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募捐之淺見
近日,德雲社演員吳帥(藝名吳鶴臣)因突發腦溢血住院,其家人在網路眾籌平台發起眾籌100萬元。在熱心網友幫忙捐款、轉發的同時,卻發現吳在北京有兩套房、一輛車,大病也有醫保。這個事件又一次把網路募捐推到風口浪尖。
一、網路募捐的性質和產生緣由
網路募捐是個人或者組織通過網路平台媒介,藉助網路在一定范圍內的影響力,整合網路資源,發動網民力量,向在網路上求助的困難群體提供幫助的一種非營利行為。
網路募捐作為非營利組織在醫療領域的跨界產物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現階段以互聯網新技術創新的大環境下,尤其是互聯網金融引發的行業轉型也深刻改變著公益生態。新出台的《慈善法》也對互聯網募捐進行了明確規制,要求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須首先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網路募捐須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信息。這也標志著互聯網捐贈進入國家正式的制度安排。
二、網路募捐的利與弊
網路募捐即是公益眾籌的互聯網模式,成為非營利組織籌資的創新手段,能在短時間內籌集到所需資金並成為一種潮流,其籌資經驗值得非營利組織借鑒。但是,當前網路募捐仍處於野蠻發展、遍地開花、各自為政的初始階段,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有其潛在的風險存在。
(一)網路募捐的「利」: 一是網路募捐利用慈善信息的「熟人傳播」模式彌補了組織傳播的短板。社交媒體等新型媒體利用「朋友圈」的熟人傳播,避免了組織傳播的體制僵化與效果滯後,提高了慈善透明度,也有利於民間慈善行為的開展。二是網路募捐過程中包含了多元主體的參與,如互聯網公益平台企業、快遞公司、志願組織及捐贈者個人。正是這些多元主體之間的緊密合作,實現了資源整合,讓足不出戶做慈善成為現實,降低了民間捐贈慈善行為的成本,進而擴大了民間慈善的普及率。
(二)網路募捐的「弊」: 一是由於互聯網慈善存在主體模糊性、組織目標不穩定等短板,受捐人一旦發生失信行為,就會極大地降低組織的信任度。再次,互聯網慈善存在運作機制的脆弱性。「逼捐」與「尬捐」是互聯網捐贈的兩種模式,僅依靠道德和感情的捐贈註定具有不可持續性。二是慈善組織的專業素養不足就會導致慈善資源的隨機性和選擇性投放,並導致資源的過度集中。同時,民眾慈善素養的局限也導致互聯網捐贈也多集中於某個地區、某種物資和某種服務,出現了慈善資源分布的貧富不均。受捐者的主觀能動性被抑制,影響了自我能力的發展。
三、網路募捐存在問題
(一)網路募捐立法不完善,法律約束力較弱
法律是規范網路募捐的重要保障之一,對於完善網路募捐環境至關重要。我國關於慈善的法律有很多,但是網路募捐作為新生事物,涉及的法律起步較晚,數量較少,仍需不斷完善。2016 年我國頒布了《慈善法》,對慈善組織、主體資格等都做了相關的規定,當然也有對於互聯網捐贈的相關規定,該法律文件無論對傳統慈善模式還是對於網路募捐都是進步的。但是《慈善法》只是一部基礎的法律,並沒有出台相應的實施細則,對一些具體問題並未做出相應的規定。例如,《慈善法》規定了個人不可以進行網路募捐行為,只能通過與具有資質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慈善活動,但並未禁止個人通過網路渠道進行求助。
(二)網路募捐監管體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管
我國網路募捐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著很多風險,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一是網路募捐平台缺乏內部監管機制,行業監管不到位。二是外部監督的缺失。對於網路募捐活動的監督,政府各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協調較差,導致監管不力,使網路募捐機構有過分的自由空間,容易出現濫用善款情況。例如,個人通過網路募捐平台進行求助時,其家庭經濟狀況和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難以通過有效第三方進行驗證,缺少內外部的監督。
(三)信息公開不及時、透明性差,導致社會公信力缺失
網路募捐活動依託互聯網平台,具有虛擬性,並且不能充分及時地公開參與網路募捐活動的求助者的相關信息,使得這些信息的真實性難以准確辨別,正是由於這樣的「便利」,出現了更多的詐捐和騙捐的現象。同時對於救助者獲得的慈善款的最終去向並不能及時地、實時地公諸於眾,一旦曝光有虛假、騙取捐款的現象,捐贈者會對網路募捐失去信任,導致網路募捐機構的社會公信力下降。
四、完善網路募捐的措施
(一)完善網路募捐相關的法律體系,提高法律約束力
完善的法律法規是我國網路募捐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現階段我國雖然有《慈善法》作為法律依據,但一些具體問題的相關規定仍不完善。因此要不斷針對一些具體問題做出相應的規定,出台專門的法律文件。同時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犯罪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針對網路募捐詐捐、騙捐及其他犯罪行為要有嚴格的處罰規定,完善規制網路募捐犯罪的法律法規體系,將網路募捐法律與民法、刑法等各部門合理銜接。不斷完善網路募捐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法律約束力,為網路募捐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完善網路募捐監管體系,提高監管能力
完善網路募捐監管體系要兼顧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使二者有效結合:一方面加強網路募捐組織內部自律。加強內部監督管理,明確並落實職業准則,提升整體素質,針對該行業准入的標准和資格要嚴格審查,在捐贈活動過程中也要有專門的部門進行實時監管,事後慈善款的流動去向也要嚴格監督等。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外部監管,如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要做好政策指導,對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規范網路募捐活動;加強社會監督,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鼓勵廣泛參與;建立第三方評估部門,制定合理的評估標准,定期對網路募捐組織或活動進行評估,使其保持先進性。
(三)完善信息公開機制,增強社會公信力
社會公信力是網路募捐組織發展的基石,提高自身的社會公信力不僅要接受多方的監管,而且要及時公開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性。一方面要建立專業權威的信息公開機制,參與網路募捐活動的求助者要將信息及時地公開,增強網路募捐組織運作的透明性。另一方面應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制度,使人人都可以查詢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這樣的機制利於捐贈者深入了解相關事宜,可以避免出現質疑慈善活動的情況,提高對網路募捐的信任度,網民可以沒有顧慮地參與其中,獻出自己的愛心,利於網路募捐活動的有效開展。
㈡ 民政部對網路募捐平台有什麼規定
2017年8月1日,民政部明確提出以下規定:
在平台上進行募捐的主體應是獲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平台本身沒有公開募捐資格。平台應明確告知用戶及社會公眾,個人求助、網路互助不屬於慈善募捐,真實性由信息提供方負責。
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信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同時印發了《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對網路募捐平台作了規定,有效阻止了網路募捐平台亂象的發生。
(2)網路募捐如何加強擴展閱讀:
《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募捐平台服務,是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布公開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務。
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運營商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的條件。通過互聯網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由民政部指定,並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
3、第三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產。
4、第四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台服務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信息發布、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5、第五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現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6、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
網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台上發布的有關信息。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台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7、第七條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台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8、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台向社會公眾告知。
9、第九條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
10、第十條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
11、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12、第十二條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13、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14、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㈢ 關於不能將網路募捐視為不受法律規制的虛擬世界是怎麼說的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實施,網路慈善被正式納入法治調整范疇。之後不久,經民政部遴選指定,13家網路募捐平台成為首批官方認定的互聯網募捐信息平台,標志著網路募捐規范化監管的開始。
對於備受關注的個人求助問題,慈善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參與慈善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代表認為,「個人求助屬於公民個人的權利,法律沒有禁止個人求助,但我們要提醒愛心人士對陌生人的求助保持理性。」
鄭功成代表同時強調,千萬不能將網路個人募捐視為不受法律規制的虛擬世界。個人求助雖然不在慈善法約束范圍內,但如果其中涉及欺詐,我國的慈善法、刑法都有明確的規定,欺詐性的募捐行為也是詐騙行為,可以依據刑法定罪。所以,個人通過網路求助應當實事求是,一旦出現欺詐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㈣ 民政部對網路募捐平台有什麼規定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民政部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司成立後,對慈善中國全國慈善信息平台進行了迭代升級,開發了移動端頁面,優化辦事服務流程,推動實現慈善信息全國一網可查。
(4)網路募捐如何加強擴展閱讀:
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法》規制的范圍,但對於個人求助在公開募捐平台上發布也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主要是平台要做好風險提示。
個人救助是《慈善法》立法中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法》規制的范圍,個人求助信息也就不屬於慈善募捐的公開信息。
但是對於個人求助,《慈善法》也做了開放式的規定,可以在媒體上發布這種信息,但是媒體應該履行相應責任,要向社會公眾進行風險提示,告訴公眾這不屬於慈善募捐的信息,信息的真實性要由發布的個人承擔。
㈤ 對「網路募捐熱」現象表達自己的看法~
你要明確表明對「民間個人網路募捐該不該搞」的態度。網路已成為一個新的慈善平台,網上募捐日漸成為一種公益文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我記得在中政Shenlun里涉及這個現象的試卷,它的主題其實不在於這一點,關鍵是說,慈善與公益的。你還是再去認真看看材料吧!
㈥ 網路募捐需要關注後續嗎
建議關注後續。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路募捐正逐漸成為慈善募捐的新傳播平台。據統計,2016年,騰訊公益平台、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輕松籌」三個平台產生的捐贈額超過20億元。數據表明,網路募捐發展迅猛,且呈增長之勢,正在走進我們的生活。然而,網路募捐問題的出現似一把雙刃劍,求助帖、微博微信勸募、淘寶義賣等活動因門檻低、傳播快、互動強等優勢受到網民極大關注的同時也引發了巨大爭議。該行為雖然做到了守望相助、扶貧濟困,同時也因流程不規范飽受懷疑。「詐捐門」、「騙捐門」頻現,公眾「質疑聲」不斷。據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進行的一項民調顯示,雖然47.4%的受訪者曾通過網路平台參與過捐款,但僅28.5%的受訪者信任網路捐款中的慈善組織或募捐個人,62.4%的受訪者擔憂存在詐捐、騙捐風險。網路募捐深陷「信任危機」,亟待關注。
㈦ 對於現在的網路募捐大家怎麼看
現今的網路時代,用戶量大,朋友圈大體有一傳十十傳百的功效,微商起來了,募捐也起來了。可是,悲慘窮困的人那麼多,我幫的過來嗎,況且我也是一個窮人,對,十塊我都不想捐,談談網路募捐本身吧,面對一個陌生人的捐款,我們首先產生的應該是質疑真實性,不要像個小孩子被騙,其次,分析募捐人是怕花錢募捐,還是真的已經無力支付,緊衣縮食都不能了承擔起醫療費用了而募捐,但是,這兩個都很難判斷,故,我不會在網路上捐款,現實中,或許還會,我只捨得給我和我的親人朋友花錢,可能是我自私吧。
㈧ 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還需法律實施細則
微信圈可否募捐,還需要法律實施細則來明確,因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會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擴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個人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會違法,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公眾在接收到這樣的求助信息後需要自己理性判斷並做出行動。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罰,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幫助他人的名義而發起公開募捐,則應當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
我們原來基金會分為公募和私募,在國際上很少這么提。什麼是公,什麼是私?都是為了公益慈善事業。所以現在把非公開募捐改稱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動面向特定的募捐對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會公眾。
13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明確,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參與了慈善法草案從起草、一審、二審到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審議全過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表示,現有的規制主要是為了規范公開募捐行為,讓募捐步入規范化的法制軌道,以保護愛心人士的愛心不被欺騙。鄭功成強調,慈善法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它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環境,有助於民間慈善力量規范、健康地發展。
談網路募捐
不是任何網路平台都可以
南都:最近廣東佛山有個案例,當事人為了給女兒治病,在眾籌平台上募捐,這種眾籌式的募捐可以嗎?
鄭功成:慈善法草案規定得很清楚,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才能公開募捐。網路募捐要進入有序狀態,不是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在任何網路平台上進行募捐的,而是只有依法成立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有權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活動,不僅如此,可以進行網路募捐的網路平台也必須是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慈善組織自己的網站上發布募捐信息。這樣規制是既要促進網路慈善活動健康發展,也要杜絕魚龍混雜的現象,並要求互聯網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民政部門也可以指定類似於騰訊這樣已經開展公益活動的網站作為網路募捐的指定平台。
南都:那今後針對類似的眾籌平台,是不是會有一系列整改工作?
鄭功成:法律通過以後,這方面的監管肯定會加強。
南都:如果以個人名義直接在微信朋友圈裡發布募捐信息,會違法嗎?
鄭功成:微信圈可否,還需要法律實施細則來明確,因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會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擴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個人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會違法,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公眾在接收到這樣的求助信息後需要自己理性判斷並做出行動。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規來進行處罰,有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幫助他人的名義而發起公開募捐,則應當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根據慈善法草案的規定,公開募捐必須具備公開募捐的資格,這只能是依法成立並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沒有這種資格的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如果基於慈善目的,這些組織與個人可以尋找合法且具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這是法律允許的行為。
南都:怎麼區分個人求助還是慈善募捐?
鄭功成:慈善法草案規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個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圍里解決個人問題。樂善好施、互助友愛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法律不禁止個人求助,更提倡鄰里之間、親朋之間、同事之間互助友愛。
南都:佛山這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善款沒用完女兒就去世了,之後女孩家人微信曬起出國旅遊以及各種美食的照片,引起爭議,雖然其父極力否認濫用善款,但仍有不少網友質疑。這種事怎麼處理呢?
鄭功成:這個案例屬於民間的糾紛,捐贈人和受益人信息不對稱,涉及到剩餘善款就比較難以監管。你讓他退回,怎麼退回呢?也不可能一個一個去打官司。所以我們一直特別強調理性慈善,通過慈善組織來參與慈善事業可以更好。當然,個人求助與民間的互助友愛是一種傳統美德,還要繼續弘揚。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發現,為什麼要規定慈善組織才能公開募捐?這樣的方式最為穩妥。對於慈善組織來說,剩餘善款怎麼處置,草案已經有明確規定了。即使出了問題,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總能找到責任者加以問責。如果個人進行募捐,特別是個人在網路進行募捐,誰來監督?現實中不乏欺詐性募捐的個案,或者做了好事還引發愛心官司的事例。
慈善事業有特殊性,可能100個案例中99個都是善意的,但只要出現1個欺詐性的,就會傷害社會上的很多愛心人士,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他們的信心。現有的規制,不僅是為了規范公開募捐行為,讓募捐步入規范化的法制軌道,更是為了保護愛心人士的愛心不被欺騙。
大家對慈善組織存在不信任,這是現實,但我認為,法律通過之後,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會有提升。因為法律已經確定了基本的准則,公眾與媒體都可以充當啄木鳥,民政部門也有了監管的依據與權威,如果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行為,必定要受到處罰。
南都:個人通過慈善組織來公募,要走什麼流程?找不到慈善組織怎麼辦?
鄭功成:個人跟慈善組織具體怎麼合作,下一步可能需要民政部門出台具體的操作規程。如果找不到或者慈善組織不願意合作,當然不能進行公開募捐,但可以把這個信息告訴媒體和相關的慈善組織,讓他們來推動。逐步地實現組織化,才能進行有效規制和監管,才能還慈善領域一個博愛氛圍與向善境界。
談信息公開
為突顯重要性單列一章
南都:慈善事業的信息公開很受關注,立法過程是怎樣的?
鄭功成:信息公開在立法過程中是特別受重視的,對於是否要單列一章,開始是有分歧的。有人覺得分散在各章更好,比如設立慈善組織需要公開什麼信息,開展慈善項目由需要公開什麼信息,可以讓人更加一目瞭然。
但是這種分散的寫法,會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信息公開的重要性。所以現在單列一章,就是希望引起公眾足夠的關注和重視,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有的。
南都:過去也一直強調信息公開,草案的進步之處在哪裡?
鄭功成:草案的作用是,把信息公開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監管部門有了充分的依據,公眾與媒體也有了判斷的標准,不公開就是違法。以前對慈善組織雖有年檢制度,但是全靠慈善組織自覺,有些背景特殊的慈善組織,幾年不交年度報告,政府主管部門拿它們也沒辦法。現在有了法律依據,就可以進行吊銷資格等處理。
南都:草案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怎麼保證信息公開沒有水分?
鄭功成:監管部門一定要監管到位,不能當「稻草人」。近來民政部處罰了一些社團,有的社團甚至都被取締了,這就很好。對於慈善組織,民政部門要嚴把登記關、公募關、稅收減免關、運行監督關和違法處罰或者法律責任關。至於信息公開的渠道,民政部門要建立這樣的平台或者指定專門的平台,慈善組織本身也要把相關信息公布在網站上。
另外,媒體、公眾都應該來做「啄木鳥」,對慈善組織給予嚴密的社會監督。從我的實際經驗來看,經歷了過去一系列事件,媒體和公眾已經對慈善組織形成了很大的震懾力。有些慈善組織以前可能不尊重捐贈人意願,甚至把捐款用到不當之處,現在這種現象大為減少了。
談條款修訂
10%的比例並未限制死
南都:修改稿把非公開募捐改成定向募捐,為什麼?
鄭功成:我們原來基金會分為公募和私募,在國際上很少這么提。什麼是公,什麼是私?都是為了公益慈善事業。所以現在把非公開募捐改稱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動面向特定的募捐對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會公眾。
南都:草案還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支出的10%,這個數字比上一版中的15%有所下調,為什麼?國際上有些公益組織可以達到30%。
鄭功成:在國際上,15%的管理費用應當是允許的,但確實要考慮到慈善組織的不同類型與規模大小。如一些服務型慈善機構(如養老機構),人工成本就是最大的支出項目,它的管理費用甚至可能達到70%以上,這是正常的,因為它的目的就是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原草案規定15%的管理費用針對的是基金會,但在審議中有代表提出比例太高可能會損害人們捐獻的積極性,這一意見得到了一些代表的呼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與大會主席團決定採納並將原定的15%下調為10%。事實上,這次大會對慈善法草案還提出多條修正意見,這些意見被吸收後,對法律草案修改了92處,其中有實質性變動的有34處,我認為這體現了對代表們意見的尊重。
當然,基金會也有規模大小之別,大基金會的管理費用佔比肯定會低些,小基金會的管理費用佔比會高些,一些高校的教育基金會因大多是高校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出任管理崗位,甚至基本上沒有什麼人工成本。因此,對於有的基金會管理費用可能超過10%的,法律並未限制死,而是允許其向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以接受監管機關與公眾的監督。我認為,需要大家理解的是,法律規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慈善事業得到健康長足的發展,對於包括基金會在內的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在未來更應當尊重其宗旨與使命及與捐贈人訂立的捐贈協議來處理。從發展角度出發,基金會之間的競爭在未來將會形成對管理費用降低的一種倒逼機制。
㈨ 請為網路募捐規范提兩條合理的建議
在募捐結束後公示總共募捐了多少錢,讓募捐者心中有數,其次就是每次的支出有憑據,進行公示,如果做不到每次支出公示,要做到一個季度、半年或者年底一次性公示,還需要加蓋募集方公章、法人簽字,這樣更有說服力,石沉大海的募捐會影響募捐人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