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目錄(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 按法律部門分類)
來源: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
憲法相關法(4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5.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29.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36.反分裂國家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7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8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8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8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8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8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8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
88.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9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9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9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經濟法(7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4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4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7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7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
75.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社會法(25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編 輯: 李倩文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❸ 測繪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基礎知識測量工作中,地面點的空間位置是用坐標和高程來表示(確定)的。表示地面點平面位置的常用坐標有地理坐標、平面直角坐標,小范圍內也可用極坐標;高程是地面點到大地水準面的鉛垂距離,稱為該點的絕對高程,也稱海拔。
目前,我國以黃海平均海水面作為大地水準面。1985年決定採用新確定的黃海平均海水面作為我國的高程起算面,稱為「1985年黃海高程系」。之前,我國曾以天津大沽平均海水面作為大地水準面。距離、水平角及高程是確定地面點相對位置的三個基本幾何要素,則距離測(丈)量、水平角測量及高程測量是測量的基本工作。
結合工作實際,本著學習基礎知識、掌握基本技能的原則,現重點學習距離丈量、普通水準測量(高程、視距、斷面測量)。
測繪的種類
1、大地測量。研究和測定地球的形狀、大小和地球重力場,以及地面點的幾何位置的理論和方法。大地測量學是測繪學各個分支的理論基礎,基本任務是建立地面控制網、重力網,精確確定控制點的三維位置,為地形圖提供控制基礎,為各類工程施工提供依據,為研究地球形狀、大小、重力場以及變化,地殼形變及地震預報提供信息。
2、普通測量。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區域內控制測量和地形圖測繪的理論和方法。局部區域是指在該區域內進行測繪時,可以不顧及地球曲率,把它當作平面處理,而不影響測圖精度。
3、攝影測量。研究利用攝影機或其他感測器採集被測物體的圖像信息,經過加工處理和分析,以確定被測物體的形狀、大小和位置,並判斷其性質的理論和方法。
按距離分可分為:航天攝影測量、航空影測量、地面影測量、近景影測量和顯微影測量:按技術處理方法不同可以分為:模擬法影測量、解析法影測量和數字影測量。
4、工程測量。研究工程建設中設計、施工和管理各階段測量工作的理論、技術和方法。為工程建設提供精確的測量數據和大比例尺地圖,保障工程選址合理,按設計施工和進行有效管理。在工程運營階段對工程進行形變觀測和沉降監測以保證工程運行正常。
按研究的對象可以分為:建築工程測量、水利工程測量、礦山工程測量、鐵路工程測量、公路工程測量、輸電線路與輸油管道測量、橋梁工程測量、隧道工程測量、隧道工程測量、軍事工程測量等。
5、海洋測繪。以海洋水體和海底為對象,研究海洋地位、測定海洋大地水準面和平均海面、海底和海面地形、海洋重力以及海洋磁力、海洋環境等自然和社會信心的地理分布及其編制各種海圖的理論餓技術的學科。為艦船航行安全、海洋工程建設提供保障。
❹ 什麼時候將個人地理信息納入法律保護
騎共享單車,手機APP能獲取你所在的地址,並就近搜索適騎單車;打網約車,系統會將乘客和准備接單司機的位置信息進行分析和適配;逛街購物,APP也能根據你所在位置快速推薦「周邊好店」……越來越「懂你」的網路定位服務,讓我們的生活更加便捷和省心,但同時也帶來隱憂:個人地理信息是否正在讓你「無處遁形」?
提升對個人地理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
「使用定位服務,個人信息很容易泄露,但好多APP都需要共享個人位置才能使用,真是沒轍!」「沒有定位服務,網約車不能打、共享單車不能騎,太不方便了,就算被知道位置也沒啥好擔心的。」采訪中記者發現,對於個人地理信息泄露風險,不同用戶的重視程度可謂參差不齊。
「准備安裝某音樂APP,它卻非要我授予地理位置的許可權。」大學生小段對此十分不解,但為了更好地享受服務,小段最終進行了授權。
現實中,不少用戶在下載並運行一些APP時,都被要求授予獲取位置信息等許可權,否則好多功能將受限制。
「根據地理位置信息,法律規定應遵循必要原則,即信息收集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有直接關聯。就個人地理位置信息而言,如打車軟體、地圖導航等確有收集的必要,但像音視頻播放器、閱讀軟體等,就沒有這個必要性了。」趙佔領認為。
當前各種APP種類繁多、魚龍混雜,甚至出現一些以收集用戶地理信息為主要目的的APP,但不少用戶卻不夠關注其中的個人地理信息泄露問題,更多從功能和用戶體驗角度上去考慮,從而不自覺忽略了其中的授權風險,有的甚至主動將許可權開放給運營商,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趙佔領建議,應注意APP功能與獲取許可權間的關聯性,切莫隨意授權,導致不必要的信息泄露。
在多位專家看來,用戶應提升風險意識和保護觀念,從自身把好個人地理信息安全保護的第一關。例如,當下不少用戶都習慣將手機作為「移動坐標」,在社交媒體上「走到哪,曬到哪」,對此專家建議,鑒於很多社交媒體的開放性,用戶更應謹慎小心、盡量避免提供精確的位置信息;此外,在連入一些公共網路(如公共WiFi)的時候,也需要格外注意防範風險,不要輕易使用LBS服務,以免個人地理信息泄露並被惡意利用。
有了法律的保障,相信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就會小很多。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測繪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第四條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准。第五條國家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發布。第八條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發布。第九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區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十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並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並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二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其測繪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第十三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需要進行登記的測繪任務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施測前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將任務安排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軍事測繪任務的登記,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四章界線測繪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發布。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辦法進行。第十七條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第六條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推動軍民融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國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第八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九條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第十條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制定。第十一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第十三條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情況,並定期向軍隊測繪部門通報。
本法所稱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是指對衛星導航信號進行長期連續觀測,並通過通信設施將觀測數據實時或者定時傳送至數據中心的地面固定觀測站。第十四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❼ 測繪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測繪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制度要遵循國家保密法律制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測繪成果的秘密范圍和秘密等級,應當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保障國家秘密安全、促進地理信息共享和應用的原則確定並及時調整、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❽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詳細內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四章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七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並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並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後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測繪活動中擅自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佔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❾ 國家網信辦:需加強重要數據保護,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運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運營者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評估時明確的目的、范圍、方式和數據類型、規模等,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具體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保護,規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計、生產、銷售、運維、管理汽車過程中,收集、分析、存儲、傳輸、查詢、利用、刪除以及向境外提供(以下統稱處理)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運營者指汽車設計、製造、服務企業或者機構,包括汽車製造商、部件和軟體提供者、經銷商、維修機構、網約車企業、保險公司等。
本規定所稱個人信息包括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行人等的個人信息,以及能夠推斷個人身份、描述個人行為等的各種信息。
本規定所稱重要數據包括:
(一)軍事管理區、國防科工等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重要敏感區域的人流車流數據;
(二)高於國家公開發布地圖精度的測繪數據;
(三)汽車充電網的運行數據;
(四)道路上車輛類型、車輛流量等數據;
(五)包含人臉、聲音、車牌等的車外音視頻數據;
(六)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的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
第四條 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的目的應當合法、具體、明確,與汽車的設計、製造、服務直接相關。
第五條 運營者應當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保護,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義務。
第六條 倡導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過程中堅持:
(一)車內處理原則,除非確有必要不向車外提供;
(二)匿名化處理原則,確有必要向車外提供的,盡可能地進行匿名化和脫敏處理;
(三)最小保存期限原則,根據所提供功能服務分類型確定數據保存期限;
(四)精度范圍適用原則,根據所提供功能服務對數據精度的要求確定攝像頭、雷達等的覆蓋范圍、解析度;
(五)默認不收集原則,除非確有必要,每次駕駛時默認為不收集狀態,駕駛人的同意授權只對本次駕駛有效。
第七條 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通過用戶手冊、車載顯示面板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負責處理用戶權益責任人的有效聯系方式,以及收集數據的類型,包括車輛位置、生物特徵、駕駛習慣、音視頻等,並提供以下信息:
(一)收集每種類型數據的觸發條件以及停止收集的方法;
(二)收集各類型數據的目的、用途;
(三)數據保存地點、期限,或者確定保存地點、期限的規則;
(四)刪除車內、請求刪除已經提供給車外的個人信息的方法步驟。
第八條 運營者收集和向車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包括車輛位置、駕駛人或乘車人音視頻等,以及可以用於判斷違法違規駕駛的數據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直接服務於駕駛人或者乘車人為目的,包括增強行車安全、輔助駕駛、導航、娛樂等;
(二)默認為不收集,每次都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授權,駕駛結束(駕駛人離開駕駛席)後本次授權自動失效;
(三)通過車內顯示面板或語音等方式告知駕駛人和乘車人正在收集敏感個人信息;
(四)駕駛人能夠隨時、方便地終止收集;
(五)允許車主方便查看、結構化查詢被收集的敏感個人信息;
(六)駕駛人要求運營者刪除時,運營者應當在2周內刪除。
第九條 運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實踐上難以實現的(如通過攝像頭收集車外音視頻信息),且確需提供的,應當進行匿名化或脫敏處理,包括刪除含有能夠識別自然人的畫面,或對這些畫面中的人臉等進行局部輪廓化處理等。
第十條 僅當為了方便用戶使用、增加車輛電子和信息系統安全性等目的,方可收集駕駛人指紋、聲紋、人臉、心律等生物特徵數據,同時應當提供生物特徵的替代方式。
第十一條 運營者處理重要數據,應當提前向省級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數據類型、規模、范圍、保存地點與時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
第十二條 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應當依法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我國參與的或者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議等對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十三條 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監督接收者按照雙方約定的目的、范圍、方式使用數據,保證數據安全。
第十四條 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的,應當接受和處理所涉及的用戶投訴;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運營者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評估時明確的目的、范圍、方式和數據類型、規模等,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抽查方式核驗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的類型、范圍等,運營者應當以明文、可讀方式予以展示。
第十六條 科研和商業合作夥伴需要查詢利用境內存儲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運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數據安全,防止流失;嚴格限制對重要數據以及車輛位置、生物特徵、駕駛人或者乘車人音視頻,以及可以用於判斷違法違規駕駛的數據等敏感數據的查詢利用。
第十七條 處理個人信息涉及個人信息主體超過10萬人、或者處理重要數據的運營者,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年度數據安全管理情況報省級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內容包括:
(一)數據安全負責人以及負責處理用戶權益相關事務責任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處理數據的類型、規模、目的及必要性;
(三)數據的安全防護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點、期限等;
(四)與境內第三方共享數據情況;
(五)數據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
(六)與個人信息和數據相關的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
(七)國家網信部門明確的其他數據安全情況。
第十八條 如果存在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情況,運營者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七條基礎上,報告以下情況:
(一)接收者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出境數據的類型、數量及目的;
(三)數據在境外的存放地點、使用范圍和方式;
(四)涉及向境外提供數據的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
(五)國家網信部門明確的向境外提供數據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處理數據情況對運營者進行數據安全評估,運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參與安全評估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披露評估中獲悉的運營者商業秘密、未公開信息,不得將評估中獲悉的信息用於評估以外目的。
第二十條 運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