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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經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12-14 23:46:16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國家標准

等級保護2.0標准體系主要標准如下:1.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2.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准則3.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南4.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5.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6.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設計技術要求7.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8.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過程指南。
第一級(自主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指導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
第三級(監督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第四級(強制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第五級(專控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相較於1.0版本,2.0在內容上到底有哪些變化呢?
1.0定級的對象是信息系統,2.0標準的定級的對象擴展至:基礎信息網路、雲計算平台、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使用移動互聯技術的網路以及大數據平台等多個系統,覆蓋面更廣。
再者,在系統遭到破壞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由原來的最高定為二級改為現在的最高可以定為三級。
最後,等保2.0標准不再強調自主定級,而是強調合理定級,系統定級必須經過專家評審和主管部門審核,才能到公安機關備案,定級更加嚴格。
總結通過建立安全技術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構建具備相應等級安全保護能力的網路安全綜合防禦體系,開展組織管理、機制建設、安全規劃、通報預警、應急處置、態勢感知、能力建設、監督檢查、技術檢測、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經費保障等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自治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區網路安全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組織全覆蓋。

自治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強化網路安全監督管理,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加強網路安全人才培養,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自治區實行網路安全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或者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網路安全秩序。

按照確保網路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自治區實行網路安全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並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五條自治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統一指揮、協同配合、資源共享、高效處置的網路安全工作機制,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區網路安全規劃。

州(市、地)縣(市、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通信、公安、經信、保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在網路領域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六條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應當設置舉報平台,公示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運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第七條自治區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建立完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和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相銜接工作機制,經常性地開展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把網路安全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內容,增強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法治意識和網路安全意識。第二章網路安全保障與促進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制定促進網路安全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多語種等網路安全技術研發和高科技產品推廣,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開展網路安全技術創新,研究開發網路安全新技術、新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網路安全規劃,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機制,加大對網路安全技術防護、網路安全監測、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網路安全應急響應,以及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投入。第九條自治區督促網路運營者採用國家和行業標准,支持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條自治區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機制,完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提高網路安全風險預測和管控能力。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資規模較大、跨部門、跨行業、涉及國計民生的信息化項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組織進行論證評審。

各行業、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部門信息化項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組織進行論證評估。第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法定權利,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在進行網路建設、運營和服務時,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網路運營者應當確保網路安全經費投入,保障網路安全技術防護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人員培訓、安全測評等網路安全所需資金。第十三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身份認證和許可權管理;

(二)採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

(三)加強技術監控,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容災備份和加密認證等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③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出台,有哪些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各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及數據安全管理基本原則、管理分工、執行標准、監督及處罰要求,體現了統籌安全與發展的總體平衡,與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規一脈相承,為醫療衛生機構指明了網路安全管理的總方向。
網路安全管理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成立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鼓勵三級醫院探索態勢感知平台建設,並建立應急處置機制。每年應按要求開展安全自查,另外在人員管理、新技術安全、密碼管理、報廢管理方面提出對應的要求。
數據安全管理方面,應建立數據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規范。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數據收集、存儲、傳輸、處理、使用、交換、銷毀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
監督管理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主管監管機構監督管理,應及時整改有關主管監管機構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漏洞和隱患等問題。發生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主管監管部門報告,為監管部門開展偵查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管理保障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高度重視網路安全管理工作,為做好網路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經費保障(新建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並進一步完善網路安全考核評價制度,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將考核與績效掛鉤。

④ 信息化項目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

新建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高度重視網路安全管理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領導和規劃設計,依法依規落實人員、經費投入、安全保護措施建設等重大問題,保證信息系統建設時安全保護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使用。

第二十九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業務交流,嚴格執行網路安全繼續教育制度,鼓勵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持證上崗。通過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及比武競賽的方式,發現選拔網路安全人才,建立人才庫,建立健全人才發現、培養、選拔和使用機制,為做好網路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十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保障開展網路安全等級測評、風險評估、攻防演練競賽、安全建設整改、安全保護平台建設、密碼保障系統建設、運維、教育培訓等經費投入。新建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


第三十一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進一步完善網路安全考核評價制度,明確考核指標,組織開展考核。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將考核與績效掛鉤。



⑤ 網路安全專項經費使用范圍

網路安全工作經費包括以下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應急技術支撐隊伍建設費、專家隊伍建設費、基礎平台建設費、技術研發該、預案演練費、物資保障費等。

⑥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什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准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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