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近日,七部門進駐滴滴開展網路安全審查,滴滴以後還能重新上架嗎
進行安全審查是為了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堵住滴滴在運行期間信息外流的漏洞,因此在審查結束以後,滴滴重新上架運營的可能性還是相對較大的,只不過短期內很難結束這一輪的審查,尤其是審查結果的嚴重程度不得而知。
由此可見,即便滴滴目前已經處於被審查的狀態,綜合各方面信息來看也並沒有採取一棒子打死的處置措施,這就說明依然存在重新上架的可能,至於該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和存在的問題,只要能夠及時整改並不會成為企業無法上架的決定性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滴滴重新上架運營還是應該持樂觀態度,至於此次的網路安全審查,究竟何時結束以及會審查出什麼樣的內容,則只有時間給出答案,從這個角度來說,滴滴重新上架的時間節點依然無法明確。
② 網信辦:滴滴共存在16項違法事實,下一步網路執法重點方向和領域有哪些
網信辦下一步網路執法的重點方向應該是社交平台APP和一些科技方面領域來進行嚴查。畢竟現在是一個網路高度發達的時代,而很多人就是利用一些社交平台APP的漏洞來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從而對用戶的合法權益產生危害,同時對國家的安全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根據網信辦官方消息透露,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對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相應處罰,因為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並且這家公司違法違規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且性質惡劣。對於網信辦所發布的這樣的消息就足以見得滴滴全球服務有限公司這次涉及的犯罪非常嚴重,所以被國家網信辦進行了嚴處。
③ 我國已對滴滴和BOSS直聘等啟動網路安全審查,國家這么做的原因是什麼
網路安全和國家安全息息相關,互聯網時代機遇和風險並存,國家這么做的原因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利,為全社會築造一道網路安全防線。
④ 「滴滴」事件背後的大國數據博弈
文章首發-公眾號: 鑽石研報 。
一、「滴滴」事件的背後是大國數據的博弈
1、滴滴赴美低調上市,旋即被網信辦啟動網路安全調查。 6月30日,滴滴低調完成赴紐交所IPO動作,募資不低於44億美元。7月2日,網信辦發布消息,為防範國家數據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據《國家安全法》、《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審查辦法》等,對滴滴實施網路安全審查,審查期間停止新用戶注冊。7月4日,網信辦再次發布消息,要求滴滴App下架。這樣的監管對象、監管措施和推動力度在行業內並不多見。
2、「滴滴事件」敲響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警鍾,未來相關監管力度也將持續提升。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愈發嚴重。2021年6月,工信部就通報過291款侵害用戶權益App,並進一步加大對App彈窗信息關不掉或者未顯著提供關閉功能標識,開屏信息、彈窗信息利用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跳轉至其他頁面等突出問題的整治力度。「滴滴事件」敲響了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警鍾,我們認為未來相關監管力度也將持續提升。
3、從立法層面來看,國家對個人信息保護重視程度明顯提升。 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總則編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面向 社會 公布並徵求意見。二審稿第57條規定,「提供基礎性互聯網平台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需要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特別義務: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個人信息的平台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 社會 責任報告,接受 社會 監督。該規定重點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台信息保護義務。
4、歸根結底,滴滴事件還是網路安全問題,網路安全問題重要性超過傳統認知范疇。 盡管滴滴中國活躍用戶3.8億(據招股說明書),但此次受到監管審查,原因是網路安全,和較早對多個企業展開的反壟斷審查不盡相同。一方面,位置信息是更為敏感的數據,不僅涉及財產安全,往往還涉及人身安全、國家安全。和保護其實會滲透在更為廣闊的空間和場景,遠不止日常的線上辦公、生活領域。未來,網路安全還會緊密關聯到工業生產、虛擬現實、區塊鏈、物聯網、智慧城市等新領域。
二、數據戰略意義上升,警惕「以經濟之名行政治之實」。
1、數據作為核心生產要素,其戰略意義上升,保護/獲取數據資源尤為關鍵。 由於數據正在逐步成為核心生產要素,對生產生活活動,甚至人的思想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從大國博弈的層面來看,首先如何保護本國的數據不輕易為他國所用,其次如何獲得他國數據為自身所用,就尤為關鍵。可以說,數據不只是一個商業問題,更具有戰略意義。從全球來看,不同經濟體目前採用的方式表面來看五花八門,但核心都是在互聯網數字 社會 「自上而下」構建法制體系來保護/獲取數據這一核心要素,看似市場行為,實則隱含國家安全和大國博弈的考量。
2、對內來看,美國可能正在借「反壟斷」之名,開始加強對數據的監管。 大多數人看美國反壟斷,只是從商業的角度去看,參考的是90年代的微軟反壟斷案,而忽略了互聯網平台實際上形成的雙重壟斷——表面是某一個商業領域的壟斷,背後實際上是對數據的壟斷。互聯網平台是大數據收集的載體,利用這些數據不僅危害行業本身的市場平等競爭,更重要的是可能造成隱私泄露、影響國家安全等非市場化的問題。因此,盡管拜登和特朗普在諸多觀點上大相徑庭,但是對於 科技 巨頭反壟斷的看法則較為一致。在特朗普執政的後期,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開始針對Google、Facebook、Amazon、Apple四家互聯網 科技 巨頭進行反壟斷調查,並於2020年7月29日舉行了反壟斷聽證會。而拜登執政之後延續,甚至試圖進一步加強了對互聯網平台的監管。
3、對外來看,美國或也正借「收緊對赴美上市企業監管」來獲取更多信息。 除了通過反壟斷調查,美國自2020年以來也加緊了對赴美尋求融資企業的審核和管控,需要警惕其將此作為獲取財務、營業數據等信息的渠道。2021年,《外國公司問責法案》正式生效。該法案對在美上市公司基本披露義務作了規定,要求向美國證監會(SEC)披露該公司審計報告、發行者本國(即該公司設立國)政府機構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比例、公司所聘會計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構所在國政府機構是否對公司擁有控制權等信息。連續三年不能滿足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對會計師事務所檢查要求的外國發行人,將被迫從美國退市。而根據PCAOB的報告,截至2020年5月,全球225家因監管障礙而無法進行審計監察的美國上市公司,有213家來自中國內地及中國香港,其餘11家來自比利時。換言之,美國的《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給中國企業(尤其是科創企業)境外融資增加了極大的摩擦成本,並且提升了中概股退市的風險。需要持續關注美國以自己的金融市場優勢,來獲取數據等關鍵要素的潛在風險。
參考內容:
《中銀證券-計算機行業點評:上市與下架,滴滴事件是不是網路安全問題?》
《開源證券-計算機行業點評報告:「滴滴事件」敲響個信安全警鍾,把握網安投資機會》
《興業證券-大國數據博弈系列開篇:「滴滴」事件背後的大國數據博弈》
⑤ 滴滴出行成立了一家信息安全科技公司,其經營范圍是什麼
相信很多朋友都使用過滴滴出行吧,滴滴出行原名是滴滴打車,是在2015年將名字更改的,滴滴出行改變了人們傳統的打車方式,像以前我們打計程車要麼給計程車公司打電話聯系車輛,要麼到路邊自己碰運氣,滴滴出行的出現,讓人們在手機上就可以預約計程車,使人們出門打車變的非常方便,所以滴滴出行非常受人們歡迎,滴滴公司也因此掙的盆滿缽滿,在12月3日,滴滴出行的關聯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創立了北京滴滴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從新創立的公司名字看來,這是一家主要經營網路信息技術的公司,根據該公司通告,北京滴滴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基礎軟體服務、應用軟體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企業管理、銷售自行開發後的產品、機械設備、電子產品、五金交電、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等業務。
那麼你是怎麼看待滴滴出行成立的這家新公司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⑥ 「滴滴出行」審查未結束,App下架不等於結果,還有3家也列入審查
近日,滴滴出行APP被下架的消息傳遍了全國上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但是很多人對於APP下架和網路安全審查這兩個有一定誤解。另外,「運滿滿」、「貨車幫」以及「BOSS直聘」三款APP軟體同樣被列入審查對象。
那麼,下面跟大家「復習」下事件的起始:
6月30日,滴滴出行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後被爆出「數據打包上市」消息;
7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滴滴出行啟動網路安全審查,也是我國首次對企業啟動網路安全審查,新用戶無法注冊;
7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出公告,滴滴出行APP下架,進行整改,原因為存在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
在昨天APP下架的消息出來之後,很多人都認為這是的7月2日啟動網路安全審查之後所產生的處罰或者是結果,但實際上這兩個屬於兩回事,網路安全審查並沒有完全結束。
那麼,APP下架和網路安全審查的「正解」是啥呢?
網路安全審查
此次對滴滴出行審查的依據法律是《國家安全法》和《網路安全法》,而網路安全審查的流程是有相關的法規規定,也就是《審查辦法》,根據其裡面規定,網路安全審查通常情況下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在初步的審查得出初步的結果之後,還需要把審查結果向成員單位(12個部委機構)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徵求意見。意見一致,則將結論通知企業運營者;意見不一致,進入到特別審查程序,需要45個工作日甚至更長。
APP下架
從昨天的公告便能看出,APP下架的原因是處於存在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而導致會出現APP下架相關法律是依據《網路安全法》,由此也可以看出APP下只是網路安全審查中的一環,不相同但是有相關聯系。此外,根據《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被下架的App在40個工作日內不得通過任何渠道再次上架,被下架的App完成整改,完善技術和管理機制並作出企業自律承諾後,才可向作出下架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恢復上架。
從時間和處理過程來看,APP下架和被網路安全審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APP下架僅僅是在初步網路安全審查中,發現了問題,從而進行的一個保證性的「操作」,一方面是為了及時防止更多的個人信息被收集到,一方面是保證接下來的更加深入的審查工作能夠更加好的進行,因為如果不斷有新數據,在一定程度上會打亂審查的節奏。
因此,APP下架其實算是小事情,大事件才是7月2日啟動的網路安全審查,也就是說對滴滴出行的網路安全審查並沒結束,APP下架自然不是最終的結果。如果後續的審查結果更為嚴重,那麼很有可能會對滴滴出行的業務進行限制或者強制重大改革。
滴滴出行的大資料庫到底有多重要?
滴滴出行作為國內打車軟體中的龍頭大佬,其資料庫的龐大自然是不用多想的。滴滴出行因為也業務的原因,其數據主要收集到個人出行數據,道路交通數據。
或許很多人覺得這兩項數據並沒有什麼呀,也就是個人出行信息和繪制地圖罷了。但實際上並不是那麼簡單,普通人所能查到,看到的地圖都是經過國家批准才會公布的,無論是網路地圖,高德地圖等等都是經過相關部門審查,一些涉及到國家安全的信息是不會出現在能看到的地圖上。
而因為滴滴出行業務的關系,其能夠收集到非常多大部分人所不知道的信息,這些信息或許包括了公共通信、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而這些數據涉及到國家安全,一旦這些數據信息泄露,遭到了破壞,對於國家安全、 社會 安定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威脅。
在2015的時候,滴滴大數據曾經發布了一篇文章,該文章中對國家各部委的人員出行規律進行了公布,包括了中央紀委、公安部,國土資源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務部等等,並且從其數據得出了結論,「加班最狠——國土資源部」,「24小時無休——公安部」等等。
或許在當年看起來還是挺有趣的,但是結合現在所發生的時間來看,事件便不是有趣那麼簡單了。由此可見,在滴滴大資料庫中,包含眾多普通人所看不到,了解不到的數據信息,而這些數據信息大部分都包含重要數據(包括軍事管理區、國防科工等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重要敏感區域的人流車流數據,高於國家公開發布地圖精度的測繪數據, 汽車 充電網的運行數據,道路上車輛類型、車輛流量等數據,包含人臉、聲音、車牌等的車外音視頻數據,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均屬於重要數據的范圍)。
因此,其實如果沒有人爆料,滴滴出行在「漂亮國」上市,為了防止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風險,很大概率也會被啟動網路安全審查。值得一提的是,滴滴出行並非個案,在7月5日,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公告對「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啟動網安審查。這意味著,往後對於個人信息收據企業,APP將會在嚴管監控下運營,而從9月1日起,《數據安全法》也將會全面實施。
寫在最後
無論是APP還是企業都是相連的,還是昨天所說的,任何企業都要遵守法律。特別是如今這個數據時代,大數據成為了大部分企業收益的重要基礎,如何保證資料庫的安全性是如今這些到以大數據為基礎的企業所應該考慮的。
⑦ 孫勇:如何看待這一次對「滴滴出行」啟動「網路安全審查」
7月2日,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按照《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對「滴滴出行」實施網路安全審查。審查期間「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戶注冊。
7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通報稱,「滴滴出行」APP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相關規定,通知應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參照國家有關標准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切實保障廣大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對於這件事,這兩天一些媒體有不同的解讀。在此,我也想談一談個人的看法。
從《公告》和《通報》來看,盡管文字不長,但還是透露出了許多重要信息:
一、「滴滴出行」在收集個人信息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 雖然目前我們還不知道它收集了哪些不應該收集的信息,但是我們使用過滴滴的人都知道,滴滴收集的信息至少應該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下載APP登錄時填寫的信息,另一個是使用滴滴網約車時的信息。而這些信息收集中,應該存在或者沒有徵得個人的同意,或者收集的信息超出了許可范圍的行為。
二、「滴滴出行」在使用個人信息時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 對於它在使用個人信息時,究竟做了哪些違法違規的事情,目前還有待調查結果的公布,但其至少應該包括對個人信息的數據化不當分析,或者商業化不當使用。舉一個小例子,比如本人在經常使用滴滴專車時,總感覺有被「殺熟」的嫌疑。平常經常走的5公里多30元左右的路程,9:00後有時會漲到47元左右。但究竟這種情況是「殺熟」,還是因為時段漲價,還有待調查結果公布後判斷。
總而言之,「滴滴出行」這次被調查主要原因是不合規、不合法,而有些媒體對此做了更多的揣測,更有人說這一次是專門針對滴滴出行」而來,這都遠離了事情的本質。(7月5日,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又啟動了對「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的網路安全審查)
不過, 這件事向正在向「新四化「轉型的 汽車 企業提了個醒。 目前,隨著智能電動 汽車 的快速發展,許多 汽車 企業也讓用戶下載APP,24小時監控 汽車 運行狀態,同時還收集用戶在車內的各種信息,從而形成自己掌控的大數據,並逐步將大數據打造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在這一過程中,用戶的個人信息哪些是能收集的,哪些是不能收集的?收集後的信息,哪些是能使用的,哪些是不能使用的?哪些信息是可以商業化使用的,哪些是不能被商業化使用的?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進行甄別。
希望 汽車 企業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並結合這次「滴滴出行」等企業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中違法違規的案例,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檢查。對「滴滴出行」等公司的審查,我認為並不會限制 汽車 智能化的發展。我相信,在排除這些風險後,在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反而會獲得更好的發展。只有真正排除風險,合法合規, 汽車 企業轉型發展之路才能走得更穩、更快、更好、更遠。
⑧ 滴滴事件為何直接上升到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和民族大義面前,沒有什麼大到不能倒。
近日,滴滴出行APP接受網路安全審查,並在應用商店下架,停止新用戶注冊的官方通報引發了全網的高度關注。滴滴事件與以往的安全事件不同,此次通報直接提及維護國家安全,意味著滴滴出行已經觸碰到了國家安全的生死底線。
那麼為何滴滴事件會上升到國家安全的程度呢?下面我們來講講。
綜上所述,這就是滴滴事件為何上升到國家安全的原因,希望滴滴公司能盡快度過這場風波。希望這篇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
⑨ 滴滴打車到底是違法還是合法 沒有三證的滴滴車主都是
滴滴打車本身不違法,但是沒有運營證的私家車炮滴滴,則屬於違法行為。
中央一級這樣形容滴滴打車:這是新事物,正在調研,因此未定性。總的來說,如果提供的是專車服務,大部分地方是允許的。
滴滴打車的誕生更是改變了傳統打車市場格局,顛覆了路邊攔車概念,利用移動互聯網特點,將線上與線下相融合,從打車初始階段到下車使用線上支付車費,畫出一個乘客與司機緊密相連的o2o閉環,最大限度優化乘客打車體驗。
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其中,線上服務能力由企業注冊地省級相關部門一次認定,全國有效。
(9)滴滴屬於信息安全還是網路安全擴展閱讀
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准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准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⑩ 滴滴成立信息安全科技新公司,其目的是什麼
近日,一些網友在天眼查APP上發現,滴滴成立了信息安全科技公司。該公司涵蓋的業務范圍有軟體開發、計算機系統服務、應用軟體服務等。從這些業務中我們可以看出,滴滴成立此公司的目的是希望拓展自己的業務渠道,拓寬更多業務范圍,為將來滴滴的發展帶來更多益處。
滴滴在我們生活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大,對我們每一個人而言都有積極的影響。此次滴滴的這一行為相信也是許多用戶希望看到的,因為很多人都想滴滴可以為我們做更多的事情。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用自己的方式來支持滴滴的發展,讓他可以更好的為我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