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謠言 傳播多少次 行政拘留
利用網路謠言誹謗他人,只要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就屬於違法,要予以治安處罰 。沒有次數的限制規定。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構成犯罪 ,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如何認定網路傳播次數擴展閱讀:
明確利用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認定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後果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2. 傳播量達到多少屬於違法
一、傳播量達到多少屬於違法
1、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的情形,其傳播量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即為違法行為。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傳播虛假信息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則屬於普通的違法行為,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該行為構成犯罪了,則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