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未保法第68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監督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進行預防和干預。
⑵ 未成年限制消費有解決辦法嗎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未成年人限制充值消費的規定在各個平台都有,一方面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經濟能力,需要依賴父母的撫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沖動消費,為保障其財產安全,法律政策規定了限制未成年人消費的手段。
法律依據:《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游戲的通知》 三、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網路游戲企業須採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網路游戲企業不得為未滿8周歲的用戶提供游戲付費服務。同一網路游戲企業所提供的游戲付費服務,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⑶ 關於未成年網路消費法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各個方面針對未成年的網路消費做出了許多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四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⑷ 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切斷源頭。取締黑網吧,正規網吧是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加大對網吧的監管力度 。切斷傳播途徑。對未成年人採取身份認證,沒有成年的不能長期在線上網 。保護未成年人。加大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對網路有清醒理性的認識。
法律分析
沉溺網路,又稱網路成癮症,是一種過度使用、依賴互聯網的心理疾病。未成年人自製力較差,好奇心強,患有網路成癮症的比例遠遠高於成年人。一些未成年人長時間沉迷於網路,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已經成為不容迴避的社會問題。對此,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國家在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網路方面的責任作出了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在具體措施上,一是,中小學校周邊不得設置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二是,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鼓勵互聯網企業承擔保障未成年人成長權益方面的社會責任。三是,國家推廣用於組織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新技術,從技術上使未成年人不可能長時間沉迷於網路。此外,還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為未成年人進行有益的課外活動提供更多的便利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