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貳』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全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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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2006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按照縣級人民政府明確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在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義務時,應當加大公益宣傳教育的力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 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三)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 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 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 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並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的建設項目、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時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專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無法立即排除的,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編制整治方案、落實整治資金,限期排除,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應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以及有關整治方案、應急預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建立監控管理制度,定期檢測、檢驗設施、設備和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依法進行安全評估,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生產經營單位推薦或者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必須檢測、檢驗的特種設備、防護裝置、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其他安全設備,應當由取得資質的安全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單位以及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結果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區應當與毗鄰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周邊公眾活動區之間保持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生產經營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設備大修、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拆裝、危險品裝卸、超高堆垛物品、臨近高壓電線作業、密閉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指揮和安全監護,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租、發包的場所、設備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存在事故隱患的,出租、發包方應當與承租、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確事故隱患所在並約定整治責任方,場所、設備經整治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經營場所有人數限制的,不得超過限定人數;
(二) 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三) 在經營場所配備消防器材、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五) 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至少應當配備一人,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至少應當配備一人,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機構、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重要工種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以及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並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費用應當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存儲,專項用於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費用具體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用於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領導人和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以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等支撐體系建設資金的投入;對上級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的監督,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治資金。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月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將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情況和信息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定期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培訓、咨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
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制定演練計劃和組織實施,並結合實際及時修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機構,並墊付醫療費用。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並審批結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 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並審批結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 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並審批結案,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四) 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或者直接組織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出租、發包方隱瞞出租、發包的場所、設備存在的事故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租方、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依法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人數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應配人數,每少配一人處以5000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應培訓人數,每少培訓一人處以500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3)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督管理單位目錄:
(一)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
(二)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 近三年內曾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實行重點監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落實治理計劃。
對於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短時期內難以消除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予以治理,並落實治理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治理資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條本市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監管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市和區、縣兩級監管。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重大危險源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市對危險化學品行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規劃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和禁止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區域。
在城鄉規劃禁止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區域內,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調整;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市安全生產監管、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危險化學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環保等部門,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的目錄。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專項監管部門給予獎勵。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本市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予以公布。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登錄制度,在上海安全生產網上記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查詢。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
救援和調查處理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備案。
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應急救援的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高危行業、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根據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定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建立應急指揮體系,明確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職責,確定應急救援隊伍,確定應急救援技術專家、建立搶險裝備等信息資料庫,確定交通、醫療、物資、經費、治安等保障措施,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在三十分鍾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均應當在一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在兩小時內完成書面上報。
第五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相關專項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事故救援。
第六十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
(一) 重大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二)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六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經濟信息化以及金融監管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將安全生產費用的有關情況報送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罰款額按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計,每少配備一人罰款五千元。
第六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罰款額按未培訓從業人員人數計,每少培訓一人罰款五百元。
第六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從事危險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接受委託的作業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礦山、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道路交通運輸、金屬冶煉、船舶修造、裝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足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產相關責任保險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從事禁止行為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有關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
(二) 因其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三)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五) 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第七十條當事人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專項監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專項監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
(二)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許可權的人員。
(三) 產業園區,是指依法設立並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機構管理的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
(四)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第七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日常運營中的安全作業管理,參照執行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關鍵
法律分析:《條例》第三條規定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三條 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伍』 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保護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網路,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製作、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和運行體系。
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包括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內容的安全。第三條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實行分級保護制度,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標准管理。第四條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堅持「保護與管理並重」和「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第五條市公安局根據本條例規定主管全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分局具體負責全市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各縣(市)公安局和蕭山區、餘杭區公安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密碼管理部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權利,受法律、法規和本條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第二章安全保護和管理第七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分為五個等級。等級確定的原則、標准、各級別安全保護和管理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國家等級保護的基本要求,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有關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規定和技術標准,結合系統實際情況進行保護。第八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作為安全等級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范、技術標准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對新建、改建、擴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並同步建設符合該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信息安全設施。第九條新建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系統投入運行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已運行的第二級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後三十日內到市公安局辦理備案手續。第十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制度。
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定期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狀況開展等級測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經測評或者自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未達到安全保護等級要求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方案進行整改。第十一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以下安全保護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核實、登記並及時更新用戶注冊信息制度;
(三)信息發布審核、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四)信息網路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信息網路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六)違法案件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制度。第十二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落實以下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一)系統重要數據備份、容災恢復措施;
(二)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防治措施;
(三)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誌備份並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
(四)記錄、監測網路運行狀態和各種網路安全事件的安全審計措施;
(五)網路安全隔離以及防範網路入侵、攻擊破壞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措施;
(六)密鑰、密碼安全管理措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柒』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支持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了解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並辦理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開展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委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單位進行生產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全員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四)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整改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緊急處置規程;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企業至少應當配備5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權考核合格,發給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安全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新進從業人員;
(二)離崗1年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
(三)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後的有關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以本單位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安全設施設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報告。審查部門及其審查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未通過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企業不得開工建設。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下列安全設施、設備以及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測、檢驗:
(一)地下礦井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配電、煤礦瓦斯檢測監控系統;
(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
(三)露天礦山邊坡、尾礦庫壩;
(四)特種設備;
(五)其他具有較大危險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進行檢測、檢驗的安全設施、設備以及場所。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的檢測、檢驗結果,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屬煤礦企業的,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礦山開采、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企業實行安全費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安全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本單位事故搶險和善後處理;因關閉、破產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前款規定以外行業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應當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二)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四)定期檢查安全狀況;
(五)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等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並跟蹤整改情況,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等安全問題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並明確專人負責;對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應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勞動以及其他危險性勞動。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學校、幼兒園的房屋、場地,從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將教學場地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設置在居民區、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
第二十七條旅遊景區(點)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完善旅遊安全防護設施,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旅遊預測預報和遊人疏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提倡生產經營單位為高空、井下、高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作業崗位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僱主責任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對煤礦、建築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為從事危險作業崗位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部署、督促和組織檢查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量控制和年度考核。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告、簡報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超過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當年不得被評為安全生產或者綜合性先進單位。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查處非法開採煤礦、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除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外,應當互相配合,採用聯合檢查的方式。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和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登記,下發整改通知書,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有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排除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制度,審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情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其中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同時書面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承接的服務項目轉讓、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承擔對同一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工作;
(三)對本機構設計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四)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虛假證明;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安全生產中介機構。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登錄制度,在安全生產網頁上記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詢。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二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因生產經營規模和安全風險較小,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與相關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報。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調度。
第四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支付有關費用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向死亡者家屬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
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發生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典型重大事故及時予以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發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的;
(四)阻礙或者干涉對生產安全事故依法進行的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五)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的;
(六)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服務的;
(七)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非法開採煤礦、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活動查處失職、瀆職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勞動以及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學校、幼兒園的房屋、場地,從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延報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予以關閉期間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對其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捌』 中國的網路管理條例有那些
主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另外,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8)網路安全生產條例全文擴展閱讀: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網路安全法》提出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提高了我國網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網路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完善了網路安全監管體制;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完善了網路安全義務和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玖』 湖南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促進信息化發展,提高數字化水平,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安全保障和信息化促進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開放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戰略、宏觀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協調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進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負責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網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政務等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省通信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專項資金,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組織和個人參與網路安全共同治理與信息化發展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上一級網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專項規劃,並與本行政區域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編制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堅持安全可控、合理前瞻、科學布局、綠色集約、開放共享的原則,防止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標准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本省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地方標准並監督實施。
鼓勵有關單位參與制定修訂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國際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自主制定高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准、企業標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信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建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路空間安全、集成電路科學與工程等學科,建設重點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研究基地,支持建設國家一流網路安全學院和網信人才培養基地,加強高等院校與實務部門的人才交流。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信人才職稱評價制度和職稱評聘制度。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教育機構、公眾傳媒、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網路安全意識和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網路安全教育和信息化內容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培訓和普法考核,普及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體系,建立績效評估指標,對本行政區域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考核。第二章網路安全保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網路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安全保護能力,實現網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信息系統和數據的安全可控。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碼管理等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省通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未列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信息系統,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
重要信息系統的具體范圍和識別指南由省網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制定。第十六條重要信息系統的行業主管或者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運行安全保護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重要信息系統安全規劃,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網路安全檢查監測、應急演練,對重要信息系統進行識別並向省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報送識別結果。
『拾』 《網路安全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是什麼
《網路安全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有 1. 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提高工作人員的維護網路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覺性。 2. 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用戶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使他們具備基本的網路安全知識。 3. 加強對單位的信息發布和BBS公告系統的信息發布的審核管理工作,杜絕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出現。 4. 一旦發現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 修改或者增加;(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五)從事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做好記錄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5. 在信息發布的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有以下行為的:(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將一律不予以發布,並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 接受並配合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信息發布登記制度。 1. 在信源接入時要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2. 對以虛擬主機方式接入的單位,系統要做好用戶許可權設定工作,不能開放 其信息目錄以外的其他目錄的操作許可權。 3. 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並存檔。 4. 對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不得有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出現。 5. 發現有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情形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信息內容審核制度 一、必須認真執行信息發布審核管理工作,杜絕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 管理辦法》的情形出現。 二、對在本網站發布信息的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認真檢查,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內容出現。三、對在BBS公告板等發布公共言論的欄目建立完善的審核檢查制度,並定時檢查,防止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言論出現。 四、一旦在本信息港發現用戶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的: 1.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2.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4.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6.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8. 損害國家機關信譽 9. 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本網路中含有上述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伺服器。並保留原始記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用戶備案制度 一、用戶在本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 二、公司設專人按照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單位備案表的通知》的要求,在每月20日前,將濟南地區本月網際網路及公眾多媒體通信網(網外有權部分)新增、撤消用戶的檔案材料完整錄入微機,並列印兩份。 三、將本月新增、撤消的用戶進行分類統計,並更改微機存檔資料,同時列印一份。 四、每月20日之前,將列印出的網路用戶的備案資料(2份)及統計信息(1份)送至濟南市公安局專人處。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定期組織管理員認真學習《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路安 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審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維護網路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覺 性。 二、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用戶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使他們具備基本的網路安全知識。 三、對信息源接入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使他們自覺遵守和維護《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 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杜絕發布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信息內容。 四、不定期地邀請公安機關有關人員進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訓,加強對有害信息,特別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識別能力,提高防犯能力。 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 2. 組織網路管理員學習《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提高網路安全員的警惕性。 3. 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 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強對電子公告系統的審核管理工作,杜絕BBS上出現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 1. 對版主的聘用本著認真慎重的態度、認真核實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記錄。 2. 對各版聘用版主實行有針對性的網路安全教育,落實版主職責,提高版主的責任感。 3. 版主負責檢查各版信息內容,如發現違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即時予以刪除,情節嚴重者,做好原始記錄,報告網路管理員解決,由管理員向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報告。 4. 網路管理員負責考核各版版主,如發現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職責者,將予以警告,嚴重者予以解聘。 5. 在版主負責欄目中發現重大問題未得到及時解決者,即時對版主予以解聘。 6. 加強網路管理員職責,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維護電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1. 檢查時嚴格按照《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審核管理制度》(見附頁)的標准執行。 2. 如發現違犯《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見附頁)的言論及信息,即時予以刪除,情節嚴重者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3. 負責對本網路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網路管理員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對網路信息安全維護的警惕性。
參考資料: http://www.aqtd.cn/wlaq/List/List_1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