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查看相關網路信息安全方面的文檔。分為管理和技術兩大類。技術類又分硬體環境、硬體、軟體主要3個方向。
❷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是指什麼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是為了加強電力監控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防範黑客及惡意代碼等對電力監控系統的攻擊及侵害,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而制定的法規,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201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電力監控
隨著電力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的發展,對於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措施進行相應的完善和加強,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在技術層面,隨著分布式能源、配網自動化、智能電網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電力監控系統使用無線公網進行數據通信的情況日益普遍,需要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伊朗布希爾核電站遭受 「震網」蠕蟲病毒攻擊事件,反映出對於生產控制大區內部電力工控系統和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實踐中反映出的關於設備遠程維護的防護措施、智能變電站的安全防護措施、非控制區的縱向邊界防護強度等方面的實際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❸ 電力系統中的網路信息安全都包括哪些方面
1、安全措施有待加強
配置不當或不安全的操作系統、內部網路和郵件程序等都有可能給入侵者提供機會,因此如果網路缺乏周密有效的安全措施,那麼就無法及時發現和阻止安全漏洞。當供應商發布補丁或升級軟體來解決安全問題時,一大部分用戶的系統又不進行同步升級,這歸根結底是管理者未充分意識到網路不安全的風險所在,所以未引起重視。
2、缺乏有效的綜合性的解決方案
大多數用戶缺乏有效的綜合性的安全管理解決方案,稍有安全意識的用戶都指望升級防火牆或加密技術,由此產生不切實際的安全感。事實上,一次性使用一種方案並不能保證系統永遠不被入侵,網路安全問題遠遠不能靠防毒軟體和防火牆來解決的,也並不是使用大量標准安全產品簡單壘砌就能解決的。
3、加強電力企業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的建議
電力信息的網路安全對保證人民財產安全和企業的日常營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不僅如此,電力信息的網路安全還關繫到國家的安全、穩定和發展。所以,若沒有信息安全做保障,那麼將會攪亂社會的正常秩序,給國家安全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4、加強日誌管理和安全審計
市面上一般的防火牆和入侵檢測系統都具有審計功能,因此要充分利用它們的這種功能,管理好網路的日誌和安全審計工作。對審計數據要嚴格保管,不允許任何人修改或刪除審計記錄。
5、建立病毒防護系統
首先,在電力系統網路上安裝最先進的防病毒軟體。防病毒軟體必須要具有遠程安裝、遠程報警和集中管理等多種有效功能。其次,要建立防病毒的管理機制。嚴禁隨意在網上下載的數據往內網主機上拷貝;嚴禁隨意在聯網計算機上使用來歷不明的移動存儲設備。最後,職員應熟練掌握發現病毒後的處理方法。
6、建立內網的一致認證系統
認證是網路信息安全的首要技術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實現身份識別、訪問控制、機密性和不可否認服務等。
❹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安全防護規定的本規定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電力生產和輸配過程直接相關的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
本規定所稱「電力監控系統」,包括各級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換流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配電網自動化系統、微機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水調自動化系統和水電梯級調度自動化系統、電能量計量計費系統、實時電力市場的輔助控制系統等;「調度數據網路」包括各級電力調度專用廣域數據網路、用於遠程維護及電能量計費等的調度專用撥號網路、各計算機監控系統內部的本地區域網絡等。
第三條電力系統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是:電力系統中,安全等級較高的系統不受安全等級較低系統的影響。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等級高於電力管理信息系統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各電力監控系統必須具備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護設施,不得與安全等級低的系統直接相連。
第四條電力監控系統可通過專用區域網實現與本地其他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或通過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實現上下級異地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各電力監控系統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或其他信息系統之間以網路方式互聯時,必須採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的專用、可靠的安全隔離設施。
第五條建立和完善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應在專用通道上利用專用網路設備組網,採用專線、同步數字序列、准同步數字序列等方式,實現物理層面上與公用信息網路的安全隔離。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只允許傳輸與電力調度生產直接相關的數據業務。
第六條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均不得和互聯網相連,並嚴格限制電子郵件的使用。
第七條建立健全分級負責的安全防護責任制。各電網、發電廠、變電站等負責所屬范圍內計算機及信息網路的安全管理;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本地電力監控系統及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管理。
各相關單位應設置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防護小組或專職人員,相關人員應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防護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方案,新接入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節點和應用系統,須經負責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機構核准,並送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對各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已有節點和接入的應用系統,應當認真清理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盡快解決並及時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報告。
第九條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應急措施和故障恢復措施,對關鍵數據做好備份並妥善存放;及時升級防病毒軟體及安裝操作系統漏洞修補程序;加強對電子郵件的管理;在關鍵部位配備攻擊監測與告警設施,提高安全防護的主動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擊和其他人為破壞等情況後,必須及時採取安全應急措施,保護現場,盡快恢復系統運行,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上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與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有關的規劃設計、工程實施、運行管理、項目審查等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並加強日常安全運行管理。造成電力監控系統或調度數據網路安全事故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後,各有關單位要全面清理和審查現行相關技術標准,發現與本規定不一致或安全防護方面存在缺陷的,應及時函告國家經貿委;屬於企業標準的,應由本企業及時予以修訂。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❺ 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安全防護規定
第一條 為防範對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的攻擊侵害及由此引起的電力系統事故,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建立和完善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防護體系,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與網路系統安全防護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電力生產和輸配過程直接相關的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
本規定所稱「電力監控系統」,包括各級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換流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配電網自動化系統、微機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水調自動化系統和水電梯級調度自動化系統、電能量計量計費系統、實時電力市場的輔助控制系統等;「調度數據網路」包括各級電力調度專用廣域數據網路、用於遠程維護及電能量計費等的調度專用撥號網路、各計算機監控系統內部的本地區域網絡等。第三條 電力系統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是:電力系統中,安全等級較高的系統不受安全等級較低系統的影響。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等級高於電力管理信息系統及辦公自動化系統,各電力監控系統必須具備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護設施,不得與安全等級低的系統直接相聯。第四條 電力監控系統可通過專用區域網實現與本地其他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或通過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實現上下級異地電力監控系統的互聯。各電力監控系統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或其他信息系統之間以網路方式互聯時,必須採用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的專用、可靠的安全隔離設施。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應在專用通道上利用專用網路設備組網,採用專線、同步數字序列、准同步數字序列等方式,實現物理層面上與公用信息網路的安全隔離。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只允許傳輸與電力調度生產直接相關的數據業務。第六條 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調度數據網路均不得和互聯網相連,並嚴格限制電子郵件的使用。第七條 建立健全分級負責的安全防護責任制。各電網、發電廠、變電站等負責所屬范圍內計算機及信息網路的安全管理;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本地電力監控系統及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管理。
各相關單位應設置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防護小組或專職人員,相關人員應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防護第一責任人。第八條 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方案,新接入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節點和應用系統,須經負責本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機構核准,並送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對各級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已有節點和接入的應用系統,應當認真清理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盡快解決並及時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報告。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制定安全應急措施和故障恢復措施,對關鍵數據做好備份並妥善存放;及時升級防病毒軟體及安裝操作系統漏洞修補程序;加強對電子郵件的管理;在關鍵部位配備攻擊監測與告警設施,提高安全防護的主動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擊和其他人為破壞等情況後,必須及時採取安全應急措施,保護現場,盡快恢復系統運行,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上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 與電力監控系統和調度數據網路有關的規劃設計、工程實施、運行管理、項目審查等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並加強日常安全運行管理。造成電力監控系統或調度數據網路安全事故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各有關單位要全面清理和審查現行相關技術標准,發現與本規定不一致或安全防護方面存在缺陷的,應及時函告國家經貿委;屬於企業標準的,應由本企業及時予以修訂。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❻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方案中需劃為控制區的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1.1 為防範網路黑客、病毒及惡意代碼等對我公司電力二次系統設備的攻擊侵害及由此引發生產系統事故,根據《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2004〕5號令)和《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電監安〔2006〕34號)的要求,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范圍內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定義和管理職責要求,並明確二次安全防護工作的原則。 1.3嚴格按照「安全分區、網路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開展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公司二次系統和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安全。 1.4 生產和信息系統各級有關人員在進行二次系統項目規劃、設計、實施、改造和運行管理時應嚴格執行本制度的規定要求。 第二章分區定義 2.1 電力二次系統劃分為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區,生產控制大區又分為生產控制區(簡稱安全I區)和生產非控制區(簡稱安全II區),管理信息區(簡稱安全III區)。 2.2 生產控制區包括計算機監控系統(含控制鏈路和操作鏈路)、繼電保護、五防系統、機組調速和勵磁系統、機組振動檢測保護裝置、變頻啟動裝置控制系統、電力系統穩定裝置(PSS)、火災報警控制系統、閘門控制系統及其它輔助設備等與發電生產直接相關的、具有網路通訊介面或串列通訊口的各種控制系統設備。 2.3 生產非控制區包括實時系統(含實時資料庫、實時WEB、事件伺服器)、主變套管和氣體在線檢測系統、水工自動檢測系統、線路和機組故障錄波裝置、關口計量裝置、機組振動分析裝置及系統等從生產設備採集運行數據、但不參與生產控制調節的各種數據採集分析系統裝置。 2.4管理信息區包括資產維護、辦公自動化、科檔、WEB等應用系統以及網管、主域控制、DNS、備份、防病毒等多種應用伺服器。 2.5 新增加的生產控制系統設備按電監會34號文件中總體方案的分區原則部署到相應的分區內。任何需接入網路的設備在項目執行前必須先審批,審批內容包括接入點、設備應有的配置及防護等。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3.1公司副總經理為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第一責任人,並成立以副總經理為組長的電力二次安全防護領導小組,公司總工程師為副組長,各生產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❼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監控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防範黑客及惡意代碼等對電力監控系統的攻擊及侵害,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監控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應當落實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有關要求,堅持「安全分區、網路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保障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力監控系統,是指用於監視和控制電力生產及供應過程的、基於計算機及網路技術的業務系統及智能設備,以及做為基礎支撐的通信及數據網路等。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以及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研究開發等單位。第五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技術管理第六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內部基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業務系統,應當劃分為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
生產控制大區可以分為控制區(安全區 I)和非控制區(安全區Ⅱ);管理信息大區內部在不影響生產控制大區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各企業不同安全要求劃分安全區。
根據應用系統實際情況,在滿足總體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簡化安全區的設置,但是應當避免形成不同安全區的縱向交叉聯接。第七條電力調度數據網應當在專用通道上使用獨立的網路設備組網,在物理層面上實現與電力企業其它數據網及外部公用數據網的安全隔離。
電力調度數據網劃分為邏輯隔離的實時子網和非實時子網,分別連接控制區和非控制區。第八條生產控制大區的業務系統在與其終端的縱向聯接中使用無線通信網、電力企業其它數據網(非電力調度數據網)或者外部公用數據網的虛擬專用網路方式(VPN)等進行通信的,應當設立安全接入區。第九條在生產控制大區與管理信息大區之間必須設置經國家指定部門檢測認證的電力專用橫向單向安全隔離裝置。
生產控制大區內部的安全區之間應當採用具有訪問控制功能的設備、防火牆或者相當功能的設施,實現邏輯隔離。
安全接入區與生產控制大區中其他部分的聯接處必須設置經國家指定部門檢測認證的電力專用橫向單向安全隔離裝置。第十條在生產控制大區與廣域網的縱向聯接處應當設置經過國家指定部門檢測認證的電力專用縱向加密認證裝置或者加密認證網關及相應設施。第十一條安全區邊界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之間邊界的通用網路服務。
生產控制大區中的業務系統應當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採用安全風險高的通用網路服務功能。第十二條依照電力調度管理體制建立基於公鑰技術的分布式電力調度數字證書及安全標簽,生產控制大區中的重要業務系統應當採用認證加密機制。第十三條電力監控系統在設備選型及配置時,應當禁止選用經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檢測認定並經國家能源局通報存在漏洞和風險的系統及設備;對於已經投入運行的系統及設備,應當按照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及時進行整改,同時應當加強相關系統及設備的運行管理和安全防護。生產控制大區中除安全接入區外,應當禁止選用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設備。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條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是電力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將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及其信息報送納入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分級負責的責任制。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直接調度范圍內的下一級電力調度機構、變電站、發電廠涉網部分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發電廠內其它監控系統的安全防護可以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實施技術監督。第十五條電力調度機構、發電廠、變電站等運行單位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實施方案必須經本企業的上級專業管理部門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門以及相應電力調度機構的審核,方案實施完成後應當由上述機構驗收。
接入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設備和應用系統,其接入技術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必須經直接負責的電力調度機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