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形式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二,使用行為違法。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根據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路自身的屬性,不妨對網路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網路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路之間轉載或在網路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② 網路著作權有哪些侵權行為
網路著作權有如下相關的侵權行為:當事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發表其作品;並未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等。
③ 著作權網路侵權問題
網路上的 著作權 侵權,依據 侵權行為 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大類: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轉載; 這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網路作品在網路上轉載,其實是網路間的復制、傳輸。 (3)下載: 它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下載並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上,或列印在紙介質上。 2、特殊行為侵權 上載、轉載、下載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在網路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也已經被法律確定為是 侵犯著作權 的,本文認為有必要研究與討論一下超文本鏈接這一特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侵犯網路著作權。 二、網路著作權的 侵權責任 1、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 嚴格責任原則 。 目前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有幾種不同意見: (1)主張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 民事責任 。 (3)主張適用 過錯推定原則 ,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路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信息並上載到互聯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發布的信息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時,應與該網路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 證據 的 警告 ,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路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路(主要指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說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 民訴法 相沖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
④ 網路著作權有哪些侵權行為
法律分析: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以及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⑤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1. 網路 著作權 侵權行為 的侵權地域廣 我們生活在一個網路的時代里,現如今每一個國家、地區、城市,無不被網路所包圍著和環繞著,互聯網真正的將地球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裡出現了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被不當的復制,侵權行為會被無限制的傳播和推廣,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場面和後果。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 管轄 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諸如網路作品無法確定其原始發表國, 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電子商務業務的開拓,利用版權的地域性進行的「平行進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寬了侵權地域,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種種不確定因素都阻礙了對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加之現存法律、國際 合作協議 不能及時跟進與更新,往往造成了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泛濫,使得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侵權地域迅即超出一個地區、國家,呈現蔓延全球之勢。有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 知識產權 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2. 網路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 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網路著作權被侵權之後,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諸如近年來的一些網路著作權糾紛中,出現了被告「通過計算機網路定時播放他人作品」而引發的新類型侵權糾紛,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他不是一種點對點的交互性傳播行為而是一種一點對多點的傳播行為,網路用戶只能定時收看影視作品,而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進行觀看,也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影響播放進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和電視傳播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一旦出現侵權行為,後果不堪設想。 3.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 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 鏈接可分為外鏈和內鏈,外鏈又稱普通鏈接,即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主頁)的鏈接。它鏈接的對象是網站的首頁,這時屏幕上顯示的是被鏈網站的全部內容。內鏈又稱深層鏈接,即繞過網站主頁鏈接到分頁的方式。它與外鏈的區別是: 鏈接標志中儲存的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一頁而不是該網站的首頁,這就導致使用者對網頁作者的所有權產生誤判,並破壞了網站內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傳力度和影響面。在商業網站中易引起網路鏈接糾紛的就是這種鏈接方式,相較於傳統的侵權行為方式來講,網路鏈接的這種侵權方式更加具有隱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覺。 4. 網路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 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為代碼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網路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張,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電子化數字化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這也符合著作權保護的理念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