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網路安全處理過程
網路安全應急響應是十分重要的,在網路安全事件層出不窮、事件危害損失巨大的時代,應對短時間內冒出的網路安全事件,根據應急響應組織事先對各自可能情況的准備演練,在網路安全事件發生後,盡可能快速、高效的跟蹤、處置與防範,確保網路信息安全。就目前的網路安全應急監測體系來說,其應急處理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流程:
1、准備工作
此階段以預防為主,在事件真正發生前為應急響應做好准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制定用於應急響應工作流程的文檔計劃,並建立一組基於威脅態勢的合理防禦措施;制定預警與報警的方式流程,建立一組盡可能高效的事件處理程序;建立備份的體系和流程,按照相關網路安全政策配置安全設備和軟體;建立一個支持事件響應活動的基礎設施,獲得處理問題必備的資源和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可以進行應急響應事件處理的預演方案。
2、事件監測
識別和發現各種網路安全緊急事件。一旦被入侵檢測機制或另外可信的站點警告已經檢測到了入侵,需要確定系統和數據被入侵到了什麼程度。入侵響應需要管理層批准,需要決定是否關閉被破壞的系統及是否繼續業務,是否繼續收集入侵者活動數據(包括保護這些活動的相關證據)。通報信息的數據和類型,通知什麼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布局入侵檢測設備、全局預警系統,確定網路異常情況;
預估事件的范圍和影響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的方案;
事件的風險危害有多大,涉及到多少網路,影響了多少主機,情況危急程度;
確定事件責任人人選,即指定一個責任人全權處理此事件並給予必要資源;
攻擊者利用的漏洞傳播的范圍有多大,通過匯總,確定是否發生了全網的大規模入侵事件;
3、抑制處置
在入侵檢測系統檢測到有安全事件發生之後,抑制的目的在於限制攻擊范圍,限制潛在的損失與破壞,在事件被抑制以後,應該找出事件根源並徹底根除;然後就該著手系統恢復,把所有受侵害的系統、應用、資料庫等恢復到它們正常的任務狀態。
收集入侵相關的所有資料,收集並保護證據,保證安全地獲取並且保存證據;
確定使系統恢復正常的需求和時間表、從可信的備份介質中恢復用戶數據和應用服務;
通過對有關惡意代碼或行為的分析結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確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徹底清除,並對攻擊源進行准確定位並採取措施將其中斷;
清理系統、恢復數據、程序、服務,把所有被攻破的系統和網路設備徹底還原到正常的任務狀態。
4、應急場景
網路攻擊事件:
安全掃描攻擊:黑客利用掃描器對目標進行漏洞探測,並在發現漏洞後進一步利用漏洞進行攻擊;
暴力破解攻擊:對目標系統賬號密碼進行暴力破解,獲取後台管理員許可權;
系統漏洞攻擊:利用操作系統、應用系統中存在漏洞進行攻擊;
WEB漏洞攻擊:通過SQL注入漏洞、上傳漏洞、XSS漏洞、授權繞過等各種WEB漏洞進行攻擊;
拒絕服務攻擊:通過大流量DDOS或者CC攻擊目標,使目標伺服器無法提供正常服務;
信息破壞事件:
系統配置遭篡改:系統中出現異常的服務、進程、啟動項、賬號等等;
資料庫內容篡改:業務數據遭到惡意篡改,引起業務異常和損失;
網站內容篡改事件:網站頁面內容被黑客惡意篡改;
信息數據泄露事件:伺服器數據、會員賬號遭到竊取並泄露.
㈡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㈢ 根據網路安全法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
根據《網路安全法》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網路安全法》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㈣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預防網路違法犯罪,維護網路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依法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義務情況進行的安全監督檢查。第三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公安機關開展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應當遵循依法科學管理、保障和促進發展的方針,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全面落實執法責任。第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六條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網路安全風險,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並落實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制度,自覺接受檢查對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二章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第八條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由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運營機構和聯網使用單位的網路管理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實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個人的,可以由其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實施。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網路安全防範需要和網路安全風險隱患的具體情況,對下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一)提供互聯網接入、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域名服務的;
(二)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公共上網服務的;
(四)提供其他互聯網服務的;
對開展前款規定的服務未滿一年的,兩年內曾發生過網路安全事件、違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開展重點監督檢查。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的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辦理聯網單位備案手續,並報送接入單位和用戶基本信息及其變更情況;
(二)是否制定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
(三)是否依法採取記錄並留存用戶注冊信息和上網日誌信息的技術措施;
(四)是否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技術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務中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相關防範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調查恐怖活動、偵查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等義務。第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內容外,公安機關還應當根據提供互聯網服務的類型,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對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並留存網路地址及分配使用情況;
(二)對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所提供的主機託管、主機租用和虛擬空間租用的用戶信息;
(三)對提供互聯網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網路域名申請、變動信息,是否對違法域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四)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依法採取用戶發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對已發布或者傳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五)對提供互聯網內容分發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記錄內容分發網路與內容源網路鏈接對應情況;
(六)對提供互聯網公共上網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採取符合國家標準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第十二條在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期間,對與國家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相關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內容開展專項安全監督檢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確網路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網路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否組織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堵塞網路安全漏洞隱患;
(三)是否制定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相關設施是否完備有效;
(四)是否依法採取重大網路安全保衛任務所需要的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及落實情況。
對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按照前款規定的內容執行。
㈤ 根據《網路安全法》,發生安全事件,應當首先第一步怎麼做
《網路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㈦ 網路違法犯罪案件將被實行「一案雙查」嗎
自今年2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深入開展打擊整治網路違法犯罪「凈網2018」專項行動以來,在專項行動辦公室統一組織指揮下,各地公安機關深挖犯罪鏈條和源頭,查破了一批網路違法犯罪案件,查處了一批網路服務提供者,有效整治了網路亂象。
對拒不履行法定網路安全義務、為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嚴厲查處,努力從源頭遏制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發生。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繼續加大打擊整治力度,集中偵破一批大案要案,切斷一批違法犯罪鏈條,處理一批網路違法犯罪分子,全力維護網路安全。
㈧ 網路安全責任書模板
網站作為信息的重要傳輸載體,一旦遭受攻擊,既嚴重損害了廣大網路用戶的利益和隱私,又阻礙了網路應用的發展。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網路安全責任書模板,希望對你有用!
為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精神,在全面整合現有各類行政資源的基礎上,以層級負責為基礎,以細分區域為平台,以長效機制為抓手,以提高效率為目標,全名推行“三級網格、五項機制”網格化管理模式,實現城鄉管理由粗放向精確、靜態到動態、分散到集中、局部到全面的轉變,逐步實現管理的全覆蓋與服務全方位,加強和提升基層管理與服務的綜合水平。
本著“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構建“排查報送、處置反饋、信息管理、督查考核、獎懲表彰”配套工作機制,保障三級網格化的正常運轉。
現將各級網格職責分解如下:
一級網格:指導基層的管理與服務等綜合工作;協調的重大事宜定期深入社區內聽取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將其反饋至城鄉相關部門給予解決;督促和指導下級網格責任人工作落實情況。
二級網格:協助管理與服務等綜合工作,列席工作例會;每個工作日不少於1小時深入社區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將各類動態情況反饋至上級相關部門與責任人,並協助其給予解決;督導下級網格責任人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其網格工作記錄等。
三級網格:收集與整理責任區內民生、經濟、穩定、計生等各類信息資源,建立網格化管理台帳系統;每個工作日不少於2小時深入責任片,巡查網格內市政、消防等硬體設施情況;將責任區內各類動態情況反饋至相關責任人,督促並協助其給予解決;指導和動員相關責任人工作;認真做好網格化工作記錄。
(一)排查報送機制
1、結合社區工作實際,將工作領域所需求的信息內容分解至社區,各級網格責任人須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按規定要求定期在責任網格內開展信息排查工作。
2、三級網格責任人應當整合責任區內各類信息資源,創建網格化管理系統台帳,並實行動態化管理。認真排查,做好信息記錄工作,如實填寫網格化管理工作日誌,全面掌握責任區內基本情況。將排查收集的問題與信息,整理後按“區分責任、分口處理”的原則,屬於社區職責范圍內的報送社區責任幹部,督促並協助該責任人在規定時限內給予解決和反饋;屬於社區職責范圍外的上報二級網格責任人與職能科室。
(二)信息管理機制
1、信息台帳系統堅持以“一個網格一本台帳、一項工作一組數據”為原則,使網格內各類數據信息科學、直觀。三級網格責任人應將信息台帳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做到有變化時即時充實更改,無變化時定期調整維護,使信息台帳系統隨著工作的進展而變化。
2、信息台帳系統實行分類管理,以工作性質為尺度區分為黨群組織、經濟財政、綜治司法、社會事務、人口計生、勞動保障、城市管理、文教體育等八大項,以及若干小項。實行電子版本與紙質版本相結合,電子版本作為數據更新庫;紙質版本便於深入網格排查時隨手攜帶。
(三)處置反饋機制
排查收集的各類信息與問題,必須本著“務實、快速、高效”的原則給予處置。
2、在處置責任上,涉及到駐區單位之間、居民與駐區單位之間、居民與居民之前的事務,原則上由網格責任領導牽頭處理;涉及到市、區職能部門的事務,原則上由城鄉職能科室牽頭處理。
3、在處置時效上,屬社區職責范圍內的,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解決,屬城鄉職能科室職責范圍內的,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解決,如特殊情況短期內難以解決,應當及時註明原因。
4、在處置協調上,如問題超出城鄉職責范圍,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報送區相關職能部門,並及時將處置進展情況給予反饋。
5、在處置反饋上,所有問題處置辦理結果應當向群眾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督查考核機制
城鄉對網路化管理運轉情況實行督查考核,確保該管理模式做到有效、實效、高效;
城區督查考核組採取聽、看、議相結合的方式負責督查下級網格運轉情況,實行一季一排名,年度總評比,年度評比考核與社區工作考核一並實施,考核內容:貫徹落實城鄉黨工委、辦事處布置的各項工作;執行城鄉社區網格化管理運轉情況;排查各類信息是否全面、准確、及時;處置各類問題的時效與實效情況等。
(五)獎懲表彰機制
城鄉對網路化管理運轉情況實行激勵機制,獎懲以督查考核結果為依據;
1、考核獎勵:
①在網路化管理中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
②在網路化管理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優先參評市、區、城鄉各級先進榮譽,作為繼續聘用的重要依據。
2、考核懲罰:
①對不能切實履行職責掌握網格動態情況者,給予通報批評;因未能及時掌握信息與問題而給城區造成影響者,給予警告一次。
②在平台管理上,更新不及時、不準確,特別是數據虛假者,給予通報批評;
③在處置反饋上,不能按規定時限辦結並反饋者,給予通報批評;因處置失當而給城鄉造成影響者,城區黨工委視情節給予處分。
④在督查排名上,連續三次在季度評比中位列後兩名的社區,給予通報批評等相應處罰。
3、獎懲表彰細則另行規定。
城區社會管理網格化工作組(簽字)
社區居委會網格長(簽字)
二0一一年X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號)、《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3號)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號)等規定,為加強政府網站的網路安全保護工作,由公安機關與政府網站安全責任單位共同簽訂責任書,明確和落實網站開辦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及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管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一、網站開辦單位要高度重視網站安全保護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落實網站各項安全保護措施,保障網站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政府網站建設和應用要與網路安全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實施,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安全測評、安全建設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
三、網站開辦單位要制定完善網站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建設安全監測手段,開展實時監測。對重要數據和系統,建設相應的備份措施。做好技術力量、資源的儲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
四、網站開辦單位應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安全檢查,與公安機關建立重大網路安全事件(事故)發現、報告、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五、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網站開辦單位網路安全工作的指導,定期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遠程技術檢測,對網站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隱患及時通報預警,對發生的案事件及時進行調查偵查,打擊攻擊政府網站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對網站安全責任和工作要求不落實的,或網站被不法分子攻擊、篡改及傳播、鏈接有害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督促網站開辦單位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進行通報。
七、本“責任書”一式四份,網站開辦單位、公安機關和雙方監察部門各存一份。
網站安全責任單位領導(簽字):公安機關分管領導(簽字):
網站單位(蓋章)公安機關(蓋章)
為實現我辦新跨越,全面實施“網格管理、“五三二一”工程責任到人。徹底改變社區面貌,加快社區建設,完善社區功能,提升社區品味,夯實構建社區承載力,緊緊圍繞社區各項工作特點,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構建和諧社區,根據社區兩委會議精神,特製訂目標責任書:
一、工作制度
1、村(居)幹部和網格管理員要按時參加我辦會議,不遲到、不早退。遲到或缺席一次口頭批評,連續缺席三次以上公示批評。
2、居委會幹部必須每天早8:30分前簽到考勤,外出時寫明工作去向。
3、積極主動完成我辦和社區交辦的各項工作,必須落實到位,且件件有迴音。幹部下網格每月不少於10天。
二、加強城市管理、切實抓好文明創建、綜合治理
1、有義務向本網格居民、商家、住戶宣傳“愛衛生、講文明”,讓他們樹立“轄區潔我榮,轄區臟我恥”的公德文明思想,自覺履行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2、宣傳教育本網格居民、商家、住戶對衛生實行門前三包:自家門前,人行道衛生,每天自己打掃,垃圾歸袋(箱),由保潔員定時上門清收,不得任意堆放,樓上住戶不得任意往樓下亂倒污水和亂扔垃圾,嚴禁房前屋後亂堆亂放積存垃圾,不準沿街為市、佔道經營,嚴禁車輛亂停亂放。不得隨意張貼“牛皮癬”網格員引導小區住戶負責清理自家住房牆體“牛皮癬”,凡經上級部門查出,我辦通報一次扣10元,區通報一次扣50元。
3、加強本網格居民群宴及流動廚師的衛生監督管理,群宴申報必須提前一周向居委會報告,申報率及監督管理率達100%。
三、信訪維穩工作
1、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好各種隱患的排查,嚴格信息報送制度,加強本網格各類不穩定因素可預防性案件,信訪信息的定期排查和影響社會穩定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回饋工作,確保信息管道暢通,杜絕漏報、遲報和瞞報的現象。,做到一周一排一上報,報表時間每周一上午。
2、積極配合部門做好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做好老上訪戶、糾纏戶的穩控工作,確保本網格無非正常上訪發生,特別是做到在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法定節假日期間不發生到京、省、市、縣非正常上訪;出現一次非正常上訪年終不得評先評優。
3、協助做好無毒、無邪教小區創建、小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
四、安全生產工作
1、有義務對本網格居民群眾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要加強對本網格內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長效管理。
2、每周開展一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抓好本網格對煙花爆竹液化氣經營的安全監管,做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整改工作,無記錄批評。
3、要重視食品葯品安全信息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向社區辦公室匯報,工作中發現有大案要案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電話3310168;瞞報或漏扣50元。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1、社區幹部和網格管理員有義務宣傳計劃生育的各種政策,協調組織一年三次“三查一治”服務工作,每次例會按匯報表計生信息,做好本網格常住人口、高齡信息的每月調整工作。每月28日上報社區,漏報一次記錄扣50元。
2、積極完成各級計劃生育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確保年度內無新婚、懷孕、出生、四術等漏登漏報現象。做好本網格每月人口出生、死亡記錄,並於每月28日上報社區,漏報一次記錄扣50元。
3、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的管理:負責本網格出租房屋和外來人口、流動人口的登記工作,做到底子清,每日有記錄,並在每月1日11日21日前交回本網格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信息表,漏報一次提出批評。
六、嚴控“兩違”制止違法建房佔地工作
1、嚴格實行巡查制度。小區幹部和網格管理員每天要對本網格巡查1次以上,並做好巡查記錄,無記錄一次扣20元;發現“兩違”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向小區報告。
2、由我辦檢查發現或群眾舉報查實,因監督、管控不力導致違法建房或違法佔地,對群眾舉報到縣級部門的,每發生一例,扣小區幹部年終獎50元;對群眾舉報到市級部門的,每發生一例,扣小區幹部年終獎100元。
七、社保、民政工作
1、關注民生問題,強化政策落實,廣泛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了解本網格居民的家庭和就業情況,做到就業狀況清、就業去向清、就業願望清。積極配合組織居民參加各種就業培訓和招聘會。實現本網格的充分就業。
2、開展基礎社會保障服務,協助社保所核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做好老年福利養老保險福利性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申請登記核實等工作。
八、機動工作
1、及時按質按量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及時報送工作的各類信息。
甲方:青蓮街道辦事處(蓋章)
乙方:
網格管理員:
網格保潔員:
____年____月____日
㈨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是實現國家對重要網路、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實施重點保護的重大措施,是維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網路安全法的特徵有什麼
1、機密性。是指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的個人、實體和過程,或供其使用的特性。在網路系統的各個層次上都有不同的機密性及相應的防範措施。
2、完整性。是指信息未經授權不能被修改、不被破壞、不被插入、不延遲、不亂序和不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是指合法用戶訪問並能按要求順序使用信息的特性,即保證合法用戶在需要時可以訪問到信息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