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認定網路虛假宣傳
法律分析:(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2. 淺談網路虛假廣告比較多的原因
淺析網路虛假廣告
網路廣告是一個新興的領域,是社會信息化發展的產物。1997年7月我國第一個網路廣告出現在搜狐的主頁上,一年後,中國的網路廣告營業額就達到4800萬元人民幣。近幾年來,我國網路廣告年經營額以超過200%的速度增長。由於網路信息流通沒有國家和地域的限制,目前網路廣告還處在一個缺乏控制的狀態,利用網路廣告進行詐騙的事件時有發生,網上大量充斥著各種各樣的不實廣告,已成為困擾網民的「網路牛皮癬」。
一、傳統虛假廣告與網路虛假廣告之比較。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違反這些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就是「虛假廣告」。網路虛假廣告,也就是通過網路發布的虛假廣告。
傳統的虛假廣告,其虛假性主要表現在:
1、誇大失實:一般是對產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對所提供服務的質量規模、技術標准、價格等資料進行誇大,無中生有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宣傳。
2、語言模糊,令人誤解:此類廣告內容也許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實的,但是經營者運用措詞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並影響其購買決策和其他經濟行為。
3、不公正的廣告:是指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此類廣告的經營者不但違反了廣告法,而且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4、消息虛假的廣告:即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根本不存在,比如宣稱自己具有國家質量標准要求、優質產品證明、專利證書等方面的資質的廣告。
上述表現形式不外乎:消息虛假、品質虛假、功能虛假、價格虛假、證明材料虛假。
網路虛假廣告,其表現不僅包括以上表現形式,還具有以下特徵:
1.適當擴大了虛假廣告的范圍。相對於傳統虛假廣告僅針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宣傳,許多網路廣告製作與發布的目的並不直接表示為傳統的服務或傳統的產品,而是要適當調整產品或服務的內涵和外延。
2.網路環境的虛擬性使廣告客體不好識別。由於網路環境的虛擬性,使得網路的廣告信息與客觀信息不易區分,形成了網路廣告行為的泛客觀性,網路廣告並不一味地追求可識別性,因此無廣告標識的並不一定都是虛假的,這就使人們更難以區分真假。
3.認定依據的多元性。網路行為復雜化,網路規則多元化,要求我們不能僅以傳統的欺騙和誤導標准來認定網路廣告的虛假性。認定網路虛假廣告的依據,不僅包括現有的法律、法規,而且包括網路慣例、行業自律規則等行為規范。同時還應包括網路的公共道德規范和信息安全規范。
二、網路虛假廣告的規范問題。
虛假廣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廣告市場秩序,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治理虛假廣告已是刻不容緩。對於傳統廣告中的虛假廣告,我國現行的《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一方面對虛假廣告起到了一定的抑製作用,另一方面也給因虛假廣告而遭受損害的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行之有效的法律救助手段。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規定對於網路虛假廣告的適用則顯得較為困難。
第一、根據《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廣告需要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網路也是廣告的媒介之一,網路廣告自然也應屬於《廣告法》的調整范圍之列。但是,由於網路廣告的新型性和特殊性,使得傳統廣告業管理通過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管理來完成的模式受到了明顯的沖擊。在傳統廣告管理中,所有從事廣告業的主體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至少要取得營業執照才能進行廣告活動,個人是不允許從事廣告發布活動的。而在互聯網上,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可以發布廣告,進行廣告活動,甚至自己發布自己的廣告。網路廣告從主體范圍到發布方式都打破了《廣告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在責任承擔方面,到底由誰來承擔虛假廣告的責任也是較難確定的。要解決這一問題,首要的一點就是要解決諸如網路服務提供商(簡稱ISP)是否屬於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發布者的范圍的問題。目前有些國家和地區都傾向於將其納入媒體經營者的范疇,必須擔負媒體經營者的連帶責任。但是,網路服務提供商其服務既是單純的信息傳輸,由於互聯網是一個復雜的網路,要絕對保證所傳輸的信息資料的正確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巨額的投入必然會轉嫁給網路使用者,其結果必然會阻礙網路事業的發展。因此,我們不能將虛假廣告的責任全部強加給網路服務提供商,只能在其明知或者參與了虛假廣告的製作和發布活動時才追究其責任。
第三、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每一個國家的廣告法都只具有域內效力,對本國廣告行為可以進行規范和調整,而對於國外的廣告行為則無法干預。而互聯網是一個世界性的網路,不受國別的限制,任何一個廣告都可以通過網路向全世界發布。雖然網路服務提供商一類的服務機構受其國內法的約束,但如果通過國外的服務商來發布廣告或者利用國外的伺服器設置域名和網頁,則很難受到國內法的制約。因此,人為地將互聯網進行分割,依靠各國單獨立法進行規范和調整,事實上是不可能的。
網路廣告問題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目前,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技術上,要解決好該問題都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但是,由於網路廣告涉及面相當廣泛,其影響又具有世界性,我們不能因有困難而對網路虛假廣告視而不見,放任自流。要真正規范網路廣告行為,首要的問題還是如何運用法律的手段來搞好對網路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一、建立網路交易制度,規范網路監管機構。虛假網路廣告之所以能蒙騙消費者,一方面是因為廣告的發布者利用了消費者貪利的心理,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網路上的信息流通和各種交易幾乎都是在一個完全沒有監控的體制下進行的。因此,要有效地防止虛假廣告的侵害,就必須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網路交易制度,做到規則健全,交易有序,把真實廣告同虛假廣告真正區分開來。可以通過賦予網路服務提供商一定的監管職責,負擔起網路廣告的監管責任,在不增加政府負擔的情況下,使網路廣告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二、加強網路管理立法,完善網路管理法律規范。網路廣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網路管理的法律,1996年國務院發布、199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1998年12月發布的《實施辦法》以及其後相繼制定和頒行的一些部門規章,為計算機網路管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依據。但是,這些規定在網路管理上都是粗線條的,對於網路廣告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而對於《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進行必要的修改,將網路廣告納入其調整范圍,以防止網路廣告問題的出現。
第三、對於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達到情節嚴重的行為,公訴機關應按照虛假廣告罪進行起訴,運用刑罰制裁給虛假廣告製作者、發布者、管理者等以嚴厲懲處,以保障市場公平競爭,保護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 虛假廣告怎麼投訴
發現虛假廣告可以去工商局投訴,工商局是廣告的直屬管理部門,媒體要發放的廣告都必須要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備案。只要能夠證明某條廣告是虛假的,那麼這條廣告的發布單位和製作單位包括明星代言人都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4. 網路虛假宣傳怎麼舉報
網路虛假宣傳舉報直接到工商部門投訴,打12315電話投訴到工商。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告不得有的情形有哪些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5、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7、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8、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9、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10、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5. 網上的虛假廣告怎麼投訴
法律分析:對於網路上發現的虛假廣告,可以先跟投放廣告的網站平台方進行舉報溝通,讓平台方對虛假廣告進行下線和處罰等。如果平台方不受理,可以選擇到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進行舉報。1)登陸官網網站進行提交;2)發送郵件至jubao@12377。 cn進行提交;1.向信息產業部門,通信管理局網站下面有個ICP證頒發的部門投訴網站,向工商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廣告主。電話你可以查一下,搜索或114都可以。2.取證拿去工商部門反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6. 網站虛假宣傳怎麼投訴
一、網站虛假宣傳怎麼投訴
1、網站虛假宣傳投訴的方式有:
(1)向信息產業部門、通信管理局投訴網站;
(2)向工商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打電話投訴廣告主;
(3)取證拿去直接到工商部門投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二、虛假宣傳維權途徑有哪些
1、購房者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進行投訴,有相關的職能部門對開發商作出相應的處罰;
2、集體維權。業主們可以自發組成維權聯盟,共同收集證據,共同起訴;
3、委託律師代理起訴。委託資深的專業律師可以讓勝訴的幾率更大,律師更懂得維權的方法。集體委託律師,費用可以分攤,不會太高,且節約自己的時間;
3、製造輿論。可以通過論壇、報社、電視台等媒介將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對開發商的壓力,因為這會影響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譽。開發商如果理虧,則可能會主動妥協。
7. 虛假宣傳怎麼舉報
有以下三種方法舉報虛假宣傳:
1、直接到工商部門投訴虛假宣傳投訴方法。
2、打12315電話投訴到工商虛假宣傳投訴方法。
3、打4000456007 投訴到中國打假網。
網上進行虛假宣傳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工商管理部門舉報。
經營者有義務對消費者保持誠信經營的理念。欺詐消費者犯法,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准,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
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如下:
(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
(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
虛假宣傳的處罰如下:
1、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2、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3、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網路虛假廣告的主要形式有:
1、宣傳的內容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帶有明顯的欺詐性質,如有關商品或服務根本就不存在,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信息純屬捏造。
2、濫用不切實際的誇張之詞,誇大或渲染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功效等,達到促銷目的。行為人經常會提出所謂「藝術誇張」的辯解。判定行為人的宣傳是否屬於正常的「藝術誇張」,要看宣傳中使用的誇張能否被公眾接受和識別,是否使人產生誤解。
3、採用模稜兩可、似是而非的用語進行宣傳,宣傳內容貌似真實,其實並無事實或科學依據,極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8. 網路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網路虛假宣傳的認定是誇大商品的用途和功能的、虛假說明商品的原料的、虛假發布廣告的、虛假發現產品價格的、誇大企業的規模的等,處罰標准一般是處廣告費用3至5倍的罰款,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虛假宣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准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9. 網路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法律分析: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