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國的Cyber Security網路安全認證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哪些產品出口到美國需要做
如果你的產品是無線產品,並且是物聯網產品請往下看:
1、Cyber Security,有些人也叫Cybersecurity安全認證測試。這個網路安全認證一個目的是打算申請無線產品的PTCRB認證,一個是打算驗證產品連接網路時候的安全性。
2、Cyber Security網路安全認證是在Sprint、Verizon、T- Mobile、AT&T等運營商的要求和鼓勵下CTIA主動制定的,目的是努力實現更安全的聯網要求時,同時為運營商節省測試安全評估的時間。
3、Cyber Security網路安全認證在去年的2018年10月就已經開始接受認證測試。
4、目前的Cyber Security網路安全認證只針對所有帶NB-IOT或者CAT.M等的無線物聯網產品,還沒有針對其他無線產品。
希望對你有幫助~
B. 都是赴美上市為什麼某乎沒有被查
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飛速的提高,在互聯網的加持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興產業,這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網約車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乘著互聯網發展的東風,有數不清的企業開展了這一項業務,給我們的日常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知乎赴美上市的時間偏早,而且在合乎規定的方面做得很到位。知乎在美國上市的時間比起其他幾個被審查的企業早了一些,在那個時候,美國還沒有要求在中概股上市審查中進行政治介入,這樣我們國家也不必擔心敏感數據泄露,而後來美國的政策改變導致了我國部分敏感信息有泄露的風險,因此那些企業也受到了我國的審查。
C. 滴滴在美國上市了嗎
北京時間6月30日晚,移動出行平台滴滴出行正式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拓展資料】
滴滴出行是涵蓋計程車、專車、滴滴快車、順風車、代駕及大巴、貨運等多項業務在內的一站式出行平台,2015年09月09日由「滴滴打車」更名而來。
2020年2月27日,為了滿足用戶復工出行用車需求,小桔車服旗下的小桔租車已陸續在全國幾大城市推出了「全國萬台車 免費用7天」的租車服務。用戶可通過小桔租車App或滴滴App進行免費預訂。8月4日,《蘇州高新區·2020胡潤全球獨角獸榜》發布,滴滴出行排名第3位。
2021年6月11日,滴滴出行正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了IPO招股書,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三個月,實現營收為422億元。6月30日,滴滴正式在紐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為 "DIDI"。
2021年7月2日,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公告稱,對「滴滴出行」實施網路安全審查,審查期間「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戶注冊。7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報稱:根據舉報,經檢測核實,「滴滴出行」App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相關規定,通知應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據國家網信辦通報,滴滴出行 App 由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現已被下架。官方公告顯示,根據舉報,經檢測核實,「滴滴出行」App 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2021年7月1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七部門進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網路安全審查。
2021年12月3日,滴滴啟動在紐交所退市的工作,並啟動在香港上市的准備工作。
軟體介紹:
「滴滴出行」App改變了傳統打車方式,建立培養出大移動互聯網時代下的用戶現代化出行方式。較比傳統電話召車與路邊招車來說,滴滴打車的誕生更是改變了傳統打車市場格局,顛覆了路邊攔車概念,利用移動互聯網特點,將線上與線下相融合,從打車初始階段到下車使用線上支付車費,畫出一個乘客與司機緊密相連的o2o閉環,最大限度優化乘客打車體驗,改變傳統出租司機等客方式,讓司機師傅根據乘客目的地按意願「接單」,節約司機與乘客溝通成本,降低空駛率,最大化節省司乘雙方資源與時間。
2019年08月05日,滴滴出行宣布旗下自動駕駛部門升級為獨立公司,專注於自動駕駛研發、產品應用及相關業務拓展。
D. 為什麼滴滴前腳上市就被網路安全審查
前不久,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 社會 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新增第六條: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審查的重點評估對象新增了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如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以及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等。
到底什麼是網路安全?網路安全是以網路為主要的安全體系的立場,主要涉及網路安全域、防火牆、網路訪問控制、抗DDOS等場景,更多是指向整個網路空間的環境。網路資訊及資料均可存在於網路空間內或網路外。「資料可視為資料的主要載體,資料是對資料進行有意義分析的價值資產,常見的資料安全事件有網路入侵、資料泄露、資料篡改等。而數據安全則是以數據為中心,主要關注數據安全周期的安全和合規性,以此來保護數據的安全。常見的數據安全事件有數據泄露、數據篡改等。
我們的《網路安全法》要求網路運營商在處理個人信息方面設置各種鐵籠,從收集個人信息到使用個人信息,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系統。在法律的層面,明確了網路運營者不能瞎收集、亂使用個人信息,並且設立了嚴苛的法律責任來針對瞎收集、亂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從法律上杜絕出現你剛打完某APP的網路電話說想吃火鍋,打開某APP就給你推送火鍋點的優惠卷等等這種荒唐的現象。讓我們每個人的個人信息更加安全,不容易被泄露。
7月2日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發布了關於對「滴滴出行」啟動網路安全審查的公告。此後半個月里,「滴滴」網路安全審查事件一直在持續。從最開始「滴滴出行」APP被要求下架,到7月9日「滴滴企業版」等25款App被曝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集體下架,再到近日七部門進駐,規格甚至超過了當初特斯拉的「五部門約談」。
為什麼滴滴前腳上市就被網路安全審查?因為滴滴「偷偷」上市的行為很容易讓人懷疑一點——在美國紐交所IPO的過程中,滴滴是否泄露了中國境內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和其他數據。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也可能有所擔心,便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滴滴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信息泄露可能涉嫌犯罪,也就是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這個罪指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為。
所以,信息泄露不僅僅是個人的隱私問題,而且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社會 問題。這是一個信息時代,誰掌握了信息,誰就掌握了金錢和權力。個人認為,大范圍的信息泄露的嚴重程度不亞於一場傳染病的流行。
E. 關於美國的網站法律
美國歷來是一個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度,它不僅將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而且一直致力於探索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並先後形成了「危險傾向原則」、「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等一系列適用原則。隨著人類進入網路時代,網路技術與傳統的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間的沖突也日益凸現出來。那麼,究竟應該在網路世界中對言論自由施以什麼樣的法律限制呢?美國作為網路的發祥地和世界上在網路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1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無論是在網路基礎設施還是在網路立法上都還處於起步階段的國家而言,美國在網路言論自由的保護方面取得的經驗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美國,人們對於言論自由的認識是非常寬泛的,除了口頭言論之外,書面表達、音樂、繪畫甚至行為,都有可能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這或許與修正案的表述有關:「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2根據修正案的這一表述,除了出版、集會、結社、請願,其他表達公民意見的行為都可以涵蓋在「言論自由」這一范疇之內。正是由於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如此寬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實際上將「言論」分為三類:純粹言論、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以及附加言論(speech-plus-conct)。所謂純粹言論是指「口語、文字、圖畫、音像、肢體語言等純粹用於表達、展現思想、技藝等而不與外界或他人直接發生物理學意義上沖突的形式、手段」;象徵性言論則是指「所有目的在於表達、溝通或傳播思想、意見等觀念性質的因素的行為」,如焚燒國旗、佩帶黑紗等;而附加言論即語言加行動,它是指「在設置糾察線(或警戒)、遊行、示威時,言論混合著行動的情況」。3由於這三種言論給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因此法院對它們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
在這三者之中,純粹言論被認為應該受到最高的保護,象徵性言論被認為「非常近似於『純語言』」,4而附加性言論則被認為應受到最嚴厲的限制,因為「它是在沒有交流作用的行為環境中的語言表達形式」5。由於純粹言論的保護原則較其他兩種復雜,因此本文將首先討論象徵性言論和附加言論的法律界限。象徵性言論與附加言論在保護原則上有著重合的地方,即它們均可以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形成於1968年的「合眾國訴奧爾布萊恩」一案。在該案中,首席大法官沃倫代表最高法院首先提出了在把言論和非言論結合在行為中時,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對非言論部分進行限制才是合憲的:(1)規定必須促進重要的或實質性的政府利益;(2)政府的利益必須與壓制自由表達無關;(3)對所提出的自由帶來的附帶限制不得大於促進政府利益所需要的程度。6盡管「奧爾布萊恩原則」既適用於附加言論也適用於象徵性言論,但二者在適用條件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附加言論的案件一般都適用利益平衡原則,但是如果政府對象徵性言論的限制已經構成了內容限制,7那麼法院將轉而適用嚴格審查標准,也就是說政府必須證明審查中的法律是嚴格地為實現政府首要的或切身的利益而制定的。8另外,在實踐中,盡管在這種「附加言論」案件中採用了利益平衡原則,但最高法院往往贊成對附加言論實行管制。9由此可見,法院對待附加言論的態度要比對待象徵性言論嚴厲的多。
如同上文所提到的,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純粹言論應該受到最高的保護。那麼,對於純粹言論什麼樣的法律限制才是合憲的呢?首先,法院將言論分為可以根據其所傳達的信息進行限制的和只能進行「內容中立」限制的言論。之所以對言論進行這樣的劃分,是因為人們認為第一條修正案只對能夠促進它所蘊含的價值的言論提供保護。因此,凡是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第一條修正案所蘊含的價值的言論,如淫穢言論、虛假陳述、商業廣告等,要麼不應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要麼只應受到最低的保護。對這些言論,法律得根據其內容對其進行限制。同樣,對於這些得基於其內容進行法律限制的言論又可進一步劃分為「高價值言論」和「低價值言論」。10其中「高價值言論」指的主要是危險思想和信息,如呼籲人們抵制徵兵等;「低價值言論」則是指商業言論、不正當言論等蘊含第一條修正案價值較少從而也應受較少保護的言論。11在對待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這一問題上,如何對得基於其內容進行法律限制的言論設置法律界限構成了憲法學者和法院探索的重點,同時也構成了美國法院「對限制的限制」的原則中最為復雜的一部分。現行的對這類言論進行法律限制的原則主要包括霍姆斯——布蘭代斯原則(即「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模糊和過寬原則以及事前審查原則。12但是,兩相比較,法院在對待「低價值言論」的法律限制上比對待「高價值言論」的態度要寬容的多。至於受到第一條修正案完全保護的言論,法律對其進行限制的理由則必須與其所傳達的內容無關,即只能對發表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法進行限制,如禁止在醫院附近進行嘈雜的演講。13當然,根據ACA v. Dounds14一案所確立的「逐案權衡」原則,政府如果能夠證明它對於限制「內容中立」言論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利益,也可以根據它的內容對其進行法律限制。15
眾所周知,在對待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上歷來有兩種態度,即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態度。而不論是從各國立法、各種人權公約,還是從學者們的論述來看,相對主義都可以說占據著主導地位。16即使是絕對主義論者,如米克爾約翰,也並非認為無論對什麼樣的言論都不能施以法律的制約。17既然相對主義已成為各國的共識,那麼必然會涉及到什麼樣的法律界限才不會侵害受到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這一問題。為了尋找合憲的法律界限,各國一般採取的都是利益衡量的方法,即將某一言論可能促進的利益與可能損害的利益兩相比較,從而決定是否對其進行限制的方法。然而,面對不同類型的言論,人們所面臨的具體的利益選擇也將是不同的。以政治性言論和商業性言論為例,人們一般都認為對於政治性言論應給予最高的保護,而對於商業性言論的法律限制則是更為可以接受的。這樣,我們就有必要對各種言論進行科學的劃分,並針對不同類型的言論確立不同的保護原則。比如上文所講到的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幾種類型的劃分及各自的保護原則,就是美國人根據自己對於言論自由的理解,從自己的價值觀出發,經過幾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所最終確立下來的。我們可能會不贊同其中某些具體的觀點,如我們可能會不贊同將行為歸入言論自由的范疇之中,也可能會不贊同對不正當言論提供保護,但我們不能否認這種對言論進行劃分的方法與我們籠統地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的方法相比,是更有利於保護言論自由的。
進入20世紀之後,科技革命的深入發展帶來了傳播方式的重大變革,廣播、有線電視、電影、直至今天的國際互聯網,這些新的傳播方式的出現大大的豐富了人們的生活,但同時也給言論自由的保護帶來了許多難題。象1969年的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案18、1978年的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案19,以及Kovacs v. Cooper20案等都是新的傳媒與言論自由傳統的法律界限產生沖突的實例。與這些案件所涉及的廣播、有線電視及音像相比,網路對人類的通訊傳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影響都是更為革命性的,因此它與言論自由的傳統法律界限所產生的沖突也將更為激烈。
在網路產生之初,由於對這種新興的傳媒的發展趨勢缺乏認識,以及考慮到網路對信息的自由流動的特殊要求,各國並沒有針對網路進行專門的立法;同時由於司法機關和學者們對於既存法律是否同樣適用於網路未能達成共識,因此導致了網路實際上處於法律規范之外,這也就是所謂的「Non-regulation"時代21。但是這樣做的結果卻是網上賭博、色情、暴力、宣揚種族歧視等的言論泛濫。根據2000年召開的「防止利用互聯網傳播種族仇恨」大會公布的統計數字,1995年互聯網上僅有一個傳播種族仇恨的網站,到2000年中期此類網站已經超過2000個,僅德國就有500多個這類非法網站。22鑒於這種情況,各國逐漸認識到網路這個虛擬的空間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從而從90年代中後期開始逐步加強網路立法的工作,一系列電信基本法、電子商務法、網路安全法、保護知識產權和信息自由的法律法規等相繼在美、英、德、俄等國出台,網路開始由non-regulation時代走向regulation時代。但是規范網路世界的工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基於網上的基本行為方式就是信息的傳播,網路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於網上的言論(或信息)什麼樣的法律限制才是合憲的。而由於網路具有許多不同於傳統傳媒的特殊性質,要規范網路言論就不能套用傳統的模式而必須尋找新的法律界限。
具體而言,網路具有以下不同於傳統傳媒的特殊性質。
一、網路是「無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也就是說,網路向所有人開放,在網路上無所謂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也不需要所謂的把關人(gatekeeper),23每一個網路用戶都同時既可能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因此網上信息源的數量「只受到希望進入(互聯網)的用戶人數的限制」24,在互聯網上可以說是存在著趨於無限的信息提供者,或稱信息源。這也就意味著在網路上信息的多樣性可以達到最大化。而傳統的媒介則與互聯網完全不同。以廣播為例。廣播領域中幾乎所有的信息內容都是在外部被中介人所擁有,他們控制著內容的生產和選擇,還有發布的步驟、次序和時間。25這樣,廣播所傳播的信息的多樣性必然大打折扣。而言論自由的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多樣化,即允許不同意見的存在。無論是密爾的自由論還是霍爾姆斯的「自由市場論」,都強調意見或觀點之間的自由競爭對於獲知真理的重要作用,而獲知真理正是言論自由的主要價值之一。26因此才有學者認為信息源多樣性的最大化是言論自由發揮其價值的最基本的條件之一。27網路「無中心化」的特點決定了它可以做到信息多樣性的最大化,從而也決定了網路在所有的傳媒中最有利於言論自由價值的發揮。
二、網路具有交互性的特點。所謂交互性指的是由用戶控制信息的交換而不是中介人,28這也就意味著用戶有可能對自己接受的信息進行選擇。根據羅傑?菲德勒對傳媒的劃分,傳媒一般可以分為人際領域、廣播領域和文獻領域。29一般而言,只有人際領域才存在著互動的特點。傳統的媒介,例如廣播、電視或書籍、報紙、雜志,都只能歸入廣播領域和文獻領域,而在廣播和文獻傳播領域中,信息總是從發送者流向接收者,用戶基本上都是被動的接受信息的,因而在這兩個領域中不具有交互性的特點。30隻有網路可以涵蓋所有這三個領域,也只有網路的用戶才可能主動的選擇甚至影響所接受的信息。例如網上聊天就是一種典型的互動式傳播方式。考察以往美國政府以立法規范傳媒的歷史,法院之所以認為這種限制言論的立法符合憲法,主要是因為身處傳統的媒介中用戶無法控制信息的交換,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其他利益,這種限制才顯得尤為必要。31而網路用戶不同於傳統傳媒的用戶,網路信息的交換可能由用戶來控制,這就為控制網路上的不良信息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網路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不僅其載體具有多樣性,其內容也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傳統傳媒,如廣播,只能以聲音的形式傳播信息,電視也至多隻能結合圖像與聲音兩種形式,而網路除了可以傳送文本之外,還可以傳送聲音、圖像和影片,並且可以建立超文本鏈接。網路言論載體的復雜性決定了網路言論法律界限的復雜性。另外,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網路涵蓋了人際、廣播和文獻三個領域,如聊天室應歸入人際領域,網上電視節目的實時播放應歸入廣播領域,而新聞組、資料檢索系統等又似應歸入文獻領域。而法律對這三個領域的言論進行限制時的嚴格程度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法律對廣播領域的限制要較文獻領域為嚴格,而對文獻領域的限制又較人際領域為嚴格。同時,網上既存在著一般的言論,如聊天室和電子郵件,也存在著政治言論和商業言論。對這些不同種類的言論進行法律限制時也必須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網路的這種復雜性決定了如果要對網路言論實施某種法律限制,如何劃定這條法律界限將是一件非常復雜的工作。這也是對於網路不可以機械套用以前的法律界限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網路用戶具有匿名性的特點。這也就意味著用戶在這個虛擬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與他在現實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因此一旦用戶匿名上網,政府將很難查出用戶的真正身份。而在美國,用戶在網上隱匿自己身份的權利已經通過ACLU v. Miller32一案得到了聯邦地區法院的確認。由於網路是無中心化的,任何用戶都可以在網上發布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政府針對網路言論制定了法律加以限制,而某個用戶的言論也確實觸犯了這一法律,但如果該用戶隱匿了自己的身份,政府也將難以找到該言論的負責人,法律也就會失去意義。這就意味著僅僅依靠法律來控制網路言論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途徑,對待網路這種高科技的產物,更應輔以技術的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網路言論自由法律界限的確定的確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工作。那麼,對於網路言論自由究竟應該施以什麼樣的法律界限呢?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來,美國的學者對此多持比較謹慎的態度。有的學者堅持對網路言論無論其內容為何都只能進行「內容中立」的限制,即只能對發表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限制;33也有的學者認為只有在人們完全了解網際網路和在下級法院的有關判決經受了考驗之後,國會或最高法院才能制定有關限制規范(definite regulation)。34
筆者較為贊同這種謹慎的態度,因為首先網路言論主要是以文字、聲音、圖片、影片等形式表達出來的,不可能涉及行為,因此可以肯定的說,網路言論都屬於純粹言論。根據最高法院對待純粹言論的傳統態度以及純粹言論本身的性質,即使存在以立法限制網路言論的必要也必須非常謹慎。其次,對純粹言論的分類也應該適用於網路言論,對於不同種類的網上言論應該適用不同的保護原則。例如對於商業廣告、「不正當言論」(indecency)等「低」價值言論,就可以考慮以比較寬松的原則進行法律限制。至於淫穢言論等不受第一條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即使是在網路空間中也是不應該受到保護的。而對於屬於「內容中立」限制的言論,在制定法律進行限制時就應主要進行「時間、地點、方式」的限制。
總的說來,由於我們目前對於網路的認識仍然較少,而網路基於其無中心化的特點又較其他的傳媒都更加有利於言論自由價值的發揮,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限制網路言論的時候不可操之過急而必須小心謹慎。
盡管學者們對於第一條修正案在網路空間中的適用存在許多的爭論,而且這場爭論隨著網路的發展還將繼續下去,但是無疑能夠在這場爭論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國會和最高法院。同時,由於美國特殊的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說這場爭論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最高法院的手中。考慮到Reno v. ACLU一案所涉及到的CDA法案35是國會規范網路最早的努力之一,以及CDA被判違憲後產生的重大影響,下面筆者將首先就該案具體介紹一下最高法院對待第一條修正案在網路空間中的適用的態度。
CDA是《1996電信法》的一部分,它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CDA宣布通過網路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猥褻言論或『不正當』信息(indecent material)"的行為屬刑事犯罪,可被判處兩年以下監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罰款。36而根據以往的憲法判例,「不正當言論」與猥褻言論(obscenity)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猥褻言論不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不正當言論」卻是受到保護的。37很明顯,該法案是國會企圖以未成年人保護為突破口,像以往對待廣播一樣以立法對網路言論實施控制的一個嘗試。如果法院判決ACLU敗訴,那麼政府的這一嘗試就獲得了成功,網路也就將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法院判決政府敗訴,那也就等於同時宣告網路言論是不受政府幹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政府嚴厲干涉的。
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對Reno v. ACLU案做出終審判決,CDA最終被判違憲。筆者認為,在這一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判決中,至少有以下幾點是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的。
首先,法院充分注意到了網路這一新興科技的產物,並對其做出了中肯的評價。鑒於該案發生於1997年——網路發展的初期,法院對網路所作的這些評價在現在看來雖然可能有欠深入,但在當時還是難能可貴的。在該案判決詞第一部分中,法院首先對網際網路作了一個整體的評價,稱其為 「一種獨特的、全新的全球通信媒介」。緊接著,法院又對網路用戶通過網路進行交流和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了大致的分類,將其分為電子郵件、自動郵件列表服務(mail exploders)、新聞組、聊天室、和萬維網(即網路的搜索功能)。這一分類即使在今天看來也仍然是適用的。同時,法院也注意到了網路無中心化的特點,指出「在網路上沒有哪個組織可以控制用戶的接入,也沒有哪一個中心點(centralized point)可以將任何私人網站或服務商(indivial web sites or services)從網路上驅逐出去。」 可以說,法院的這些評價不僅構成了進行該案判決的基礎,也為我們探索網路空間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次,在反駁政府關於援用有關廣播的憲法判例以說明自己有權對網路這一傳媒進行控制的觀點時,史蒂文斯法官代表最高法院闡明了網路應該有其獨特的適用原則。史蒂文斯法官認為,最高法院以前允許政府對廣播實施控制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政府有長期以來對廣播業實施比較廣泛的控制的歷史;第二,廣播的所需佔用的頻道是一種具有「稀缺性」的資源;第三,廣播具有「侵略性」,即用戶對信息的接受是沒有控制權的。雖然在歷史上存在著允許政府對廣播實施控制的憲法判例,但同時也有判例表明不同的傳媒基於其各自的特點應該適用不同的原則。而廣播所具有的這些導致政府控制的特點在網路空間中並不存在:第一,政府並沒有對網路控制的歷史,相反,政府對網路自其誕生之日起一直採取的是放任的態度;第二,網路不像廣播那樣具有「侵略性」。在這里史蒂文斯法官特別強調指出網路上的信息不是不請自來地「入侵」用戶的家庭或出現在其電腦上的,用戶不大可能「偶然」地接觸到某些內容;第三,與國會當初制定規范廣播業的法律時不同,網路不應被當作一種「稀缺」的昂貴商品;網路為所有的人提供了一種相對不受限制的、低廉的交流途徑。因此,史蒂文斯法官最後總結到:「我們的判例並沒有提供允許政府對這種媒介(指網路,筆者注)進行審查的程度的標准。」
最後,法院再次表明了對言論自由的價值的重視和捍衛言論自由的決心。這也就意味著,除非有特別充足的理由,否則法院是不會允許國會對網路言論基於其內容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制的。如同本文第一部分中所提到的,政府雖然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對「內容中立」言論進行基於內容的限制,但是如果政府可以證明它對於限制「內容中立」言論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利益,也可以根據它的內容對其進行法律限制。在本案中,政府為了證明CDA的合憲性,提出自己制定CDA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正當言論」的侵害,如果法院判決CDA違憲,那麼未成年人的利益就將無法得到保護。這時,法院就必須運用「逐案權衡」原則判斷保護網路言論自由的利益與政府所謂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何者為重。如果判決CDA合憲,就意味著法院認為保護網路言論自由的利益不足以與其他利益相抗衡,這樣政府在以後制定法律限制網路言論的時候就將會有可能為了其他利益而輕易犧牲言論自由;而如果判決CDA違憲,政府亦將有可能在制定涉及網路言論的法律時裹足不前。最終,法院還是選擇了言論自由。這也就相當於向世人宣告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言論自由在一個民主的國家中應該具有最高的價值。正如最後史蒂文斯法官在總結部分所寫道的:「作為憲法傳統,在缺乏相反的證據的情況下,我們認為政府(對網路)進行基於言論內容的限制只會限制思想的自由交換而不是促進它。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與控制言論所能帶來的理論上的、未經證實的利益相比,促進表達自由的利益要重要得多。」
在Reno案之後,美國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又在ACLU v. Miller、Multnomah County Library v. U.S.A.、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v. U.S.A.、Ashcroft v. ACLU等一系列案件中延續了最高法院在Reno案中的判決思路,38相繼判決CIPA(《兒童在線保護法》)、COPA(《在線兒童保護法》)等有關限制網路言論的法律違憲。當然,我們也要看到,盡管CDA等法案最終被判違憲,但是最高法院也並非主張對「不正當言論」等不良信息應該聽之任之、不聞不問。它只是反對以法律來限制言論自由,至於通過「過濾技術」39、授權父母等方式來保護未成年人及網路用戶還是得到法院支持的。40當然政府也不得強制用戶使用「過濾技術」,否則也將構成對第一條修正案的違反。41同時,法院認為對於網路上與聊天室等不同的部分,如商業站點等,還是可以以法律來規范的。42
從Reno v. ACLU到Ashcroft v. ACLU這一系列的案件的判決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對待網路言論的態度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法律慎行(只允許內容中立的法律限制)、倚重技術、授權父母(用戶控制)。
上面我們從Reno v. ACLU案出發,簡略地闡述了一下美國最高法院對待網路言論自由的態度。其實不獨是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新加坡、德國等國家在對網路言論的法律界限上也都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以網路立法開始較早的德國為例。德國以其《多媒體法》而在網路立法領域著稱於世。這部《多媒體法》在涉及網路言論的法律界限上主要表現在對青少年的保護上。43它採取了分階段的方法,將有關青少年保護的內容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禁止刑法上、違反秩序法上違法的產品、服務;第二階段是以聯邦檢查處列舉有害但並非禁止的產品、服務,散布者必須在技術上預防確保不使青少年獲得;第三階段是課服務提供商以聘請青少年保護人員之義務。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首先該法將可能遭到限制的內容分為「禁止的」和「有害但並非禁止的」兩種,從而為保護網路言論的多樣性提供了前提條件;其次,要求散布者「在技術上預防確保不使青少年獲得」和「聘請青少年保護人員」的規定都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對網路特殊性質的考慮。除德國外,澳大利亞的分級管理制度和新加坡的行業自律及用戶自我負責的制度也是比較有特色的。44
F. 美國網路安全相關部門的整理
國土安全部 (DHS =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有一項重要使命:保護國家免受面臨的諸多威脅。這需要超過 240,000 名員工緻力於從航空和邊境安全到應急響應,從網路安全分析師到化學設施檢查員的各種工作。DHS的職責范圍很廣,DHS的目標很明確——保護美國的安全。
網路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局( CISA=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 領導國家努力了解、管理和降低我們的網路和物理基礎設施的風險。CISA將行業和政府中的利益相關者相互聯系起來,並與資源、分析和工具聯系起來,以幫助他們建立自己的網路、通信和物理安全性和彈性,進而幫助確保為美國人民提供安全和有彈性的基礎設施。
美國國家標准與技術研究院 (NIST=National Institute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成立於 1901 年,現在是美國商務部的一部分。NIST 制定網路安全標准、指南、最佳實踐和其他資源,以滿足美國行業、聯邦機構和更廣泛公眾的需求。我們的活動范圍從產生組織可以立即付諸實踐的特定信息到預測技術進步和未來挑戰的長期研究。
一些 NIST 網路安全任務由聯邦法規、行政命令和政策定義。例如,管理和預算辦公室 (OMB) 要求所有聯邦機構實施 NIST 的網路安全標准和針對非國家安全系統的指南。我們的網路安全活動也受到美國行業和廣大公眾需求的推動。NIST積極與利益相關者合作,確定優先事項,並確保我們的資源解決他們面臨的關鍵問題。
NIST 還增進了對隱私風險的理解並改進了管理,其中一些與網路安全直接相關。
NIST 貢獻並計劃更多關注的優先領域包括密碼學、教育和勞動力、新興技術、風險管理、身份和訪問管理、測量、隱私、可信賴網路和可信賴平台。
外交安全局(DSS=Diplomatic Security Service)是美國國務院的聯邦執法和安全局。外交安全局的任務是確保外交安全並保護美國旅行證件的完整性,在美國聯邦執法機構中擁有最大的全球影響力,在美國 29 個城市和全球 270 多個地點設有辦事處,並在全球 270 多個地點保護國務院的信息和信息技術 (IT) 資產。這包括保護由網路和移動設備組成的全球網路基礎設施。
自 1986 年成立以來,DSS 不斷擴展其網路安全能力,並於 2017 年 5 月成立了網路和技術安全局。該局使用先進的技術和運營安全專業知識來更好地識別和應對網路風險和威脅,包括來自黑客、流氓運營商、民族國家和內部威脅的安全挑戰。
DSS 網路安全核心職責包括:
國家安全局/中央安全局 (NSA/CSS) 在密碼學領域領導美國政府,包括信號情報 (SIGINT) 洞察和網路安全產品和服務,並使計算機網路運營能夠為國家和我們的盟友獲得決定性優勢。在整個站點中,NSA/CSS 將統稱為 NSA。
中央安全局 為軍事密碼學界提供及時准確的密碼學支持、知識和幫助,同時促進國家安全局與武裝部隊密碼學部門之間的夥伴關系。
cisa.gov
nist.gov/cybersecurity
state.gov/cybersecurity
dhs.gov
G. 網路安全審查到底查什麼
#BOSS直聘等被網路安全審查# #滴滴出行被下架#
原創:鎮長本人
公眾號:大樹鄉長
最近有一個新詞:網路安全審查。
反壟斷調查大家已經比較了解了,那網路安全審查是什麼,又為什麼好像特別針對在美國上市的企業呢?
這件事要放在整個國際大環境尤其中美博弈的視角下去考量,比如下半年必然要進行的中美談判。
最近關於網路安全審查說法很多,但有的太過於荒唐,小鎮始終認為對企業要就事論事,要批評但不能造謠,要打擊不當得利但也要保護企業的正當利益。
造謠式的批評也分散了 社會 輿論,實不可取;這種造謠對企業正當利益如果造成損害,也理應付出代價。
先辟幾個典型的謠言:
第一個:企業把國內數據賣給了美國換取在美國上市。
這個謠言太過低級,要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大多數業務仍然在國內,這么做簡直自絕於人民,在美國上市本身也比較簡單,沒有必要這么做。
更何況,不要小瞧中國政府的威懾力,中美同為世界大國,如果有企業做了這種事,中國一定會追究到底,哪怕在一些方面做出讓步也在所不惜,美國也沒必要保護幾個人。
所以,這個謠言可以停了,在中國成長起來的企業在紅線問題上絕不會犯糊塗。
第二個:有的質疑中國企業去美國上市傷害中國利益。
一些企業為什麼去美國上市,跟VIE架構有關。拆掉VIE架構在國內掛牌上市大概成本是上一輪估值的3%,假如上一輪估值100億美元,付出的成本大概是20億人民幣,確實很多,但也不是不能接受。
相比付出的資金成本,在國內上市審核遠比美國嚴格、周期太長、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是更大的因素。
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外國投資者套現需求,中國現在資金監管太嚴,如果在國內上市,那外國投資者能拿到的只能是人民幣,在香港又溢價太低。
至於中國企業去美國上市,一般來說,國家其實是樂見的。畢竟業務在中國,在美國上市,拿外國人的錢發展中國,對中國沒啥不好。
接下來,再簡單分析下網路安全審查到底查什麼?
直接上結論:審查的重點不在於企業已經做了什麼,而在於查企業有沒有能力做好信息安全防護。
就拿這幾天來說:
1. 這是監管部門第一次啟動網路安全審查,而且是依職權主動發起。被調查企業被認定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需要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2.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是一個偏向於技術審查的辦法,重點是審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
3. 被調查企業可能被查的是「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泄露、毀損的風險」。
4. 被查企業系統運行必然大量采購眾多供應商提供的網路設備和服務,是否存在信息安全問題,將是審查重點。
5. 由於是首次啟用網路安全審查,監管部門需要確定一些基本的原則,大概率需要啟動特別審查程序,由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審查的時間估計在3個月以上,可能持續到2021年底,這也跟中美談判時間有一定關系。
至於審查結果和最終影響,今天就先不談了。
為什麼要查這些呢?舉個例子。
互聯網的發展,使得用戶個人隱私越來越多的被獲取,比如一個人的行程、履歷、聊天記錄又或者錄音等等,根據這些信息可以分析很多事情,比如說分析某些人員有什麼樣的特徵,日常去哪裡,家在哪裡,跟什麼人有接觸等等。
這些信息一旦達到一個數量級,將具有戰略性價值,會使得一個國家透明化。不在於有沒有做,而是存在風險就必須重視。
我們當然相信成長在中國的企業是不會有膽子更沒必要泄露這些數據的,但是面對外國的國家力量,我們的企業是否有能力保護這些數據?如何確保企業自己的員工不會出現問題?維持運營的相關設備和服務有沒有問題?
而這些,就是本次審查的重點。
中國企業赴美上市,還將面臨一個難題:美國通過的《外國公司承擔責任法案》,明確要求在美上市公司證明「其不受外國政府擁有或控制」,美國相關部門可以要求企業提供上市審計底稿和相關數據,屆時如何處理將是很艱難的決斷。
相比之下,反壟斷不過是市場經濟領域的事情。
最後提醒下有志於上市或者海外開拓的企業家,中國已經是世界性大國,除了考慮行業、商業,還要考慮國家戰略和政策,一些企業還應該把國際因素考慮在內。
時代變了,盡可能避免誤判,才能更好的發展企業。
H. 焦慮的「火花思維」,艱難的赴美IPO之路
文 | 王雨桐
監管壓力之下,教培行業緊張的氣氛還未舒緩,又一家在線教育企業跳出來成為焦點。
近日,北京心更遠 科技 發展有限公司(火花思維)新增一則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事由為北京心更遠 科技 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人員趙珍在向消費者孫女士推銷課程時,告知孫女士「購60節課贈20節課」,在孫女士完成購買後,才告知贈送的20節課程中,只有5節課是直接贈送,其他15節需要每周在微信朋友圈分享特定內容,才能獲贈。
對此,火花思維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警告。
據了解,日前火花思維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式遞交了招股書,欲在納斯達克上市,股票代碼為「SPRK」,擬籌資1億美元,承銷商包括瑞士信貸、花旗集團、中金公司、富途和老虎證券。
如若一切順利,成功上市的火花思維將成為國內「在線素質教育第一股」。
資料顯示,火花思維的創始人羅劍此前在趕集網任CTO,而火花思維則是一家名叫「玩多多」定位於玩具租賃市場的公司。不過,玩多多上線之後,並未取得預期的成績,於是團隊轉型新項目。
2018年3月,火花思維上線了第一門在線教育課程,採用的是小班教學、AI互動、動態分層等特色教學方式,慢慢延伸到包括數理思維、國文素養、英語語培這三大兒童在線教育方向。
不到3年時間,火花思維就完成了從A輪到E+共9輪融資,融資總金額約6億美元。
火花思維在2021年1月最後一輪融資時,估值已經達到了15億美元。
2020年2季度到2021年1季度,火花思維的營收為14.8億元,PS(市銷率)為6.56倍,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如果按2020年營業收入11.74億元計算,那麼火花思維的市場PS值為8.27倍,高出同行很多。
在線教育的一大特色便是「燒錢」,火花思維也不例外。
根據火花思維的招股書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火花思維營收4.54億元,而上年同期為人民幣1.50億元;凈虧損3.74億元,虧損率分別達395.4%、81.1%、82.4%。
算下來,火花思維近兩年虧損超17億元,虧損幅度巨幅擴大。
虧損持續擴大,營銷費用增加,盈利尚且遙遙無期,火花思維在此時上市,靠二級市場的資金來續命?
隨著在線教育行業用戶需求逐步升級、學科領域持續細分,在線小班課賽道開始火爆,行業內通常將2-25名學員規模的班級定義為小班課。
因為小班課具備一定的個性化和互動性,價格方面的優勢相對於1對1來說也很明顯,所以小班課的形式受到歡迎。
而火花思維主營業務就是在線小班課,每個班有4到8名學生,固定同班學員和教師,每名學員通常在固定的時間內,每周上兩節課。
除了授課教師之外,每名學員還配備一名輔導老師,平台主攻數學思維、語文和英語三個學科的培訓。旗下產品分為兩大類:一是以數理思維和語文為主的火花直播課;二是新推出的品牌「小火花AI課」,學科覆蓋低齡段的數學、語文以及英語。
根據招股書信息顯示,火花思維虧損巨幅擴大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收入結構單一,因為營收絕大部分都來自於在線小班課程。
2021年一季度,在線小班課程占總凈收入的92.3%。
根據中科院的報告,2020年火花思維占據了七成的市場份額,排在第二名的豌豆思維市場份額只有火花思維的一半。
但是放眼K12在線教育整體市場,火花思維在營收方面只能算底部平台。
根據各公司披露的信息,學而思+小猴AI 100億,高途課堂K12業務62億,掌門教育40.18億元,火花思維營收規模在上市中排名墊底。
用戶規模也是其它平台的一個零頭。
2021年開年以來,隨著國內對教培機構監管政策不斷加碼,在線教育的玩家們便不太樂觀,教培機構的生意從往年的巔峰直線墜入谷底。
2021年1月7日,教育部提出整頓校外培訓機構的總基調;1月18日,相關部門發文「點名」在線教育滋生的亂象與監管問題;1月26日,在線教育被中消協納入重點關注行業等等。暑假來臨,校外培訓的監管愈發嚴格。
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是,今年6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明確規定,學校不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周末為中小學生組織集體輔導課,以及,課外培訓機構不得向未達到學齡的未成年人提供小學課程教育。
而火花思維無法確定其為學齡前兒童提供的內容服務是否會被認定為小學課程教育。
選在現在上市,似乎不能算是一個好時機。
在招股書內,火花思維也提及,與業務和行業相關的風險之一,是當前民辦教育以及課外輔導市場存在著重大的不確定性政策風險。
另一邊,國內企業赴境外上市的安全審查趨嚴。
7月10日,網信辦就《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
前腳喜馬拉雅和keep都取消了赴美上市的計劃,另一面貨拉拉也傳出了取消美國上市,回到香港上市。
火花思維作為擁有眾多兒童用戶數據的在線教育企業,其極大可能需要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行業遇冷,赴美上市網路安全審查趨嚴,如今又被行政處罰,火花思維的上市之路舉步維艱。
I. 滴滴公司為上市泄露用戶信息給美國,是否真實
眾所周知,網約車是我們現在生活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沒有網約車我們的生活可能便捷程度會大幅度下降,然而我們在使用網約車的時候,我們不免要注冊個人信息,而最近,我國目前為止最大的網約車平台滴滴出行卻被網路審查辦公室審查了,網友們眾說紛紜,說滴滴出行出賣用戶信息給美國,究竟是怎麼回事呢?小編來為大家解答。
7月3日,滴滴副總裁李敏回應稱,看到網上有人惡意造謠說「滴滴在海外上市,把數據打包交給美國」。和眾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一樣,滴滴國內用戶的數據都存放在國內伺服器,絕無可能把數據交給美國。另外,相關惡意造謠者雖然已經主動刪帖,但我們堅決起訴維權。
至於滴滴出行是否真的將用戶信息透露給美國,還需要等到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的審查,滴滴出行何去何從,十分令人好奇。
J. 為何很多互聯網企業都選擇在美國上市新規下赴美上市大潮將結束
7月初,政府突然叫停滴滴出行,將滴滴出行等20多款APP下架,給出的原因是滴滴出行嚴重的收取了用戶的各類個人信息,但真實原因絕不僅僅如此。在政府叫停滴滴出行之前,也就是上個月的月底滴滴出行悄摸摸的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了,其上市的小心翼翼,沒有做宣傳,也沒有在官網去展示。然後7月10日,中國國家網信辦就頒布了《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這說明了一件事情,那就是滴滴出行很有可能在美國上市之後,將國內的用戶信息交給了美國!
為什麼這么多的互聯網企業都選擇了美國上市?
針對於這個問題,我當時也非常奇怪,為什麼阿里、滴滴等一系列互聯網公司都選擇了納斯達克上市呢?為什麼不在中國的A股上市,為什麼不在新三板上市?或者再近地說,為什麼沒有直接選擇港股上市?
原因很簡單,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好處可以分為三點:
第一,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條件要比中國A股寬松許多,寬松在哪裡呢?首先也說明一下中國A股上市的難度在哪裡。A股上市的條件是近三年連續凈盈利3000萬以上,就單單這一點,就把這些互聯網公司拒之門外了,大家可能不太清楚,認為這些互聯網公司動不動估值幾百個億,其實盈利能力非常差,連續三年3000萬幾乎是不可能的。而美國納斯達克的審核條件相對來說比較寬松,而且針對於上市,資本有一套流程通過VIE來進行操作,所以這些互聯網公司想要上市套錢只能夠去美股了;
第二,由於納斯達克上市在美國發生,所以其互聯網企業自身就帶有了全球化地位,給互聯網企業披上了一層「高大上」的外衣,因此許多的互聯網公司會選擇在美國上市,這樣對於公司未來的發展,他們自認為會更有好處,能夠從全球角度來布局公司的發展,而且上市的這些公司通過VIE來進行合理避稅,使得互聯網企業的融資收入更加有保障;
第三,國外的估值比國內的高。簡單來說,就是這家公司在中國估值10個億,但是在納斯達克可能估值就是15個億,甚至是20個億,因此這些公司能夠用更少的股權獲取一樣的融資,對於資本套利來說是再好不過了,這樣能夠實現資本收益的最大化,對於資本來說是好事情,因此也會選擇美國納斯達克上市。
通過以上的回答,我相信許多小夥伴對納斯達克上市的原因有所了解了對吧,那麼為什麼網信辦通過滴滴出行上市出賣中國用戶信息的事件迅速制定《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呢?下面我和你說一下,中國新規的作用到底在哪?
上市就要提交數據?中國政府表示很生氣!
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有一個條件,特別是互聯網公司,需要提供該公司所有用戶的信息,用戶信息相信大家都比較清楚,目前抖音火起來之後,大家都清楚了用戶畫像的概念。如果國外勢力對於中國國內的用戶畫像越了解,對於中國國情越熟悉,其則能夠制定更加符合中國現狀的制裁製度對中國進行打擊!因此針對於滴滴出行悄悄上市,悄悄將國內的用戶信息提交給美國,只是為了讓這些資本能夠盡快套現盈利,中國政府表示非常生氣!
我感覺滴滴出行這次估計是要涼了!收集用戶信息其實並不是它一家在做,之前的一些互聯網公司就私自收集用戶信息,但是最多被網信辦責令整改,而滴滴這次是把家裡面收集的資料為了利益拱手給了美國人,這種行為小的來說是無知,大的來說可能會影響到國家安全!因此此次《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辦法,則說明了一個信號:赴美上市不可能了,不要再想這個事情了!
赴美上市遇阻礙,資本們何去何從?
赴美上市現在來看幾乎不可能了,因為想要通過網信辦的審查其實很難,如果按照網信辦的要求去美國上市,估計又不符合美國那邊的上市需求了,而那些投資了巨量資金,做等著企業上市套利的資本們將何去何從呢?可以選擇去港股上市!
港股相對於A股來說,其上市的條件寬松許多,而且港股的貨幣流通性比新三板要好許多,所以當赴美上市遇阻之後,能夠幫助資本進行進一步運轉的最佳方式,就是到香港進行港股上市,而如果有真的魄力去做企業的,那就可以老老實實地做大做強,資本們也不要著急套現,坐等企業發展強大,連續三年收益達到3000萬以上,符合A股上市的標准,然後選擇在A股進行上市,畢竟雖然美股現在看起來還不錯,但是在不久的將來,說不準就不如A股了,從目前的中國國債市場可以看出,外資對於中國的資產非常看好,對於中國未來的發展有信心!
啟示
中國是 社會 主義國家,從改革開放到現在,短短的幾十年時間,中國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相對於美國來說僅一步之遙。中國的這片土壤創造了一個個傳奇,在中國做投資,做發展則會更加持久,更加穩定。此次《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出台說明了政府對於滴滴出行等行為的憤怒,同時也說明這些資本們要從國家角度考慮問題,從國家安全形度考慮問題,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只有我們國家自己強大起來了,大家才能夠平等自由地在世界各個區域開展貿易,發展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