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貳』 證券期貨業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是否有效
應急預案是有,但是還沒觸發過,有沒有效不能提前下定論。
就像A股市場熔斷機制一樣,推出前都叫好,推出沒幾天就叫停了
『叄』 晉城市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的預警機制
4.1預測預警系統
4.1.1整合本市信息化、公安、通信管理等相關互聯網網路安全監測資源,完善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4.1.2本市基礎信息網路和各重要信息系統的主管部門或運營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測系統,提高防範網路攻擊、病毒入侵、網路竊密等的能力,防止有害信息傳播。
4.2預警信息
4.2.1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預警信息分為面向信息安全重點單位和面向社會公眾兩類。
4.2.2各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要及時、准確地向市網安辦報告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有關信息。
4.2.3市網安辦要組織專家,分析各工作機構上報的信息和監測預警系統監測到的信息,評估風險等級,並根據確定的風險等級編制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4.3預警級別與發布
4.3.1根據信息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的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進行預警。按照互聯網網路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Ⅰ級預警(紅色)。指發現新的互聯網網路安全威脅,可能影響本市所有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並有擴散到全國的可能性。
(2)Ⅱ級預警(橙色)。指發現新的互聯網網路安全威脅,可能影響本市基礎運營網路或2家以上重要信息系統的全部業務,並有繼續擴散的可能性。
(3)Ⅲ級預警(黃色)。指發現新的互聯網網路安全威脅,可能影響本市1至2家基礎運營網路或1至2家重要信息系統的全部業務,無擴散性。
(4)Ⅳ級預警(藍色)。指發現新的互聯網網路安全威脅,可能影響本市1家基礎運營的部分網路或1至2家重要信息系統的部分業務,無擴散性。
4.3.2市網安辦根據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管理許可權、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統一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對嚴重、特別嚴重或可能衍生其他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應按照市政府的決定由授權部門發布。
4.3.3面向信息安全重點單位的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通知到所有相關單位以及相關的應急響應組織人員,所有被通知的單位和人員需要對接收到的預警信息進行確認;面向社會公眾的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新聞媒體、通信、信息網路或組織人員等方式進行。
『肆』 《網路安全法》對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有哪些要求
《網路安全法》第25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 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安全法》第53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基礎信息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網路安全應急預案應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重點保護重要信息網路和關系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系統, 在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構築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加強計算機信息網 絡安全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信息安全意識。 要對機房、網路設備、伺服器等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密切關注互聯網信息動態,及時獲取充分而准確的信息, 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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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晉城市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的應急保障
後期處置有關部門和重點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通訊、科技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7.1應急隊伍保障
7.1.1各職能部門、工作機構、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應急力量或引進社會化應急服務。
7.1.2市網安辦負責組建本市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響應專業隊伍,培養骨幹力量。
7.1.3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可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救援。
7.2經費保障
7.2.1各有關單位負責落實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專項經費預算。市網安辦負責落實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運作、應急處置和基礎設施運維等應急管理經費預算,納入市財政預算。
7.2.2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管和評估。
7.3物資保障
各職能部門、工作機構、重點單位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做好網路信息系統設備儲備工作。
7.4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辦公室、中國網通晉城通信分公司、中國移動晉城分公司、中國聯通晉城分公司、中國電信晉城分公司、中國鐵通晉城分公司、市廣電網路公司、市無線電管理局等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7.5科技支撐
7.5.1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開展互聯網網路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建立健全本市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技術支撐平台,提高互聯網網路安全科技水平,發揮企業在互聯網網路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7.5.2市網安辦等專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應急處置管理、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環境、災難備份等數據系統,為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處置提供科技支撐。
『陸』 「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用英文怎麼說
國家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翻譯成英文是:The emergency plan of national network security incident.
相關短語:
emergency plan
應急計劃;應急方案;應急預案
雙語例句:
Equipmentfailure:"Equipment failureemergencyplan".
設備故障:非預見性的設備故障具體按《設備故障應急預案》執行。
『柒』 鶴壁市教育局關於印發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的通知的總則
1. 編制目的。
為提高鶴壁市教育局處置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加強網站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確保黨的十七大網路信息安全,形成科學、有效、反應迅速的應急工作機制,確保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實體安全、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維護正常的經濟、政治、社會秩序。
2. 編制依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 、《中共河南省委宣傳部〈關於加強網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確保黨的十七大網路信息安全的通知〉》等相關法規、規定、文件精神,制定本預案。
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預案定義的Ⅰ級、Ⅱ級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和可能導致Ⅰ級、Ⅱ級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本預案所指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的重要性是根據其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壞後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來確定的。
本預案啟動後,本市其他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沖突的,按照本預案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指的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是指重要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突然遭受不可預知外力的破壞、毀損、故障,發生對國家、社會、公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 事件分類。
根據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特徵,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可劃分為網站網路安全突發事件和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網站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是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人為破壞引起的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的損壞;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進行有組織的大規模的反動宣傳、煽動和滲透等破壞活動。
自然災害是指地震、台風、雷電、火災、洪水等。
事故災難是指電力中斷、網路損壞或者是軟體、硬體設備故障等。
人為破壞是指人為破壞網路線路、通信設施、黑客攻擊、病毒攻擊、恐怖襲擊等事件。
(2) 事件分級。
根據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級:Ⅰ級 (特別重大 )、Ⅱ級 (重大 )、Ⅲ級 (較大 )、Ⅳ級 (一般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Ⅰ級 (特別重大 ):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發生全局性大規模癱瘓,事態發展超出自己的控制能力,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
Ⅱ級 (重大 ):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造成全局性癱瘓,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需要跨部門協同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Ⅲ級 (較大 ):某一部分的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癱瘓,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損害,但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協同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Ⅳ級 (一般 ):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壞,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有一定影響,但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的突發公共事件。
5. 工作原則。
(1) 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立足安全防護,加強預警,抓好預防、監控、應急處理、應急保障和打擊犯罪等環節,在法律、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共同構築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2) 明確責任,分級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安全責任制,協調管理機制和聯動工作機制。
(3) 以人為本,快速反應。把保障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及時採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民財產遭受損失。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要按照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准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4) 依靠科學,平戰結合。加強技術儲備,規范應急處置措施與操作流程,實現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科學化、程序化與規范化。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定期進行預案演練,確保應急預案切實可行。
二、組織體系
發生Ⅰ級,Ⅱ級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後,市教育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領導小組,轉為市教育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 ),為我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機構。市教育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相應轉為市教育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
1. 市教育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教育局分管網站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副組長由局行辦、黨辦、綜治辦、電教館、裝備辦等單位負責人擔任。
職責:研究制定市教育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政策,協調推進全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機制和工作體系建設;發生Ⅰ、Ⅱ級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後,決定啟動本預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2.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教育局電教館,辦公室主任由電教館館長兼任。
職責:
(1) 負責和處理局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局應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
(2) 研究提出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機制建設規劃,檢查、指導和督促全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機制建設。
(3) 負責全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的管理,指導督促重要信息系統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完善,檢查落實預案執行情況。
(4) 指導全局應對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科學研究、預案演習、宣傳培訓、督促應急保障體系建設。
(5) 負責對全局各部門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與檢查工作,並組織力量進行援救。
(6) 及時收集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分析重要信息並向局應急領導小組提出處置建議。對可能演變為Ⅰ級或Ⅱ級的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三、預防預警
1. 信息監測與報告。
(1) 進一步完善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預警制度。要落實責任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加強對各類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和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斷和持續監測。當發生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時,按規定及時向應急領導
小組報告,初次報告最遲不得超過半小時,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實行態勢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影響范圍、事件性質、事件發展趨勢和採取的措施等。
(2) 建立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報告制度。
發現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利用網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
網站網路或信息系統通信和資源使用異常,網站網路和信息系統癱瘓,應用服務中斷或數據篡改,丟失等情況;
網路恐怖活動的嫌疑情況和預警信息;
其他影響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的信息。
2. 預警處理與發布。
(1) 對於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並在 1小時內進行風險評估,判定事件等級。必要時應啟動相應的預案,同時向應急小組辦公室通報情況。
(2)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報警信息後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信息進行技術分析、研判,根據問題的性質、危害程度,提出安全警報級別,並及時向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3) 應急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對發生和可能發生Ⅰ級或Ⅱ級的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時,應迅速召開應急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決定啟動本預案,同時確定指揮人員。並向相關部門進行通報。
(4) 對需要向市公安局網路警察支隊通報的要及時通報,並爭取支援。
四、應急響應
1. 先期處置。
(1) 當發生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時,值班人員應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同時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2)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信息後,應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系,掌握最新發展動態。對Ⅲ級或Ⅳ級的突發事件,自行負責應急處置工作,有關情況報局應急領導小組。局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發生Ⅱ級或Ⅰ級和有可能演變為Ⅱ級或Ⅰ級的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時,要為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置工作提出建議方案,並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准備工作。還要根據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展態勢,視情況決定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支援力量。
2. 應急指揮。
(1) 本預案啟動後,要抓緊收集相關信息,掌握現場處置工作狀態,分析事件發展態勢,研究提出處置方案,統一指揮網站網路與信息應急處置工作。
(2) 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的,應立即在現場開設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要根據事件性質迅速組建各類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應急支援。
本預案啟動後,立即成立由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帶隊的應急響應先遣小組,督促、指導和協調處置工作。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置工作需要,及時增派專家小組,調動必需的物資、設備,支援應急工作。參加現場處置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協助開展處置行動。
4. 信息處理。
(1) 應對事件進行動態監測、評估,及時將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及處置工作等情況,及時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2)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明確信息採集、編輯、分析、審核、簽發的責任人,做好信息分析、報告和發布工作。要及時編發事件動態信息供領導參閱。要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研判各類信息,研究提出對策措施,完善應急處置計劃方案。
5. 信息發布。
(1) 當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做好信息發布工作,通過相關單位發布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的相關信息,引導輿論和公眾行為,增強公眾的信心。
(2)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密切關注國內外關於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採取措施,對媒體關於事件以及處置工作的不正確信息,進行澄清、糾正影響,接受群眾咨詢,釋疑解惑,穩定人心。
6. 擴大應急。
經應急處置後,事態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應實施擴大應急行動。要迅速召開應急領導小組會議或由協調小組負責人根據事態情況,研究採取有利於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並向市公安局網路警察支隊請求支援。
7. 應急結束。
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經應急處置後,得到有效控制,事態下降到一定程度或基本得到解決,將各監測統計數據上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經批准後實施。
五、後期處置
1. 善後處理。
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迅速採取措施,抓緊組織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減少損失,盡快恢復正常工作。統計各種數據,查明原因,對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以及恢復重建能力進行分析評估,認真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迅速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提供必要的人員和技術、物資和裝備以及資金等支持,並將善後處置的有關情況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2. 調查評估。
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局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事件調查組,對事件發生及其處置過程進行全面的調查,查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財產損失情況,總結經驗教訓,寫出調查評估報告,報應急領導小組,並根據問責制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特別重大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評估報告,經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報應急領導小組,必要時採取合理的形式向社會公眾通報。
六、保障措施
1. 應急裝備保障。
重要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在建設系統時應事先預留一定的應急設備,建立信息網路硬體、軟體、應急救援設備等應急物資庫。在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調用。
2. 數據保障。
重要信息系統均應建立異地容災備份系統和相關工作機制,保證重要數據在受到破壞後,可緊急恢復。各容災備份系統應具有一定兼容性,在特殊情況下各系統間可互為備份。
3. 應急隊伍保障。
按照一專多能的要求建立網站網路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隊伍。由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選擇若干經國家有關部門資質認可的、管理規范、服務能力較強的部門作為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的應急支援單位,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
4. 經費保障。
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資金,採用自籌形式予以保障。
七、監督管理
1. 宣傳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及有效的形式,加強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和處置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開展預防、預警、自救、互救和減災等知識的宣講活動,普及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要加強對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知識培訓,提高防範意識及技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技術工作。並將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為培訓內容,增強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能力。
2. 演練。
建立應急預案定期演練制度。通過演練,發現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3. 責任與獎懲。
網站網路與信息系統的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預案的各項要求與任務,建立監督檢查和獎懲機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各項制度、計劃、方案、人員、物資等進行實地驗證,並以演練的評定結果作為是否有效落實預案的依據。
八、 附則
1. 鶴壁市教育局網站網路與信息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王 荔 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副組長:劉世琛 教育局行政辦公室主任
牛超政 教育局黨委辦公室主任
王文明 教育局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
徐靜斌 教育局電化教育館館長
田振宇 教育局教育裝備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育局電教館,徐靜斌兼任辦公室主任。
2. 本預案由市教育局電化教育館制定,並報市教育局批准執行。
3. 本預案由市教育局電化教育館負責解釋。
4.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捌』 晉城市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預案的組織體系
3.1 領導機構
《晉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辦負責。
3.2 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台,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能。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3.3 工作機構
3.3.1 市互聯網網路安全協調小組
市互聯網網路安全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網安協調小組)作為本市市級議事協調機構之一,主要負責綜合協調本市互聯網網路安全保障工作。
3.3.2市互聯網網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
市互聯網網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網安辦)設在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辦公室,作為市網安協調小組的辦事機構。
3.3.3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
一旦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必要時,網安協調小組轉為市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本市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負責本市各類互聯網網路安全應急資源的管理與調度,提供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持和服務;建設和完善本市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監測預警網路,發布本市相應級別的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預警信息。
其他有關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原則,組織實施和指導本系統、行業的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3.3.4現場指揮部
根據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發展態勢和實際控制需要,事發地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也可由市信息辦組織有關專業機構負責開設,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4專家機構
組建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專家咨詢組,並與其他相關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互聯網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玖』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什麼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可以根據網路安全事件的:
可控性、
嚴重程度、
影響范圍
的不同對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響應的處置措施
一般情況下分為4級
一級、特別重大--對xx工作造成特別嚴重損害,且事態發展超過xx控制能力的安全事件
二級、重大--造成嚴重損害,超出單一部門自身控制能力,需協調各部門協同處置的安全事件
三級、較大--對xx工作造成一定損害,但部門內部可自行處理的安全事件
四級、一般--對某些工作有些影響,但不危及整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