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防止電信詐騙
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式防止電信詐騙:
1、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手機簡訊;
2、鞏固自己的心理防線,不要因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違法簡訊的誘惑;
3、核實詐騙分子的真實身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有效措施
法律分析:打擊網路詐騙是根本的,要提升全民智慧。提升全民智慧重在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3. 防範電信網路詐騙的有效措施有
加強對群眾信息的保護。嚴格對諸如電話卡、銀行卡等實名登記制度。加大對網路工具的管理力度。注重電信詐騙的相關宣傳防範工作,盡量減少電信詐騙發生。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
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遇到電信網路詐騙後怎麼做?
遭遇電信網路詐騙,無資金損失。沒有產生資金損失,也不要掉以輕心,要做到和注意以下三項:
1、對於電信網路詐騙一定要不聽、不信、不理睬。
2、如果手機中木馬病毒,哪怕沒有資金損失也要及時將手機刷機,並且更改相關賬戶密碼。
需要提示您的是:雖然沒有資金損失,但是木馬病毒很有可能已經盜取了您手機內的各項信息。
3、可以將電信網路詐騙電話或者相關信息線索,通過110報警電話或者12110簡訊報警平台提供給警方,警方會將這些線索匯總,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4. 哪些方法能有效防範電信詐騙
網路電信詐騙層出不窮,不斷地危害著人民財產安全。面對詐騙,學習防範技能就顯得十分重要。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於2022年9月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1]
第一條為了預防、遏制和懲治電信網路詐騙活動,加強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信網路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三條打擊治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活動,適用本法。
境外的組織、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的,或者為他人針對境內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產品、服務等幫助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和追究責任。
第四條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觀念、法治思維,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加強社會宣傳教育防範;堅持精準防治,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群眾生活便利。
第五條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確定反電信網路詐騙目標任務和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
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檢察職能作用,依法防範、懲治電信網路詐騙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反電信網路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加強新業務涉詐風險安全評估。
第七條有關部門、單位在反電信網路詐騙工作中應當密切協作,實現跨行業、跨地域協同配合、快速聯動,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有效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