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定性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嚴重,人民法院會對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B.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判處拘役;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等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C.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准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一、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准
1、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怎樣認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行為
刑法上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司法實踐中,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會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供述、所涉食品的質量、價格及進銷渠道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如果行為人對所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態度,不關心其是否對公眾造成危害,可以從主觀上認定行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明知」。如果行為人長期從事該食品銷售的生意,並且熟悉市場行情,知道該食品需要具備的相關的食品安全檢驗檢疫證書,而該食品明顯沒有相關的安全證書,可以說明行為人可能知道所售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為人銷售的食品顯著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法合理解釋低價銷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有毒有害。
D.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一、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出台的,對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情形和提供幫助情形進行認定。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是犯罪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二是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路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給國家的信息網路管理秩序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此外,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既包括行為人明確知道,也應包括行為人應當知道。
第三是犯罪客體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路環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的行為當然破壞了穩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網路環境。嚴重侵害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路環境的管理秩序,而為這些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行為,同樣也破壞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路環境的管理秩序。
第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路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E. 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量刑標准認定
明知道他人是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仍然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F. 幫信罪介紹人怎麼判
1、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犯罪嫌疑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進行處罰。
一、幫助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為犯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為其提供幫助,所以這里主觀心態一定是故意的,過失不能構成犯罪;
3、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正常信息網路環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信息網路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立案標准如下: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以上的;
8、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卡20張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