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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信息共享責任共擔

發布時間:2022-08-12 07:25:49

1. 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就是要把網路空間建設成造福全人類的什麼

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就是要把網路空間建設成造福全人類的發展共同體、安全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利益共同體。

當今時代,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極大拓展了人類生產生活空間,網路空間已成為人類共同的新家園,讓國際社會越來越成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運共同體。

各國人民在網路空間休戚與共、利益攸關,國際社會應加強溝通、擴大共識、深化合作,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堅持全球事務由各國人民商量著辦,攜手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讓互聯網發展成果更好造福人類。


(1)網路安全信息共享責任共擔擴展閱讀:

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應堅持以下原則:

1、尊重網路主權。《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主權平等原則是當代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同樣適用於網路空間。網路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自然延伸,應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發展道路、治理模式和平等參與網路空間國際治理的權利。

2、維護和平安全。實現網路空間的安全穩定,事關人類的共同福祉。各國應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與原則,尊重彼此在網路空間的安全利益和重大關切。

3、促進開放合作。開放是開展網路空間合作的前提,也是構建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的重要條件。各國應秉持開放理念,奉行開放政策,豐富開放內涵,提高開放水平,共同推進網路空間健康發展。

4、構建良好秩序。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應以公認的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為基礎構建良好秩序。

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是國際社會平等成員,都有權平等參與網路空間國際規則制定。國際社會應共同管理和公平分配互聯網基礎資源,擴大發展中國家參與網路空間國際治理的代表性和發言權,實現網路空間資源共享、責任共擔、合作共治,建立公平正義的網路空間秩序。

2.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了四大主體的責任義務,四大主體具體是()

四大主體具體是國家、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

1、出台《草案》,並且在未來在這部高規格法律下完善相應的配套體系和制度,並體現其可操作化和可執行性。除此之外,還需要若乾的細則出台,比如建立網路安全標准體系,由國務院哪些部門組織制定,牽涉哪些行業;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哪些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需要予以明確等等。

3、「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企業更要樹立一定的責任感,積極按照法律條款建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4、網路使用者即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具體條款細化為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還要增強法律意識。

3. 公安局治安大隊和刑警大隊分別負責什麼

(一)治安大隊,是公安部門為了維持一方的社會安定、地方平安、居民安寧、社會動態、戶籍管理、戶口審批、人口統計而設立的專業隊伍。

負責內容如下: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

二、掌握、分析全縣社會治安動態、研究制訂預防、查處的對策。

三、負責查處重大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妥善處置重大群體性、突發性事。

四、搞好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大型群體、集會遊行示威等治安管理,查禁社會丑惡現象,救助群眾危難,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指導基層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治安秩序的安全保衛工作。

六、指導派出所開展駐村聯戶、社區警務、等級評定、創建優秀責任區、創安等活動。

七、指導全縣公安戶籍管理工作和基層基礎建設工作,負責居民身份證管理,負責查處違反戶政管理的案件,負責流動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及租賃房屋管理等。

八、負責全縣門牌管理、戶口登記、戶口統計、戶口調查、戶口變更遷移,負責戶口檔案管理、人口基本信息計算機管理。

九、認真組織了解、調查、審核、審批各類戶口,負責對流動人口管理和人口查詢以及人口統計,負責全縣徵兵政審工作。

十、指導基層派出所業務,督促貫徹實施上級和領導下達的任務,收集信息,解決、協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二)刑警大隊

刑警隊主要做刑事偵查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況。組織、協調偵破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擔案件痕跡和物證提取、檢驗、鑒定。承擔本轄區內的禁毒、反黑、反恐工作。

承擔本轄區內的經濟犯罪偵查防範工作。承擔涉外刑事案件、對外警務的聯絡和接洽。狹義的「刑警」是指刑警隊的警察。廣義的還包括經偵隊、緝毒隊等等。

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日常聽說的有盜竊、兇殺、詐騙、等犯罪案件。

(3)網路安全信息共享責任共擔擴展閱讀:

公安和警察的區別:

1.概念不同:警察是職業,公安是職能。警察是個大概念,其職能包括公安、司法、國安等在內;公安是警察職業的一個職能。

2.組成不同:從組成來看,警察是構成公安機關的一部分;公安部門是警察制度的重要載體。

3.機構不同:我國的警察部門由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組成,其中人民警察包括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的警察。所以民警是警察的一部分,公安是民警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網路-治安大隊

參考資料:網路-刑事警察

4. 我國的信息安全網路體系堅持什麼方針

目前的網路安全形勢日趨嚴峻,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針對網路安全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16字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路的力度,不斷健全網路安全的保障體系。
一是積極推動網路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組織制定信息安全檢查、信息安全管理、通信網路安全防護、互聯網安全接入等急需的標准,推動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辦事。二是加快完善信息安全審查制度框架。有計劃地開展信息安全審查試點,特別是要加強政府部門雲計算服務的信息安全管理,組織實施黨政機關互聯網安全接入工程和重點領域信息安全檢查。三是強化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技術手段體系化建設。進一步鞏固提升電話用戶實名登記工作,開展地下黑色產業鏈等網路安全環境的治理,特別是抓好木馬、僵屍等病毒的防範,進一步加強對釣魚網站、移動惡意程序等網路攻擊威脅的監測和處理工作,同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源頭打擊,實現標本兼治。四是扶持和壯大網路與信息安全產業。重點支持網路與信息安全關鍵核心技術的突破,加強應用試點示範,發展信息安全產品和服務,構建全產業鏈協同發展的格局。五是推動網路空間國際交流與合作。在網路安全的技術、信息共享、跨境安全事件處置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網路安全宣傳周等項活動,提升全社會網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 網路安全法運營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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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網路運行安全,必須落實網路運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保障民生,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作了規定,實行重點保護。范圍包括基礎信息網路、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重要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商業網路等。

隨著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路數據安全對維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利用至為重要。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路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

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數據被非法獲取、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境內存儲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6.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方面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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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7. 什麼是網路安全網路安全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網路安全的主要內容:
1、操作系統沒有進行相關的安全配置
不管使用的是哪一種操作系統,安裝不完全的情況下都會存在一些安全問題,只有專門針對操作系統安全性進行相關的和嚴格的安全配置,才能達到一定的安全程度。千萬不要以為操作系統預設安裝後,只要自己設置的密碼很強就沒有問題。網路軟體的漏洞和「後門」是進行網路攻擊的首選目標。
2、沒有進行CGI程序代碼審計
如果是通用的CGI問題,防範起來還稍微容易一些,但是對於網站或軟體供應商專門開發的一些CGI程序,很多存在嚴重的CGI問題,對於電子商務站點來說,會出現惡意攻擊者冒用他人賬號進行網上購物等嚴重後果。
3、拒絕服務(DoS,DenialofService)攻擊
現在的網站對於實時性的要求是越來越高,DoS或DDoS對網站的威脅越來越大。如果一個網路攻擊是以網路癱瘓為目標的,那麼它的襲擊效果是很強烈的,破壞性很大,造成危害的速度和范圍也是我們預料不到的,而襲擊者本身的風險卻非常小,甚至可以在襲擊開始前就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
4、安全產品使用不當
雖然很多網站都採用了基本的網路安全設備,但由於安全產品本身的問題或使用問題,這些產品並沒有發揮到應有的作用。很多安全廠商的產品對配置人員的技術要求很高,就算是廠家在最初給用戶做了正確的安裝、配置,但一旦系統改動,需要改動相關安全產品的設置時,很容易產生許多安全問題。
5、缺少嚴格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
網路安全最重要的還是要有相應的制度去保障,建立和實施嚴密的計算機網路安全制度與策略是真正實現網路安全的基礎。

8. 怎樣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標准化建設

加強信息安全建設的幾點認識
董振國
信息安全建設是電子政務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政務信息系統承載著大量事關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數據和信息;網路與信息安全不僅關繫到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而且已經成為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乏安全保障的電子政務信息系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政務。
一、強化安全保密意識,高度重視信息安全,是確保政務網路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前提條件
目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大都是採用開放式的操作系統和網路協議,存在著先天的安全隱患。網路攻擊、黑客入侵、病毒泛濫、系統故障、自然災害、網路竊密和內部人員違規操作等都對電子政務的安全構成極大威脅。因此,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項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全局的長期性任務。
我們必須認真貫徹「一手抓電子政務建設,一手抓網路和信息安全」的精神和中辦發[2003]27號文件關於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充分認識加強信息安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網路和信息安全。這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前提條件。「高度重視」首先要領導重視;只有領導重視才能把信息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放到重要的位置,才能及時協調解決信息安全工作所面臨的諸多難題。其次,要通過加強網路保密知識的普及教育,特別是對縣處級以上幹部進行網路安全知識培訓,大力強化公務員隊伍的安全保密意識,使網路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不留死角,為網路信息系統安全運行創造條件。

二、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完善的制度規范,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礎
確保政務網路信息安全,必須加強信息安全法制建設和標准化建設,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辦事。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信息安全工作尤其如此。如果我們能夠堅持建立法制和標准,完善制度和規范並很好地執行,就會把不安全因素和失誤降到最低限度,使政務信息安全工作不斷登上新的台階。
為此,一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規范網路行為,維護網路秩序,同時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要加強信息安全標准化工作,抓緊制定急需的信息安全和技術標准,形成與國際標准相銜接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安全標准體系。
二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日常工作規范。要根據網路和信息安全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緊密聯系本單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實際,本著「堵漏、補缺、管用」的原則,抓緊修訂、完善和新建信息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切實增強制度的科學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信息安全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三要重視安全標准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有了制度,不能把它束之高閣。不按制度辦事,是造成工作失誤和安全隱患的重要原因。很多不安全因素和工作漏洞都是由於沒有按程序辦事所造成的。因此,要組織信息化工作人員反復學習有關制度和規范,使他們熟悉和掌握各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明白信息安全工作的規矩和方法,自覺用制度約束自己,規范工作。
四要建立完善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激勵機制。工作程序、規章制度建立後,必須做到行必循之,把規章制度的每一條、每一款落到實處。執行制度主要靠自覺,但必須有嚴格的監督檢查。要通過監督檢查建立信息安全工作的激勵機制,把信息安全工作與年度考核評比及「爭先創優」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激勵先進,鞭策後進,確保各項信息安全工作制度落到實處。各地、各部門要不定期地對本地和本系統的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早解決。

三、建立信息安全組織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是做好政務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關鍵
調查顯示,在實際的網路安全問題中,約有80%是由於管理問題造成的。因此,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機構,加強組織協調,發揮其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宏觀調控和決策的作用,強化信息安全管理,形成全方位的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至關重要。
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組織體系。該體系應包括各地、各部門成立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有本部門主管領導參加的政務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聘請國內外安全專家組成的安全咨詢專家小組。根據建設和應用情況需要,還可建立相應的信息安全管理執行機構(如「政府安全中心」),負責整個政務信息系統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包括提供相關服務。
另一方面,要在健全信息安全組織體系的基礎上,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部門行政一把手(或主管領導同志)作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技術部門主管或項目負責人作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直接責任人,強化對網路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管理。切實把好用人關,對關鍵崗位實行A、B角色管理;對網路管理人員和涉密操作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職責,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要培養一批具有信息安全管理經驗的復合人才,充實到關鍵崗位,為政務信息化把好安全關。

四、結合實際注重實效,正確處理信息安全「五大關系」,是確保信息安全投資效益的最佳選擇
在電子政務建設中,信息安全方面的投資往往涉及很大金額。各地、各部門應緊密結合自身實際,正確處理和把握與信息安全相關的「五大關系」,使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最大的社會效益。
1、要正確處理發展與安全的關系。發展與安全是信息安全關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對關系,由此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關系。發展與安全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其中發展是目的,安全是保證。二者關系處理得好,安全會有保障並能促進發展;處理不好,安全就會制約並牽制發展。正確處理發展與安全的關系就是要加快發展,確保安全。具體講,就是在加快發展過程中確保安全;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加快發展。這里要注意克服兩種傾向:一是過分強調發展而忽視安全;二是追求絕對安全而制約發展。為此,要堅持電子政務發展和網路信息安全「兩手抓」。要在電子政務建設和發展過程中不斷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安全;同時要在適度安全、基本安全的前提下,培育業務需求,加大工作力度,促進電子政務事業加快發展。
2、處理好安全成本與效益的關系。成本與效益的關系是由信息安全基本關系派生出來的,二者的關系是對立統一、相反相成的。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處理得好,安全成本就會下降同時效益提高;處理不好,安全成本就會上升同時效益下降。正確處理好安全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必須堅持綜合平衡。要根據中辦發[2003]27號文件中關於「信息化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信息系統不同的安全需求,必須從實際出發,綜合平衡安全成本和風險,優化信息安全資源的配置,確保重點」的要求,一方面千方百計降低安全投入成本,另一方面努力提高安全措施的實際效果,確保滿足重點項目、重點部位的安全需求,使有限的安全保障資金充分發揮出良好的使用效益。
3、處理好信息安全與共享(信息公開和保密)的關系。這也是從信息安全基本關系中派生出來的。開放和發展需要信息資源共享,而網路互聯為信息共享提供了條件。但信息公開和信息保護是一對不可迴避的矛盾。推進信息化建設既要強調資源共享,還要保證信息安全。我們應立足於電子政務建設的大系統,整體地、動態地看待信息安全與資源共享問題,用發展的眼光和辯證的觀點去處理問題。在這對矛盾中,目前資源共享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當前我國各地方、各行業的信息資源建設普遍存在「數字鴻溝」、「信息孤島」現象。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在處理兩者之間關系時,應當緊緊圍繞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確保國家安全和尊重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把當前工作的重點放在最大限度地促進信息資源共享方面,消除數字鴻溝和信息孤島,提高信息資源共享程度,使政務信息資源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
4、處理好安全管理與技術的關系。安全管理與技術的關系也是信息安全體系中的基本關系之一。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中,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管理離不開技術,技術離不開管理;兩者緊密相連、相互滲透、互為補充。因此,在信息安全工作中,我們要堅持管理和技術並重,做到管理手段和技術手段相結合,也就是在加強管理的前提下,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在提升技術的基礎上強化管理。信息安全問題的解決需要技術手段,但又不能單純依賴技術。信息化的過程其實是人與技術相互融合的過程,如何使管理與技術相得益彰十分重要。在這方面,我們要同時注意防止和克服「重管理、輕技術」和「單純技術觀點」兩種傾向,既要高度重視信息安全技術的重要作用,又要避免陷入唯技術論的怪圈。從理論上看,不存在絕對安全的技術;技術固然重要,但管理更不容忽視。雖然「三分技術,七分管理」的說法不一定準確,但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我們應以業務為主導,從全局的高度部署安全策略,採用先進技術,加強安全管理,把採取安全技術手段與加強日常管理和健全體制機制緊密結合起來,堅持一手抓安全技術手段開發,一手抓安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高政務網路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處理好信息安全工作中應急事件處理與建立長效機制的關系。要保證政務網路與信息系統的「長治久安」,必須著手建立一套長期有效的安全機制。但信息安全問題在信息化進程中廣泛存在且突發性強,所以又必須強調和重視應急事件的處理。一旦出現影響到國家利益的網路安全與信息安全事件,必須能夠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危機的發展,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為此,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及時發現和處置突發事件,提高對網路攻擊、病毒入侵、網路失竊密的防範能力,防治有害信息傳播,增強對政務網路和信息系統的監控、管理和保護。其次,要重視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協調機制、指揮調度機制和信息安全通報制度。要制定完善信息安全處置預案,加強信息安全應急支援服務隊伍建設,提高信息安全應急響應能力。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0. 如何解決企業遠程辦公網路安全問題

企業遠程辦公的網路安全常見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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