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邯鄲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建設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等工程、各類房屋裝修工程(不含家庭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市主城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邯鄲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納入主城區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他各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具體監督管理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二)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第五條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發包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評價不合格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和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致使施工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支付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責令該工程停止施工;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其上級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第七條建設單位未對同一施工現場多個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或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進行整頓。第八條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建設單位未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其毗鄰區域真實、有效的地下管線和地質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條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採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㈡ 邯鄲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02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內的各種所有制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台區、邯山區、復興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峰峰礦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建設、計劃、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四條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並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後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新竣工房屋保修期滿後,按前款規定執行。第五條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第六條下列房屋,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辦房屋安全證件,有關部門憑房屋安全證件辦理有關手續:
(一)用於公共娛樂場所的房屋;
(二)用於公益、公用事業的房屋;
(三)用於商業經營的房屋。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按鑒定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並核發房屋安全證件。第七條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的房屋,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房屋使用安全審批手續,有關部門憑批准書辦理有關手續。第八條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託的代管房屋,由於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第九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第十條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並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第十一條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除時,用於安置原拆遷面積的部分,免交公建配套費、市政配套費、水資源費、電集資費、電貼費、人防費等有關費用;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納稅手續。第十二條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計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四十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三十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二十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十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牆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台、增加使用荷載、准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並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託管理房屋的授權委託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㈢ 邯鄲市房管局電話
邯鄲市房管局電話:3271252
地址:邯鄲市叢台區滏東北大街279號
傳真:3271008
(3)邯鄲房管局網路安全項目擴展閱讀
邯鄲市房管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房地產產權產籍的管理,具體承辦市區各類房屋權屬登記、他項權登記、產權驗證、權屬證書頒發和證書遺失、損毀的補發等事項、商品房預(銷)售管理,以及實施房地產產權監理等行政執法職能。
二、房屋買賣、兌換、贈與、繼承、析產、抵押、評估房地產流通中的各種交易。
三、負責全市房屋租賃市場的規范管理;負責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房屋租賃糾紛,平抑租價,把房屋租賃管理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管理。
四、負責對市轄區內不同用途的、各種建築結構經政府質量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或經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確權手續的各種所有制房屋,進行安全可靠性能監督檢查和鑒定及業務指導服務。
㈣ 抵押的房子能網簽嗎房管局能備案嗎
抵押的房子是可以網簽的,房管局也可以進行備案,但是需要注意網簽之後並不代表就擁有了房子的所有權,備案後購房合同才能在國家新政管理層面生效,獲得認可。因此買房之後即使進行了網簽,但其實還是有一定的風險,並不代表此時就是安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為現售商品房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設定登記前,必須向市國土房管局辦理項目入網手續,並報送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市民可隨時上網查詢。網簽只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規范房地產企業規范銷售房屋,防止開發企業捂盤以及一房多賣而建立的一個網路化管理系統。網簽是沒有備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實現備案的管理效果。辦理好網簽後如要實現備案的法律效力還必須要到當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㈤ 網路安全專項經費使用范圍
網路安全工作經費包括以下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應急技術支撐隊伍建設費、專家隊伍建設費、基礎平台建設費、技術研發該、預案演練費、物資保障費等。
㈥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台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並對其他縣(市、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其他縣(市、區)、冀南新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市場監管、文廣新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四條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並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後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後,按前款規定執行。第五條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第六條用於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第七條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託的代管房屋,由於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第八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第九條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並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第十條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一條舊城改造項目,房屋徵收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40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30年以上的磚混結構、20年以上的磚木結構、10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牆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台、增加使用荷載、准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七)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九)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並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託管理房屋的授權委託書;
(四)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7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築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現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後,2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並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㈦ 邯鄲市網路安全支隊在什麼地方
滏東北大街與油漆廠路交叉口東北角。
㈧ 邯鄲市房管局民政局聯網嗎
聯網了。
邯鄲市積極推進互聯網與政府部門管理相結合,提升行政效率,促進體系制度透明化。
邯鄲房管局聯網有利於全市房產交易數據實時傳遞。同時網路系統將對全市房產交易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對未來發展做出預測,從而建立起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機制,以利於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決策管理。
邯鄲民政局聯網實現了網上預約辦理業務,對工作人員服務態度進行評價,便利人民。
㈨ 邯鄲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所轄區域內研製、生產、銷售、出租、維修和應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第四條市公安局主管全市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市公安局計算機管理監察處負責日常工作。第五條系統的研製、開發、生產、銷售、應用等環節,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安全規范等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系統從事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干擾、侵襲、破壞系統的正常運行。第二章安全保護制度第六條系統安全是指系統資源和信息資源不受自然和人為有害因素的威脅和危害,實行安全等級保護。系統的安全保護分為實體安全保護、信息安全保護和系統功能安全保護。第七條系統的實體安全保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算中心和信息處理工作站機房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
(二)計算中心和信息處理工作站及其內部重要區域應當制定嚴格的人員出入管理制度;
(三)計算中心和信息處理工作站應當建立系統使用管理制度,未經批准或者授權,不得接觸、使用和利用;
(四)系統資產應當建立登記台帳,定期清點,嚴格管理;
(五)重要系統的設備、設施應當有應急方案和應急措施,確保系統在非正常中斷或者發生事故後,可以迅速恢復運行能力;
(六)系統的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七)重要系統應有防雷、防磁、防靜電、防電磁輻射、防盜、防潮、防火等安全保護措施。第八條系統的信息安全保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標明信息來源及時間、類別、密級和使用范圍;
(二)信息存取必須按所授許可權進行,任何人不得非法或超越許可權存取信息;
(三)不得輸入計算機病毒等有害數據,重要信息的存取活動必須有可供審查的記錄;
(四)數據流程的採集、編碼、錄入、存儲、備份等環節要有嚴格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
(五)單位聯網或增添、更換、維修設備時,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
(六)重要信息的購買、交換、借閱、轉讓、出售等,必須制定嚴格的制度和交接手續,嚴防泄密、病毒傳播、丟失信息。第九條系統的功能安全保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系統能夠隨時檢測、報告故障及其主要部位、原因和對系統的危害程度;
(二)系統應當具有控制局部故障、防止事故影響系統整體功能的能力;
(三)系統應當具有追查事故和辯認非法存取活動的能力;
(四)系統軟體、支持軟體、應用軟體及其說明和文檔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加強管理,任何人不得以非法利用、修改、復制等手段危害系統功能的安全;
(五)系統信息通信安全措施應當同所傳輸信息的級別相適應。第十條計算機病毒預防和控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製造、傳播、修改計算機病毒,不得輸入危害系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
(二)未經市公安局批准,不得出版、印發、銷售計算機病毒機理、源程序的刊物、書籍和資料;
(三)生產、銷售、出租、使用計算機硬體、軟體的單位和個人,在計算機硬體、軟體出廠、銷售、出租以前或維修以後(含上級配發和外地購買的微機),必須進行計算機病毒的檢查和消除。第十一條禁止利用系統進行封建迷信和賭博活動。第十二條禁止利用系統進行淫穢、色情和不健康的活動。第十三條禁止利用系統印刷非法書籍、刊物、反動標語及匿名信。第十四條生產、銷售計算機硬體和軟體安全專用產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位和個人研製的硬體和軟體安全專用產品,需經市公安局報省公安廳批准並領取《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二)銷售單位需經市公安局報省公安廳批准領取《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後,方可經營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
銷售單位只能經營有《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