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站內容被抄襲怎麼辦
2,增加網站內的使用絕對網址的交叉鏈接。
3,適當提及自己網站的名稱與網址。
4,不怕被搜索引擎懲罰的話,還可以增加隱藏文字。很多大型網站的論壇都這么做。
下面我總結一些原創作者對抄襲文章的網站可能的處理方法:
1,找到了抄襲的網站,先要截圖,搜集盡可能多的證據,比如域名的whoise信息,空間的ip信息等。
2,發郵件勸阻抄襲者,加上原文出處鏈接,或者刪除抄襲文章。
3,在google網站管理員工具中提交抄襲網站的網址與證據要求從google索引中刪除被抄襲網站的內容,這個我試過還是有些效果的。國內的搜索引擎還沒有這種提交的功能,這個是晉內的搜索引擎應該加強的地方。
4,如果抄襲網站上有google adsense廣告,那太好了,可以點擊 「google提供的廣告」。
之後到達Google提供的廣告頁面,在最下面,點擊「您對剛剛看到的網站和廣告如有任何看法,請發送給 Google」
向下面的圖片一樣,之後輸入一些證據,提交就行了。
5,向網站的空間商投訴,這個對國內的空間商幾乎沒用。無奈!
您好,網路廣告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由於網路廣告是一個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規定,一方面,網路廣告在實質上和傳統的廣告別無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現行的有關法律又難以對之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規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還沒有統一的觀點,國際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對策,這些問題主要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網路廣告的特徵、規則與傳統法律制度的交叉和沖突是主要原因。在網路廣告的法律問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網上傳播的多樣性導致清晰區分單純的信息傳播與廣告具有一定的難度。盡管《廣告法》已有清楚的定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廣告與信息、宣傳、事實、表揚文章等的區分,本身就存在著難度,加上網上傳播方式的多樣性,在網上交易信息往往又與廣告信息混合或並行進行,在一條信息中可以混雜有或隱含有廣告的成分。這種以非廣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廣告內容的宣傳,就是隱性廣告。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廣告標記,使廣告具有可識別性,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有廣告標記也使國外、境外通行的做法。例如《歐洲共和體關於電視廣告的統一規定》第13條中明確規定,「為避免廣告與節目混淆不清,不僅要對廣告加上明顯的標志,還必須同節目的圖像、伴音分離。」《國際商會廣告行為准則》第11條規定,「任何廣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須是清晰可辯的;當一則廣告在含有新聞或文章的媒介上發布時,它應該輕而易舉地被人做是廣告。」英國廣告活動准則關於廣告標志的規定是:「廣告的涉及和表達應使人一目瞭然就知道為廣告,而不需要認真研究後才能辨別,」巴西廣告自律守則第六節關於廣告的識別中規定:「任何廣告不管是形式還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須清晰地表明其特徵,」澳門廣告法第5條規定:「廣告信息不論在其傳播時使用任何工具,應該可清楚地作廣告的識別。在傳統的媒介上出現的隱性廣告比較容易識別,而網際網路上的隱性廣告很難區別。有人說網上有一種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響。某些信息從某種程序上已經廣告化了。比如看到一個旅遊景點的報道,你也可以說它是廣告,因為在事實上它在推廣那個景點。
隱性廣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1)網路新聞發布的廣告。盡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論,但廣告在網路新聞中存在著,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除ISP、ICP在事實上炒新聞以外,還有知名度較高的ZD-NEWS等專業網站。由於這類網站擁有特定的閱覽群體,專業化程度較高,能與其保持一定的關系是企業所希望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網路新聞與網路廣告的界限。
(2)BBS上發布廣告,主要以論壇討論問題的形式出現。商業網站在主要上開辟專業論壇,討論企業產品與服務的性能、質量、功能之類的問題,經常可以發現企業「使托」現象。廣告主以網民的名義故意在論壇上提論題,討論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聯合品牌網站發布廣告,即幾家廣告客戶與網站結合為合作夥伴,通過網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葯商甲,希望向心臟病患者推出新葯,並收集病人與醫生交談的資料,於是與某知名網站乙合作,建立了一個有關心臟病的網站,提供病例、數據、預防措施,治療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關心健康的瀏覽者蜂擁而至,紛紛索取該公司的小冊子。並願意接受乙所作的有關心臟病市場調查。媒介權威用「商業化信息」或「品牌新聞」之類的名詞來詮釋。而理論界友人認為這種廣告形式把客觀信息與促銷信息混為一體。要加以限制。
二、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定位問題模糊不清,從而導致在法律責任的認定上出現困難。在傳統煤體廣告環境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區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網路環境下,三者的區分日益模糊,經營網路運營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務的ICP他們既擁有傳統煤體的傳播平台,同時也集廣告代理、製作和發布於一身,在這種情形下,使我們無法用現行法律的概念和規則去理解和規范網路環境下的三種角色。另外,企業自由設立主頁或站點進行自我宣傳,任何登陸某一站點,發布廣告或類似的宣傳信息,對此如何管理是面臨的新課題。
三、網路廣告發布主體和渠道的多樣性,廣告發布地域無邊界等特點使廣告管理困難,引起管轄權問題。傳統廣告由於製作和發布廣告的主體有限,發布的空間或地獄有限,無論是對廣告內的管制,還是對許可或登記均可以實現。而對於網路廣告而言,不僅存在難以計算的發布主體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獄界限的限制,這使得網路廣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難以完全實現。基於網路的超地獄性,它還導致法律適用和行政管理權的沖突。傳統廣告由於受國界的限制,一般由國內法管轄,即使發布跨國廣告,也是或由本國或由他國法律管轄,一般不會發生法律適用沖突問題。而網路廣告則不同,從客觀上看,由於網路廣告可能涉及多個國家,無法將其分割為幾個部分,又由於各國立法的差異,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現困難。有的廣告主、發布者故意利用各國的差異,利用網路的超地域性,規避一國法律,違法發布某些網路廣告。
四、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法律問題。法學意義上的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者,以謀取有利的生存發展環境和盡量多的利潤為目的,以其他厲害關系為對手,所進行的各種商業性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出於競爭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所從事的有損於其他競爭者或消費者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為。網路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網路誘餌廣告
所謂誘餌廣告,指的是經營者對實際上不能進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廣告,或者對商品數量、日期有顯著限制二在廣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誘顧客前來購買,並鼓動顧客購買其廣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廣告。因此作為誘餌商標,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商家實際上不能銷售廣告中的商品;2、商家實際上根本不想銷售廣告上的商品;3、廣告中的產品或者服務在供應量、期限或者相對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廣告中故意不做出說明。在這幾種情況下,商家的實際目的不在於銷售廣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務,而只是希望藉此機會將顧客引誘到他的商店或網站,然後通過各種手段、說服顧客買其他產品或服務,或者利用某些顧客的善良心態,軟硬兼施,迫使顧客購買他本來並不想購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這類廣告在傳統廣告中也存在,但在網路廣告總表現的更為頻繁,其影響范圍也更為廣泛。根據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電視一台的《晚間新聞》報道,美國為了打擊網上詐騙活動,聯邦貿易委員會專門設立一個網站將詐騙性網站鏈接,輸入到其資料庫中。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600家詐騙性網站被輸入到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資料庫中。
(二)、網路廣告價格紊亂
1997年中國網路廣告剛起步的時候,雖然網路廣告主局限於幾大工廠廠商,但可以供選擇的媒體數量有限,所以基本出於供求平衡的局面。風險投資商對中國市場的廣泛切入導致最近兩年來,從ICP模式贏取網路廣告媒體網站大量增加,而市場對網路廣告的宣傳與舒服工作卻越來越急於功利。這種情況反倒讓廣告主產生了疑惑,很多廣告主對投放網路廣告並不懷疑,但實在無法從五花八門的網站和頻道中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組合。這種「供過於求」的現狀導致了價格的混亂。目前無論一個ICP的站點是否知名,在定價時候都保持了很好的默契,但是各個ICP的銷售人員為了能拉住客戶,增加業務量,在談判的時候各顯神通,價格折扣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業內人士稱,即使你們的價格已經幾重摺扣不能再低,客戶卻認為可能還有降低的空間。據調查在1999年達成的網路廣告交易中最高的CPM水平曾達到900元人民幣(幅面較大),而已468 60標准尺寸出現的一個網幅廣告,甚至可以以6至10元人民幣的CPM銷量,兩者的相差近一百倍。這樣畸形價格差距讓廣告主滿腹疑惑,並在情理之中。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網路媒體價格的不穩定,嚴重偏離價值規律,表現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惡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用網路關鍵字、詞廣告來進行不正當競爭
在網路廣告的類型中,我們介紹了網路關鍵字、詞網路廣告的特點。埋沒技術是關鍵詞檢索功能所必需的;雖然行為人用其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是技術本身卻是無可厚非的,只是有一些人不正當的利用此項技術。所以埋沒行為有正當和不正當之分,其本質區別在於謀求的利益是否正當。
網路關鍵字、詞廣告可能涉及對馳名企業的商標及其他標志的特殊法律保護問題,馳名商標是指在國內、國際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較高信譽為相當范圍消費者所熟知的商標。目前,對馳名商標給市場擴大保護是世界性的潮流。特別是19993年底烏拉圭回合結束後達成的世貿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只是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最為突出。1996年8月我國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停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我國的馳名商標負責認定和進行管理。這些規定實施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隨著近幾年來馳名商標網上侵權糾紛的屢屢發生,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適用何種法律已成為迫不及待的課題。
與上面相對應的就是網路關鍵字、詞廣告埋沒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如何適用法律?
不論是對上述馳名商標或企業的埋沒,還是對他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埋沒,兩者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都存在著「客觀上使消費者誤以為埋沒行為人與馳名的商標或其他標識的所有人只間存在著某種關系」。但如果沒有這個客觀事實,在網路廣告種埋沒他人馳名商標的,應如何處理?這是反商標淡化行為。
所謂「淡化(dilution)」是指對他人馳名商標的使用雖然不會導致混淆何消費者誤認,但是減損了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削弱了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徵何廣告宣傳價值,有可能導致消費者不再將馳名商標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聯系起來。比如說「羅西尼」這個馳名商標,如果市場出現了「 羅西尼」汽車,「羅西尼」電視機,「羅西尼」礦泉水,「羅西尼」巧克力等產品,可以說過不了幾年也就沒有人將「羅西尼」商標與「羅西尼」手錶的商標的所有人聯系起來了。網路關鍵字、詞廣告是「淡化」行為的一種較為典型的形式。長期的「淡化」行為甚至使一個馳名商標變成通用名稱。比如「樂凱」與「柯達」競爭:「柯達」想整「樂凱」,它弄一個國內的出版公司或者收買國內的文人,在寫書時特別是統編教材;解釋樂凱是什麼時,寫成「樂凱」是膠卷的別稱。以後別人上商店去買膠卷可以說成買一卷「樂凱」,買「柯達」牌「樂凱」,逐漸地「樂凱」的商標「淡化」了。這種網路關鍵字、詞廣告中的不當埋沒行為,客觀上極有可能達成「淡化」他人馳名商標的結果,而且,利用網路的技術特點此行為造成影響的傳播更便捷,另外,網路關鍵字、詞廣告中埋沒的內容還可能是著名虛構人物,著名企業家或上市公司的簡稱。在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為,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不正當行為。
(四)、鏈接(Hyperlink)技術進行不正當競爭。利用超鏈接可以跳過他人站點的主頁,直接訪問站點的重要內容或者將他人頁面的內容作為自己頁面的一部分,用戶也將因而不能接觸他人站點、主頁上的廣告,從而造成他人的經濟損失,這樣還可以引誘用戶閱讀自己主頁上的廣告。
(五)、通過抄襲剽竊進行不正當競爭。這主要是剽竊、抄襲他人網站的設計思想、主頁的排版布局、網頁內容。這類抄襲固然有原封不動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見的是類似於近似商標的行為,僅做小的修改,使瀏覽者誤以為此網站為彼網站,以提高點擊率,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網路有獎銷售廣告的法律問題
有獎銷售廣告,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附帶性的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的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中獎式有獎銷售。
網路廣告發展到今天,通過獎勵的方式以達到和提高預期的廣告效果的方式還是司空見慣的。
在國外,在線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聖誕期間的促銷活動之一是,凡在該網站商購買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手錶,就可以獲得一隻Montblanc牌簽字筆,。這一活動總投資不到100萬美元,輕易地收回了投資。該網站還成功地舉辦了一次鑽石抽獎活動,准備了一塊價值1000萬美元,達15克拉的鑽石。任何訪問者經過注冊均可參加抽獎,在網站內購物可以獲得自動注冊的優惠;據了解,該網路公司推出的有獎活動,一等獎是一居室現房加上裝修,價值使20萬元左右;二等獎使「吃一輩子白米」,以五十年計算,一天一斤白米總值約2至3萬元;又如某綜合網站為了提高訪問量吸引更多的廣告主,每天向訪問者出一道簡單的問題,猜對的訪問者每月通過抽獎即可獲得一部國產汽車或免收某房地產公司按揭首期款8萬元人民幣。這類網路廣告的形式是常見的。在此類情形中,網主通過網站訪問人數、廣告電擊率等獲得商業利益,而網民無須向此網站支付任何費用。這種形式也易導致惡性競爭,使網路公司都在魚類上進行競爭,必將導致網頁內容的下降,既損害了網民的利益,又擾亂了競爭秩序。
四、虛假廣告
所謂虛假廣告,指的是廣告主利用虛構的事實進行廣告,以騙取消費者對其產品或者服務的信任,從而稱為購買其商品或者服務的潛在顧客。例如,其房地產網站的廣告介紹說,某居住小區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臨某商業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車經過。而實際上該小區離這些地方還有一大段距離。再例如,某網站上登出了著名演員鞏俐想希望小學捐獻口服液的廣告也是子無虛有的虛假廣告。
五、欺詐性廣告
所謂欺詐性廣告指的是廣告主以騙取他人錢財為目的而刊登的廣告。它和虛假廣告的區別就在於,虛假廣告發廣告主不是想直接騙取他人的錢財,而只是想擴大自己產品的知名度,從而吸引更多的潛在用戶;而欺詐性廣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直接騙取他人的錢財。例如北京泰可絲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設立了一家「中國財稅信息網」。網站的宣傳材料上說「中國財稅信息網」的建立,得到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的大力支持,並且將國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信息中心等單位列為顧問單位。網站欺詐性的廣告行為工騙取了1,200多用戶高達331萬元的所謂信息服務費。
六、濫用名人肖像廣告。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視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聲來擴大企業的影響,似乎是一種時尚,其主要原因在於,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戶曉的,至少是許多人都聽說過。對於一般消費者來說,具有教強的親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產生較好的宣傳效果。但是將名人的肖像用於企業的商業廣告宣傳,應當事先取得他們的同意,否則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們的肖像權。目前有些網站尤其是個別中小型網站,他們一方面迫切希望擴大自己的影響,以產生豐厚的經濟效益 ,另一方面由於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於是不經過名人的同意,擅自通過各種途徑獲得名人肖像,通過掃描並加以處理,當作成自己網站的網頁或宣傳動畫,以對自己進行宣傳,擴大自己的影響。
對網路廣告中法律問題的建議與對策
一、解決「隱性廣告行為」的思路
網路與傳統媒體的最大區別是其互動性。消費者對傳統媒體廣告是被動接受的,在這一點上與網路廣告是不同的,由於網路廣告的這種互動性的存在,造就了網路環境的虛擬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互動性、虛擬性也就是網路環境的價值所在。所以有人把它的這一特性叫做「反媒體性」。如果用傳統媒體的辦法來規制網路廣告行為,特別是對「隱性廣告行為」將有可能無意中扼殺或限制了網路的互動性,這對網路事業的發展是不利的。這是因為,消費者的觀念還是停留在現實的生活環境中,當他們進入了網路虛擬環境時仍不知覺。這時,由於網路環境的互動性,給他一種客觀真實的感覺,而實際上虛擬的畢竟還是虛擬的,並不是現實,所以採用一律禁止這種「隱性廣告」的做法來規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利於消費者辨認,但是並沒有使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原因是,造成消費者容易對客觀信息與促銷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兩個方面的。一是網路環境中的互動性和虛擬性所形成的客觀上的確,二是消費者的確觀念還停留在「現實中」,並沒有意識到已進入了不得虛擬世界所形成的消費者主觀上的。後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我們並不是要淡化法律規范對「網路隱性廣告行為」的規制,而是要考慮網路廣告的特殊性,針對「網路隱性廣告行為」的監管要適當放寬。
從主觀角度去改變消費者對網路環境的觀念,用放寬的方式來從客觀上規制行為,是解決「網路隱性廣告行為」的兩個途徑。
二、解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定位及職責問題
我國現行的是1995年實行的《廣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針對以傳統的平面媒體和電子媒體傳播的商業廣告。根據該法第二條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這樣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界定以及他們的職責顯而易見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對於網路廣告來說就不適合了。因此應制定一個網路廣告的暫行管理辦法,要有一個資格認證,要確立一個經營網路廣告的確市場准入條件,按照有關的規定,嚴格規范網路廣告內容。傳統廣告行為主體之所以要清晰明確的定位,不允許媒介及新聞出版機構承辦廣告業務,重要的原因是為防止這些單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動中的優勢產生不正當競爭,以保證廣告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而在網路環境中標,可以說人人都可以發布廣告,也就是可以說發布廣告的便利對所有人來說是一樣的,這時再嚴格區別廣告的確發布者和廣告的確經營者的意義也就相對淡化了不得。將網路廣告活動中的確各個主體資格的認定要有所調整以適應網路環境。因為,沒有理由用廣告法去禁止廣告主利用自己的網站去宣傳自己。這種恰當的確宣傳行為既無害於國家、消費者,又不會損害競爭者的利益而且還有利於廣告主自身。禁止的確結果將使網路環境壓制這種技術採用。這樣做沒有必要,也不應該。但對於在網上發布廣告的確行為要管理,其內容應當是規范的確內容。按現行廣告法的規定將整個廣告活動分為不同競爭的部門,由專門機構來完成,對網路廣告來講非常困難,一方面在技術上如果要對所有廣告都進行管理和限制,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根本應付不來往,另一方面由於網路廣告的確數量大,要對廣告信息處理進行確認和登記是不現實的。
由此,業內人士建議,全國可以在國家工商局建立一個網路廣告自動「報備」系統。只要是授權發布廣告的確,用特殊的確標記貼在廣告上,然後在案發布的同時自動地傳到這個中心自動「報備」。沒有「報備」都可以認為是沒有經過批準的,無資格經營的,但「報備」不等於說是「審批」。「報備」是一種資格認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種備案。
③ 將自己的原創音樂作品發布在網路中,如何防止被別人抄襲或擅自利用
1.在音樂間奏加入防盜的聲音
最好是不能消除那種
2.www.
streetvoice
.com這個網站上面歌曲是不能
盜鏈
的
3.只放一個小Demo出來就好了
4.盡快闖出名堂就不怕別人盜了
^-^
④ 怎樣禁止網路抄襲發表
網路寫作發表
弊病為更容易抄襲
原因還在於
發表的文章內容 能被人任意復制
發表的文章內容 能隨時自己改動
當抄襲者把他人已經發表的文章
復制後 發表在它自己的舊文章中
再 粘貼調包內容
時間就可以看起來比他人早
這在美篇軟體中弊病最突出
這讓竊賊馬上就堂而皇之地
成了它名副其實的文章了
這是網路軟體
發表文章的最大弊病和漏洞
是病 得「治」要抓緊投訴 盡早治理
避免抄襲
要禁止他人
隨意復制 已發的文章
要禁止本人
隨意修改 私藏或者已發的文章
……——……——……——……——……
我習慣了在網路
直接打草稿寫感想
網路不安全 容易失竊
看來這點自己以後得改正
……——……——……——……——……
……——……——……——……——……
⑤ 奧迪小滿廣告涉嫌抄襲,怎麼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
5月21日,小滿時節,知名汽車品牌奧迪發布了一支由著名藝人劉德華演繹的以「人生小滿」為創意的短視頻。廣告視頻一經推出,憑著相關熱度這則廣告播放量迅速過億。
三、第三方平台加強對原創的審核和監督機制。
網路成為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最主要發生地之一,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日益成為知識產權審判的重點。互聯網案件數量逐年增長,互聯網環境下的侵權行為更易實施、更加隱蔽、更為復雜,影響范圍更為廣泛。所以作為第三方平台,需要清晰明確自身義務,加深對原創知識創作的審核和監管機制。
只有全民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相關部門落實監管、第三方平台履行審核監督義務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夠積極鼓勵知識創新,更加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
⑥ 新媒體如何避免侵權問題
侵權行為包括很多,比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肖像權。通常的發布作品大多涉及肖像權和著作權。那麼問題來了,從網路獲取的素材大多數要,如何界定是否侵權呢?
侵權的界定
依據《著作權法》構成侵權的行為包括,對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剽竊、抄襲、未經許可發表、署名中擅自添加未參與創作者的名字,歪曲篡改等。此外,擅自使用、復制、出售、傳播等,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等均構成侵權行為。
正確引用素材
如果使用目的是為了介紹某一作品、評論某一事件、舉例來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加入他人的作品則視為引用,是可以不取得授權的。不過「引用」並不是「轉載」,引用的只能是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如果自己的作品中大范圍的引用某一個人的某一作品,則需要獲得原作者的授權。
舉個例子,如果以他人的以人物為主體的圖片,則是使用了對方的肖像權。直接構成侵犯肖像權通常具備兩個條件: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如果作品中出現了他人影視作品中的劇照,並且引用該作品目的是為了宣傳、介紹該劇,則不存在侵權問題。
風險提醒
小法師提醒,侵權引起的糾紛後果都很嚴重,各位小夥伴一定要重視。比如前些年藝龍網發布的「葛優躺」表情包侵權事件,被判賠7.5萬元。此前也有多名著名藝人曾被侵犯過肖像權,獲賠金額為人民幣六千-三萬元不等。
據了解,影視行業有一種說法「剪輯段落不超過7秒不算侵權」和廣告領域「臨摹的海報中原創的比重不超20%不算侵權」其實這兩種說法只是行業內的不成文說法,並不是法律上的規定。
關於侵權刪除標注
很多小夥伴都習慣在視頻或文章尾部加上這么一句話「文章素材來源網路,如侵犯您的權益請聯系作者刪除」。其實,這句話只能起到提醒作用,無法規避法律中侵權責任。
⑦ 互聯網時代來臨,在公眾平台發布信息時如何避免侵權
第三章 網路空間侵權法 網路空間發生最多的違法行為是侵權。 第一節 侵害網路通訊自由之行為 在網路個人通信自由問題上,一向以崇尚自由聞名的美國人又一次否定了聯邦法令。作為美國《通信法(1996)》(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一部分的美國《通信規則行為法令》(CDA)在前面已經提到過。這部法令在第223條中禁止人們通過互聯網路發布猥褻資料或「明顯的冒犯」資料給未成年人;違反這項法令者將被罰款和2年監禁。在大多數人看來,國會通過的這項法令的目標是正當和重要的。但在該法生效後僅幾分鍾,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就向費城聯邦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控告CD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告對該條(a)(1)B 、(2)和(d)(1)、(2) 條款提出質疑。1996年7月,由費城聯邦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推翻了被質疑的CDA條款,認為該法違憲。被告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歷史性判決,推翻了限制猥褻圖畫和文字上網的通信行為規則法令。認為網際網路應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做出的此判決,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條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這等於認定政府對網際網路內容進行審查是非法的,它標志著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讓成千上萬的互聯網使用者受到了言論自由條款的全面保護。 在個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保護問題方面,雖然從理論上講電子郵件(E-mail)不是一種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郵件在傳輸過程中有被篡改的可能,但人們對以個人密碼加密保護的郵件還是傾向於信任的。在這里發生的侵權最多的是所謂「黑客」的闖入,他們將郵件的內容改過之後再發給收信人,這樣收信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發信人發過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被侵權者很難發現和追蹤「黑客」,更別說抓住了。另一種情況是ISP把其客戶的郵件非法轉移或關閉,造成客戶的郵件丟失和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泄露,這與私自開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實際上沒有區別。只是現在各國的刑法還沒有一個正式承認電子郵件的合法地位。但從長遠來看,電子郵件取代大部分傳真、普通紙質載體的信函已是必然。在法律上確認電子郵件的地位將使法律更加完善。在中國的法院,近兩年審理了幾起關於網路侵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發生在北京大學兩個共同使用一個電子信箱的學生之間。他們以該電子信箱向美國大學申請獎學金,其中一個以另一個人的名義向美國某大學發送了一封拒絕接受該校獎學金的電子郵件,從而直接導致被冒名的原告方留學計劃未能實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始終不承認有冒名行為,法院、原告也無充分證據,但在庭下,被告承認了過錯。這起侵權案因為是中國首例通過訴訟解決的,在當時引起了全國的關注,中國新華社、美國自由之聲電台(VOA)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報道,但它對司法實踐卻沒有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 還有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是垃圾郵件(Junk email),即郵箱中充斥著大量與本人無關的內容。垃圾郵件的一個嚴重後果是引爆郵箱,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因為,郵箱是事先設好的一部分磁碟空間(一般為一兆或兩兆),一旦郵件的總量超過這一容量,郵箱就會難以工作。而在網上以發送大量垃圾信件的方式破壞一個人的郵箱易如反掌,如採用某軟體或方法即可按設定的時間和內容不斷地向目標發起攻擊。一旦目標因過載而癱瘓,真正有價值的內容也隨之丟失。採取過濾的辦法是比較穩妥的,即設定接受哪一類人或哪一類內容的郵件,但其它有價值的內容也會因此而被扼殺在信箱之外。另外,大量垃圾郵件,浪費了以自負費用為特點的網路用戶的金錢和時間,造成了網路系統的緊張。治標又治本的辦法是採取措施對付濫發郵件的人。在郵寄廣告中,個人用戶可以以廣告發布者侵犯隱私權為由訴其停止侵害,在傳真廣告中,有的國家有專門的法令管制濫用他人傳真紙的傳真發送。在網路廣告中,理論上這種救濟方法雖也可行,但網海茫茫,要找到真正的廣告發布者,實在非容易之事。所以,盡管網路用戶一再抱怨,但很難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令人感到振奮的是,美國法院最近對有「垃圾郵件大王」之稱的華來士(Wallace)及其公司進行了制裁, 它為電子郵件的管理拉開了序幕。華來士是一家促銷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開發了電子郵件快速發送軟體,並向很多ISP的用戶散發過商業廣告性質的電子郵件,而且有時盜用ISP的名義(通過改變回郵地址即可),造成用戶抱怨不已。大腳公司(Bigfoot Partners Ltd.)和大地連線公司(EarthLink NetworkInc.)分別在紐約聯邦法院和加州落杉磯縣高等法院對其提起訴訟。五個月後,紐約聯邦法院做出裁決,要求華來士將大腳公司及其客戶的電子郵件從他的網路內清除,如果華來士或其代理人再向大腳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或盜用該公司的名義發出這類郵件,華來士或他的代理人每天將要繳納一萬美圓罰金;落杉磯縣高等法院根據有關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領地的法律做出裁決,禁止華來士向大地連線公司的用戶發出任何垃圾郵件,華來士向受害用戶書面道歉,保證如再有類似行為,將會被判罰一百萬美圓。法院認為,網路公司的網路可被視為該公司的領地,因此,華來士向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等於非法侵入該公司的領地。但在整個加州,針對是否應管理電子郵件仍存很多爭議。反對立法的一方從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立場出發,認為發出電子郵件與公民言論自由屬同一范疇,有些人願意接收這類廣告,消費者有選擇的自由,但大多數人贊成限制濫發行為。 此前的1997年7月,美國內華達州第一個對電子郵件進行了立法,對濫法發電子郵件進行監管; 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過了消費者隱私權法案,其中對採用電子郵件形式散發的廣告進行了限制, 但聲勢不大。此番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垃圾郵件的性質,相信對垃圾郵件進行立法管理的州還會增加。華盛頓州便是其中之一。華盛頓州的這項將在90天後生效的法案規定:不準發出大量電子郵件者隱藏發函的地址,不許掩飾傳輸的路徑,也不許在電子郵件的主題項提供誤導的訊息,如鼓吹暴富計劃、療治偏方或露骨的色情資料。新法案禁止從華盛頓州的電腦發出欺騙性「眉頭詞(Header)」的電子郵件,也不準發出這類電子郵件到發送者已知或有理由相信收信人是該州居民發送者必須確定收信人是否住在華盛頓州。對於懲罰措施,該法案規定:收到這類電子郵件的個人,可針對每件違反該法案的郵件索賠高達500美元的賠償金,而網路服務商每件則可索賠高達1000美元。 這項法令最致命的弱點是沒有說明由誰來、如何執行它。 在Usenet(新聞組)的討論中,違反網路通信秩序的是大量重復張貼某一信息(re-posted message, SPAM)、張貼類似於抽獎鏈的信件(Postal Lottery Chain Letters, MAKE MONEY FAST)、發送大量帶有二進制密碼的討論組(Large Binary Encoded message in discussion groups)及其它違反正常新聞組章程的行為。這些行為,都給網路使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和麻煩。畢竟, 新聞組需要所有使用者的合作,這種接受信息者自擔費用(通信費、存儲費等)的通信交流工具如果讓那些違反正常通信秩序的人經常介入,無疑會失去其應有的作用。目前,對付這些行為所採取的方法幾乎還處在道德領域,通常的做法是先勸說行為人收斂,當一切說服教育都無效時,宣布新聞組「死刑」(UDP,Usenet Death Penalty)。 第二節 網上誹謗和隱私權 互聯網路這種媒體其覆蓋的廣泛性和傳播的及時性是其它任何媒介都無法比擬的,也正是這一點被一部分人用到了不正當之處。在網路上發布詆毀、誹謗他人的言論易如反掌,而且「效果」驚人。1997年夏天,在網上發生了一起「中國毒島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國內殺毒軟體專家王江民在其開發的軟體K300中添加了被稱為「邏輯炸彈(Logic Bomb)」的反盜版程序,凡是使用該盜版軟體者,其計算機程序將被鎖定不能正常使用,必須找江民來承認錯誤並保證以後不使用盜版軟體方能解開邏輯鎖。國內某些軟體商於是在網路公告牌(BBS)上以匿名形式大肆攻擊王江民的做法,並免費散發破解邏輯鎖的程序。 姑不論江民公司私自添加這種計算機程序的行為是否違法(雖然公安部門對江民公司進行了處罰,但這並不說明江民違法,事實上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認為這是正當的自衛行為),單說誹謗手法就足以說明網路上BBS的厲害。此後不久,公安部發布了關於管理網路上BBS的法規。要求網路服務商對其公告板的管理負責。 澳大利亞的判例法也有類似的案例。在1994年西澳大利亞大學Rindos博士訴某網路用戶案中,該用戶在網路新聞組(Newsgroup)上發表了貶低其學術能力的言論,原告Rindos以被告對其進行誹謗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Rindos 勝訴。該案表明,網上發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僅在少數幾個人中傳播的,都有被無數人看到的可能性。一旦帶有對被議論對象不利的性質,就有被控誹謗的可能,發布者就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網上聊天(Netchat)室與新聞組的傳播手段大同小異,在這樣一個開放的空間隨意發表言論,如果涉及他人隱私、陰私,無異於在公共場所揭人瘡疤;在聊天室大放厥詞,違反網上禮貌是必然的,還往往涉及誹謗。 在網上誹謗中,由於原告很難直接找到誹謗者,故直接起訴網路服務商者居多。1995年5月美國紐約高等法院的判例就是典型。在該案中,提供網路聯機服務的美國第三大ISP--Prodigy Service公司因其在系統公告牌上登載了一條指責某證券公司 (Oakmont)具有欺詐的信息而被控犯有誹謗瀆職行為。理由是該網路商對其公告牌上的信息進行了編輯控制。法院以Prodigy Service公司未能適當履行服務商其本身的監督職責而判決對由其用戶發出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三節 ISP責任與廣告法 合理規范ISP的責任,不但有助於ISP自身的發展,繁榮信息產業,而且,對於ISP的用戶的違法行為,也有預先防範的作用。 ISP潛在的責任多因誹謗和侵犯版權引起。看一家ISP是否負誹謗責任主要看它是否控制或監督了公告板上的內容。如果它試圖監督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或試圖控制所上載的信息,那麼它就可能因它是上載信息的出版者而承擔誹謗的責任;如果不是這樣,它只作為發行者而不負誹謗的責任。 在Cubby, Inc V.CompuServe Inc.,案中,CompuServe被裁決不承擔因其獨立的用戶在網上張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法院認為:CompuServe 實質上是一家通過向它的用戶收費的形式營利的電子圖書館,它擁有大量的收藏和出版物,它與公共圖書館一樣並不能編輯、控制出版物的內容,要求它對每一可能帶有詆毀的內容進行審查就象要求經銷商一樣是不切實際的。 但在另一判例中,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 Co., 也就是上節提到的案例。 法院認為,Prodigy公司在廣告中稱它是以家庭為導向的網路公司,它有很好的防護系統和軟體,能夠授權信息的張貼者利用或移走公告板上的內容,因為它試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這樣它就與出版者一樣,應承擔因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 ISP的另一潛在責任是侵犯版權。在Playboy Enterprise, Inc.v. Frena,案中,Playboy 起訴一家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為這家公司的一個用戶未經允許,將一帶有Playboy 版權的照片上載到了網路上。雖然它並不知道該照片是他人有版權的,法院還是判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此負傳播和未經授權復制的直接責任。 由此看來,美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所要求的責任是很重的。在中國,雖然沒有現實的判例反映ISP的責任,但有關法規對ISP的責任與此相同。中國郵電電信總局(中國電信)在國家公用電信網基礎上建立並壟斷經營的提供多媒體通信和信息服務的網路--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169,與CHINANET不同)是中國規模最大、國內最具競爭力的服務商。中國原郵電部 (現為信息產業部)1997年9月10日頒布、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接入服務經營者(ISP)和信息源提供者的概念。該法規定:信息源提供者應對其向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網路經營者和接入服務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網路誹謗和侵犯他人隱私權方面,涉及最多的也是ISP的責任問題。德國的多媒體法根據德國可適用的一般法律,首先規定ISP應對其製作的內容負責;其次,如果ISP知道他人製作的信息內容,能夠採取技術手段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預見見到應避免其使用,則ISP應對他製作的而由其提供給用戶的信息負責,也就是說,ISP應與信息製作者共同承擔責任。在「合理性」問題上,德國採用的是與英美法相近的衡平法來判別合理性。另外,該法還規定ISP僅對接受其服務的第三方信息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責任的承擔者是該信息的製作者和將該信息發送到相關網路的一方。該法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制定了不同於以往的保護法令。因為現代網路先進的通信和信息技術,已經使人們很輕易地獲取它所關注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個人的資料,對於壽險公司、銀行、零售商等很多機構是必不可少工作。多媒體法盡管沒有發布特別的保護個人資料的條款,但在使用數據保護的一般規定中有所涉及。如ISP應通過對系統的適當的技術和結構設計避免他人收集個人數據。只有在用戶同意或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最典型的是網上結算。包括網上存款、付款(Online Payment)在內的多種網路服務都應允許用戶使用匿名或假名。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國務院1996年2月1日頒發、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1998年3月16日頒布實施)對接入單位(即ISP)及其下級單位(在ISP進行虛擬主機、託管伺服器的機構或個人)、用戶(具有ISP聯網帳號的個人)的要求類似於若干年前中國的保甲制度。按照該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指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中國金橋信息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等四個網路—筆者注)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定協議,與用戶簽定用戶守則」,這樣分級管理,層層把關,以保證網路的最終使用者即用戶遵守《辦法》第十八條「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得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廿條「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鑒於ISP的責任,ISP在與其用戶、客戶交往時,就要注意防範這些風險。最好的辦法是與用戶或客戶簽定書面的協議,聲明:用戶應知曉ISP不控制、管理他們的內容;用戶應知道他們的內容在進入公共領域;用戶應保證他們對其所上載的內容擁有完全的權利;ISP 不承擔任何決定所上載的內容是否為受保護的或是為其他用戶使用的責任。此外,ISP還應與用戶簽定賠償條款,用以補償因訴訟所帶來的第三方責任(包括不當使用、出版、分銷、演示受保護的內容等)的損失。這雖然不是十分保險,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責任。 各國對於網路廣告的管理,幾乎都是空白。網上信息傳播的特點,使得人們難以識別到底是廣告還是一般信息。但不容人們忽視的是,網上真正意義上的廣告已經越來越熱,網上廣告收入每年增長率都在100%以上。著名的搜索站點Yahoo 1997財年僅廣告收入就達5,400多萬美元 。國內一家網路服務商瀛海威通信的廣告收入也占它業務收入很大部分。但瀛海威並不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冊的廣告服務商,那麼它的廣告收入是否因超越經營范圍而成為非法所得?一方面中國的《廣告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網路也是廣告的載體,只是規定「及其它一切媒介」,(這種純粹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對於執法意義不大);另一方面,如果承認網路上廣告的合法性,那麼,網路服務商就要受廣告法的約束,而廣告法也具有地域性的局限,如何規范網路上廣告的秩序仍是問題。美國一家保險公司在網路上推銷其壽險,險些遭到英國客戶的起訴,因為這種推銷行為在英國是違法的,這家保險公司為避免在英國的業務因漫長並且糾纏不清的訴訟而受損,明智地關掉了在英國的網站代之以只對北美的用戶開放。 網路上另一種廣告經營手段是通過向廣告發布者提供專用的軟體或為其通過該軟體快速、大量發送電子郵件達到促銷的商業目的。這種軟體一次可以發出成千上萬個電子郵件,通過在網路上搜尋電子郵件地址和從網路服務提供商(ISP)處得到ISP用戶的資料,軟體自動將商業廣告性質的信息送到網路用戶。這種廣告經營行為也是傳統廣告法所沒有涉及到的。但因為它是讓接收者付費的信息,所以遭到了大多數網路用戶的反對,在本章開首已經介紹了美國一些州對這類廣告進行立法限制或禁止的法律和判例。現在台灣開始有人漢化這類軟體。將垃圾郵件的做法移植到華人世界,大概也難以長久。
⑧ 北大滿哥再回應奧迪廣告的抄襲事件,該如何避免類似抄襲事件
北大滿哥的文案被奧迪廣告抄襲,這件事情沸沸揚揚,引起了人們對抄襲內容的關注,北大滿哥也回應了這個抄襲事件,並且表示現在文案已經免費,之所以維權不是為了商業利益,而是為了加強人們對內容原創的關注,我認為要想避免類似抄襲事件的發生,一方面人們的認識很重要,人們會主動舉報。另外一方面平台也應該積極處理類似抄襲事件,接下來跟大傢具體說明。總而言之,我認為要想避免類似的抄襲事件,首先就是要加強人們對原創內容的關注,這樣一來人們就會反感那些抄襲的人,抄襲的人獲得不了利益,自然也不會抄襲了,除此之外,平台也應該加強相關的管控,讓抄襲的人受到嚴重的處罰。
⑨ 怎麼才能不讓我的廣告創意被剽竊啊
1.申請專利的辦法大概不行,可以咨詢當地知識產權局。
2.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聲明書公證或保全證據公證(證明郵寄文件的內容)。能否做公證及如何做公證沒有規定,由當地公證處自行決定。
3.如果將來別人拿不出相反的證據,您就可以主張自己是原創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