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犯罪如何取證
現在國家已經通過了游戲財產被盜等同於現實財產被盜~~罪名是~~盜取計算機信息什麼什麼罪~~
如果數額比較大~~可以報案
但~~~責任人不好區分~~如果沒有具體的申告對象~~只有游戲的告游戲的代理商~~
游戲上取證~~基本現在是不可能的~~只能去申訴游戲代理
Ⅱ 網路犯罪怎麼舉報
法律分析:發現網路犯罪可以向所在地的網路監察部門報案,或者在公安部的網路安全監察舉報網站舉報,也可以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網路犯罪一般都是通過媒介間接與被害人進行聯系,因此在舉報網路犯罪時,需要注意保存證據以及相關的交易記錄,最好是有銀行的交易記錄,以及雙方的聯系方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Ⅲ 網路詐騙案如何取證
1、電子證據的取證 對能夠為法庭接受的、足夠可靠和有說服性的、存在於計算機和相關外部設備中的電子證據的確認、保護、提取和歸檔的過程即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證據獲取技術的關鍵,是如何保證在獲取數據的同時不破壞原始介質。在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許某 傳播淫穢物品 案中, 犯罪嫌疑人 許某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視頻電影,該案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傳統證據外,還包括電子證據:視頻電影文件點擊率清單、伺服器交易記錄、公安機關網監支隊遠程勘驗記錄等。 2、電子證據的認定 電子證據能否被法庭認可並作為定案的證據,根據現行法律並無依據。我國的《 刑事訴訟法 》規定了七種證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的外延,即只有以上的證據才能被採納為定案的證據。電子證據雖然從其本質來講和這幾類法定證據一樣,都能證明案件事實,從內涵上並無不同,但我國法律卻沒有把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的范圍,賦予其明確合法的外衣。這是法律滯後於社會發展的一個明顯的表現。 因為還沒有構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標准,因為一般只有到兩千元才能立案。而如果詐騙犯被抓到之後,情節嚴重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沒收罰金和財產,所以如果犯罪分子不僅是詐騙了你一個人,而是詐騙多個人,那麼累積起來的犯罪金額會讓其得到法律的制裁。
Ⅳ 請問要查找國內計算機犯罪情況的資料應該去哪
論計算機犯罪
【內容摘要】當今社會,計算機成為普遍採用的機器。如同任何技術一樣,計算機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展,一方面使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給人類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尤以計算機犯罪為甚。本文試圖對犯罪構成、種類、特點及犯罪動機進行剖析,在對控制計算機犯罪的國內外立法評價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建議,以便更好的應對計算機犯罪。
【關鍵詞】計算機犯罪 犯罪構成 刑法 立法
【Abstract】
【Key words】
當今社會,計算機成為普遍採用的機器。如同任何技術一樣,計算機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展,一方面使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給人類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尤以計算機犯罪為甚。所謂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計算機操作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和程序)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從1966年美國查處的第一起計算機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圍內的計算機犯罪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例如,美國的統計資料表明:平均每起計算機犯罪造成的損失高達45萬美元,而傳統的銀行欺詐與侵佔案平均損失只有1. 9萬美元,銀行搶劫案的平均損失不過4900美元,一般搶劫案的平均損失僅370美元。④與財產損失相比,也許利用計算機進行恐怖活動等犯罪更為可怕,正如美國Inter—Pact公司的通訊顧問溫•施瓦圖所警告的:「當恐怖主義者向我們發起進攻時,……他們輕敲一下鍵盤,恐怖就可能降臨到數以百萬計的人們身上」,「一場電子戰的珍珠港事件時時都有可能發生。」⑤故此,對計算機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視,已成西方各國不爭事實,「無庸置疑,計算機犯罪是今天一個值得注意的重大問題。將來,這個問題還會更大、更加值得注意。」
我國於1986年首次發現計算機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發現並破獲計算機犯罪130餘起。⑦進入90年代,隨著我國計算機應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計算機犯罪呈迅猛增長態勢,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國的計算機犯罪發案數就達1200多例。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已發現的計算機犯罪案件至少逾數千起,作案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內外貿易、工業企業以及國防、科研等各個部門。⑨有專家預測,「在今後5至10年左右,我國的計算機犯罪將會大量發生,從而成為社會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險的一種犯罪。」⑩
鑒於上述問題,本文試圖對犯罪構成、種類、特點及犯罪動機進行剖析,在對控制計算機犯罪的國內外立法評價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建議,以便更好的認清計算機犯罪。
一、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構成
(一)計算機犯罪的主體
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能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目前對計算機犯罪主體的認識眾說紛紜,有的認為是特殊主體即「白領犯罪」,有的認為是一般主體,還有的認為是兩者兼有。筆者對最後的觀點持認同態度。計算機犯罪主體有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構成。
計算機犯罪的一般主體,就是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計算機犯罪行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計算機在計算機犯罪中一方面是作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即利用計算機操作實施犯罪,另一方面,計算機信息系統又成為罪犯的攻擊對象,即計算機成為「受害者」。無論將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和程序)安全為攻擊對象的犯罪還是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的計算機犯罪,犯罪主體並不都是特殊主體。因為大多計算機犯罪離不開兩種方法:直接法和間接法。即或是行為人直接把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人當然要相當的計算機專業知識,故其犯罪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或是行為人通過中間人利用計算機實施的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其犯罪主體可以是一般主體。因為存在一種可能是——中間人是具備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但是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給犯罪分子鑽了空子。
同時,計算機犯罪主體也包括特殊主體。計算機犯罪是一種新型犯罪,具有不同於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點,尤其是它明顯地帶有智能性。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體有一部分是特殊主體。即 「具有一定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管理、維修以及其它有關人員」。 將「掌握計算機專業技術知識」作為認定計算機犯罪的特殊主體,有利於我國刑法理論進一步完善。從我國計算機犯罪的實踐來看,金融系統的很多計算機罪犯是內部人員,對計算機信息構成威脅、破壞、入侵的「黑客」在計算機技術領域中也都是佼佼者。因此筆者認為強調計算機犯罪主體的復雜性很有必要。
(二)計算機犯罪的客體
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又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計算機犯罪的跨國性、廣范圍、犯罪結果的潛在性和隱蔽性等特點都使得計算機犯罪侵犯的客體變得復雜,社會危害性增大。計算機犯罪的客體是指計算機犯罪所侵害的,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由於計算機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對象,不是以犯罪的同類客體為標准而劃分的犯罪類型,因此計算機犯罪侵害的客體具有多樣性。雖然我國刑法將計算機犯罪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體不限於社會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財產所有權、國防利益等。
(三)計算機犯罪主觀方面
刑法認為: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對其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極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主要有犯罪故意和過失之分,其他的比如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等也是較為重要的因素。
計算機犯罪中的故意表現在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對計算機系統內部信息的危害破壞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他對此持希望或放任態度。計算機犯罪中的過失則表現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破壞系統數據的後果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這種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後果而導致系統數據的破壞。
計算機犯罪的主觀要件中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也是我們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因素。從計算機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來說,無論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如何,只要其存在著犯罪的故意,就必然要以侵害計算機系統內部的數據為目的,雖然犯罪人同時還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因此,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計算機犯罪構成的特別要件,這也是區分計算機犯罪同其他犯罪的標志。
(四)計算機犯罪客觀方面
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侵害的結果怎樣,以及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計算機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表現在外部的各種事實。其內容包括:犯罪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以及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在計算機犯罪中,絕大多數危害行為都是作為,即行為通過完成一定的行為,從而使得危害後果發生。也有一部分是不作為,如行為人擔負有排除計算機系統危險的義務,但行為人拒不履行這種義務的行為至使危害結果發生的。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來看,計算機犯罪是單一危害行為,即只要行為人進行了威脅或破壞計算機系統內部的數據的行為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就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與常規的犯罪相比,計算機犯罪在客觀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極大隱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樣性和危害結果的嚴重性特點。
基於以上剖析,筆者認為,真正意義上的計算機犯罪應該是指行為人利用計算機操作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和程序)安全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目前較為流行的折衷型觀點將計算機犯罪定義為針對計算機或者以計算機作為工具的犯罪。這一定義雖然認識到計算機本身在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它將計算機的犯罪工具作用與犯罪對象人為地割裂開來,從而使計算機犯罪於無所不包。實際上是沒有能夠正確把握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構成,尤其是犯罪客觀方面和客體。
二、計算機犯罪的種類、特點和犯罪動機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計算機程序設計領域中,非常熟悉計算機程序設計技術而熱衷於編制新程序的電腦迷,而現在逐漸演變為一個未經許可「侵入」計算機程序系統的人,或是懷有惡意破壞計算機程序系統、編制計算機病毒的代稱。而計算機黑客則正是計算機犯罪的主要來源。對黑客進入電腦系統的行為,一般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是網上製作、復制、傳播和查閱有害信息,如傳播計算機病毒、黃色淫穢圖像等;三是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盜用使用計算機資源,如盜用賬號、竊取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機密等;五是利用互聯網進行恐嚇、敲詐等其他犯罪。隨著計算機犯罪活動的日益新穎化、隱蔽化,未來還會出現許多其他犯罪形式。
計算機犯罪具有幾個明顯的特點:
1.作案手段智能化、隱蔽性強
大多數的計算機犯罪,都是行為人經過狡詐而周密的安排,運用計算機專業知識,所從事的智力犯罪行為。進行這種犯罪行為時,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計算機輸入錯誤指令,篡改軟體程序,作案時間短且對計算機硬體和信息載體不會造成任何損害,作案不留痕跡,使一般人很難覺察到計算機內部軟體上發生的變化。
另外,有些計算機犯罪,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犯罪行為才能發生作用而達犯罪目的。如計算機「邏輯炸彈」,行為人可設計犯罪程序在數月甚至數年後才發生破壞作用。也就是行為時與結果時是分離的,這對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護作用,使計算機犯罪手段更趨向於隱蔽。
2.犯罪侵害的目標較集中
就國內已經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來看,作案人主要是為了非法佔有財富和蓄意報復,因而目標主要集中在金融、證券、電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經濟部門和單位,其中以金融、證券等部門尤為突出。
3.偵查取證困難,破案難度大,存在較高的犯罪黑數
計算機犯罪黑數相當高。據統計,99%的計算機犯罪不能被人們發現。另外,在受理的這類案件中,偵查工作和犯罪證據的採集相當困難。
4.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
國際計算機安全專家認為,計算機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取決於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社會作用,取決於社會資產計算機化的程度和計算機普及應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計算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也越來越大。
從目前我國所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計算機的青年學生。究其犯罪動機,筆者認為有以下二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不是出於惡意,而是抱著好玩或顯示自身的計算機技術特長,把入侵別人的電腦系統當作是對自己的能力的一種挑戰,入侵系統後並不實施破壞行動而退出,可稱之為非惡意入侵者。二是行為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入侵電腦系統的目的是竊取商業情報、資料或國家秘密;或為顯示自己的能力而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導致系統癱瘓,這類黑客可稱之為惡意入侵者。
三、國外計算機犯罪的立法考察
為了有效懲治和防範計算機犯罪,各國紛紛加快這方面的立法,這不僅因為「立法是一個預防計算機犯罪發生的重要手段」,⑿還因為「它是預防和遵守行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個因素,……沒有界限,就很難確保不發生影響和侵犯別人的情況。」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計算機犯罪處罰內容的《瑞典國家數據保護法》,迄今已有數十個國家相繼制定、修改或補充了懲治計算機犯罪的法律,這其中既包括已經邁入信息社會的美歐日等發達國家,也包括正在邁向信息社會的巴西、韓國、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⒁
下面,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對其計算機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國
美國是世界上計算機和網際網路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就連歐洲的學者也承認:「即使從一個真正歐洲人的角度出發,美國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主要的系統、用戶和網際網路的內容都是美國人的。因此,美國法律的修改或法律運用方式的修改都會對整個計算機王國產生影響。」⒃
美國的計算機犯罪立法最初是從州開始的。1978年,佛羅里達州率先制定了計算機犯罪法,其後,其他各州均紛紛起而效之,現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專門的計算機犯罪法。⒄
在聯邦一級,雖然早在1979年國會就曾討論過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問題,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專門法律《偽造連接裝置及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其後分別於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數次對其作出修訂,一方面不斷擴大該法的涵蓋范圍,另一方面也進一步明確一些術語,最後形成《計算機濫用修正案》(該內容後被納入《美國法典》第18篇「犯罪與刑事訴訟」篇第1030條,題為「與計算機有關的欺詐及其相關活動」)。⒆
此外,除了專門的計算機犯罪立法,美國聯邦至少還有40個其他的法律可以用來指控某些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這些法律包括:版權法,國家被盜財產法,郵件與電報詐欺法,電信隱私法,兒童色情預防法,等等。(21)
(二)英國
「與美國的情況不同,英國不存在相應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適用於整個國家(雖然蘇格蘭的法律在許多方面不同,但在計算機濫用和相關方面的法律卻相同)。」(22)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在英國經歷了一個過程:1981年,通過修訂《偽造文書及貨幣法》,擴大「偽造文件」的概念,將偽造電磁記錄納入「偽造文書罪」的范圍;(23)1984年,在《治安與犯罪證據法》中規定:「警察可根據計算機中的情報作為證據」,從而明確了電子記錄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24)1985年,通過修訂《著作權法》,將復制計算機程序的行為視為犯罪行為,給予相應之刑罰處罰;(25)1990年,制定《計算機濫用法》。
(三)法國
法國199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設專章「侵犯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根據該章的規定,共有以下三種計算機罪:1、侵入資料自動處理系統罪。2、妨害資料自動處理系統運作罪。3、非法輸入、取消、變更資料罪。
(四)俄羅斯
俄羅斯1996年通過、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專章「計算機信息領域的犯罪」為名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該法第272條規定了「不正當調取計算機信息罪」。第273條規定了「編制、使用和傳播有害的電子計算機程序罪」。第274條規定了「違反電子計算機、電子計算機系統或其網路的使用規則罪」
三、中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規定及其不足
1、《刑法》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後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已將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提高到刑罰處罰的高度,從上述兩罪看,其處罰不可謂不重,同時也顯視了我國對計算機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決心,但是由於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犯罪的處罰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犯罪化的范圍失之過窄
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僅將犯罪對象限定為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顯然太窄,實際上,有些領域如金融、醫療、交通、航運等,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極其重要,非法侵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第286條只規定了用技術手段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破壞的對象僅限於計算機軟體,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來破壞計算機硬體或附件的行為,而後者也可能造成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其他更嚴重的後果。還有,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目前也處於立法空白狀態,我國刑法第265條規定對竊用通信系統的行為可依照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但該條並沒有包括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
2、對「後果嚴重」一詞沒有準確的界定標准
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後果嚴重」一詞的准確界定標準是什麼?,達到什麼樣的後果才稱為嚴重? 目前看不到明確的規定。
3、犯罪構成的設計不合理
目前對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僅限定為自然人,但從實踐來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由法人實施的計算機犯罪,(31)再者,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只限於故意犯罪,這是不夠的,至少對於那些因嚴重過失導致某些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遭破壞,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刑事制裁,否則達不到有效防治此類犯罪的目的。
4、刑罰設置不夠科學
計算機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中許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為了牟利,因而對其科以罰金等財產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時,由於計算機犯罪分子大多對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戀性,因而對其判處一定的資格刑,如剝奪其長期或短期從事某種與計算機相關的職業、某類與計算機相關的活動的資格,實乃對症下葯之舉。正因此,對計算機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時,再輔以罰金刑和資格刑,是當今世界各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國刑法第285、286條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卻既沒有規定罰金刑,也沒有規定資格刑,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
5、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有待健全
計算機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關法律來確保這些法律的遵守和執行也同樣重要」。(32)這方面我們面臨的主要問題是:(1)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7種證據,並不包括電磁記錄,實踐中對於電磁記錄的證據效力尚有分歧,應盡快明確;(2)計算機犯罪的跨國特徵非常明顯,「在互聯網上世界就如同一個小小的村落」,(33)這必將使此類犯罪的引渡問題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喚我國《引渡法》的出台;(3)由於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必須建立在其他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礎上,此即所謂的「刑法次要原則」,(34)而目前我國在計算機領域里,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還很不完善,應抓緊這方面的工作,以保證刑法與它們的彼此協調和正確定位。
四、完善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幾點思考
1.制定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法
由於計算機犯罪尤其是網路環境中的計算機犯罪與傳統犯罪相比較,存在諸多獨特之處。筆者認為,在刑法典上設立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專門條款,是必要的。但是,應當在此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的專門刑事立法。理由有四:其一,涉及計算機犯罪的專業術語等的解釋,應當在立法上加以專門性的表述。以中國現行刑法典為例,其中所使用的「應用程序」、「破壞性程序」等問題,均難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規定,但是可以在單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確;其二,計算機犯罪所導致的一些宏觀問題,例如網路環境中的犯罪管轄權、犯罪地的確定等問題,難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規定,應當由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法設置;其三,利用計算機所實施的傳統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種特殊情況,應當由單行刑法專門加以規定,難以在刑法典中得以體現。而中國現行刑法典中第287條只是簡單地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但是,這只是一個定性量刑的總原則,而網路環境中傳統犯罪的變異,卻存在於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導和肯定。例如,以故意毀壞計算機硬體的方式破壞互聯網路正常運用的,依照現行刑法典只能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處罰,法定刑偏低,對此即可以在單行刑法中規定加重其刑,這也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處罰「硬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立法處置通例;其四,計算機犯罪所引發的問題較為廣泛,涉及諸多現行法律法規的配套修改問題,在一時難以全面修訂所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由單行刑事立法把所有問題加以表述和解決,是最為簡潔的方式。例如,涉及計算機犯罪的程序問題,例如證據收集與使用、強制報案制度等問題,可以在無法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情況下,先在單行刑事立法中進行補充,避免刑事司法真空的存在以及司法困惑的出現。
2.完善現行刑法典中的計算機犯罪懲治條款
筆者認為,除了應當增加非法使用計算機存儲容量罪等罪名之外,對於現行的兩個罪名,也應當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言,應當完善之處就包括兩個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范圍有必要予以擴大,對於「社會保障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納入本罪的范圍之內,此類計算機信息系統關繫到社會穩定與國民生活保障,一旦處於混亂狀態後果難以想像,因而應當由給予格外關注。其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定刑應予提高,以嚴厲打擊犯罪人並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協助的障礙。
3.完善現行行政法規,配套刑法典的貫徹實施
我國關於防範和懲治計算機違法犯罪的行政法規較多,主要有國務院於1991年頒行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1997年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由於上述法規的不健全,導致現行刑法典中所設置的計算機犯罪條款在某種程度上難以貫徹實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條和第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違反國家規定」,眾所周知,目前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國家規定即是上述幾個行政法規,而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但是,該條例的規定卻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導致刑法實際適用中的尷尬。該《條例》第5條2款規定:「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這引起的問題是,既然規定未聯網的單台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則其管理規定就不應適用上述《條例》;而不能適用上述《條例》,目前又無其他可以適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規范。那麼,在沒有可以適用的國家規定的情況,行為人針對於單台微型計算機實施上述兩類犯罪行為的,就難以說其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既然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也就不能滿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構成犯罪,因而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Ⅳ 網路犯罪
網路犯罪與傳統犯罪最大的區別在於「作案平台」不同,即網路犯罪不僅可以在「虛擬」平台上作案,還可以在「虛擬」和「現實」兩個平台中完成作案,由於這一特性,使得司法界在收集電子證據時也更復雜。隨著網路犯罪手段的不斷更新,除了以往經驗的積累,司法取證還需藉助於更多的新的電子證據收集、固化技術,以捕捉網路犯罪分子的多變的作案「痕跡」。
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效率源科技」首次推出的「3+1司法取證方案」不僅打破了此前電子證據取證技術瓶頸,而且一經推出就風靡了全球電子取證市場,其強悍的電子數據恢復技術、磁碟壞道提取能力使其成為近幾年國內電子取證產品中不老的「常青樹」,且被廣泛應用於我國打擊網路犯罪案件的電子證據收集、固化工作中。據日前效率源官方透露,今年下半年效率源還將針對行業用戶推出專業級取證產品——2011精英版Data Compass數據指南針,該產品在繼承「3+1」取證技術基礎上,根據當前司法取證難題及新的網路犯罪手段,增加多種電子證據提取技術,使電子證據獲取能力將更強、更全面。同時,它的誕生也為我國打擊網路犯罪提供了更加科學有利的技術輔力!
Ⅵ 警察是怎麼查網路詐騙的
法律分析:1、通過電子證據的取證:
對能夠為法庭接受的、足夠可靠和有說服性的、存在於計算機和相關外部設備中的電子證據的確認、保護、提取和歸檔的過程即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證據獲取技術的關鍵,是如何保證在獲取數據的同時不破壞原始介質。例如傳播淫穢物品案,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視頻電影,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傳統證據外,還包括電子證據:視頻電影文件點擊率清單、伺服器交易記錄、公安機關網監支隊遠程勘驗記錄等。
2、電子證據的認定:
電子證據能否被法庭認可並作為定案的證據,根據現行法律並無依據。電子證據雖然從其本質來講和這幾類法定證據一樣,都能證明案件事實,從內涵上並無不同,但我國法律卻沒有把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的范圍,賦予其明確合法的外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Ⅶ 青少年上網犯罪數據
一、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影響的數據分析 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2001年1月關於中國互聯網發展的第七次統計,中國網民總數達2250萬,到2002年1月,這個數字已攀升到3370萬人,其中56%的網民年齡在24歲以下。[②] 另據資料顯示,中國目前約有157萬學生沉迷上網。在青少年上網成癮者中,他們主要對網上聊天、網載游戲等雙向溝通功能方面有著很大的興趣,而對信息搜索、網頁瀏覽以及發電子郵件等單向信息功能方面興趣不大。一些青少年一旦被「網」住,就會身陷其中,欲罷不能。 這些數據和情況說明,網吧、網載文化對未成年人的影響越來越大,互聯網已經與廣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密切相關。 然而,互聯網到底如何影響和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目前仍然沒有精確的實證分析。本文試圖應用共青團武漢市委與武漢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於2004年暑期所做的有關「武漢市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調查」的數據,實證考查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③] 1.有關數據的代表性與真實性 「武漢市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調查」以武漢市七個城區所有7-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總體,採用多階段抽樣方法選取調查對象。具體做法是:先以武漢市全部社區名單為抽樣框,在每個城區隨機抽取三個社區;在每個抽中的社區中,按千分之三的抽樣比例,採取配額抽樣方法抽取100名左右未成年人和他們的一位家長為調查對象。其中,中小學生的抽樣配額為:小學生20%,初中生40%,高中生40%。這樣,共抽取了21個社區,2100名未成年人構成本次調查的樣本。為了比較分析,還在武漢市少管所隨機抽取了200個14-18歲的未成年犯為調查對象。 「武漢市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調查」採用問卷法收集資料。問卷由兩篇構成,第一篇是未成年人卷,第二篇是父母卷,共設計了125個問題,主要詢問了未成年人個體狀況、行為狀況及其成長的家庭、學校、社區和小群環境等一般情況。問卷制定好後,由團市委在每個抽樣社區抽調2名少兒工幹部為調查員,然後由武漢大學派員進行集中培訓。經過專門培訓的調查員於2004年7月14日至7月30日完成了入戶調查。調查過程中,武漢大學為每個調查社區派一名專業指導工作人員現場指導調查。本次調查實際回收問卷1988份,其中有效問卷1936份,有效回收率97.3%。 「武漢市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調查」已通過全國性專家評審,數據具有代表性,真實有效。 2.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影響的比較數據 依據抽樣調查和個案探索,參照經典研究,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密切相關的網路要素是光顧網吧的次數、光顧網吧的時間、網上活動的內容或上網內容。 ①光顧網吧次數的比較數據 調查顯示,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每周從來不光顧網吧的只有3.8%,每周至少光顧1次的大約3.8%,每周光顧2-3次的大約7.7%,每周光顧4-5次的大約8.7%,每周光顧6次或以上的大約76.0%。在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約10.2%的人每周光顧網吧1次,有大約9.9%的人每周光顧網吧2-3次,有大約3.0%的人每周光顧網吧4-5次,有大約4.5%光顧6次或6次以上。通過這些數據比較可以看到,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更加熱衷於經常光顧網吧。 ②上網與不上網的比較數據 去網吧意味著上網,不去網吧就沒有上網嗎?隨著家庭經濟條件的改善,許多家庭已經擁有家庭電腦並在家裡上網,因此僅僅通過去網吧的數據並不能准確地統計上網的情況。所以還要通過詢問上網與不上網來測量。根據調查數據可以看到,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約52.6%的人上網,有大約47.3%的人不上網,兩者的人數相差不是特別大。但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有大約97.1%人上網,只有大約3%的人不上網,兩者的差距在94%左右。 ③上網時間的比較數據 以上數據初步表明,上網與否與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顯著相關。那麼上網時間是否影響到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呢?數據顯示,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網1小時以內的大約16.8%,每周上網時間在1-2小時的大約16.8%,每周上網3-4小時以內的人大約11.9%,每周上網5-6小時以內的人大約14.9%,每周上網7小時或7小時以上的人高達36.6%。 而在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每周上網1小時以內的大約22.5%,每周上網時間在1-2小時的大約14.3%,每周上網3-4小時以內的大約8.6%,每周上網5-6小時以內的大約3.1%,每周上網7小時或7小時以上的大約4%。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隨著上網時間的增加,上網的人數比例基本呈現下降趨勢,而有違法記錄的未成年人隨著上網時間的增加,上網的人數比例開始呈現下降趨勢最後卻猛然上升。 ④上網內容的比較數據 如果說上網與否以及上網時間的長短是互聯網影響未成年人的外在形式,那麼上網做什麼則是互聯網影響未成年人的內在本質。調查數據顯示,在上網的未成年人中,有53.4%的人玩各種類型的游戲,有51.6%的人交友聊天,51%的人觀看電視劇和電影。其中: 在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30.6%的人每周在互聯網上玩游戲的時間大約1小時以內,11.4%的人每周玩游戲的時間大約1-2小時之間,4.5%的人玩游戲的時間大約3-4小時之間,只有2%的人玩游戲時間在5-6小時,2.3%的人玩游戲時間超過7小時,整體趨勢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人數在減少。 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趨勢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人數也在增加,相對應的時間比例分別為11%、11%、15%、13%、48%。 在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33.9%的人每周在互聯網上交友聊天的時間大約1小時以內,8.8%的人每周交友聊天的時間大約1-2小時之間,3.4%的人交友聊天的時間大約3-4小時之間,只有0.8%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時,1.8%的人交友聊天的時間超過7小時,整體趨勢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人數在減少。 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趨勢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人數也在增加,相對應的時間比例分別為13.7%、11.8%、13.7%、13.7%、45.1%。 在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34.4%的人每周在互聯網上看電視劇和電影的時間大約1小時以內,8.7%的人每周在互聯網上看電視劇和電影的時間大約1-2小時之間,3.5%的人在互聯網上看電視劇和電影的時間大約3-4小時之間,只有0.9%的人交友聊天在5-6小時,0.7%的人在互聯網上看電視劇和電影的時間超過7小時,整體趨勢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人數在減少。 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中,趨勢卻是隨著時間的增加,人數也在增加。其在互聯網上看電視劇和電影的時間與相應時間的比例分別為16.0%、28.0%、16.0%、17.0%、22.0%。 由以上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互聯網的確影響了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數據表明,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他們的上網次數、上網玩游戲、上網看電影和電視劇以及上網聊天的時間均比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多,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的上網比例,基本上呈現出隨著上網次數和上網時間的增多而上升。 二、互聯網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理性解釋 以上部分是有關互聯網與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之間的表層數據關系。從表層數據關系看,互聯網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增長無可爭議。然而,在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增長中,互聯網到底起到什麼作用呢?互聯網真的是罪魁禍首嗎?經過研究,我們提出網吧、網載文化是互聯網被人格化的產物的理性分析,進而提出了對互聯網影響作用的兩種解釋視角:一種是工具性影響,一種是根源性影響。就影響要素而言,工具性影響也是不可忽視的影響要素,對某些人和事而言,甚至是舉足輕重的影響要素。但是,就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而言,工具性影響是在根源性影響下強化負面功能的結果。本研究絲毫沒有淡化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增長的負面影響的意圖,而是企圖通過實證分析,實事求是的將互聯網的影響作用客觀地展現出來。 1.工具性影響分析 我們將未成年人上網的情況與違法和犯罪分別做相關分析可以看到,上網與否、上網時間、上網內容均與違法和犯罪呈現出明顯的相關性。這說明上網與否、上網時間、上網的內容等均對未成年人的違法和犯罪產生顯性影響。其中上網的內容對未成年人違法和犯罪的影響要大於是否上網以及上網時間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 然而上網的不同行為對未成年人的違法和犯罪的影響是不同的,就影響違法行為來說,網上聊天產生的影響最為顯著,其相關系數為.497(p<o.oo1),其次是網上影視的影響,其系數為.451(p<o.oo1),接下來是網上游戲的影響,其相關系數為.440(p<o.oo1),再次是黃色網頁的影響,其相關系數是.430(p<o.oo1)。 就影響犯罪行為來說,網上聊天產生的影響仍然是最強的,其相關系數高達.519,與對違法行為的影響稍有不同,影響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第二大影響因素是網上游戲,其相關系數為.470,再次是網上影視的影響,其相關系數為.466。 綜觀上述兩方面的影響,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關鍵在上網行為,是上網干什麼的問題,其次才是上網的時間和是否上網等因素。但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最重要的因素不是人們一概認為的黃色網頁的影響,而是網上聊天的影響。對此我們的解釋是,互聯網聊天是人們在互聯網這種虛擬空間的真實互動,雖然互動依託的互聯網是虛擬的,但互動本身卻具有真實性,這樣的互動,對於缺少關愛的未成年人是舉足輕重的,與此同時,對於缺少辨別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其被教唆或模仿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網載游戲中的暴力、血腥內容以及影視中的兇殺、色情、暴力等內容,多半通過示範效應來影響未成年人,相對於直接聊天互動的動態影響來說,其影響是靜態的。但不論是上網的時間、上網的內容還是遇到黃色網頁的態度,網吧、網載文化都是互聯網直接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具。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互聯網起了工具性的影響作用,具有直接性和顯著性。 2.根源性影響分析 我們的分析如果到此為止,互聯網無疑是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增長的首要原因。進一步研究顯示,上述工具性影響只能是互聯網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一種解釋。 如前沿所述,如果沒有互聯網,青少年犯罪就一定不會增長嗎?調查的結論是否定的,那麼在同樣的網吧、網癮和網載文化條件下,為什麼少數青少年走向違法犯罪,多數青少年健康成長呢? 當我們將那些上網頻率比較低、上網時間比較少的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樣本抽出來進行控制分析時發現,上網時間、上網內容以及上網態度等原來顯著相關的變數,現在全部都變得不再顯著了,各變數與違法和犯罪的相關系數全都不能通過卡方檢驗(p<0.5)。這說明網吧、網載文化不一定是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本原因(表8),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可能另有隱情。 從表象看,上述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與互聯網不無相關,為什麼控制分析後,互聯網的影響會不顯著呢?事實上,即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由不良網吧和網載文化誘發,也還另有癮情。因而,我們不能把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增長因素不加分析地歸為互聯網。那麼,到底是什麼原因致使互聯網背黑鍋的呢? 學術界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原因有比較多的研究:蔣獎在其研究中指出「父母教養方式與青少年的行為問題、心理健康有著密切的關系。父母給予子女更多的溫情與愛,子女出現問題行為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反之,如果父母過多地採用懲罰、干涉、過度保護等方法,子女中出現問題的幾率就會增加。父親的教養方式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父親的慈愛及對子女的溫暖關懷有助於形成和諧的父子關系,促進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從而更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尤其是父親的情感溫暖有助於女兒的心理健康。」[④] 尚秀雲更是通過對未成年犯的審判實踐告訴人們:家庭教育的不當和環境的不良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⑤] 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有著重要的影響。一般來講,如果未成年人家庭的父母關系不好以及家庭結構不完整時,更容易導致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根據武漢市未成年人成長環境調查取得的數據,我們分析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之間的關系以及教養方式對未成年人違法和犯罪有顯著性影響。父母之間關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與不犯罪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間關系好的未成年人犯罪與不犯罪比值(p/1-p)的7.45倍。溺愛型教養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與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養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與不犯罪比值(p/1-p)的3.98倍;父母之間關系不好的未成年人,違法與不違法的比值(p/1-p)是父母之間關系好的未成年人違法與不違法比值(p/1-p)的9.89倍,溺愛型教養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與不犯罪的比值(p/1-p)是其他教養方式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與不犯罪比值(p/1-p)的5.33倍。 當控制受教育程度(實際應該是年齡的影響)時,隨著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溺愛型教養方式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可能性在上升,不論是在小學、初中還是高中,溺愛型教養的未成年人比其他正常教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隨著教育程度的提高,這種差別愈加明顯。除此之外,在高中或職業技術學校上學的溺愛型教養方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比上小學和中學的溺愛型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得多。 同樣數據也顯示出,在高中或職業技術學校上學的溺愛型教養方式的未成年人違法的比例,比上小學和中學的未成年人違法的比例要高得多。 當控制教育程度來看父母關系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時,我們發現,隨著年齡的增大,父母關系不好的家庭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不斷升高,在同一教育層次的未成年人中,父母關系不好的未成年人比那些父母關系較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要高。而且隨著教育程度的提高,這種區別愈加明顯。具體表現在,高中教育程度的父母關系不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要遠遠比初中或小學的比例高。數據同樣也顯示在高中或職業技術學校上學的父母關系不好的未成年人違法的比例,比上小學和中學的未成年人違法的比例要高得多。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導致上網未成年人違法和犯罪的影響因素,主要不是上網的時間和上網干什麼的問題,而是家庭父母之間的關系狀況以及家庭教養方式等因素。對此,我們可以這樣解釋,正因為家庭父母關系不好,在未成年人的心靈上留下陰影,使他們感覺不到家庭的關愛和溫馨,從而到虛擬世界尋找寄託,但由於他們相應的缺少辨別能力,以及極強的模仿能力,很容易導致他們輕則越軌,重則違法犯罪。至於溺愛型的教養方式導致違法犯罪更容易解釋。在溺愛型的家庭,未成年人的行為不受太多的約束,對於模仿能力極強和好奇心極強的未成年人來說,很容易受網吧、網載文化的負面影響並導致違法犯罪。在這樣的違法犯罪樣本中,網吧、網載文化起的作用是工具性的,而不是根源性的,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家庭等人格化的環境影響。我們用同樣的方法分析社區因素、友群因素發現,它們均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產生顯著性影響。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家庭、社區以及友群環境中的不良因素,與網吧和網載文化的負面因素共同影響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在上網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影響因素中,屬於工具性影響因素,是非人格化的。網吧、網載文化是被人格化的影響因素。家庭等環境中的不良因素是根源性影響因素,是人格化的。人格化的因素轉化和強化了被人格化的因素的影響作用。 三、結論與探索 總結上述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分析,至少有這樣兩種解釋:一種是工具性影響,包括上網次數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直接影響,也包括上網時間以及上網內容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直接影響。這是一種顯性影響,如果不進一步分析,互聯網無疑被人看成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增長的罪魁禍首。一種是根源性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增長的背後隱藏著人格化的家庭環境、社區環境和學校環境等深層次的影響因素,互聯網只是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增長的非人格化的工具性影響而已。就互聯網的影響而言,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人格化因素轉化為被人格化的因素發生作用的,是人格化因素轉化不良的結果。 為什麼呢?我們應該看到,通常所說的網路文化,包括網吧、網載文化、網載文化管理和網路文化產業經營與管理,是隨著計算機聯網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文化現象,它以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作為物質載體,以上網者為主體,以虛擬的賽博空間(cyberspace)為主要傳播領域,以數字化為基本技術手段,為人類創造出了一種新的生存方式、活動方式和思維方式。[⑥] 網路文化是信息時代的特殊文化,它不是一種地域文化,而是一種時域文化。有的學者認為「網路文化,廣義地說就是互聯網時代的人類文化」。他們將網路文化分為廣義文化和狹義文化,認為廣義的網路文化是人類傳統文化、傳統道德的延伸和多樣性體現。而狹義的網路文化卻更多地表現為工具主義、操作主義特徵。[⑦] 網路文化的最重要特徵便在於其獨特的開放性和工具性。就開放性方面來講,人類文化可以通過計算機作為載體,在互聯網空間傳播,而不論其文化屬於偉大的還是卑劣的;就工具性方面來講,互聯網只是一個提供文化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是一種傳播和獲取信息的工具。社會心理學認為,人格是由生理遺傳與後天經驗共同形成的、包括人的各種心理因素,並能根據客觀變化的相對穩定的內部行為與外部行為的統一。[⑧] 根據人格的這種內涵可以看到,互聯網本身並不具有鮮明的人格特徵,它只是一種工具。之所以最後將網路文化也如同傳統文化一樣進行分類並貼上精華、糟粕的標簽,完全是將互聯網人格化後的產物,我們稱之為「被人格化」。一旦互聯網被人格化以後,它產生的影響便也隨之具有了正、負功能之分。 上文有關調查數據里的網吧、網載文化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分析,也證明了互聯網被人格化的影響。即使互聯網被人格化以後,我們也不能將所有接觸過互聯網的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歸結於不良網路文化的影響,更不能將互聯網推論為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罪魁禍首。前述實證資料的分析已經表明,一部分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直接是不良網吧和網載文化作用的結果,但還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源不是互聯網本身而是具有根源性的家庭環境以及社區、學校環境中的不良因素的影響,互聯網只是起了工具性的影響作用。另外,即使不良網吧和網載文化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有直接影響,這種影響也是混合了其他不良因素,如學校以及家庭管教不當,對未成年人的行為缺少約束等控制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非人格化的互聯網不具有直接導致違法犯罪的功能。所以上網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的影響分析,重點在於人格化因素分析,包括被人格化的網路文化分析。 綜上所述,本文提出被人格化的理性分析,進而提出「工具性影響」和「根源性影響」這樣兩種解釋視角,意義在於:1、科學定位互聯網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作用,為消除人們對互聯網的片面理解和誤解提供理論依據,促進互聯網事業和網路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2、科學認識互聯網與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關系,從源頭預防和遏制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互聯網是高科技產品,是廣義的文化,是狹義的文化工具,是非人格化的高科技產品。網路文化包括網吧、網載文化、網載文化管理和網路文化產業經營與管理,是以高科技產品為載體的人格化的文化產品。人格化的網路文化有健康文化和不良文化之分。不良的網路文化對上網未成年人產生消極影響,嚴重的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良網路文化受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制約,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盡管可以遏制,但卻永遠無法消除。因而,從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層面看問題,一方面,我們應該盡可能培育健康的網路文化,遏制不良的網路文化,將不良網路文化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我們要重點關注根源性的人格化影響因素的預防工作,如家庭環境建設工作,抓源頭治理。這是因為,影響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深刻原因在於根源性的人格化因素,包括家庭、學校、社區和友群環境中的各種不良的影響因素。3、合理區分未成年人的健康上網行為和不良上網行為,有效避免因噎廢食。網路文化產業是發展中的朝陽產業,正在催生之中,有些甚至不易理解。如隨著國內外游戲產業的快速發展,游戲玩家的群體越來越大,並由此催生了網上職業玩家。業內人士稱,所謂游戲職業玩家,就是通過玩游戲,以玩家的身份來獲利,其收入包括參加比賽獲得的獎金、出售虛擬財產收入,有的還包括為某個游戲網吧打工賺到的酬金。這一職業在國外也是新興行業,發展十分迅速。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加入職業玩家的行業,已經對整個游戲行業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並深深沖擊著我們現有的價值觀。網上職業玩家是痴迷上網的,是網迷,是上網成癮的。上網成癮者,如果引導失誤,可能走偏方向,甚至毀掉自己的一生。從催生前沿職業的層面看,上網成癮並非一概都壞。有人說,沒有上網成癮者,就不可能產生一流的職業玩家。由於很多人不了解甚至誤解,這種靠腦力和體力來賺取收入的網上新興職業發展還承擔著巨大的壓力和風險。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研究提出的理性思考和分析視角,旨在探索性的解釋互聯網對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影響根源,力圖為從源頭治理上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提供合理的思路。由於還是初步探索,諸多關系需要深入討論,如互聯網被人格化後的負面功能及其危害問題、不良家庭環境方面的人格化因素如何與網吧、網載文化共同影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問題,未成年人健康上網和上網成癮的區分,以及上網成癮的功能評價等等,只好寄託於後續研究。
一、非健康觸網給青少年帶來的犯罪隱患現狀
網路以驚人的速度飛速發展,據2009年CNNIC第24次調查數據,我國共有青少年網民1.67億人,占網民總體的55.9%,其中未成年網民佔55.6%。青少年在網吧上網的比例為57.5%,其中,有48.4%的中學生在網吧上網。在青少年網民中,有9.72%的人有網癮,也就是1600多萬青少年有網癮。大約87%的網癮青少年是對網路游戲成癮。農村青少年網民在網吧上網比例達65.4%,農村未成年網民在網吧上網比例高達61.6%。這一系列的數據,既包含了互聯網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悅,也有對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網所帶來犯罪情況的擔憂。青少年的不健康上網數量的龐大,不僅這些問題在讀上面數據時會躍然心頭,甚至上面的數據會讓我們觸目驚心。特別是網路游戲成癮給孩子帶來的傷害所急需的解決措施已是刻不容緩。
去年11月22日,中國青少年網路協會在京發布我國首個有關青少年網癮問題的調查報告《中國青少年網癮數據報告(2005)》,調查顯示,全國青少年網癮比例13.2%.本次調查通過實地問卷調查和網路問卷調查方式在全國26個省會城市和4個直轄市開展,同時在中青網、人民網和搜狐網進行網路調查,共收回有效問卷22500餘份。
調查發現,男性網癮比例高於女性網癮比例,未成年人網癮比例較高,初中生和職高學生網癮現象最為令人擔憂,其中初中生、失業或無固定職業者、職高學生中網癮的比例均達到20%以上;而政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高中生中的網癮比例相對較低。年齡越大,上網成癮的比例越低。13歲至17歲的青少年網民中網癮比例最高,而30歲至35歲的網民中網癮比例最低,網癮群體偏重於玩網路游戲。
該報告還對網癮評判標准進行了界定。參與此次調查的華中師大特聘教授、「戒網癮專家」陶宏開表示,不能以上網的時間長短等作為評判標准,而應該以上網給青少年的學習、工作或現實中的人際交往帶來不良影響作為標准。報告還列舉了3個網癮特徵:總是想著去上網;每當互聯網的線路被掐斷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上網時會感到不安、情緒低落或無所適從;覺得在網上比在現實生活中更快樂或更能實現自我。
Ⅷ 如何通過網路竊取你的個人信息
針對一般個人受害者,網路犯罪者多半利用藏有惡意連結的垃圾郵件引誘受害者點選連結,進而下載數據盜竊惡意程序到用戶自己的計算機,使用者也可能因為瀏覽遭到入侵的正常網站而感染數據竊盜惡意程序。這樣的技巧統稱為強制下載或路過式下載(drive-by-download),發生時使用者通常不會察覺,使用者一旦瀏覽感染網站,就會自動感染木馬程序。 木馬程序也經常偽裝成屏幕保護程序、游戲程序或玩笑程序來散播攻擊。木馬程序一旦與遠程的惡意伺服器聯機,就會透過各種技巧來竊取信息。某些木馬程序會將受害計算機收編到一個Bot傀儡網路以進行遠程遙控。某些則會安裝鍵盤記錄程序或屏幕畫面截取程序,等候顯示賬號信息和密碼的畫面出現就立刻截取。 就像這樣,木馬程序會在背後偷偷竊取硬碟上存儲的個人信息。不管是身份證號、信用卡卡號、銀行賬號、系統管理密碼或是在線游戲密碼,皆無法逃過一劫。 一旦您的網路門戶洞開,歹徒竊取信息的方法就有無限變化。有些惡意程序會偷取特定信息,有些則是大規模攻擊的前鋒,歹徒拿到受害者的個人數據之後可能會拿來直接運用,也可能拿到黑市販賣。
Ⅸ 我做作業要找關於我國近年犯罪率有關的數據,請問在哪找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需要「我國近年犯罪率有關數據」,鄙人也曾為論文寫作搜集過類似的數據。據鄙人所知,在90年代中,國家確實公布過犯罪率數據,例如——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公布的《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公布了1994底的統計數據,以「監獄的在押犯總數」為統計數據表達犯罪率,為128.6萬人,佔全國人口的10.7/萬。
在2000年以來,主要是以「全國法院共審理各類一審刑事案件數,判處罪犯人數」這類數據,來表達犯罪率,再就是統計「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率」。
如果樓主需要此類數據,可以查詢——
國務院官方網站的《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
網址:http://www.gov.cn/test/2008-10/24/content_1129981.htm
新華網的《中國人權白皮書》
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7520.htm
或許有樓主所需要的相關數據(官方數據)。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