、信息騷擾等方面。
「社群電商、小程序、網紅直播銷售等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發生消費糾紛的概率相對較高,各種電商平台的規范化管理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研究院院長李鳴濤認為,新業態、新模式給網路消費維權工作帶來新挑戰。特別是今年,直播帶貨在「雙11」全面爆發,成為各大電商重點營銷板塊。但同時,網紅帶貨「翻車」,引發了對直播虛假宣傳、質量問題、售後服務跟不上、數據造假等問題的質疑。
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設立了「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專章,正在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擬對網路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進行細化。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院院長荊林波表示:「未來應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提高操作性。同時,還要發揮中消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強網路交易服務商的治理等。」
㈥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如何打擊網上制售假葯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堅持嚴查違法、強化風險嚴控,通過嚴查違法推動風險嚴控要求落實落細,通過風險嚴控及時發現案件線索,嚴懲重處違法犯罪行為。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突出重點,針對疫苗等重點產品、城鄉接合部等重點區域、新建企業等重點對象,突出重點,分類施策,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三是堅持統籌協調、強化一體推進,各級葯品監管部門堅持全國「一盤棋」,主動與公安機關保持密切協作,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聯動,強化跨部門、跨區域聯合執法,覆蓋「兩品一械」全部監管對象,堅持線上線下專項整治一體推進。
四是堅持打建聯動、強化平戰結合,將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與強化日常監管統籌推進,健全完善法規制度體系,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五是堅持效果導向、強化能力提升,繼續完善監管體系,提升技術支撐能力,加快推進監管能力建設,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全力以赴做好葯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奮力開創中國葯品監管事業新局面。為進一步加強互聯網葯品銷售和發布葯品信息的監管,嚴厲打擊網上銷售假葯犯罪與違法售葯行為,整頓和規范網上售葯秩序,可以通過以下工作進行:
一、工作目標
通過偵破一批網上銷售假葯的大案要案,懲治一批網路銷售假葯的組織、實施和參與者,整頓、關閉、曝光一批違法售葯網站,形成打擊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有效遏制網上銷售假葯與違法售葯活動的高發勢頭。
通過加大網上安全購葯的宣傳、引導和警示力度,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形成自覺抵制非法網站葯品的社會氛圍,營造互聯網葯品正當交易的良好環境。
通過健全食品葯品監管、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信、公安和工商等部門協作配合的長效機制與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網上售葯的監管和執法效能,保證網上售葯的良好秩序的長治久安。
二、工作重點和任務分工
(一)監測排查網上非法售葯信息。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1.以治療腫瘤、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壓、性功能障礙等病症的葯品為重點品種,以互聯網搜索引擎為重點監測對象,以投訴舉報信息為重點線索,組織對網上售葯行為進行監測和排查,發現涉嫌從事網上非法售葯活動的網站、網頁,列出清單。
2.要求主要搜索引擎、電商平台對違法網上售葯行為進行主動搜索,發現無資質從事網上售葯活動的網站、網頁,列出清單,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轉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3.組織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葯品投訴舉報中心以及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梳理受理的網上非法售葯舉報,列出清單,移交同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4.對上述網站清單,經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初步判斷屬違法違規售葯行為後,通過通信管理部門定位其網站所在地,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將網站移交其屬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查處,涉嫌假葯犯罪的,可以移送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公安機關查處。由被害人舉報的網上銷售假葯案,也可移送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
(二)嚴厲打擊網上非法售葯行為。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1.對已取得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或葯品交易資質,存在發布虛假葯品信息和葯品違法銷售行為的網站,一律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一律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吊銷其《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或《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並移送通信管理部門對違法網站依法予以關閉。
2.對未取得互聯網葯品交易資質,非法從事葯品銷售的網站,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匯總提供名單,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統一協調處置。如屬未備案網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追究接入服務商責任;如屬已備案網站,應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3.對銷售假葯涉嫌犯罪的網站,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根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提供的涉嫌銷售假葯網站清單,深入開展線索經營,依法立案偵查,依法對網站的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採取相應措施,並加大深挖力度,搗毀假葯生產窩點,摧毀假葯銷售網路,依法嚴懲犯罪嫌疑人。
(三)大力開展宣傳、引導和警示活動。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1.發布新聞稿。在專項行動啟動後,五部門統一發布新聞稿,對專項行動的目標和任務進行解讀,對網上售葯的規范予以重申,表明監管部門堅決打擊網上售葯違法犯罪行為的態度。同時,對公眾網上購葯行為進行引導和警示,鼓勵社會各界舉報不法行為。
2.曝光典型案件。專項行動期間,五部門聯合對查實的大要案件及時進行公開曝光,形成持續宣傳高潮。大張旗鼓地揭露不法行為,將已查實案件的違法違規情節、危害及處罰情況在五部門網站予以公開。典型案件邀請中央電視台、新華社等主流媒體跟蹤案件查處進展,製作視頻資料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懾。
3.組織開展網路訪談活動。在重點新聞網站舉辦網路訪談活動,通過與網民的互動,大力宣傳網上售葯及其監管的法律法規,提示網上購葯風險,倡導網上安全購葯。
4.發布互聯網購葯安全警示。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網站「互聯網購葯安全警示」專欄定期發布《互聯網購葯安全警示公告》,建立和公開已被取締的非法售葯網站名單,提醒廣大公眾及時了解非法網站信息,網上謹慎購葯,自覺抵制非法網站葯品,避免上當受騙。
5.發動各大型網站、搜索引擎、電商平台、接入服務商對所管理網站葯品廣告頁面和鏈接進行自查,清除虛假違法廣告。
(四)凈化網上售葯環境。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1.要求搜索引擎對售葯網站區別對待。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將已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和交易資質的網站信息定期提交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組織各主流搜索引擎對所呈現葯品或售葯搜索結果時將有資質網站信息予以前置,並顯著設置網上安全購葯提示語,保證搜索者首先看到有資質網站信息和提示。同時要求搜索引擎對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提供的非法售葯網站黑名單予以屏蔽,並定期通報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2.加大對違法網上售葯行為的日常監督監測力度。五部門將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完善監督監測機制和技術手段,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共同加大對互聯網發布葯品信息和銷售葯品的監督監測力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立即查處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及時發布監測信息提示,曝光違法網站。
3.鼓勵舉報網上違法售葯行為。鼓勵被假冒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消費者共同參與維護網上售葯的正常秩序,積極向食品葯品監管總局投訴舉報中心(舉報電話:12331)以及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12377)舉報網上違法售葯行為。舉報一經查實,將按規定給予獎勵。
4.完善網上售葯管理制度和規范。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修訂《互聯網葯品銷售管理辦法》,制定網上售葯規范,按照現實與虛擬一致原則,合理設置網上售葯的管理標准和適用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葯品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葯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葯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等。
第三條 葯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共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葯品質量,保障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