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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網路安全法實施

發布時間:2022-10-25 19:18:42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時間是2021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是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第十四條 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②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體規模超過10億,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1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與《民法典》《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將共同編織成一張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網」。中消協日前發文督促經營者要切實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其中提到,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

人臉識別的便捷性與潛在風險

敏感個人信息,一般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的個人信息。

近年來,人臉識別作為人工智慧的重要應用,為社會生活帶來極大便利。

刷臉解鎖手機可減少因輸入密碼帶來的時間浪費,通過人臉識別進出樓宇和小區既節省了物理的卡片還避免了因卡片丟失而補辦的麻煩,以刷臉支付取代手機軟體支付不止省去了一系列的手動操作還能帶來更爽快的體驗感,類似的場景還包括人臉識別過閘機、刷臉入住酒店等。在小區、景區、商場、辦公樓等多個公共場景,人臉識別技術悄然上線,無疑給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

同時,應用人臉識別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

今年央視315晚會提到,部分企業的入門處均裝有人臉識別攝像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精準抓取消費者人臉信息。如某衛浴品牌在全國上千家門店安裝了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消費者只要進了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會被攝像頭抓取並自動生成編號,以後顧客再去哪家店,去了幾次,該衛浴品牌都會知道,如何報價和接待,工作人員心知肚明。

《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顯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訪者使用過人臉識別技術,六成受訪者認為技術有濫用的趨勢。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是生物識別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消費者應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如何在大力推進數字化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用好、管理好數據,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等數據安全問題,成了很多代表委員關注的焦點。多位代表委員就人臉識別技術的規范和管理建言獻策。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會長談劍鋒指出,便捷不等於安全,任何一種技術都要適用場景,企業不能以便捷之名,換取市場利益無底線的濫用。

不少代表委員認為,對數據的採集、存儲、使用和加工全流程進行規范;要加大整治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嚴厲打擊侵害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的行為。也有觀點認為,應明確人臉採集使用場景並頒發採集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企業方可在規定的場景下進行人臉採集。

即將正式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到,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

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信息。

中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為讓《個人信息保護法》發揮更大實效,要認真學法、主動用法。消費者接受個人信息條款或者向經營者提供個人信息後,還應隨時關注經營者個人信息條款是否進行修改,經營者是否有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能力,經營者是否存在非法處理個人信息行為等。當消費者不同意經營者繼續處理其個人信息時,要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要求經營者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特別是敏感個人信息,關繫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強化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符合人民群眾期待。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2

在信息化時代,人人享受著信息化紅利,那種快捷、便利是過去無法想像,也是未來無法預估的。每一款App,都是一個小天地,都為不同的人帶來不同的便利。App應用無遠弗屆,深度嵌入各種應用場景,以致手機向內異化為人們的「新器官」,向外演變成人們與外部世界的「路由器」。

針沒有兩頭尖,甘蔗沒有兩頭甜。私自、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頻繁申請、過度索取用戶許可權,習焉不察,相沿成俗,成為眾多App的通病與頑疾,雖屢下重葯仍沉痾難起。「從小到大,撒過最多的謊,就是『同意App隱私條款』」這句詼諧的網路段子,這折射出公眾對App侵權行為泛濫成災的'無奈與困惑。一項媒體調查顯示,92.8%的受訪者遭遇過信息被濫用,89.2%的受訪者收到過騷擾廣告,75.9%的受訪者接到過詐騙電話或簡訊。個人信息遭泄露之害,絕非遭受「信騷擾」那麼簡單,若防騙這根弦綳得不緊,分分鍾有跌落詐騙陷阱之險。

個人信息保護法應運而生,直面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個人信息築牢防護堤,為新技術、新應用更好造福社會奠定基石。法律確立了原則、釐清了界線、消除了爭議,為依法治理提供了依據。比如說,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就很有針對性,也很有可操作性。很多企業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是過不了這道「篩」的。比如,一款手電筒App要訪問用戶通訊錄,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都是非必要的,不可接受的。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邁出法治的重要一步,但要取信於民,行之久遠,還要通過司法成效來全力維系。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之後,普法教育當快步跟上。對於個人信息採集者、處理者來說,學法知可為與不可為,減少單位或企業違法風險;對於個人信息生產者、擁有者來說,平時多學法,遇事有辦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才有底氣。加大普法力度,讓法律走進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尤其要走進那些重點領域、重點企業中,送法律上門。從過往的表現來看,網購、醫療、房地產、教育等都屬於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普法教育要「特別關照」。

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統計報告,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體規模超過10億,網站數量和App數量分別超過422萬個和302萬款。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對個性化推送、大數據殺熟等為人詬病的現實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讓人們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充滿了期待。對於公民個人而言,如何真正實現「我的信息我做主」成為關注焦點。

據一項調查發現,77.8%的用戶在安裝App時「很少或從未」閱讀過隱私協議,在被調查的150款App中,近三成App存在製造障礙、刻意隱藏和誘導用戶略過隱私協議的行為,受訪對象對於隱私協議的認可程度處於較低水平。被忽視的用戶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條款,常常會為違規或者過量收集個人信息大開方便之門。

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這種「產品方在假裝很認真告知,用戶在假裝閱讀並同意」的情況有望迎來重大改變。

「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在規定「告知—同意」核心規則之時,個人信息保護法特別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向個人告知相關事項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准確、完整告知,處理包括人臉等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時,必須取得單獨同意。

「個人信息的保護長期以來是個薄弱環節,同時又是一個涉及14億多人民群眾的大工程,靠政府、靠機構保護是不夠的,更多的是讓每個公民舉起法律武器,保護好個人的有關信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要大力推動法律的宣傳,使大家充分認識到個人在信息保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要提升個人信息保護素養,不要輕易把自己的個人信息交給那些來路不明的App。」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提醒,個人可以積極行使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查閱權、復制權、更正權、刪除權等一系列權利,及時了解、把握自己的個人信息收集和處理情況。

③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1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全面規范個人信息保護、充分回應社會關切的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下面跟我一起來了解一下。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1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8 月 20 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處理生物識別、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IT之家了解到,個人信息保護法共 8 章 74 條,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十大亮點:

確立個人信息保護原則。這是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基本遵循,是構建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的制度基礎。《個人信息保護法》強調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公開處理規則,保證信息質量,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等。

規范處理活動保障權益。《個人信息保護法》緊緊圍繞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保障個人信息權益,構建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例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個人信息處理的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向個人告知並取得同意。

禁止「大數據殺熟」,規范自動化決策。當前,越來越多的企業用大數據分析和評估消費者的個人特徵用於商業營銷,最典型的就是社會反映突出的「大數據殺熟」。對此,《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嚴格保護敏感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同時應當事前進行影響評估,並向個人告知處理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確定為敏感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護。

規范國家機關處理活動。《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作出規定,特別強調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並且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賦予個人充分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各項權利,總結提升為知情權、決定權,明確個人有許可權制個人信息處理;同時,要求在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為個人提供轉移其個人信息的途徑。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對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作了專門規定。

強化個人信息處理者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管理和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等義務,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按照規定製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指定負責人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對外提供或公開個人信息等高風險處理活動進行事前影響評估,履行個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補救義務等。

賦予大型網路平台特別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大型互聯網平台設定了特別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定平台規則;對嚴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平台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規范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當今個人信息的跨境流動日益頻繁,但由於遙遠的地理距離以及不同國家法律制度、保護水平之間的差異,個人信息跨境流動風險越來越難以控制。《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了一套清晰、系統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規則,以滿足保障個人信息權益和安全的客觀要求,適應國際經貿往來的現實需要。

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機制。該法明確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對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職責作出規定,包括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接受處理相關投訴舉報、組織對應用程序等進行測評、調查處理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等。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實施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1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全面規范個人信息保護、充分回應社會關切的法律。

據《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我國互聯網用戶已達10.11億,互聯網網站422萬個,應用程序數量302萬款,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日趨廣泛,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成為社會最為關注的利益問題之一。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對網路生活有怎樣的影響?對個人信息保護有哪些支持保障?廣東人「明仔」現身說法,結合他的經歷和境遇,對照相關法條內容,分享了幾個重點案例。

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個人信息

今年4月21日,明仔在《羊城晚報》上看到一則報道:從2020年6月起,蔣某、巫某、彭某、王某、劉某在廣州市尖彭路某公寓A1115房,由蔣某擔任老闆,向他人購買58同城網站的賬號,由劉某、王某使用上述賬號在58同城網站上發布大量虛假招聘信息收集應聘者的公民個人信息,再由蔣某、巫某、彭某將劉某、王某二人所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販賣給他人牟利。經審計,蔣某等人非法獲取、銷售的公民個人信息(含姓名和電話號碼)數量合計42790條。

他發現,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是這樣判的: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等五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結伙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蔣某是主犯,其餘四人系從犯。法院依法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法律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六種情形處理個人信息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明仔的朋友開了一家企業,偷偷摸摸進行違法經營。後來,一家媒體曝光該企業的違法行為,在報道中公開了企業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即明仔的朋友)姓名、性別、名下開辦企業情況。明仔的朋友認為,媒體的報道侵犯了其個人信息合法權利。那麼,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媒體的行為是否違規?

■法律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一)取得個人的同意;(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個人信息收集者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生活中,明仔下載了很多不同類型的APP。但他發現,有的APP在注冊頁面設置成「不同意其格式條款」就無法進入「下一步」。明仔表示,這些格式條款中有些規定很過分,且與其使用APP的目的無關,比如要求用戶授權查看通訊錄等,實在不想「同意」。

■法律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16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不得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近年來,明仔頻頻看到「大數據殺熟」的相關新聞。明仔舉例說,此前,家住北京的周女士暑假准備帶家人到海南旅行。為節省開支,周女士提前一個月開始通過某在線旅遊平台關注航班動態和價格信息。令她沒想到的是,自己的精心策劃竟然被平台大數據「盯」上了。

「機票第一次搜是一個價格,過一段時間再搜價格就漲了。」周女士表示,最後訂單票價比初次搜索票價高了近1000元,但朋友在同一天訂到的同航班價格卻比自己低幾百元。即使考慮機票餘量導致價格變動等因素,自己「顯然也是被大數據狠狠『宰』了一刀」。

■法律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4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公共場所「刷臉」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另作他用

明仔上班時,需要「刷臉」才能通過公司所在大廈的閘門。平時游覽一些景點時,他也被要求「刷臉」識別。他很奇怪:個人信息保護法對這些公共場所個人「人臉」信息的處理有沒有規定?

■法律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明仔的孩子在上幼兒園,他經常在幼兒園附近看到一些興趣培訓機構招攬顧客,有的興趣培訓機構讓父母登記個人信息以及小孩的身份信息等,只要登記就送禮品。明仔認為,登記小孩信息過於詳細,不妥。

■法律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該法還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31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或被罰一百萬元

如果處罰無力度,規定也會「軟綿綿」。有關組織和個人如果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承擔哪些責任?明仔對此提出了疑問。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並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該法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實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實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實施,法律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實施,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實施1

終於來了,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法今日實施,咱們的隱私終於可以得到法律保證,濫用隱私將受到法律制裁。 我們不用擔心自己的個人隱私信息得到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我們不用擔心被人肉搜索,我們正式告別「大數據殺熟」。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等。

法律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法律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媒體評稱: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使用的深入,從手機APP到深度偽造技術、智能互聯設備,個人信息保護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數字經濟發展必須直面的課題。為針對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大數據分析、評估消費者個人特徵用於商業營銷的「大數據殺熟」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給予明確禁止,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個人信息保護法什麼時候實施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全面納入保護范圍,為信息處理者的合規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性指導。

法律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等,充分回應了社會關切,為破解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個人信息保護法共8章74條,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網路安全所所長劉權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個人權益的保護構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也為相關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了具體的合規指引,標志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邁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步,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在數據領域的立法體系。

針對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和人臉識別設備等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給出回應,包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⑤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什麼時候出台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什麼時候出台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什麼時候出台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固然是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法律里程碑,但「信息無憂」還離不開各方合力維護,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什麼時候出台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什麼時候出台的1

千呼萬呼始出來。11月1日,被寄予厚望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隨著這部法律的鄭重落地,網路數據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塊立法拼圖終於就緒,從普通公民到互聯網經濟,從此擁有了一面對抗侵權、維護利益的強大護盾。

如今,隨著網路時代的迅猛發展,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愈加凸顯。安裝手電筒程序,要提供地理位置信息;下載文字編輯APP,需獲取通訊錄許可權;走進售樓處,人臉信息被悄然記錄,包括手機APP過度索權、人臉識別被濫用、非法推送商業信息、「大數據殺熟」等在內的侵權亂象,屢受公眾詬病和指摘。

近日發布的《全國移動App第三季度安全研究報告》顯示,針對全國移動App進行的個人信息合規性抽樣檢測中,56.87%的應用存在「違規收集個人信息」的違規情況,55.60%的應用存在「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的違規情況,19.16%的應用存在「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許可權」的違規情況。

2021年央視3·15晚會爆料,多家知名商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海量人臉信息被收集,卻沒有一個商家明確告知消費者,並徵得其同意。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電腦、手機中推送的廣告不勝其擾,更對商家實現「精準推送」不寒而慄。各地警方屢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內鬼」竊取變賣的個人信息動輒數以萬計,給公民人身財產帶來安全隱患。

《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強化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系統保護。之前,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雖然也寫入了立法,但主要散落於《民法典》《刑法》《網路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中,且缺乏保護的基本原則。經由一部專門的法律「提綱挈領」,不僅集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之大成,便於公民個人「按圖索驥」,保護合法權益,更凸顯了立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釋放出依法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強烈訊號。尤其重要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將「告知—同意」原則作為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規則,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用戶信息的規范前提,賦予了公民對個人信息處理的知情權、決定權,也為界定「合法」與「違法」劃出了分水嶺。

這部法律將改變公民的生活。10月28日,中消協發布提示: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小區物業、經營場所不能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這意味著,公民的手機、電腦將不再成為商家信息轟炸的陣地;人們出入小區、經營場所時,將有更靈活的方式供選擇。當然,對於公民而言,也應當學法、知法、守法,掌握《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防止個人信息「裸奔」,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這部法律還將改變互聯網經濟生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質,既是一部公民權利保護法,也是一部企業行為約束法。近日,深圳市APP個人信息共護大會在深圳中心書城舉行。珍愛網、騰訊和華為等深圳20餘家重點APP運營企業承諾,將嚴守用戶個人隱私邊界,合規設置收集個人信息范圍,保護用戶公平交易權。就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之前,蘋果公司表示,保護用戶隱私、讓用戶掌控個人信息,是蘋果設計產品和服務時一貫堅持的理念,僅在有合法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使用用戶的個人數據,宣布尊重中國消費者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下享有的知情、查閱、更正、轉移、限制處理和刪除其個人數據的權利,等等。互聯網經濟的基礎,建立在法治之上。秉持法治精神,嚴格個人信息保護,企業平台才能行穩致遠,互聯網經濟才能健康發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個人信息保護法》固然是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法律里程碑,但「信息無憂」還離不開各方合力。職能部門應依據法律規定,加大對形形色色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社會普法工作應迅速跟進,讓法律成為公民維權的法寶利器;企業平台則應用法律節制商業慾望,規范市場行為,讓網路時代的公民個人信息安然無恙。

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什麼時候出台的2

不少用戶在跨平台使用智能設備應用程序時,經常有這樣的困惑:在某個平台搜過的內容,為什麼到了另一個平台也會被推送?儲存在各類應用程序中的個人信息能否得到妥善保管?

11月1日,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個人信息安全將得到全方位保護。築牢信息使用的安全邊界,需要監管體系、企業責任與用戶意識等層面的共同推進。

還在瀏覽樓盤信息,就接到銷售電話;注冊完會員,推銷簡訊就鋪天蓋地;搜索過一個物品,就頻頻收到類似產品廣告……這些體驗讓許多用戶很困惑:誰動了我的個人信息?為什麼手機這么「懂」我?

個人信息須妥善保管

隨著移動互聯的飛速發展,各類手機App、應用小程序,已經成為人們社交、日常生活、學習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麼,海量的個人信息都被存儲到了哪裡

綠盟科技集團副總裁李晨介紹,各類應用程序後端都會有一個數據存儲環境,資料庫中存儲了海量的應用數據與個人信息。比如,人們使用各種社交App,在上面發布的文字或者圖片都會產生數據,經過處理和網路傳輸,最終存儲到後端的資料庫。資料庫一般位於企業數據中心,或者雲服務商提供的「雲端」。資料庫系統和裡面的數據,由商家、應用程序的運營者來維護和保管。

個人信息是否會被「任性」使用?

企業收集的`個人信息是否能得到有效保護,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企業的數據安全管控水平。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數據安全法,還有國家及行業的相關標准要求,都要求企業提升數據安全管控能力。不過,技術的持續發展,對企業數據安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同企業的數據安全建設水平參差不齊,導致部分用戶的個人信息依然面臨被非法獲取、濫用、泄露等風險。

類似隱患還包括人臉等生物信息。根據App專項治理工作組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64.39%的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被濫用的趨勢,30.86%的受訪者已經因為人臉信息被泄露、濫用等遭受損失或者隱私被侵犯。這類風險也從線上延伸到線下,此前,曾有媒體報道售樓處肆意收集、辨識人臉信息。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規范人臉識別應用。

信息收集不得超出范圍

每次下載App或者授權個人信息使用時,北京市民劉女士都會瀏覽隱私政策條款,不過,她發現,這些說明或十分冗長,或非常隱蔽,「對普通用戶不是很友好」。

隱私政策被認為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合同,用於聲明企業如何收集、使用以及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

北京雲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表示,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個人信息的范圍,應當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直接關聯,不能超出這個必要的范圍。同時,收集用戶的敏感個人信息時,應當經過用戶的明示同意,而不僅僅是簡單的默認勾選用戶協議這種一攬子方式。

目前,仍有一些應用程序存在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的問題,例如,收集過多個人信息、過度索取許可權、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私自向第三方共享用戶信息,以及無法注銷賬號等。

對於個人用戶來說,一方面,無法確定企業在收集了自己的個人信息之後會如何使用、如何保護,是否被泄露或濫用。即便有所顧慮,在面對「不給許可權不讓用App」「頻繁申請許可權」「過度索取許可權」等問題時,也往往會選擇妥協。同時,遇到個人信息侵權問題時,由於缺少保護意識,維權成本高、時間長、舉證困難,一些人會選擇放棄維權。

2019年以來,中央網信辦等四部門持續在全國范圍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已檢測App數萬款,對問題較為嚴重的千餘款App採取了公開曝光、約談、下架等處理處罰措施,發現並監督整改了一大批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問題的App,治理卓有成效。

只共享必要的個人信息

在某購物App中搜索了電視這一產品後,浙江杭州的王女士發現,隨手打開的另一個App中也出現了相關產品的推薦,「其他App是怎麼知道我搜索了電視的?」

海問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建媛分析,目前引發手機用戶隱私泄露擔憂的,主要是跨平台的廣告推送、個性化內容推薦。「跨平台的廣告推送或內容推薦,相當一部分發生在大型互聯網平台的關聯公司或授權合作夥伴之間。」楊建媛說,查閱一些大型互聯網平台的隱私權政策,會發現其中有「與關聯公司間共享」「與授權合作夥伴共享」等條款。從技術手段看,每台手機設備都有唯一的標識符,用戶在同一台手機設備上使用不同的應用程序時,應用程序追蹤獲取到這個唯一的標識符,便有可能精準地進行跨平台廣告推送和效果追蹤;此外,用戶在瀏覽網頁時,瀏覽器的cookie技術也會記錄使用足跡。

在精準營銷的時代,跨平台廣告推送和個性化內容推薦越來越頻繁,用戶是否需要為此擔憂?楊建媛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指出,收集個人信息後個人信息處理者宜立即進行去標識化處理。不過,在大數據時代,如果數據存儲不當或者訪問、使用許可權管理不嚴格,藉助數據挖掘、關聯匹配技術,經過去標識化處理的信息,仍然有暴露個人敏感身份信息的風險。為防範這些風險,應藉助法律手段嚴格規范互聯網公司收集、存儲、共享、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即便是關聯公司之間也應只共享必要的個人信息。另外,用戶也要加強隱私保護意識,安裝和使用應用程序時注意閱讀隱私權條款,比如,一些應用程序的個性化廣告推薦選項是默認開啟的,用戶可以選擇關閉。

我國目前已形成一套相對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涵蓋民法典、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電商法、網路安全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築牢個人信息使用的安全邊界,離不開監管要求、企業責任與用戶意識等層面的共同推進。

監管機構應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並為用戶提供便利的維權渠道;企業應承擔起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責任與義務,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謹守合規紅線;用戶則應提升自身個人信息保護意識,提升數字素養。

⑥ 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七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預防和懲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制定,促進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准等互認。

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四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五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第十六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准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並且便於查閱和保存。

第十八條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個人告知前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無法及時向個人告知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緊急情況消除後及時告知。

第十九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共同決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應當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個人向其中任何一個個人信息處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利。

個人信息處理者共同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委託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與受託人約定委託處理的目的、期限、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保護措施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並對受託人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

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約定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處理個人信息;委託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將個人信息返還個人信息處理者或者予以刪除,不得保留。

未經個人信息處理者同意,受託人不得轉委託他人處理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因合並、分立、解散、被宣告破產等原因需要轉移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系方式。接收方應當繼續履行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並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接收方應當在上述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等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公開其處理的個人信息,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節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第二十九條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向個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規定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本節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將妨礙國家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提供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適用本法關於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定。

第三章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二)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准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標准。

第三十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並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第四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於提供存儲於境內個人信息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境外的組織、個人從事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或者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國家網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個人信息提供清單,予以公告,並採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個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第四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許可權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個人有權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個人請求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提供。

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第四十六條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補充。

個人請求更正、補充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予以核實,並及時更正、補充。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一)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個人信息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保存期限已屆滿;

(三)個人撤回同意;

(四)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未屆滿,或者刪除個人信息從技術上難以實現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停止除存儲和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之外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建立便捷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說明理由。

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幾月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於2021年11月1日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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