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賭博輸了搶回來怎麼判
法律分析:搶回賭資,是指賭博參與人將賭資作為對象,採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實施劫取,以達到佔有目的的行為。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作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在實際搶回所輸賭資的過程中不太可能數額上完全等同於以前所輸賭資。除了要求行為人搶取財物不能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范圍外,還要求此行為必須發生在賭博活動當場。如果行為人事後實施,無論是否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范圍,均應當定搶劫罪。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作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B. 賭徒輸錢後搶回賭資屬於什麼類型
賭徒輸錢後搶回輸掉的賭資,不構成搶劫罪,其賭博行為構成賭博罪。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C. 賭博輸的錢搶回來犯罪嗎
法律分析:將自己的賭資搶回的,其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該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搶劫罪。但如果搶了其他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則會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D. 搶回自己所輸賭資行為,如何定性
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一般以搶劫罪論處,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作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E. 賭徒輸錢後搶回輸掉的賭資,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法律分析:搶回輸掉賭資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盡管賭博不受法律保護,用於賭博的賭資亦屬非法財產,參賭人員之間互相搶劫賭資,是屬於「黑吃黑「行為,但賭資屬非法財產而非無主財產,作為贓款依法追繳上交國庫,搶劫賭資侵犯了國家財產所有權,故懲治參賭人員搶劫賭資行為不是保護參賭人非法活動和非法利益,而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F. 搶回所輸賭資算搶劫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的規定,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意見》第七條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依據該解釋,通常行為人搶回自己所輸賭資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
G. 搶回賭博輸掉的錢的定性
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一般以搶劫罪論處,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作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一、行為方式
1.暴力方法,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2.脅迫方法
二、搶劫罪的主觀責任形式
1.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雖然一般出於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對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結果,則可能持放任態度。為索取到期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搶劫罪,視情形成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
2.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實施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後產生非法佔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例如,以強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婦女昏迷後發現了財物進而取得該財物的,不管強奸行為是否既遂,均應認定為強奸罪與盜竊罪。但是,行為人出於其他故意,於正在實施暴力、脅迫的過程中(暴力、脅迫沒有結束時)產生奪取財物的意思,並奪取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3.此外,行為人以其他故意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後,為了獲得財物,而實施了新的暴力、脅迫的,成立搶劫罪。
三、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