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法利用網路信息罪的標准
法律分析: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是指利用信息網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或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客觀方面是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⑵ 在網上發表怎樣的言論屬於違法會被公安機關追查
在網上發表散播虛假言論,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煽動性言論都屬於違法行為會被公安機關追查。
法律分析
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⑶ 在網路上傳播不良信息屬於什麼違法行為,民事,行政還是刑事
在網路上傳播不良信息屬於行政法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屬於刑事違法行為。經濟社會發展面臨許多難以預見的風險和挑戰,人們很難為自己的未來制定準確的預期,在心理上和思想上難免會出現迷惘和浮躁,進而衍生出懷疑、猜忌、不滿和攻擊等負面情緒這些情緒往往是網路謠言產生的心理動因。
法律分析
行為人造謠毀人清白的,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一般受害人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特別惡劣,那麼行為人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網路傳播有害信息要以其具體危害的犯罪客體來確定具體是什麼罪名,有害信息又稱有害數據,是指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存儲介質中存在、出現的,以計算機程序、圖像、文字,聲音等多種形式表示的,破壞民族團結等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信息,含有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兇殺、教唆犯罪等危害社會秩序的內容,或者是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和功能發揮,以及應用軟體,數據的完整性,用於違法活動的包括計算機病毒在內的計算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