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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網路侵權

發布時間:2023-01-16 01:48:09

Ⅰ 企業避免網路侵權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業避免網路侵權的方法如下:1、企業網站編輯、文案人員、美工應當提高著作權侵權風險防範意識;2、企業網站需使用他人作品的,應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如不能確定著作權人的,盡量不使用如必須使用的,應註明出處,並註明該作者姓名地址賬號不詳,請速聯系本編輯部,以便補發稿酬等字樣;3、在投稿須知中,要求投稿人發表對作品著作權合法性負責的聲明;4、對所收到的稿件審查其獨創性。例如可以通過網路查找相關參考文獻進行比對,防範剽竊行為的發生;5、對作品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指更改名稱,對內容進行修改、刪節,增加前後輔文等),要與作者協商一致,最好有作者的書面授權;6、網站或自媒體上所用的作品,收到來自權利人要求撤稿的聲明時,務必慎重對待,及時與投稿人聯系以確定權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Ⅱ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防治措施有哪些

網路著作權侵權保護措施有:
1、民事措施,即侵權人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消除影響、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行政措施,即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3、刑事措施,即侵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Ⅲ 網路作品怎麼避免侵權

轉載計算機網路作品避免侵權可以通過與他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報酬;或者是為了合理目的,例如個人學習、欣賞、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來避免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等。

如何避免侵權

法律分析:(一)作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二) 「把關人」作好把關工作,及時制止侵權信息的傳播。(三)加強網路監管技術的研發,為防止網路侵權提供技術支持。(四)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Ⅳ 怎麼防止網路侵權

一、保留證據
在發布信息或作品的時候,可以標明版權所有,保存發布成功的截圖或文檔,日後一旦產生糾紛,可以作為證據。
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
1.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規定》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非法刪帖、網路水軍等作出規制,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路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2.過錯認定嚴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網路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發展迅猛,在信息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路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針對這些特徵,《規定》第十條對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3.個人基因、病歷等隱私不得隨意公開
《規定》第十二條作出規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4.侵權造成財產損失最高可賠50萬元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加大了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5.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責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規定,明確約束利用網路公開他人隱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聯網進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為。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進行保護,但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責。

Ⅵ 怎麼避免侵權

法律分析:(一)作好立法工作,依法有效治理

1、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網路管理基本法。目前針對網路管理的法律規章立法層次較低,大多數是分散的屬於管理性質的行政規章,不具有基本法的性質,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網路管理基本法尤為必要。

2、完善侵權責任認定方面的立法工作。侵權案件往往會涉及到網路內容提供者和網路服務提供商,二者侵權責任如何認定問題是目前立法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3、解決網路管理立法滯後的問題。目前網路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相對落後,以至於網路侵權案件發生後沒有具體法律可依,而只好套用相關的基本法律條款,所以立法部門必須加快網路管理的立法速度,以適應目前的網路發展速度。

(二) 「把關人」作好把關工作,及時制止侵權信息的傳播

傳播學奠基人盧因在其「把關人」理論中指出:「信息總是沿著包含有門區的某些渠道流動,在那裡或是根據公正無私的規定,或是根據守門人的意見,對信息是否被允許進入渠道或是在繼續渠道里流動作出決定。」網站作為網路服務的提供者,要切實起到「把關人」的作用,作好「把關」工作,及時阻止那些可能產生侵權的信息在網路上流動,如通過精選信息內容,刪除侵權信息等方式,從而及時阻止網路侵權行為的發生。而網民在通過網路發布信息時也要把好「自己」這一關,要對自己所發布的信息要三思而後行,慎重考慮所發布的信息是否會對他人造成危害,從而及時避免侵權信息進入網路渠道。

(三)加強網路監管技術的研發,為防止網路侵權提供技術支持

有效防止網路侵權,除了法律手段外,使用技術手段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它將促使公民權利保護機制更加完善。有效防止網路侵權行為的發生,在技術層面上應該作好研發工作。

(四)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培養專業管理人才

網路侵權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工程,需要培養一批具有高素質的網路管理人才隊伍。網路管理人才不但要具備高學歷、懂管理,還應該對計算機網路知識和民法、知識產權法等各種法律比較精通。擁有這樣一支專家型、律師型、網路管理型等復合型人才隊伍,是執行各類涉及網路侵權的法律、法規,有效保護公民在網路環境下的各種權益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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