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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最高法

發布時間:2022-08-28 12:12:36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什麼時候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1)網路安全最高法擴展閱讀:

網路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體現和延伸,網路主權原則是中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參與網路國際治理與合作所堅持的重要原則。為此,草案將「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同時,按照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設專章對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網路安全規劃、促進網路安全的支持措施作了規定。

為加強國家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建設,提高網路安全保障能力,專章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情況通報工作;建立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規定預警信息的發布及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B. 最高法:侵犯公民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問題給出答案。
何為「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哪些信息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在發布會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
具體來說,這份《解釋》第一條就明確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何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針對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第三條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關於「提供」的認定
發布會上,顏茂昆表示,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布於眾,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嚴重。更有甚者,一些行為人惡意利用泄露的個人信息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顏茂昆稱,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予以發布,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於「提供」,基於「舉輕明重」的法理,前者更應當認定為「提供」。
基於此,《解釋》第三條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關於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後非法提供的認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經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處理(剔除個人關聯),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
基於此,《解釋》第三條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針對上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解釋》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出了說明。
——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解釋》第五條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這些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這些情形最高可判7年
《解釋》還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准作了明確。
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准。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如何判?
從實踐來看,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為貫徹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第六條專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了入罪標准。
根據司法解釋,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麼情況可以從寬處罰?
此外,顏茂昆表示,《解釋》還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認罪認罰從寬處理規則,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促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人積極認罪悔罪。
《解釋》第十條明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網路運營者泄露個人信息,如何定罪?
顏茂昆介紹,當前,不少網路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
對此,《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為進一步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解釋》第九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據悉,該司法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C. 網路安全法何時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

D.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網路法施行時間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E.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網路安全最高法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參考資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政策法

F.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實施時間

【法律分析】:這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在2017年6月一日實施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G.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7)網路安全最高法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H.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體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總)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同時有30多個條件、決定、答復對網路管理與安全發揮規范與調整作用。

有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網路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等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具體詳細內容可以到政策網路查閱。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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