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網路安全 >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懲罰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懲罰

發布時間:2023-01-26 10:36:06

1. 運營者違背網路安全法規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網路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2、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3、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2. 網路運營者未盡到管理義務應受什麼處罰

如果網路運營者未盡到管理義務的,應受以下處罰: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如果其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 違反網路安全法47條罰款多少

根據網路安全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下附第四十七條原文,以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對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的具體處罰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4. 網路安全和數據保護法律責任中刑事責任包括哪幾個

《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 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 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 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 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 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款。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數據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 根據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的規定因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國家推進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支持個人、企業自願使用,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存在涉詐異常的電話卡、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可以通過國家網路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對用戶身份重新進行核驗。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金融、電信、網信部門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建立預警勸阻系統,對預警發現的潛在被害人,根據情況及時採取相應勸阻措施。對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應當加強追贓挽損,完善涉案資金處置制度,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對遭受重大生活困難的被害人,符合國家有關救助條件的,有關方面依照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五條經國務院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機制決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電信等部門對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嚴重的特定地區,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臨時風險防範措施。
第三十六條對前往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嚴重地區的人員,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
因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等會同外交部門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建立有效合作機制,通過開展國際警務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調查取證、偵查抓捕、追贓挽損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擊遏制跨境電信網路詐騙活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路詐騙內部控制機制的;
(二)未履行電話卡、物聯網卡實名制登記職責的;
(三)未履行對電話卡、物聯網卡的監測識別、監測預警和相關處置職責的;
(四)未對物聯網卡用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限定物聯網卡的開通功能、使用場景和適用設備的;
(五)未採取措施對改號電話、虛假主叫或者具有相應功能的非法設備進行監測處置的。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新增業務、縮減業務類型或者業務范圍、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路詐騙內部控制機制的;
(二)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和有關風險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對異常賬戶、可疑交易的風險監測和相關處置義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完整、准確傳輸有關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路詐騙內部控制機制的;
(二)未履行網路服務實名制職責,或者未對涉案、涉詐電話卡關聯注冊互聯網賬號進行核驗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驗域名注冊、解析信息和互聯網協議地址的真實性、准確性,規范域名跳轉,或者記錄並留存所提供相應服務的日誌信息的;
(四)未登記核驗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開發運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驗應用程序的功能、用途,為其提供應用程序封裝、分發服務的;
(五)未履行對涉詐互聯網賬號和應用程序,以及其他電信網路詐騙信息、活動的監測識別和處置義務的;
(六)拒不依法為查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或者未按規定移送有關違法犯罪線索、風險信息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反電信網路詐騙職責中,對於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涉及的有關管理和責任制度,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十條本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6.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7. 網路運營者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規定罰款

一、違反網路實名制
網路運營者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侵害個人信息 承擔行政責任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四、相關規定
1、嚴厲打擊網路攻擊
我國一直是網路攻擊的受害國,每個月有1萬多個網站被篡改,80%的政府網站受到過攻擊,這些網路攻擊主要來自美國 。
網路安全法規定,境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個人或者組織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2、保護未成年人
國家支持研發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3、保障舉報權利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 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 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
4、維護個人信息安全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木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_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關鍵信息管理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 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現如今,網路謠言、網路侵權、電信詐騙、信息泄露等違法行為依然猖獗。如果沒有構成犯罪,除了沒收收益以外,還會處以罰款;沒有收益的,罰款在100萬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文(2017年實施)》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8. 網路運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處什麼罰款

1、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2、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3、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9. 網路安全法為實現保障網路安全的目標詳細規定了哪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

網路安全已經成為我面臨的主要網路問題,近年來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頻頻通過網路被泄露,造成很多網路詐騙案件的出現,所以我國制訂了網路安全法加強網路安全,那麼網路安全法措施中哪些是處罰措施?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網路安全法措施中哪些是處罰措施
《網路安全法》中關於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該遵守的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網路安全法的意義
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路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後,突出表現在,我們甚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網路安全法。全國人大通過《網路安全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路安全的「基本法」。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是規定了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
三是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
四是建立了國家網路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10. 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處罰有哪些

法律分析:1、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 網路安全法第63條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2、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網路安全法》第64條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3、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網路安全法》第67條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閱讀全文

與違反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懲罰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學生網路安全小知識 瀏覽:674
山東廣電網路整合播出怎麼退出 瀏覽:120
網路語言22k是多少錢 瀏覽:347
手機上最好玩的不需要網路的游戲 瀏覽:511
無線網路連接顯示受限 瀏覽:40
怎麼看網路在不在一個網段 瀏覽:517
攝像頭怎麼設置24g網路 瀏覽:897
網路直播帶貨哪個平台好 瀏覽:69
進行網路學習的原因有哪些 瀏覽:117
手機上4g網路的標記 瀏覽:349
網路共享啟用網路失敗 瀏覽:877
網路延遲請使用密碼開門 瀏覽:926
wifi網路電話l 瀏覽:784
手機卡網路差也連不了網怎麼回事 瀏覽:455
開啟無線連接後網路不能用 瀏覽:59
為什麼電視信號比網路信號清晰 瀏覽:878
網路和現實的邊界在哪裡 瀏覽:252
魅族手機鏈接不上網路 瀏覽:636
下列哪個是所有直接參與網路通信 瀏覽:256
pr軟體安裝需要網路么 瀏覽:479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