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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考核佔比要求

發布時間:2022-11-17 09:35:05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② 信息化項目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

新建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高度重視網路安全管理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領導和規劃設計,依法依規落實人員、經費投入、安全保護措施建設等重大問題,保證信息系統建設時安全保護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步使用。

第二十九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業務交流,嚴格執行網路安全繼續教育制度,鼓勵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持證上崗。通過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及比武競賽的方式,發現選拔網路安全人才,建立人才庫,建立健全人才發現、培養、選拔和使用機制,為做好網路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十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保障開展網路安全等級測評、風險評估、攻防演練競賽、安全建設整改、安全保護平台建設、密碼保障系統建設、運維、教育培訓等經費投入。新建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


第三十一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進一步完善網路安全考核評價制度,明確考核指標,組織開展考核。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將考核與績效掛鉤。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④ 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區域網的構建

網路安全概述

網路安全的定義

什麼計算機網路安全,盡管現在這個詞很火,但是真正對它有個正確認識的人並不多。事實上要正確定義計算機網路安全並不容易,困難在於要形成一個足夠去全面而有效的定義。通常的感覺下,安全就是"避免冒險和危險"。在計算機科學中,安全就是防止:

未授權的使用者訪問信息

未授權而試圖破壞或更改信息

這可以重述為"安全就是一個系統保護信息和系統資源相應的機密性和完整性的能力"。注意第二個定義的范圍包括系統資源,即CPU、硬碟、程序以及其他信息。

在電信行業中,網路安全的含義包括:關鍵設備的可靠性;網路結構、路由的安全性;具有網路監控、分析和自動響應的功能;確保網路安全相關的參數正常;能夠保護電信網路的公開伺服器(如撥號接入伺服器等)以及網路數據的安全性等各個方面。其關鍵是在滿足電信網路要求,不影響網路效率的同時保障其安全性。

電信行業的具體網路應用(結合典型案例)

電信整個網路在技術上定位為以光纖為主要傳輸介質,以IP為主要通信協議。所以我們在選用安防產品時必須要達到電信網路的要求。如防火牆必須滿足各種路由協議,QOS的保證、MPLS技術的實現、速率的要求、冗餘等多種要求。這些都是電信運營商應該首先考慮的問題。電信網路是提供信道的,所以IP優化尤其重要,至少包括包括如下幾個要素:

網路結構的IP優化。網路體系結構以IP為設計基礎,體現在網路層的層次化體系結構,可以減少對傳統傳輸體系的依賴。

IP路由協議的優化。

IP包轉發的優化。適合大型、高速寬頻網路和下一代網際網路的特徵,提供高速路由查找和包轉發機制。

帶寬優化。在合理的QoS控制下,最大限度的利用光纖的帶寬。

穩定性優化。最大限度的利用光傳輸在故障恢復方面快速切換的能力,快速恢復網路連接,避免路由表顫動引起的整網震盪,提供符合高速寬頻網路要求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從骨幹層網路承載能力,可靠性,QoS,擴展性,網路互聯,通信協議,網管,安全,多業務支持等方面論述某省移動互聯網工程的技術要求。

骨幹層網路承載能力

骨幹網採用的高端骨幹路由器設備可提供155M POS埠。進一步,支持密集波分復用(DWDM)技術以提供更高的帶寬。網路核心與信息匯聚點的連接速率為155M連接速率,連接全部為光纖連接。

骨幹網設備的無阻塞交換容量具備足夠的能力滿足高速埠之間的無丟包線速交換。骨幹網設備的交換模塊或介面模塊應提供足夠的緩存和擁塞控制機制,避免前向擁塞時的丟包。

可靠性和自愈能力

包括鏈路冗餘、模塊冗餘、設備冗餘、路由冗餘等要求。對某省移動互聯網工程這樣的運營級寬頻IP骨幹網路來說,考慮網路的可靠性及自愈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鏈路冗餘。在骨幹設備之間具備可靠的線路冗餘方式。建議採用負載均衡的冗餘方式,即通常情況下兩條連接均提供數據傳輸,並互為備份。充分體現採用光纖技術的優越性,不會引起業務的瞬間質量惡化,更不會引起業務的中斷。

模塊冗餘。骨幹設備的所有模塊和環境部件應具備1+1或1:N熱備份的功能,切換時間小於3秒。所有模塊具備熱插拔的功能。系統具備99.999%以上的可用性。

設備冗餘。提供由兩台或兩台以上設備組成一個虛擬設備的能力。當其中一個設備因故障停止工作時,另一台設備自動接替其工作,並且不引起其他節點的路由表重新計算,從而提高網路的穩定性。切換時間小於3秒,以保證大部分IP應用不會出現超時錯誤。

路由冗餘。網路的結構設計應提供足夠的路由冗餘功能,在上述冗餘特性仍不能解決問題,數據流應能尋找其他路徑到達目的地址。在一個足夠復雜的網路環境中,網路連接發生變化時,路由表的收斂時間應小於30秒。

擁塞控制與服務質量保障

擁塞控制和服務質量保障(QoS)是公眾服務網的重要品質。由於接入方式、接入速率、應用方式、數據性質的豐富多樣,網路的數據流量突發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網路對擁塞的控制和對不同性質數據流的不同處理是十分重要的。

業務分類。網路設備應支持6~8種業務分類(CoS)。當用戶終端不提供業務分類信息時,網路設備應根據用戶所在網段、應用類型、流量大小等自動對業務進行分類。

接入速率控制。接入本網路的業務應遵守其接入速率承諾。超過承諾速率的數據將被丟棄或標以最低的優先順序。

隊列機制。具有先進的隊列機制進行擁塞控制,對不同等級的業務進行不同的處理,包括時延的不同和丟包率的不同。

先期擁塞控制。當網路出現真正的擁塞時,瞬間大量的丟包會引起大量TCP數據同時重發,加劇網路擁塞的程度並引起網路的不穩定。網路設備應具備先進的技術,在網路出現擁塞前就自動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先期擁塞控制,避免瞬間大量的丟包現象。

資源預留。對非常重要的特殊應用,應可以採用保留帶寬資源的方式保證其QoS。

埠密度擴展。設備的埠密度應能滿足網路擴容時設備間互聯的需要。

網路的擴展能力

網路的擴展能力包括設備交換容量的擴展能力、埠密度的擴展能力、骨幹帶寬的擴展,以及網路規模的擴展能力。

交換容量擴展。交換容量應具備在現有基礎上繼續擴充多容量的能力,以適應數據類業務急速膨脹的現實。

骨幹帶寬擴展。骨幹帶寬應具備高的帶寬擴展能力,以適應數據類業務急速膨脹的現實。

網路規模擴展。網路體系、路由協議的規劃和設備的CPU路由處理能力,應能滿足本網路覆蓋某省移動整個地區的需求。

與其他網路的互聯

保證與中國移動互聯網,INTERNET國內國際出口的無縫連接。

通信協議的支持

以支持TCP/IP協議為主,兼支持IPX、DECNET、APPLE-TALK等協議。提供服務營運級別的網路通信軟體和網際操作系統。

支持RIP、RIPv2、OSPF、IGRP、EIGRP、ISIS等路由協議。根據本網規模的需求,必須支持OSPF路由協議。然而,由於OSPF協議非常耗費CPU和內存,而本網路未來十分龐大復雜,必須採取合理的區域劃分和路由規劃(例如網址匯總等)來保證網路的穩定性。

支持BGP4等標準的域間路由協議,保證與其他IP網路的可靠互聯。

支持MPLS標准,便於利用MPLS開展增值業務,如VPN、TE流量工程等。

網路管理與安全體系

支持整個網路系統各種網路設備的統一網路管理。

支持故障管理、記帳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安全管理五功能。

支持系統級的管理,包括系統分析、系統規劃等;支持基於策略的管理,對策略的修改能夠立即反應到所有相關設備中。

網路設備支持多級管理許可權,支持RADIUS、TACACS+等認證機制。

對網管、認證計費等網段保證足夠的安全性。

IP增值業務的支持

技術的發展和大量用戶應用需求將誘發大量的在IP網路基礎上的新業務。因此,運營商需要一個簡單、集成化的業務平台以快速生成業務。MPLS技術正是這種便於電信運營商大規模地快速開展業務的手段。

傳送時延

帶寬成本的下降使得當今新型電信服務商在進行其網路規劃時,會以系統容量作為其主要考慮的要素。但是,有一點需要提起注意的是,IP技術本身是面向非連接的技術,其最主要的特點是,在突發狀態下易於出現擁塞,因此,即使在高帶寬的網路中,也要充分考慮端到端的網路傳送時延對於那些對時延敏感的業務的影響,如根據ITU-T的標准端到端的VoIP應用要求時延小於150ms。對於應用型實際運營網路,尤其當網路負荷增大時,如何確保時延要求更為至關重要,要確保這一點的關鍵在於採用設備對於延遲的控制能力,即其延遲能力在小負荷和大量超負荷時延遲是否都控制在敏感業務的可忍受范圍內。

RAS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Serviceability)

RAS是運營級網路必須考慮的問題,如何提供具有99.999%的業務可用性的網路是網路規劃和設計的主要考慮。在進行網路可靠性設計時,關鍵點在於網路中不能因出現單點故障而引起全網癱瘓,特別在對於象某省移動這些的全省骨幹網而言更是如此。為此,必須從單節點設備和端到端設備提供整體解決方案。Cisco7500系列路由器具有最大的單節點可靠性,包括電源冗餘備份,控制板備份,交換矩陣備份,風扇的合理設計等功能;整體上,Cisco通過提供MPLSFRR和MPLS流量工程技術,可以保證通道級的快速保護切換,從而最大程度的保證了端到端的業務可用性。

虛擬專用網(VPN)

虛擬專用網是目前獲得廣泛應用,也是目前運營商獲得利潤的一種主要方式。除了原有的基於隧道技術,如IPSec、L2TP等來構造VPN之外,Cisco還利用新型的基於標準的MPLSVPN來構造Intrane和Extranet,並可以通過MPLSVPN技術提供Carrier'sCarrier服務。這從網路的可擴展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開拓了一條新的途徑;同時,極大地簡化了網路運營程序,從而極大地降低了運營費用。另外,採用Cisco跨多個AS及多個域內協議域的技術可使某省移動可隨著其網路的不斷增長擴展其MPLSVPN業務的實施,並可與其他運營商合作實現更廣闊的業務能力。

服務質量保證

通常的Internet排隊機制如:CustomerQueue,PriorityQueue,CBWFQ,WRR,WRED等技術不能完全滿足對時延敏感業務所要求的端到端時延指標。為此,選用MDRR/WRED技術,可以為對時延敏感業務生成單獨的優先順序隊列,保證時延要求;同時還專門對基於Multicast的應用提供了專門的隊列支持,從而從真正意義上向網上實時多媒體應用邁進一步。

根據以上對電信行業的典型應用的分析,我們認為,以上各條都是運營商最關心的問題,我們在給他們做網路安全解決方案時必須要考慮到是否滿足以上要求,不影響電信網路的正常使用,可以看到電信網路對網路安全產品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網路安全風險分析

瞄準網路存在的安全漏洞,黑客們所製造的各類新型的風險將會不斷產生,這些風險由多種因素引起,與網路系統結構和系統的應用等因素密切相關。下面從物理安全、網路安全、系統安全、應用安全及管理安全進行分類描述:

1、物理安全風險分析

我們認為網路物理安全是整個網路系統安全的前提。物理安全的風險主要有:

地震、水災、火災等環境事故造成整個系統毀滅

電源故障造成設備斷電以至操作系統引導失敗或資料庫信息丟失

電磁輻射可能造成數據信息被竊取或偷閱

不能保證幾個不同機密程度網路的物理隔離

2、網路安全風險分析

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間如果在沒有採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內部網路容易遭到來自外網的攻擊。包括來自internet上的風險和下級單位的風險。

內部局網不同部門或用戶之間如果沒有採用相應一些訪問控制,也可能造成信息泄漏或非法攻擊。據調查統計,已發生的網路安全事件中,70%的攻擊是來自內部。因此內部網的安全風險更嚴重。內部員工對自身企業網路結構、應用比較熟悉,自已攻擊或泄露重要信息內外勾結,都將可能成為導致系統受攻擊的最致命安全威脅。

3、系統的安全風險分析

所謂系統安全通常是指網路操作系統、應用系統的安全。目前的操作系統或應用系統無論是Windows還是其它任何商用UNIX操作系統以及其它廠商開發的應用系統,其開發廠商必然有其Back-Door。而且系統本身必定存在安全漏洞。這些"後門"或安全漏洞都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因此應正確估價自己的網路風險並根據自己的網路風險大小作出相應的安全解決方案。

4、應用的安全風險分析

應用系統的安全涉及很多方面。應用系統是動態的、不斷變化的。應用的安全性也是動態的。比如新增了一個新的應用程序,肯定會出現新的安全漏洞,必須在安全策略上做一些調整,不斷完善。

4.1 公開伺服器應用

電信省中心負責全省的匯接、網路管理、業務管理和信息服務,所以設備較多包括全省用戶管理、計費伺服器、認證伺服器、安全伺服器、網管伺服器、DNS伺服器等公開伺服器對外網提供瀏覽、查錄、下載等服務。既然外部用戶可以正常訪問這些公開伺服器,如果沒有採取一些訪問控制,惡意入侵者就可能利用這些公開伺服器存在的安全漏洞(開放的其它協議、埠號等)控制這些伺服器,甚至利用公開伺服器網路作橋梁入侵到內部區域網,盜取或破壞重要信息。這些伺服器上記錄的數據都是非常重要的,完成計費、認證等功能,他們的安全性應得到100%的保證。

4.2 病毒傳播

網路是病毒傳播的最好、最快的途徑之一。病毒程序可以通過網上下載、電子郵件、使用盜版光碟或軟盤、人為投放等傳播途徑潛入內部網。網路中一旦有一台主機受病毒感染,則病毒程序就完全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迅速擴散,傳播到網路上的所有主機,有些病毒會在你的系統中自動打包一些文件自動從發件箱中發出。可能造成信息泄漏、文件丟失、機器死機等不安全因素。

4.3信息存儲

由於天災或其它意外事故,資料庫伺服器造到破壞,如果沒有採用相應的安全備份與恢復系統,則可能造成數據丟失後果,至少可能造成長時間的中斷服務。

4.4 管理的安全風險分析

管理是網路中安全最最重要的部分。責權不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都可能引起管理安全的風險。

比如一些員工或管理員隨便讓一些非本地員工甚至外來人員進入機房重地,或者員工有意無意泄漏他們所知道的一些重要信息,而管理上卻沒有相應制度來約束。當網路出現攻擊行為或網路受到其它一些安全威脅時(如內部人員的違規操作等),無法進行實時的檢測、監控、報告與預警。同時,當事故發生後,也無法提供黑客攻擊行為的追蹤線索及破案依據,即缺乏對網路的可控性與可審查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站點的訪問活動進行多層次的記錄,及時發現非法入侵行為。

建立全新網路安全機制,必須深刻理解網路並能提供直接的解決方案,因此,最可行的做法是管理制度和技術解決方案的結合。

安全需求分析

1、物理安全需求

針對重要信息可能通過電磁輻射或線路干擾等泄漏。需要對存放絕密信息的機房進行必要的設計,如構建屏蔽室。採用輻射干擾機,防止電磁輻射泄漏機密信息。對存有重要資料庫且有實時性服務要求的伺服器必須採用UPS不間斷穩壓電源,且資料庫伺服器採用雙機熱備份,數據遷移等方式保證資料庫伺服器實時對外部用戶提供服務並且能快速恢復。

2、系統安全需求

對於操作系統的安全防範可以採取如下策略:盡量採用安全性較高的網路操作系統並進行必要的安全配置、關閉一些起不常用卻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用、對一些關鍵文件(如UNIX下:/.rhost、etc/host、passwd、shadow、group等)使用許可權進行嚴格限制、加強口令字的使用、及時給系統打補丁、系統內部的相互調用不對外公開。

應用系統安全上,主要考慮身份鑒別和審計跟蹤記錄。這必須加強登錄過程的身份認證,通過設置復雜些的口令,確保用戶使用的合法性;其次應該嚴格限制登錄者的操作許可權,將其完成的操作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充分利用操作系統和應用系統本身的日誌功能,對用戶所訪問的信息做記錄,為事後審查提供依據。我們認為採用的入侵檢測系統可以對進出網路的所有訪問進行很好的監測、響應並作記錄。

3、防火牆需求

防火牆是網路安全最基本、最經濟、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防火牆可以實現內部、外部網或不同信任域網路之間的隔離,達到有效的控制對網路訪問的作用。

3.1省中心與各下級機構的隔離與訪問控制

防火牆可以做到網路間的單向訪問需求,過濾一些不安全服務;

防火牆可以針對協議、埠號、時間、流量等條件實現安全的訪問控制。

防火牆具有很強的記錄日誌的功能,可以對您所要求的策略來記錄所有不安全的訪問行為。

3.2公開伺服器與內部其它子網的隔離與訪問控制

利用防火牆可以做到單向訪問控制的功能,僅允許內部網用戶及合法外部用戶可以通過防火牆來訪問公開伺服器,而公開伺服器不可以主動發起對內部網路的訪問,這樣,假如公開伺服器造受攻擊,內部網由於有防火牆的保護,依然是安全的。

4、加密需求

目前,網路運營商所開展的VPN業務類型一般有以下三種:

1.撥號VPN業務(VPDN)2.專線VPN業務3.MPLS的VPN業務

移動互連網路VPN業務應能為用戶提供撥號VPN、專線VPN服務,並應考慮MPLSVPN業務的支持與實現。

VPN業務一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業務承載網路(2)業務管理中心(3)接入系統(4)用戶系統

我們認為實現電信級的加密傳輸功能用支持VPN的路由設備實現是現階段最可行的辦法。

5、安全評估系統需求

網路系統存在安全漏洞(如安全配置不嚴密等)、操作系統安全漏洞等是黑客等入侵者攻擊屢屢得手的重要因素。並且,隨著網路的升級或新增應用服務,網路或許會出現新的安全漏洞。因此必需配備網路安全掃描系統和系統安全掃描系統檢測網路中存在的安全漏洞,並且要經常使用,對掃描結果進行分析審計,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填補系統漏洞,對網路設備等存在的不安全配置重新進行安全配置。

6、入侵檢測系統需求

在許多人看來,有了防火牆,網路就安全了,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防火牆是實現網路安全最基本、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之一。防火牆可以對所有的訪問進行嚴格控制(允許、禁止、報警)。但它是靜態的,而網路安全是動態的、整體的,黑客的攻擊方法有無數,防火牆不是萬能的,不可能完全防止這些有意或無意的攻擊。必須配備入侵檢測系統,對透過防火牆的攻擊進行檢測並做相應反應(記錄、報警、阻斷)。入侵檢測系統和防火牆配合使用,這樣可以實現多重防護,構成一個整體的、完善的網路安全保護系統。

7、防病毒系統需求

針對防病毒危害性極大並且傳播極為迅速,必須配備從伺服器到單機的整套防病毒軟體,防止病毒入侵主機並擴散到全網,實現全網的病毒安全防護。並且由於新病毒的出現比較快,所以要求防病毒系統的病毒代碼庫的更新周期必須比較短。

8、數據備份系統

安全不是絕對的,沒有哪種產品的可以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但我們的許多數據需要絕對的保護。最安全的、最保險的方法是對重要數據信息進行安全備份,通過網路備份與災難恢復系統進行定時自動備份數據信息到本地或遠程的磁帶上,並把磁帶與機房隔離保存於安全位置。如果遇到系統來重受損時,可以利用災難恢復系統進行快速恢復。

9、安全管理體制需求

安全體系的建立和維護需要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很高的安全意識來保障。安全意識可以通過安全常識培訓來提高,行為的約束只能通過嚴格的管理體制,並利用法律手段來實現。因些必須在電信部門系統內根據自身的應用與安全需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按執行,並通過安全知識及法律常識的培訓,加強整體員工的自身安全意識及防範外部入侵的安全技術。

安全目標

通過以上對網路安全風險分析及需求分析,再根據需求配備相應安全設備,採用上述方案,我們認為一個電信網路應該達到如下的安全目標:

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網路安全與網路管理策略並加強培訓,提高整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及反黑技術。

利用防火牆實現內外網或不信任域之間的隔離與訪問控制並作日誌;

通過防火牆的一次性口令認證機制,實現遠程用戶對內部網訪問的細粒度訪問控制;

通過入侵檢測系統全面監視進出網路的所有訪問行為,及時發現和拒絕不安全的操作和黑客攻擊行為並對攻擊行為作日誌;

通過網路及系統的安全掃描系統檢測網路安全漏洞,減少可能被黑客利用的不安全因素;

利用全網的防病毒系統軟體,保證網路和主機不被病毒的侵害;

備份與災難恢復---強化系統備份,實現系統快速恢復;

通過安全服務提高整個網路系統的安全性。

⑤ 網路安全法解讀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⑥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出台,有哪些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各醫療衛生機構網路及數據安全管理基本原則、管理分工、執行標准、監督及處罰要求,體現了統籌安全與發展的總體平衡,與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規一脈相承,為醫療衛生機構指明了網路安全管理的總方向。
網路安全管理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成立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鼓勵三級醫院探索態勢感知平台建設,並建立應急處置機制。每年應按要求開展安全自查,另外在人員管理、新技術安全、密碼管理、報廢管理方面提出對應的要求。
數據安全管理方面,應建立數據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規范。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數據收集、存儲、傳輸、處理、使用、交換、銷毀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
監督管理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主管監管機構監督管理,應及時整改有關主管監管機構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漏洞和隱患等問題。發生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主管監管部門報告,為監管部門開展偵查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管理保障方面,各醫療衛生機構應高度重視網路安全管理工作,為做好網路安全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經費保障(新建信息化項目的網路安全預算不低於項目總預算的5%),並進一步完善網路安全考核評價制度,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將考核與績效掛鉤。

⑦ 天津市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促進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健康發展,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是指向社會提供計算機信息服務、網路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的主管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檢查向社會提供計算機信息服務、網路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及有關用戶,落實安全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保護措施,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計算機住處網路製作、復制、傳播和查閱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允許,進入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公共計算機住處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計算機住處網路安全的。
前款所稱未經允許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及當事人的約定,擅自或者超越許可權進入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網路數據等情形。第六條在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上從事接入服務、信息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技術保護措施;
(三)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
(四)提供互動式信息服務的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應當具有識別、確認用戶身份的功能並保存6個月以上的原始記錄;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始記錄是指有關信息或行為在網路上出現或者發生時,計算機記錄、存儲的時間、內容、來源及系統網路運行日誌、用戶使用日誌等所有相關數據。第七條提供公共計算機住處網路信息發布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發布信息的單位名稱和個人身份進行登記;
(二)對發布的信息內容按照本規定第四條進行審核;
(三)發現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後,刪除本網路中含有本規定第四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八條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網路服務的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人員。
公共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公安機關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第九條開辦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人員、營業場地等進行審核,並簽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意見書》。第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名稱、地點、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的安全管理軟體。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對上網人員的身份證件和上網情況進行登記。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6個月以內停機整頓,可以處警告或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經營活動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現自治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區網路安全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組織全覆蓋。

自治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強化網路安全監督管理,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加強網路安全人才培養,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自治區實行網路安全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或者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網路安全秩序。

按照確保網路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自治區實行網路安全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並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五條自治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統一指揮、協同配合、資源共享、高效處置的網路安全工作機制,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區網路安全規劃。

州(市、地)縣(市、區)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通信、公安、經信、保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在網路領域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六條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應當設置舉報平台,公示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運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第七條自治區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建立完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和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相銜接工作機制,經常性地開展網路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把網路安全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內容,增強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法治意識和網路安全意識。第二章網路安全保障與促進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制定促進網路安全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多語種等網路安全技術研發和高科技產品推廣,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開展網路安全技術創新,研究開發網路安全新技術、新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網路安全規劃,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機制,加大對網路安全技術防護、網路安全監測、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網路安全應急響應,以及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投入。第九條自治區督促網路運營者採用國家和行業標准,支持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條自治區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機制,完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提高網路安全風險預測和管控能力。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資規模較大、跨部門、跨行業、涉及國計民生的信息化項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組織進行論證評審。

各行業、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部門信息化項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組織進行論證評估。第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法定權利,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在進行網路建設、運營和服務時,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網路運營者應當確保網路安全經費投入,保障網路安全技術防護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人員培訓、安全測評等網路安全所需資金。第十三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身份認證和許可權管理;

(二)採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

(三)加強技術監控,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容災備份和加密認證等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⑨ 網路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1、所有接入網路的用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連網計算機從事危害城域網及校園網防火牆、路由器、交換機、伺服器等網路設備的活動。

2、在網站上發現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擊後,必須在12小時內向三門縣教育局現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查處。在保留有關上網信息和日誌記錄的前題下,及時刪除有關信息。問題嚴重、情況緊急時,應關閉交換機或相關伺服器。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網及其連網的計算機上收閱下載傳遞有政治問題和淫穢色情內容的信息。

4、所有接入網路的用戶必須對提供的信息負責,網路上信息、資源、軟體等的使用應遵守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於運行無合法版權的網路軟體而引起的版權糾紛由使用部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5、嚴禁在網路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體,對於來歷不明的可能引發計算機病毒的軟體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體檢查、殺毒。

6、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為有效地防範網上非法活動、各子網站要加強出口管理和用戶管理。重要網路設備必須保持日誌記錄,時間不少於180天。

⑩ 2020網路安全管理指標按多少個維度進行評估

三個維度。網路安全管理指標是所有網路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目標。2020網路安全管理指標主要從個人、企業、政府三個維度12項指標進行綜合考核。其中,個人網路安全指數主要來自個人用戶在PC端和移動端上遭遇各種主要網路攻擊的情況,企業網路安全指數和政府網路安全指數主要分析全省重要企業及政府機構所在IP地址遭遇網路攻擊或漏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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