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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安全法的論文

發布時間:2022-11-25 13:51:50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網路運營者有什麼影響

明確網路運營者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對網路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進行規范。

⑵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備受關注的《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的基礎性法律,它的施行,標志著我國網路安全從此有法可依,網路空間治理、網路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網路犯罪懲治等即將翻開嶄新的一頁,對保障我國網路安全、維護國家總體安全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共七章七十九條,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維護網路主權與合法權益。

該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支持與促進網路安全。

專門拿出一章的內容,要求建立和完善國家網路安全體系,支持各地各相關部門加大網路安全投入、研發和應用,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提升保護水平。

強調網路運行安全。

利用兩節共十九條的篇幅作了詳細規定,突出「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以法律形式明確「網路實名制」,要求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出售個人信息」。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要求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立網路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完善監督管理體制。

實行「1+X」監管體制,打破「九龍治水」困境。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明確相關利益者法律責任。

該法第六章對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關鍵信息基礎設置運營者,以及網信、公安等眾多責任主體的處罰懲治標准,作了詳細規定。

總體來說,該法呈現出六大亮點明確禁止出售個人信息行為;嚴厲打擊網路詐騙;從法律層面明確網路實名制;把對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保護擺在重要位置;懲治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行為;明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可採取「網路通信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如何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草案

最高能的集中在這個部分:(五)關於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一是,確立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草案第二十條)。
二是,明確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草案第四十條)。
三是規定,發送電子信息、提供應用軟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草案第四十一條)。
四是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草案第二十三條)。
五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草案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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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補充:
評論里爭執的挺熱鬧。其實單就此法律條文來說並無不妥之處,反而還是一種進步:起碼封停或牆之的時候,會有個明確的罪名,不至於一切盡在不言中。
但是,具體到執行層面,所謂「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傳輸的信息」包含范圍太過廣泛和模糊。任何一個國家部門領導拍拍腦袋發個文,就可以算在禁止信息之內。因此,除了為相關部門採取某些措施提供法律依據外,對約束市場行為和網路秩序並沒有什麼卵用。
此外,這些條文當中本應具有、但我從沒指望能看到的是對公權力本身的約束。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公權力的一次擴張。管得越來越多、越來越嚴,但思維模式陳腐不堪、宣傳手段生硬粗暴、具體執行漏洞百出,最後益民之舉都變成撈錢的借口,更別說那些在條文制定時就偷偷留下的口子。結果,每多一部法律的制定,就多一次對法律尊嚴的損害。還有多少人相信我們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印象更深的反而是法官大人們的「自由心證」吧。
掌握金錢、權利或地位的人對法律條文有自由取捨的權利,普通P民只有遵守的義務,這就是現實。多說無益。
http://www.hu.com/question/32017184/answer/60195583
來源:知乎

⑷ 網路安全技術的論文

網路安全技術的論文

從小學、初中、高中到大學乃至工作,大家都經常看到論文的身影吧,論文可以推廣經驗,交流認識。寫論文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網路安全技術的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摘要: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推動下,電子商務取得較大的發展,但是計算機網路的安全問題卻又直接威脅電子商務的發展。所以,對於電子商務而言,運用好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是重點。筆者在介紹電子商務網路安全隱患的基礎上,分析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的應用,再配合保證電子商務隱私安全的措施,希望可以滿足電子商務運行環境安全的要求。

關鍵詞: 電子商務;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

電子商務本身存在諸多優點,但是網路技術一旦欠缺安全性,就會直接威脅電子商務。想要推動電子商務發展,穩定安全的網路環境支持不可少,而想要獲取安全可靠的網路環境,不但需要排除網路本身的安全隱患,同時還需要解決計算機網路應用之中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問題。

1、電子商務網路的安全隱患

第一,信息竊取。利用網關或者路由器,就可以將傳達的信息截獲,這樣就會直接造成信息和密碼泄露。亦或是在分析之後,找到規律和格式,截獲網路傳輸信息內容。出現信息竊取的問題,主要是由於安全度達不到要求,或者是加密太簡單造成的[1]。第二,信息更改。在網關上以及路由器上都可以更改信息。在進行網上轉賬時,通過更改賬號,就可以竊取金錢。或者是在修改信息之後,將所得到的信息直接發送給目的地。第三,假冒。當掌握用戶基本信息之後,通過更改信息冒充用戶,並且發布虛假的信息,或者是主動獲取信息。第四,惡意破壞。攻擊者主要是利用接入網路修改網路信息,這樣就能夠掌握相關的信息,並且還會順利獲得網路的有關內容,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造成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2、電子商務中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應用

為了達到安全要求,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需要利用多種網路安全協議與技術,提供不同程度的安全保障。

2.1智能化防火牆技術

智能防火牆指的是正確判斷帶有病毒的程序,然後利用決策、記憶以及統計的方式來進行數據的識別處理,智能防火牆一般都不會詢問用戶,只有當網路訪問不確定時,才會將信息傳遞給用戶,然後邀請用戶來一起進行防範。智能防火牆可以解決病毒傳播、普通拒絕伺服器攻擊以及高級應用入侵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相比傳統防火牆,並非每一個進入訪問的程序都需要詢問用戶,這樣就避免頻繁的防火牆報警詢問的出現,讓用戶難以自行判斷,導致誤判或者是直接造成危害。

2.2數據加密技術

智能防火牆本身屬於被動的防禦,但是相比傳統的防火牆,其本身的優勢非常明顯,不過依舊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電子商務之中存在的不確定和不安全的因素,難以針對性地排除。那麼,要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就可以通過數據加密處理的方式,彌補其存在的不足之處。目前,數據加密包含了對稱和非對稱兩個方面,很多機構通過公開密鑰體系技術的使用構建出完整的簽名體系以及加密體系,這樣就可以很好解決電子商務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通過公開密鑰體系的構建,當甲方生成之後,就可以將其中一把秘鑰給予貿易方,等待獲取之後,乙方做好機密信息的加密處理,之後再返回給甲方,甲方利用另一個專用的密鑰來進行解密處理,確保機密的信息能夠在安全的狀態下進行交換[2]。

2.3數字簽名技術

數字簽名就是通過在數據單元上附加數據,或對數據單元進行秘密變換,從而使接收者可以確認數據來源和完整性。這種數據或變換允許數據單元的接收者用以確認數據單元的來源和數據單元的完整性並保護數據,防止被人進行偽造。簽名主要是通過電子的形式來呈現,並且簽名的信息也可以在通信網路之中進行傳輸。數字簽名技術,主要是直接將摘要信息的發送人員的私鑰做好針對性的加密處理,完成之後,再發送給接收人員。利用公鑰,接收者才能夠進行解密處理,之後使用HAVH函數,就會形成一個摘要信息,然後與解密的摘要信息進行對比。如果相同,就證明信息是完整的,並且在傳輸的過程中沒有進行任何的修改處理,否則就表明信息被修改。因此,數字簽名可以滿足信息傳輸的完整性需求,避免交易之中出現抵賴的問題。目前,在電子商務之中,這一種技術得到很好的使用。

2.4非法入侵檢測技術

在保護網路安全的過程中,防火牆技術可以阻止外部入侵,不過難以防範內部人員的'攻擊,無法提供入侵檢測的能力。非法入侵檢測就可以補充防火牆技術。非法入侵檢測技術就是滿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需求,從而設計與配置的一種能夠發現異常現象以及未授權行為的一種技術,通過對計算機網路以及計算機系統之中若干個關鍵點收集信息合理的分析與了解,從而發現網路或者是系統之中是否存在違反安全策略和被攻擊的現象。在網路安全防護之中,入侵檢測技術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不影響網路性能的前提下,就可以進行監測,防止外部攻擊、內部攻擊以及錯誤操作,從而提升整體的網路安全性。

2.5病毒防範技術

電子商務會受到病毒攻擊的危害,利用病毒防範技術,就可以有效避免病毒威脅。防範計算機病毒,主要通過防範體系和制度的建立,針對入侵的病毒做好針對性的防範處理,這樣就能夠使計算機病毒傳播以及破壞得到有效控制。計算機病毒主要是通過讀寫文件感染,利用駐留內存、截取中斷向量等方式進行傳染和破壞。預防計算機病毒,就要及時更新病毒庫,確保系統得到良好的保護,並且定期查殺病毒,也可以有效避免病毒傳染,保證正常的使用。

3、保證電子商務中的隱私安全對策

第一,強化網路安全方面的管理。這需要領導機構相互協調,制定保障條例,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這樣就可以避免出現隱私泄漏的問題。第三,努力培養專業人才,保證電子商務網路安全。按照國際化的標准來培養人員,另外,通過先進的防禦手段和技術就能夠有效保證電子商務網路安全。第三,做好網路安全方面的執法與立法工作。注重立法進程,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完善保障體系。另外,積極汲取經驗,修改現有的法律體系。第四,強化隱私安全設施建設。建立公開密鑰基礎設施,健全應急處理基礎設備。另外,建立檢測評估標准,就能夠為保證網路隱私安全奠定基礎條件[3]。

4、結語

總而言之,解決網路安全問題、促進網路安全技術發展對於電子商務健康安全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因此,要應用科學合理的網路安全技術,從而推動電子商務更好更快地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唐承輝.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探究[J].信息通信,2013(3):79.

[2]陳進強,黃繼梅.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J].信息與電腦:理論版,2015(21):82—83.

[3]高楊.計算機網路安全技術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J].福建質量管理,20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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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論文

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論文

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論文,在個人成長的多個環節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的科學研究能力,網路安全問題一直都被放在檯面上說的,因為事情嚴重性高,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關於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論文 的相關內容。

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論文1

1、網路受害

由於目前網路管理還不成熟,以及大學生自身心理特點,某些大學生在這個「虛擬存在」的世界裡無奈地成了網路的受害者。根據調查,大學生網路受害主要有:

①網路交易受害。出於網購的便利和對時尚的追求,絕大多數大學生喜歡通過互聯網購物。但由於缺乏網路安全意識和網購經驗,多數大學生很難識別網上虛假信息,上當受騙。

②網路交友受害。隨著網路交流軟體的豐富和大學生人際交往的增多,網路交流逐漸變得平常、隨意。加之網路交流具有隱蔽性,部分大學生在網路交友的過程中受到嚴重的傷害。

③遭受網路「高手」攻擊。作為近幾十年才興起的新事物,互聯網系統還處在逐步完善之中。大學生在使用網路的過程中遭受網路病毒的攻擊,導致系統崩潰及重要資料丟失屢見不鮮。

2、網路上癮症

近年來,出現了描述沉迷於網路的醫學新名詞——「網路上癮症」,可見網路成癮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它主要表現為網路關系成癮、網路信息成癮和游戲成癮。患有「網路上癮症」的大學生,其共有特徵是與現實人存在溝通困難、人情淡薄、缺乏意識以及心情壓抑等。游戲成癮更是大學生,特別是男生的普遍現象。首先,網路游戲作為大學生的一種娛樂方式,對調節大學生緊張的學習壓力是可取的,但由於一些網路游戲本身有持續性和無限性就使得學生們不得不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一些自控能力差的同學則容易陷進去,最終靠游戲來宣洩對現實的不滿,游戲成為他們唯一的精神寄託。

3、網路犯罪

網路是虛擬的`,網路的隱蔽性和不真實性讓網路犯罪成為可能。大學生是高智商團體,對新事物接受快、思維敏捷、創造慾望強烈,但心理發育不健全、社會責任感還不強、受刺激時容易隨心所欲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也許初衷並不壞但他們沒有意識到這種不負責的言論可能在不正確的引導下對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

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論文2

在充分享受網路便利的同時,網路也給大學生帶來了各種影響。其中,既有積極健康向上的影響,也存在著各種不利的影響,使我們大學生面臨較為嚴峻的挑戰。影響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的因素有以下主要原因:

1、大學生網路安全意識薄弱

大學生自身心理弱點是大學生網路安全存在問題的主觀原因。由於安全意識薄弱,有些大學生使用網路容易受到影響,成為網路受害者。大學時期屬於人生觀念形成重要時期,由於大學生們缺乏生活經驗,容易陷入主觀境地,因此必須對他們進行規范指導,並讓其形成自覺的安全意識。

2、對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網路成了大學生的生活必需品,因此網路安全教育也應該納入到學校的教學計劃中。但目前高校的教學計劃主要集中於網路的使用上,在網路安全教育上沒有教材和教學規劃,教學制度也不健全,在高校中沒有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在法律、道德和安全防範等方面缺乏教育,網路安全教育體系還沒有形成。

3、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存在教學缺失

雖然目前各高校都有對網路基礎知識的教育,但主要集中在網路使用、信息獲取、資源共享等方面,教育主管部門沒用意識到網路安全遭到破壞所造成的後果,對大學生安全教育還遠遠落後於時代的需要。據研究發現,大學生普遍感覺缺乏網路安全知識,也有較強的接受網路安全教育的願望,但由於各方對於安全教育重視不夠,活動開展少,導致大學生普遍缺乏在網路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意識。

4、對網路安全教育的針對性不強

據調查,網路危險行為與學生的自身狀況及學校環境有關,所以在高校網路安全教育中必須具有針對性,但目前的高校網路教育強調的是計算機基礎知識的普及,沒有認識到學生的主體性需要,缺乏專門的網路安全教育。在調查中,62.78%的大學生認為自己缺乏網路安全教育,81.01%的大學生認為網路安全教育是有必要的,但高校現在並沒有系統的網路安全教育,對網路安全知識的普及也做得不到位,只是抽象地介紹網路病毒的相關知識,沒有介紹病毒的防治和處理,沒有讓學生形成良好的網路安全防範技能,沒有介紹網路安全相關法規和管理制度,沒有讓學生形成良好的網路安全意識並進而形成應對日益復雜的網路。

大學生網路安全教育論文3

一、遠程教育網路遭到惡意性程序攻擊

遠程教育網路遭到的攻擊主要分為下列幾種情況:一是拒絕服務攻擊DOS。這一情況的產生主要是由於攻擊使得一方用戶可用資源嚴重缺乏,造成系統資源可用性的降低,從而降低遠程教育系統的服務能力;二是邏輯炸彈。即通過攻擊,使遠程教育系統本來的資源被其他特殊功能服務所替代;三是特洛伊木馬。這一攻擊指系統被執行了超越規定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四、計算機病毒和蠕蟲。即計算機受到病毒感染,使得自身程序被惡意篡改,從而使其他程序受到感染,最終導致網路通信功能受損和遠程教育系統的癱瘓。

二、遠程成人教育系統網路安全策略

(一)建立專用的虛擬網路。專用的虛擬網路以安全性能較低的網路為信息媒介,並通過身份認證和加密,以及隧道技術等方式來建立專門的有針對性的網路。通過這個網路學習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通常,網路防火牆所附帶的專用虛擬模塊可以實現虛擬網路專用,從而保證了虛擬專用網的安全性能。

(二)數字加密方式。為了防止信息被非授權用戶竊聽,以及惡意軟體的攻擊,在數據傳輸時可以使用數字加密技術。數字加密技術在遠程教育系統中通過硬體加密和軟體加密來實現。硬體加密具有實現方便和兼容性好的特點,但也存在相應的缺點,例如密鑰管理復雜,而軟體加密由於是在計算機內部進行,從而使攻擊者更容易採取程序跟蹤等方式對遠程教育系統的網路進行攻擊。

三、遠程成人教育系統伺服器安全策略

(一)安全的遠程教育操作系統。Windows操作系統在成人教育的遠程教育系統中佔大多數,而這一系統存在多種安全漏洞。因此,要定期進行補丁下載,如果寬頻速度受限,則可以通過相關程序設定來更新補丁,從而保障伺服器的安全與正常使用。

(二)負載均衡技術。負載均衡技術可以平衡伺服器群中的所有伺服器,並通過實時數據的反應,均衡伺服器之間的工作分配,使得伺服器達到最佳的性能並且實現伺服器的智能管理,從而保證了遠程教育系統的可靠性。

四、遠程成人教育系統訪問控制策略

遠程教育網路的訪問控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第一,控制外部不知名用戶通過網路服務對主機的訪問;第二,控制內部人員對遠程教育系統網路的訪問。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設置伺服器程序來進行限制,比如限制來訪者的IP地址或只允許部分用戶訪問主機,堅決拒絕惡意用戶的訪問。而第二種情況,可以設置用戶的身份認證控制,核實訪問者的身份是否符合設備或進程所聲明的條件,構成網路安全訪問的第一道防線。通常,會設置相關口令對訪問者身份進行核實。在此情況下,非授權的用戶就不能夠使用賬戶。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為其主要方式是明文傳輸或者靜態方式,所以會發生對字典的攻擊,網路被竊聽,信息機密被泄露等情況,為此,必須對口令設置等相關程序進行更新或改進。

⑹ 網路安全法擬做出四部分修改,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網路安全法擬做出四部分修改,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信息值得關註: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網路運營者有什麼影響

2016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正式生效,引發外媒關注。據塔斯社5月31日報道,這部法律涉及逾7億中國網民的權益,明確了網路運營者應承擔的義務,以及保障網路安全的主要原則及措施等。該法第一章說,制定此法意在「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報道稱,根據該法規定,針對個人信息,該法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該法表示,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另據《華爾街日報》網站5月31日報道,中國的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生效,一些外國科技企業對新法將如何影響其運營感到困惑。報道稱,這部法律要求對提供給中國政府和中國核心產業的技術產品進行安全審查。一些外企稱,這部法律的涉及面之廣足以讓中國當局擁有限制某個產品或某項服務的能力,因此可能會使中國企業擁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歐華律師事務所說,在此前數周,中國已經引入了一些新規,比如對違反或無視數據保護相關法律的實行刑事處罰,以及要求企業在中國使用儲存在用戶本地終端上的數據前先徵得同意。報道稱,一些在華企業說,它們並不十分清楚應當如何實施這部法律。針對外界質疑,據新加坡《聯合早報》網站6月1日報道,中國網信官員5月31日表示,制定和實施網路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網信官員解釋說,網路安全法關於數據境內留存和出境評估的規定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路運營者的要求;上述數據只限於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重要數據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對於確需出境的數據,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個人信息可以出境。報道稱,對於中國《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法(試行)》會不會給境外企業帶來不公平待遇,形成事實上的技術壁壘,網信官員表示,安全審查沒有國別差異,審查不會歧視國外技術和產品,不會限制國外產品進入中國市場。針對外界擔憂,新規會侵害個人隱私,妨礙網上言論自由,網信官員回應稱,對這條規定有兩點理解:一是針對的是用戶公開發布的信息,而不是個人通信信息,不會損害個人隱私;二是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信息,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問題。報道稱,關於網路安全法還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源於境外的非法信息的傳播。外界認為,這一要求其實意味著嚴格管控國外網站,限制信息跨境流動。網信官員對此強硬表示,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違法信息在境內傳播,是國家網路空間主權的體現。5月7日,江西現代職業技術學院師生在「青少年網路安全戰車」上參與互動游戲,學習了解網路信息安全知識。

⑻ 求一篇5000字左右的法學專業畢業論文。

探析從民事處分權視角看民事再審程序
論文關鍵詞:處分權當事人再審程序

論文摘要: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我僅從民事處分權的視角將再審程序一分為二,論述它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

民事再審程序(以下簡稱再審程序),是指對於已經作出確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又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1]。再審程序在設置上既要考慮維護終局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又要考慮通過糾錯來實現法的正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賦予當事人對生效的錯誤裁判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直接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對申請再審的規定過於簡單,使申請再審沒有形成規范意義上的訴;二是法定再審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國再審制度中應確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處分權。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與制約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訴訟程序是否啟動應該由當事人決定,在實踐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但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有三方: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在實踐中多由法院、檢察院啟動,當事人的處分權形同虛設。但從本質上看,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的規定就是體現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使申請再審得不到及時回應的現象得以緩解,使當事人的程序參與程度有所改觀。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而必須依賴於法院決定再審,而法院卻往往對再審申請採取行政化、職權化的單方面審查方式,缺乏規范性、公正性,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參與度低,而且過程繁瑣復雜、周期漫長、效率低下,從而導致結果上不能及時保障當事人權利,過程上招致當事人不滿,紛紛尋求檢察院抗訴和人大、黨政領導監督。
2.規定再審的法定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原因,例如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13項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規范了再審事由,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疏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從而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
3.明確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該條修改後明確了在兩年以後如果發現現行規定的特殊事項,可不受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的這個期間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特定事項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即可。這在無形中擴大了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期間,使得當事人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審程序對民事處分權的制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最典型的例子如雙方串通侵吞國有資產,從表面上看是雙方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實質上卻是對處分權的曲解和濫用。由於審判權具有被動性、消極性的特徵,對於濫用處分權的行為有時難以行使監督權,而檢察權卻由於具有主動性、積極性的特徵,彌補了審判權的這一不足,從而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能夠更好地得到貫徹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指導思想來設計再審程序的。這種立法指導思想的積極意義在於,它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充分體現了實體公正,尤其強調了個案的實體公正,目的是為了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的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得到徹底的糾正。但是這個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運用到民事訴訟程序上去,並不是絕對正確可行的。從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認為有錯誤,就可以依職權強制啟動再審程序而無需經過當事人同意。可見,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此受到了再審程序的制約,無法自由行使。
實踐中一般將處分權的范圍理解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處分權受到明顯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於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的,當事人無權撤回再審申請。因為無論是檢察院抗訴再審還是法院依職權再審,都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處分權引起的再審,而是基於法院或檢察院的職權引起的再審。依職權再審是司法機關主動糾正裁判錯誤,貫徹有錯必糾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處分權被司法機關的職權所掩蓋,當事人此時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再審程序參與權和再審訴訟實體權利處分權。當事人只在再審程序中對實體問題有處分權,對再審程序沒有程序處分權,不能選擇以撤回再審申請的方式結案。
2.當事人除了受到訴訟程序審理范圍的限制外,還要受到請求權本身的性質所制約。人身關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因為這樣就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只能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不能對婚姻關系進行再審。
二、再審程序中保障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新建構
(一)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法院可主動啟動再審,這種規定在實踐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首先,這不符合訴審分離原則。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啟訴訟程序。目前審判方式改革的趨勢是淡化法官職權主義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預訴訟的職權,強調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訴訟結構的平等對抗原則。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明顯與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訴自審」的尷尬局面;其次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為程序主體地位的要求。申請再審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途徑,是否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發動再審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來決定。
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應當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始。這不僅是民事案件的性質所決定的,而且是訴訟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只有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才能維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會形象。若法院採取主動的行為,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中出現的和潛在的的糾紛,勢必使自己捲入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之中而難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院可以對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訴。民事抗訴制度的設計從出發點來講無疑是好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而設計,但檢察監督權的行使不能毫無制約,否則會助長另一種權力的濫用。檢察機關以國家公權力對已生效的裁判進行抗訴,無疑是在代表國家支持一方當事人,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破壞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使當事人在尋求公權力救濟時的力量對比失衡,與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抗訴權的目的和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實踐表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大多源於當事人的申請,很少由檢察院自行發現而抗訴的。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抗訴與當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這樣就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規定。所以應該限制檢察院僅對生效裁判結果危及到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於履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等可提起抗訴,以免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和對法院審判權的不當干預。
(三)彌補再審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否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將發現的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因為通過對新證據進行再審重新確定案件事實,無疑符合客觀真實與實體正義的基本要求,但無限制地承認新證據並作為再審事由,勢必給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沖擊。
對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否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可以再審;也不能凡是以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都不得再審。前者明顯不利於維護判決的權威性,也有違訴訟經濟的原則,容易導致當事人纏訟;後者則忽視了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些狀況,例如重要證據為他人佔有或對方佔有而無法獲得等客觀情況。
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立法對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在種類或適用條件上均附加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如德國、法國和義大利將新證據限定為特定的書證或證書。同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美國對作為再審事由的新證據則強調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即在原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是否已盡注意。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應有借鑒,應當對新證據的范圍加以限制,以顯現再審程序的嚴肅性,避免啟動再審程序過於隨意。
三 、結語
在訴訟制度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作用使當事人具備了與法院審判權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貫徹當事人處分原則,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民事糾紛得到公正解決,體現民事訴訟的正義性。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應尊重民事處分權,在貫徹落實民事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將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總體上看,再審程序注重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有待加強和完善,以便於更好地執行再審程序。

參考文獻:
[1]常怡.民事訴訟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8.
[2]王亞新.法律程序運作的實證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
[3]張衛平.民事再審:基礎置換與制度重建[J].中國法學,2003,(1).
[4]張衛平.訴訟構架與程式:民事訴訟的法理分析[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
[5]邵明.民事訴訟法理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⑼ 網路安全法的意義包括哪些

《網路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構建我國首部網路空間管轄基本法。
作為國家實施網路空間管轄的第一部法律,《網路安全法》屬於國家基本法律,是網路安全法制體系的重要基礎。這部基本法規范了網路空間多元主體的責任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命運共同體」。具體包括,規定網路信息安全法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規范網路社會中不同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及其地位;建立網站身份認證制度,實施後台實名;建立網路信息保密制度,保護網路主體的隱私權;建立行政機關對網路信息安全的監管程序和制度,規定對網路信息安全犯罪的懲治和打擊;以及規定具體的訴訟救濟程序等等。
此次《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從根本上填補了我國綜合性網路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網路信息安全法和專門法律的三大空白。該法的推出走進了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總目標,走進了《國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進了網路強國的快車道,走進了大數據的新天地,走進了為人民謀福祉的總布局。

三是服務於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
現如今,網路空間逐步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展開競爭和戰略博弈的新領域。我國作為一個擁有大量網民並正在持續發展中的國家,不斷感受到來自現存霸主美國的戰略壓力。這決定了網路空間成為我國國家利益的新邊疆;確立網路空間行為准則和模式成為我國的當務之急。現代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國家行為的規制由法律來決定。而即將出台的《網路安全法》中明確提出了有關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安全規劃等問題的法律要求。這有助於實現推進中國在國家網路安全領域明晰戰略意圖,確立清晰目標,釐清行為准則,不僅能夠提升我國保障自身網路安全的能力,還有助於推進與其他國家和行為體就網路安全問題展開有效的戰略博弈。

四是在網路空間領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精神。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也為網路空間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國,正蹄疾步穩地落到實處,融入到國家行政、社會治理與公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與已經相對成熟的領域和行業相比,互聯網領域可以稱得上是蠻荒之地,因為互聯網的飛速發展才短短二十年左右,許多監管、治理手段都是後知後覺地根據問題進行後期的補充。但此次《網路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礙,撥雲見日,高舉依法治國大旗,開啟依法治網的嶄新局面,成為依法治國頂層設計下一項共建共享的路徑實踐。依法治網成為我國網路空間治理的主線和引領,以法治謀求網治的長治久安。《網路安全法》還考慮到網路的開放性和互聯性,加強法治工作的國際合作協調,讓人類共同面臨的網路犯罪無處遁形,通過科學有效、詳細的法律進行懲罰和約束,達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為網路參與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則和依據。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網路安全法》為各方參與互聯網上的行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則,所有參與者都要按照《網路安全法》的要求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同樣所有網路行為主體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國家管理、公民個人參與、機構在網上的參與、電子商務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網路安全法》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有了明確的規定,將現行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成為了法律,強化了安全審查制度。通過這些規定,使得所有網路行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為個人利益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是助力網路空間治理,護航「互聯網+」。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名符其實的網路大國。截至2016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7.10億。但現實的網路環境十分堪憂,網路詐騙層出不窮、網路入侵比比皆是、個人隱私肆意泄露。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5)》,63.4%的網民通話記錄、網上購物記錄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網民個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因個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等導致的總體損失約805億元。但此前其他關於網路信息安全的規定,大多分散在眾多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因此無法形成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體系。《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將成為新的起點和轉折點,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進入正軌,網路暴力、網路謠言、網路欺詐等「毒瘤」生存的空間將被大大擠壓,而「四有」中國好網民從道德自覺走向法律規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網路空間的治理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將得到大幅度提升,營造出良好和諧的互聯網環境,更為「互聯網+」的長遠發展保駕護航。市場經濟本質是信用經濟,其精髓在於開放的市場+完善的法律,從這種意義上講,「互聯網+」必須帶上「安全」才能飛向長遠。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1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公開徵求《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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