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並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於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B. 強迫他人當面發生性行為的舉動應該如何定罪量性
簡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張某、李某、王某預謀搶劫,三人於某日深夜在公園中尋找作案目標,遇到正在此處談戀愛的錢某(女)和譚某(男),張某、李某、王某持刀對譚某進行威脅,並從錢某、譚某二人身上搶走現金及手機等物。後張某見二人並未反抗,就要求二人將衣服脫光並發生性關系,譚某、錢某不從。張某對譚某說:「你要是不和她發生性關系,我就把她幹了。」李某、王某二人也上前對錢某進行扯拽,譚某、錢某無奈之下,只得脫下衣服在三人面前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前,譚某與錢某已經多次發生性關系。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王某以語言和直接的身體暴力對譚某和錢某進行威脅,使譚某不敢反抗,並違心的與錢某在三人的注視之下當眾發生性關系。有人認為,譚某此時雖然確實受到了威脅,但是並沒有喪失意志自由,其與錢某發生性關系違背了錢某的意志,因此譚某與張某、李某,王某四人同時構成強奸罪,但譚某是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有人認為張某三人以暴力對錢某進行威脅,且揚言如不從就要強奸錢某,此時譚某受到多方面的威脅,已經失去了自主行為的能力,張某等三人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支配譚某,在違背錢某意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張某、李某、王某的行為系間接正犯,符合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構成強奸罪,譚某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王某以直接的身體暴力對錢某進行威脅,且張某揚言錢某如果不和譚某當眾發生性關系就將其強奸,錢某身體和意志都受到強制,不敢反抗,只能當眾與男友譚某發生性關系。張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脅迫,要求錢某違心的與譚某當眾發生性關系,顯然是對錢某人格的侮辱,侵犯了錢某的性權利,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37條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脅迫譚某、錢某當眾發生性關系,雖然錢某對與男友譚某發生性關系內心並不排斥,但是當眾發生性關系損害了二人的人格尊嚴,且情節嚴重,張某等三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侮辱罪。 案件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 三行為人行為主觀方面的分析 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強奸罪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在具體的犯罪動機、目的方面三者也存在差異。強奸罪的行為人出於滿足自己性慾望的動機,希望自己或幫助共犯達到與婦女發生不法性關系的目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行為人出於流氓動機(也不排除報復等其他動機)、精神空虛,為發泄刺激自己的性慾實行犯罪行為,其意圖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和下流的精神刺激的目的;侮辱罪行為人一般出於報復泄憤、嫉賢妒能的動機,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壞他人名譽為目的。本案中張某等三人與錢某、譚某二人素不相識,更不可能有什麼恩怨,因此不存在報復泄憤的可能性,其客觀上雖然確實造成了貶低二人人格的危害後果,但是卻不是三人主觀事先意圖達到的目的。且張某等人雖然是為了滿足自己畸形的性慾望,但是目的卻不是自己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譚某在主觀方面與張某等三人並無強奸的犯意聯絡,不構成張某等人的共犯,張某等三人出於流氓動機,通過觀看他人性交的行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其追求的是一種下流的精神刺激。因此其主觀方面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特徵,不符合強奸罪和侮辱罪的特徵。 二、 三行為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方面分析 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在我國刑法分則中都被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其侵犯的客體都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以及民主權利。但是將其細分,三罪所侵犯的具體客體仍有區別。何為強奸罪的客體,雖然我國現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根據強奸罪的定義,我國刑法學界通說認為,強奸罪侵犯了婦女的性權利,主要是一種拒絕與其無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子發生性關系的權利。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雖然也可能侵犯到婦女的性權利,但是這只是一種具體的表現方式,其本質上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尊嚴。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包括人格尊嚴和社會名譽。按照文義解釋他人當然包括作為行為人的婦女外的其他婦女,因此,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一種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本案中,張某、李某、王某強迫錢某、譚某二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違背了錢某的自由意願。但是錢某與譚某系男女朋友關系,現代社會中,男女在戀愛期間發生性關系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錢某在案發前也多次與譚某發生性關系,案發當日也沒有明確表示反對與譚某發生性關系,可見其對與譚某發生性行為並不排斥,因此張某等三人的行為並未侵犯李娜獨有的性拒絕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社會習慣,性行為是公民完全自願的隱私行為,即使其自願向他人展示,也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錢某、譚某二人並無將自己性行為展示給他人的主觀意願,而張某、李某、王某以暴力脅迫,強迫二人當面發生性關系,將他人隱私暴露在自己面前,違背了譚某、李某的自由意志,不但侵犯了李某作為婦女的人格尊嚴,也侵犯了譚某作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因此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的客體特徵。 三、三行為人行為客觀方面的分析 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自己或者幫助其共犯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強奸罪的共犯中要滿足刑法總則中關於共犯的規定,一是共犯之間對犯罪行為要有共同的犯意聯絡;二是共犯之間必須共同完成了犯罪行為,包括教唆他人犯罪和幫助他人犯罪。本案中,譚某按照張某、李某、王某三人的要求與錢某發生性關系,雖然違背了錢某的意志,引起了危害後果的發生,但是譚某的行為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其一譚某當時剛剛被張某三人以暴力威脅進行搶劫,暴力狀態此時仍然在持續中,並未解除,其意志仍被強制,且譚某也是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他的人格尊嚴也受到了侵害,按照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論,作為被害人的譚某在當時情況下,無拒絕與錢某發生性關系的可能性,因此譚某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其二本案中張某揚言如果譚某不和錢某發生性關系就要強奸錢某,此時,錢某的人身權利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性權利即將受到損害,在這樣的情況下,譚某作為錢某的男友,按照張等人的要求與錢某發生性關系,對於錢某而言,這種權益損害明顯小於張某強奸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因此,譚某此時的行為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對其不能以脅從犯論處。認為譚某因為受到精神強制,無行為能力而被張某等三人作為犯罪工具,對錢某實施強奸行為的意見在法理上同樣存在錯誤。間接正犯包括事實上處於支配地位的人,通過其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工具行為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本案中譚某雖然受到張某三人的威脅與錢某發生性關系,但是譚某此時意志仍然未完全受到控制,並且知道三人的犯罪意圖,因此並非張某等人的犯罪工具,張某、李某、王某非間接正犯,不構成強奸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在婦女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猥褻、侮辱行為。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當侮辱罪的對象是婦女時,二者有相似之處,但還是有著顯著的區別:(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中,侵害的對象往往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而侮辱罪的侵害對象一般是特定的;(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既可以公開進行,也可以暗地實施,但侮辱罪必須是公然進行,並且引起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3)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般都有強烈的性色彩,侮辱罪雖然也可能有性色彩的成分,但程度較低。在某些針對婦女犯罪的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侮辱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從一重罪,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處罰。從本案來看,首先張某、李某、王某最初的動機是搶劫,對譚某二人實施搶劫後突起犯意,強迫二人發生性行為,其針對的犯罪對象並非事先特定的;其次張某等三人雖然強迫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地點是公園,屬於公共場所,但是從時間上看已是夜深人靜之時,公園內沒有其他遊客,犯罪行為雖然是公然進行的,但是並沒有使譚某、錢某二人的名譽在較大的范圍內受到損害;第三張某等三人明確要求譚某、錢某當面發生性行為,其犯罪的直接對象就是性活動。雖然這種行為同時造成譚某、錢某的人格尊嚴受到損害,但是性色彩較強。綜上,張某、李某、王某的行為更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客觀構成,雖然其行為侵犯了錢某的人格尊嚴,構成侮辱罪,但是因其是同一行為,侮辱罪已被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吸收,不在單獨進行評價。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C. 三男子因強迫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直播而被刑拘,他們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他們將會面臨著法律的制裁和進一步的賠償與罰款。
隨著網路直播平台的不斷發展,許多網路主播有了進一步提升個人收入的機會,但是網路並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一款直播軟體的審核部門都應該加大對直播內容的審核。網友爆料,三名男子在直播的過程中,迫使23歲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直播,這件事情引起了網路的熱議。
不僅僅是因為三名男子的行為令人感覺到不恥,還因為整件事情的受害者是23歲的女子。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女子的家屬立刻向警察局報案,事情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
總的來說,三名男子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可以接受正常的直播內容,但我們絕對不允許部分人群利用非常負能量的直播內容獲得額外收入。這不僅會帶壞青少年,還會影響直播環境。
D. 如何理解強迫交易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關於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見,情節嚴重是刑罰適用的前提性要求,而情節特別嚴重則是加重刑罰適用的條件。因此,對於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精準把握具有重要的法律適用價值。關於「情節嚴重」的內涵,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8條具體規定了立案追訴標准,基本上解決了法律適用的難題。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界定標准,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從而影響了強迫交易罪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筆者認為,准確理解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應建立在正確認識該罪「情節特別嚴重」和「情節嚴重」之間關系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應當理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而非構罪條件。從強迫交易罪所保護的法益來看,其強調的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平等交易規則的保護。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使交易相對方在不自願的情形下參與交易活動,便侵害了該罪所保護的法益。因此,筆者認為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應當理解為客觀處罰條件而非構罪條件。客觀處罰條件是指,某種行為舉止與構成要件的違法性和有責性無關,而被視作犯罪成立要件之外的、決定行為可罰與否的實體要素。其並不決定犯罪成立與否,與行為違法性無關,只純粹決定刑罰權發動與否的條件,其功能主要在於限制處罰范圍,體現的是刑罰處罰的「需罰性」而非「當罰性」。第二,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之間並非構罪條件與量刑條件的關系,「情節特別嚴重」應當理解為「情節嚴重」的升級。如前文所述,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為客觀處罰條件,即強迫交易行為納入刑罰評價的底線要求,而「情節特別嚴重」則為刑罰加重適用的條件。從「情節嚴重」到「情節特別嚴重」體現的是刑罰懲處「需罰性」的增加。因此,「情節特別嚴重」應為「情節嚴重」的升級。第三,在界定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時不應超脫強迫交易罪保護的法益范圍。筆者認為,界定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應重點把握以下幾點:其一,審查行為人實施的強迫交易相對方從事其不願從事的活動的手段。如果行為人的強迫手段造成他人輕微傷的,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則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其二,審查行為人強迫他人從事不願意從事的活動的次數或者強迫他人的人數。比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8條關於「情節嚴重」的解釋,強迫交易「情節特別嚴重」應當解釋為行為人強迫6人以上交易或者強迫他人交易6次以上。其三,審查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價格。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價格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1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交易的價格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2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需要說明的是,在行為人強迫他人造成其輕傷害以上以及交易價格明顯高於該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值時,應當根據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的原則進行懲處。綜上所論,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之間並非構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系,「情節特別嚴重」應為「情節嚴重」的升級。鑒於此,在認定該罪中「情節特別嚴重」時應重點把握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強迫手段、強迫交易的次數或者人數以及強迫交易的價格等因素。
E. 強迫賣淫罪犯罪既遂以什麼罪處刑
行為人構成強迫賣淫罪既遂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若是強迫賣淫的對象是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F. 20次強迫交易如何判刑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相關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強迫交易,主要的行為如下:強迫他人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投標、拍賣;
強迫他人轉讓或收購相關資產;強迫他人參加或退出特定經營活動。我國刑法規定了強迫交易罪,強迫與他人交易,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此罪。
強迫交易達到20多次,已經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G. 強迫交易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強迫交易罪如何處罰
一、強迫交易與敲詐勒索的界限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一)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二)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三)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四)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刑法》第226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二)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三)強買強賣商品的; (四)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五)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H. 強迫威脅主要有哪些手段
脅迫手段可以從程度上分為三類:
①重度脅迫,是指以殺害相威脅,這里的殺害對象既可以是被脅迫者本人,也可以是被脅迫者的親屬。在這種情況下,被脅迫者如果不參加犯罪,就會被立刻殺死,有時候,脅迫者甚至先殺死一個或幾個人,以此來脅迫其他人犯罪。
②中度脅迫,是指以傷害相威脅,包括以重傷與輕傷相威脅。
③輕度脅迫,指以損害財產或揭發隱私相威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對人身實施暴力相威脅
1、生命脅迫
指以殺害相威脅,這里的殺害對象既可以是被脅迫者本人,也可以是被脅迫者的親屬。在這種情況下,被脅迫者如果不參加犯罪,就會當場被殺死。有時,脅迫者甚至先殺死一個人,以此來脅迫其他人參與犯罪。
2、健康脅迫
指以傷害相威脅,包括以重傷與輕傷相威脅,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結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確定對其處罰。
以對財產造成損失相威脅
這種情況下,被迫人的意志受到抑制不大,其自由選擇度較高,因此他的主觀惡性相對大一些,一般不宜免除處罰,應當減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財產的脅迫手段還沒有達到足以使人去犯罪的程度,就不能認定為具有「被脅迫情節」。
以其他手段相威脅
指揭發隱私、劣跡,損毀名譽、人格,以及利用從屬關系和求助關系進行脅迫等。原則上對這些情況不認定為「被脅迫情節」,因為這一類脅迫手段強度相對較弱,實踐性也並不急迫,被迫人完全有條件採取抵制的做法。而被迫人沒有這樣做,或者是由於存在私念,或者是本人的性格比較軟弱,這些都不能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
生命危險消除以後,被脅從的人仍然幫助犯罪分子犯罪的,應當構成犯罪。
以上知識就是對「強迫威脅主要有哪些手段」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I. 網路語言暴力犯法嗎
犯法,針對網路暴力的發生,我國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
一、什麼是網路暴力
目前,對於網路暴力學術上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有人稱網路暴力是指網民在網路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路上的延伸。有人稱網路暴力是在狂熱、非理性的情緒支配下,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網路事件發表網路言論。這些言論超越了正常的理性范圍,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僅在虛擬空間上對當事人給予道德的審判和批判,而且也對當事人的現實生活產生直接的影響。它往往是匿名的、群體性的攻擊行為,雖然攻擊者的身份是虛擬的,但給當事人所帶來的傷害卻是真實的。
二、網路暴力的特點是什麼
1.傳播活動自發形成
網路暴力事件的始終,不存在任何強迫行為。無論是首次傳播,還是二次傳播或多次傳播都是網民的自發使然。無論是出於道德使命感還是情緒宣洩需要,網路暴力事件的傳播都是在自發狀態下進行的,縱使存在一些背後別有用心的事件操控者的主觀行為,也是在不被發現的隱性狀態下進行的,大多數參與者並沒有意識到其行為的被操控性,所以說網路暴力傳播活動基本上都是自發的,至少是在參與者自認為自發狀態下進行的。
傳播內容的社會敏感性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話題是敏感的,一提起就能引起軒然大波。縱觀網路暴力事件的傳播內容往往就是這樣的一些話題:虐待、第三者、極度自私等等,不是違法的,就是悖逆公德的,或者是人們的情感較難接受的。這些話題都是社會極為敏感的話題,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這些現象尚且嗤之以鼻,在虛擬的網路空間里就更難怪要群起聲討了。
2.信息結構的開放性
在網上,誰都有說話的權利和自由。只要你注冊了一個論壇,就有在這個論壇里說話的權利和自由。在整個網路暴力的傳播過程中,只要你的言論於論壇無害,一般版主就不會刪除你的發言。你可以補充任何信息,只要它是真實的,甚至只要是網民希望真實的,都可以造成新一輪的傳播活動。總之,網路暴力的傳播處於一個極度開放的傳播結構中,這就為傳播影響的不可控制性埋下了伏筆。誰都可以發言的情況下,因為不能保證發言的公正和客觀,就不能保證傳播影響總是積極的,也才導致走向了網路暴力的歪路。
3.惡劣影響的虛擬促成
在虛擬的網路自由世界裡,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並擁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機會,這種特徵使網路成為人們靈魂最自由的地方。網路還由於天然的虛擬性,而使得很多在現實中不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好說的話在網路上便可以旁若無人地做,肆無忌憚地說。在這種虛擬環境下,因為多了虛擬性的保護,人們往往容易產生「這里很安全」的意識,又因為少了很多現實世界的懲罰機制,在網路的顧忌就顯得純屬多慮。
在網路世界裡,人們做出一定的行為根本就用不著深思熟慮、謹慎再三,完全實現了「思想有多遠,路就能走多遠」的願望,以至於有學者稱網路為「歷史上最接近真正無政府主義狀態的東西」。在網路虛擬世界裡,不管現實生活中網民有多大的物質重壓與精神壓抑,都可以自由而肆無忌憚地在這里宣洩,還有可能由此引發大眾對同一焦點事件的集體泄憤。與此同時,網路虛擬性也使得有效的監督機制變得力不從心,再加上在虛擬環境下,網民的誠信意識及道德意識極容易走向缺失,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什麼一些無從證實的傳聞、流言、誹謗、謊言等各種不健康信息在網路里卻可以大行其道。
4.傳播效果容易失控
現在看來,網路暴力似乎總有失控的趨勢,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身心傷害。這是怎麼回事呢?大多數網路暴力看起來似乎總發端於對不合情理現象的討伐,這本身無可非議,但由於總是在狂熱、非理性的支配下,再加上網路傳播結構的開放性和流言傳播的易失實性,使得網路暴力很容易出現差錯或被人利用,使無辜的當事人蒙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J. 強制某人做某事應該負責什麼刑事責任
可能涉嫌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強迫勞動的成立條件是:主體為用人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行為、客體上侵犯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我國勞動法規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在構成上述要件的前提下成立本罪。
情節嚴重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的只承擔民事責任。人身權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
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