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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新聞稅收

發布時間:2022-08-10 01:13:27

『壹』 我們公司從事信息安全服務,請問是否屬於6%的增值稅稅率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規定,現代服務,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路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網站內容維護、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務、在線殺毒、虛擬主機等業務活動。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路游戲提供的網路運營服務。
因此,信息安全服務屬於信息系統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貳』 稅務總局30條硬措施優化稅收環境,一圖了解有哪些干貨

(一)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

堅持放要徹底且有序,進一步取消稅務行政審批和前置性審核事項,精簡納稅人資料報送,打造權力瘦身 的「緊身衣」,切實為納稅人減負。
1.減少和優化稅務行政審批。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取消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場所的審批,由納稅人自主選擇納稅申報地點。結合納稅人信用積分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用票數量,完善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推動取消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便利納稅人生產經營。
2.推行稅收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定稅務系統權責清單範本,推進權力和責任清單規范化工作,確保相同的權力和責任事項,在各級稅務機關的名稱、類型、依據、履責方式和追責情形統一規范,努力形成上下貫通、有機銜接、運轉順暢、透明高效的全國稅務系統權責清單運行體系。
3.簡化納稅人設立、遷移、注銷手續。辦稅服務廳不設置新辦納稅人補充登記窗口,「多證合一」納稅人首次辦稅時不進行信息補充採集。加強與工商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工商登記數據質量和傳輸的通報、對賬機制及管理辦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實行網上報驗。簡化納稅人在本省內跨市、縣變更登記流程,便利市場主體自由遷移。制定簡易注銷辦法,實現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
4.改進納稅人優惠備案和合同備案。改進各稅種優惠備案方式,基本實現稅收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減輕納稅人備案負擔。簡化建築業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備案事項。取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合同備案環節,優化對外支付備案程序。
5.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清理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2018年年底前精簡四分之一以上。實行涉稅資料清單管理,清單之外原則上不得要求納稅人報送。將小微企業財務報表由按月報送改為按季報送,減少小微企業報表報送次數。推動涉稅資料電子化,減少納稅人紙質資料報送。
(二)切實創新監管方式
堅持管要規范且有效,樹立誠信推定、風險監控、信用管理等現代稅收管理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和制度建設,推動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收征管效能。
6.改革稅收管理員制度。按照屬地固定管戶向分類分級管理轉變的要求,合理確定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簡並整合日常事務性管理事項,健全完善稅源管理的銜接機制和配套制度,稅收管理員主要做好以風險應對為重點的事中事後管理,進一步實現管理方式轉型。
7.全面推行實名辦稅。建立健全實名辦稅制度,按照企業類型、涉稅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實名信息採集范圍。推行國稅局、地稅局實名信息雙方互認,實現一次採集多次、多處使用。充分利用實名身份信息,簡並相關附報資料,優化辦稅流程,加強信用管理,防範領用、代開發票等各類涉稅風險。
8.推進跨區域風險管理協作。打通省際之間、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橫向通道,建立稅務系統內部追逃清單,加強異常普通發票、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風險信息交換,推進非正常戶、D級信用戶、涉嫌騙稅和虛開發票納稅人等風險情報信息共享,提升跨區域風險監控能力。
9.建立信用動態監管方式。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擴大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縮短評價周期。以推行實名辦稅為契機,歸集辦稅人員信用記錄,建立辦稅人員涉稅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個人信用與企業信用之間的聯動。運用稅收大數據,建立信用積分制度,健全動態信用評價和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實現對納稅人信用和風險狀況的動態監控評價,根據監控評價結果實施分類服務和差異化管理。
10.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各地稅務機關建立與制度改革和業務創新相配套的崗責體系,明確各部門間的專業化分工關系,優化整合辦稅服務資源,強化風險管理資源配置,做好前後台職責分工銜接,實現征管資源集約化利用。
11.強化部門協同合作。各地國稅局、地稅局要聯合加強與外部門之間的合作,提高協稅護稅水平。進一步推動將納稅信用體系融入社會信用體系,強化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構建納稅人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合作機制。深入推進「銀稅互動」,加大銀稅合作力度,逐步擴大稅務、銀行信用信息共享內容,助力解決小微企業融資貴、融資難問題。
(三)不斷優化納稅服務
堅持服要優質且有感,以問題為導向,抓住主要矛盾,調整關鍵環節,充分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創新服務方式,讓納稅人辦稅更便捷、更貼心、更舒心。
12.推行新辦納稅人「零門檻」辦稅。為新辦納稅人提供「套 餐式」服務,一次性辦結多個涉稅事項。將增值稅普通發票核定事項由限時辦結改為即時辦結,大幅縮短辦理時間。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新辦納稅人納入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范圍,減輕納稅人發票認證負擔和辦稅服務廳工作壓力。
13.創新發票服務方式。推進稅務信息系統與公路收費系統對接,依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發票服務平台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動物流行業降本增效。試行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線上申請、網上繳稅、自行出票」模式,分行業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適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行稅控器具網上變更。推動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取消發票領購簿等規定。
14.便利申報納稅。簡並優化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申報表,提供網上辦理更正申報功能,較大幅度精簡表單填報,縮減納稅人申報納稅准備時間。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額、所得額不超過定額的,取消年度匯總申報。
15.大力推行網上辦稅、就近辦稅。稅務總局編制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推進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最大限度減少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次數。省稅務機關編制辦稅事項「全程網上辦」清單,在部分地區試行國稅、地稅業務省內通辦,實現納稅人就近辦理涉稅事項。
16.深化國稅局、地稅局合作。拓展網上辦稅功能,實現納稅人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等主稅和地方附加稅費的一體化申報繳稅。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簽署稅銀協議,實現線上線下一方簽署雙方互認,解決納稅人多頭跑問題。打通國稅局、地稅局信息壁壘,擴大一方採集、雙方共享范圍。在更大范圍內,實現納稅人「進一個門、上一個網、辦兩家事」。
17.提高政策服務透明度。對稅收政策科學分類,明確上網發布渠道和形式,升級12366納稅服務平台,提高稅收政策透明度。省稅務機關暢通12366、門戶網站、網上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加大稅收熱點問題的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確定性的服務需求。
18.完善納稅服務評價機制。對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納稅評價指標,積極參與國家營商環境稅收指標的制定和評價工作。結合我國國情、稅情,建立納稅便利化評價指標體系,完善納稅人評價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成效的機制。
(四)持續改進稅收執法
堅持法治思維,規范稅收執法權力運行,加強執法行為監督,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開公平公正文明的稅收法治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19.規范稅務行政處罰。各省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制定並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行重大稅務行政處罰集體審議,減少稅務行政處罰裁量空間。完善簡易處罰流程,簡化辦理環節,合並執法文書,提高執法效率。
20.嚴格核定徵收管理。嚴格依法行使稅收核定權,進一步規范各稅種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徵收的標准、程序和計算方法;國稅局、地稅局聯合開展核定徵收,統一核定基數,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納稅人的核定結果基本相當。推行核定信息公開,完善公開內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徵收透明度。
21.科學應用風險應對策略。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對信用級別低、風險等級高的納稅人實施重點監控;對風險等級低的納稅人主要做好風險提示提醒,促進納稅人自我修正、自願遵從;對信用級別高、無風險的納稅人避免不當打擾。
22.完善稅務稽查執法機制。加強稅務稽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進一步強化金稅三期雙隨機工作平台的運用和管理,結合信用管理、「黑名單」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及時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查處結果,提高稽查隨機抽查的針對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拓展跨區域稽查范圍,提升稅務稽查資源的配置效率。
23.加強風險應對扎口管理。省稅務機關建立健全風險應對任務扎口管理機制,統一通過金稅三期風險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風險應對任務。加強進戶執法計劃管理,合並進戶執法事項,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執法,避免對同一納稅人多頭執法、重復檢查。
24.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擴大稅務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有效履行職責。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依託信息化手段,實現對執法過錯行為的事後追責。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稅務行政應訴工作,積極預防和化解稅務行政爭議。
(五)統籌升級信息系統
堅持科技引領,以用戶體驗為中心,提升完善信息系統功能,優化用戶界面,推動數據共享共用,充分發揮稅收信息化支撐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25.優化金稅三期系統功能。拓展核心征管系統功能,增強系統的穩定性和高效性。完善提升決策支持系統,做好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兩級基礎庫建設,優化風險分析模型、指標體系以及案例庫。擴展稅務總局大數據平台應用功能,支持省稅務局基於稅務總局大數據平台實現相關數據應用,滿足個性化需求。
26.完善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整合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相關子系統,優化系統架構和功能,強化納稅人端技術支撐,完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加強系統安全管理,提升發票數據應用保障能力。
27.加快推進電子稅務局建設。制定出台全國電子稅務局業務、技術標准規范,改造升級各省網上辦稅服務廳,建成統一規范的電子稅務局,實現納稅人申報、繳稅、發票領用和開具、證明開具等絕大部分涉稅事項網上辦理,讓納稅人辦稅更加快捷高效。
28.集成整合信息系統。加快金稅三期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網上辦稅系統的系統集成步伐,實現三大系統功能整合、數據互通、一體運維。推動跨信息系統流程整合、數據自動傳遞,一處錄入多處使用,便利納稅人辦稅和基層稅務幹部操作。加強統一運維管理平台應用,全面提升系統運維、網路安全、應急管理的支撐保障能力。
29.加快對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同步開展稅務信息系統自查和信息資源普查,清除「僵屍」信息系統,提出本單位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統清單和需要其他部門提供共享的信息資源需求,編制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國家統一規定將整合後的信息系統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30.推動數據融合聯通。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問題數據發現、分析、修復機制,從源頭修復問題數據。有序開放稅務總局集中數據的介面和查詢許可權,方便各級稅務機關准確獲取數據查詢結果。健全數據共享共用機制,加快推動前後台、系統間、各層級、國稅地稅、內外部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享聚合,為稅收服務與管理提供有力數據支撐。

『叄』 今年的稅收新政策具體都是什麼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壓縮財稅優惠辦理時間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法〔2017〕2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2017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7〕19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批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資「方便旗」船舶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7〕21號)
4.《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氣)田開采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1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8.《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9.《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6號)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1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19.《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25.《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6.《財政部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
27.《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
2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暫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稅〔2017〕52號)
2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3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3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3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3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
34.《財政部關於加強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7〕69號)
35.《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3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
3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3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39.《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4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45號)
4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技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7〕751號)
4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家政服務提質擴容行動方案(2017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7〕1293號)
4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691號)
4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
4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46.《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47.《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49.《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5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6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6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6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6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6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6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6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6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6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6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7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 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84.《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選拔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1號)
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2號)
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面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3號)
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考察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4號)
8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對象錄取情況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5號)
90.《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91.《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44號)
92.《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93.《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5號)
94.《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0號)
95.《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2號)
96.《海關總署關於發布2017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第一、二期)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6號)
97.《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4號)
98.《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征稅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
99.《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0.《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1.《海關總署關於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全面實施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5號)
102.《海關總署關於擴大通關作業無紙化適用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8號)
10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
104.《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於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7〕141號)
10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20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給予甘比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稅委會〔2017〕22號)
10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
108.《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稅務總局領導基層聯系點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6號)
10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1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
1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
112.《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1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
114.《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共享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2號)
1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
1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稅總發〔2017〕33號)
1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42號)
1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119.《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56號)
1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給予營改增試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記功、嘉獎的決定》(稅總發〔2017〕81號)
1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7〕84號)
1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7〕135號)
1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稅務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162號)
1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
1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
12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247號)
12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B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248號)
1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國稅務系統法治基地名單的通知》(稅總函〔2017〕28號)
1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准鄂鐵路防火隔離帶適用耕地佔用稅優惠政策的批復》(稅總函〔2017〕332號)
1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
1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
1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422號)
1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A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42號)
1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7〕88號)
135.《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聯合舉辦2017年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徵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7〕34號)
1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肆』 關於開具成都的網路安全費發票的稅率是多少可查明細的

成都的禮品費發票小規模的是3%,其他的咨詢一下稅局

『伍』 IT(網路行業)稅收多少如何才享受減免

題主可以考慮在各地的稅收窪地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在當地的稅收窪地實際營業(但無需搬遷辦公地址),然後在當地繳納稅收,一般稅收>50萬,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稅收獎勵,並且園區還會無償提供辦公地址以保證真實,當然您的業務也必須真實。

如何落地:

以新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名義成立有限公司,享受園區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扶持,降低企業負擔。園區獎勵的稅收資金以一定比例按月扶持給企業,此種方式安全又合法。

1.增值稅:地方留存50%,返還70%-85%;

2.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40%,返還70%-85%;

3.稅收獎勵按月執行,在企業納稅次月進行返還;

4.具體的稅收獎勵返還比例,按企業實際的稅收額度而調整梯度,納稅大戶,一事一議。

有的人會問,這樣做合法嗎?

當然合法,這是地方的政策,有地方公文的(非公開),大部分是貧困區縣為了招商引資而給的政策。海外開曼群島的零稅率,阿里巴巴、騰訊等大型公司也是因為這個島的政策才去的。人家不也照樣合法么,雖然內地的政策沒海外的好,但是比繳納幾百萬的稅輕松多了,合理合規的做個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的好處是巨大的,也是持續性的!

『陸』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第三方認定機構有哪些

1、企業花錢請第三方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的原因是該企業的某建築或者某場地需要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而企業設立或者擁有某建築或者某場地的目的應該是為本企業謀利或者說賺取利潤
2、政府可支出費用來源於稅收
而稅收的來源是公民或者企業
3、某企業因要給自己賺錢然後產生的費用由其他企業或者公民買單

望~~

『柒』 急求我國法律在對銀行網路安全的相關規定

我國對網路銀行和網上交易缺乏相應的法規。如:如何徵收與管理網上稅收、數字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交易的跨國界問題、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合同問題、電子貨幣問題、電子轉賬問題。應充分利用和執行《網路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應充分利用《合同法》、《會計法》、《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擬訂網路銀行相關協議,制定有關業務流程和業務處理規定,應充分利用目前執行的關於網路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規,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充分利用中國金融認證中心在認證技術方面的權威性和第三方認證的合理性。網路銀行應注重交易數據的保管,為可能的糾紛或訴訟過程做好證據准備。
建立網路銀行法律監管體系,制定網路銀行的外部懲罰措施以及網路銀行的市場退出機制。建立網路銀行業務運營法律體系,如建立《電子銀行法》、《電子簽名法》、《電子資金劃撥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對已有法律法規進行充實、修改。完善網路銀行配套法律法規建設,主要有稅收征管法、國際稅收法、電子商務法、刑法、訴訟法、票據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與國際立法、司法實踐的交流與合作,加大打擊網上洗錢、網上盜竊等電子犯罪的力度。

『捌』 我國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近年是否有相關法律

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為23億美元,1997年為150億美元,1998年達到500億美元。據專家預測,到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額可能會增長到3500億—5000億美元之間,從2000年起的10年內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路貿易完成。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許多國內企業已經意識到網路革命的來臨,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網上交易開通後,就有3500項高新技術經嚴格挑選上了網,僅1個月時間,網上交易額就突破100億大關。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形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也對稅收和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無論是從流轉稅、所得稅還是涉外稅收以及稅收基本理論方面都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稅收實體法的困惑
稅收實體法又稱稅種法,任何一部稅種法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向誰征稅、征稅的標准及征稅的時間、環節、地點。這些要素通過稅法規范化,就固定成課稅要素。電子商務應不應認定為生產經營的一種方式?如果認定為一種生產方式,其納稅人是誰?其納稅義務、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如何確定?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外延是如何變化的?這些問題都使稅收實體法面臨著困惑和煩惱。

1.納稅主體呈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特徵。例如,網站的擁有者是否為納稅人?廠商和消費者通過網上直接交易,誰是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人?納稅人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增加了電子商務類的納稅人,特別是其全部經營業務為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就境外的納稅人而言,若將外國的企業和個人在中國設立的網站或電子信箱從事電子商務視同常設機構,它們無疑應成為我國新一類常設機構納稅人;另一方面境外網站或設有電子信箱的人有來源於中國的所得,特別是特許權所得,從捍衛稅收管轄權出發,這一類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成為我國的納稅人。(2)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其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屬營業稅應稅行為。但由於外國勞務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代理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採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認定營業稅的納稅人極其困難。

2.征稅對象和稅種難以監控和定義。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容易監控,而電子商務下的征稅對象則以信息流為主,再加上電子加密技術,難以監控和定義。對電子商務貨物的銷售是徵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在電子商務中,貨物有兩種銷售方式:即在線銷售(on-line sale)和離線銷售(off-line sale)。所謂在線銷售是指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所謂離線銷售是指通過互聯網達成有關的銷售協議,但是協議中貨物不能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而只能以有形貨物的方式傳送,這與傳統銷售方式並沒有不同,只不過通過互聯網達成協議罷了,合同的履行還是在現實社會。目前,有些以傳統方式銷售的有形貨物(如:計算機軟體、音樂CD、書籍、圖畫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以下載的方式銷售給顧客,即在線銷售。在電子商務中,對於這兩種銷售究竟是按銷售貨物徵收17%的增值稅,還是按無形資產徵收5%的營業稅呢?中國現行稅法對此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

3.納稅環節不易認定和控制。現行稅法對納稅環節的規定是基於有形商品的流通過程和經營業務活動的,主要適用於對流轉額征稅。而電子商務中,由於交易對象不易認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納稅環節的規定難以確定。對納稅環節的影響,經營者和消費者直接進行網路交易,超越了時空界限,其結果可能是:某些稅基的喪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於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在線交易下可能會喪失,導致稅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將導致相應的課稅點的消失。對進口貨物征稅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一切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此項增值稅由海關代征。對於企業、單位和個人委託代理進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一律由進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離線交易,與傳統方式沒有區別,在傳統交易中,進口貨物大多通過代理人或中間商,然後再轉至消費者或買受人。即使不通過中間商而自行進口,海關也會代征增值稅。當這些商品被數字化傳送後,這些購買者是一般消費者,他們會主動申報納稅嗎?征稅機關如何掌握交易的內容呢?在電子商務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商品提供給消費者。原來分攤在這些中介者身上的稅基可能會喪失,從國際角度看,這表示有些國家可能會使稅基增大,有些則可能反而減少。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不易確定。從我國現行稅法看,納稅期限分按年徵收、按季徵收、按次徵收等多種,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極難確認,因而現行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便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對所得來源地認定及所得種類劃分更為不易,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面臨嚴峻挑戰。例如,我國公民在法國設立一個網站,直接通過互聯網向國際市場銷售商品,則我國居民由該網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來源於法國的所得?

二 稅收征管法的困惑
稅收征管法是指稅收徵收與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有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及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挑戰。有些人認為,電子商務會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無形的,交易過程將不留任何痕跡,因而更難控制,也有人說電子商務給稅務部門帶來新的機遇,也把一個新挑戰擺在稅務部門的面前——網上貿易的稅收征管。

1.稅款流失嚴重。許多交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遞,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內容,稅款流失會隨著互聯網在貿易中運用的擴大而增大。比如,美國的函購公司搬到互聯網後,政府失去了約30億美元的稅收。目前,一些外資企業進口軟體,不是通過海關,而是通過互聯網,整個過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質,這些具有高市場價值的軟體商品並沒有依法申報海關關稅和銷售增值稅。據估算,外資企業每年進口軟體產品200億元人民幣,依據軟體產品進口關稅9%,銷售增值稅17%的規定,這部分稅款收入可能高達52億元人民幣。[①]

2.稅收管轄權的確認困難。從目前看,當今世界各國對稅收管理都實行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的原則,對居民來自全球所得課稅,對非居民來自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既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跨越國境的。由於網路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原因,收入來源地難以確定,其管轄權也不易界定。

3.稅務稽核很難適應。採用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因其隱蔽的特點,能夠發現其經營行為就是困難的事情,由於電子商務採取的方法,交易不見面,交易地點不固定,交易雙方沒有固定的場所和倉庫,使得稅務稽核無從下手,既不能採取按帳懲收的辦法,也不能採取核定徵收的辦法。

4.國際避稅問題加劇。通過國際互聯網將產品研究、設計、生產、銷售分布於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稅地建立一個網址就可以。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作為電子商務這種貿易形式,其收款日期、發出貨物日期,機構所在地以及經濟活動或勞務發生地都是難以捉摸的,這些情況的存在,稅務機關就無法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時間、納稅期限以及納稅地點征稅。國際稅收更難處理。首先是常設機構的確定存在困難。電子商務使大量消費者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這樣,就產生了該伺服器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即使將該伺服器定為常設機構,外國企業也可以輕易地將伺服器移至該國之外,仍對該國消費者提供數字化商品,但該國卻失去了對其征稅的權力。此外,伺服器允許國內外客戶下載數字化商品,其收入來源不再是僅僅局限於其所在國之內,對來源於國外的部分利潤如何界定並征稅尚不明確。其次,國際避稅日益加劇。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容易在其內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而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則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稅地的伺服器上建立一個網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課稅依據遇到了阻力。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路空間的虛擬世界裡。在網路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並採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於網路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於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傳輸媒介上不同,對傳統商務活動征稅是以審查企業的帳冊憑證為基礎,並以此作為課稅依據的。而電子商務是通過電子收付系統進行的無紙貿易,作為企業課稅依據的帳冊憑證並不存在,從而導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交易狀況難以追查,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6.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商品營銷方式。經銷商只要點一點滑鼠,就可以上網瀏覽商品,從網上選購所要經銷的商品品種,在網上與客戶聯系,利用網路采購商品,並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產銷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辦法產生影響。

三、正確解決稅法與電子商務的矛盾
既然電子商務屬於經營行為,必然不能迴避稅收。法治社會要求依法治稅,為了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更好地解決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給稅收帶來的問題,應該在現行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規范性條款。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的稅種的情況下,完善現行稅法,對我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稅種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針對互聯網貿易的特性重新定義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運用的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要充分考慮我國仍屬於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實行居民管轄和地域管轄並重的原則,再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徵,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制度。對那些無論是利用專門設在避稅港,還是利用設在不同國家的站點提供商務的企業,都應與國際上協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認對方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進而可以對全球所得征稅,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稅,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又可以減少國際間稅收管轄權的爭端。[③]就流轉稅而言,筆者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對於離線銷售(屬有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17%的增值稅,因為離線銷售的貨物完全具有普通貨物特性,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貨物的定義:貨物是有形動產。而對於在線銷售(屬於無形商品的銷售)應徵收5%的營業稅。因為在線銷售是特殊的版權使用權的轉讓行為,屬於無形資產的轉讓的范疇,應繳營業稅。[④]

建設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則的征管制度。網路經濟是市場高效率運行的經濟形態,稅收征管制度應當跟隨網路經濟和電子商務的步伐,否則就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為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體系應當實行電子化改革,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快實現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機關的網上配合與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漏稅行為,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通過網路填寫申報表,計算並申報納稅,同時實行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就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筆者建議:(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加強電子商務客戶的管理。納稅人在辦理上網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納稅人在辦理電子商務登記證時,應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報告書》,提供有關網上交易事項的有關資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鑰匙的備份。同時,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為納稅人作好保密工作。這樣使電子商務的納稅人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管理之下。[⑤](2)實現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建立動態法律系統。我國電子報稅和征稅尚處於起步階段,涉及一系列諸如納稅人、稅務行政機關、銀行、國庫等相關主體在數據格式、傳輸頻率、安全機制等方面的有形銜接和部門間數據交換機制的協調等復雜問題,需要早日納入立法程序中。[⑥]設計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加強網上交易控制。稅務部門應組織計算機專家研究開發一種能控制交易的新技術,即在企業的智能伺服器上設置具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體,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要致力於研究開發一種無紙化的電子征稅系統,通過互聯網實現國際間的稅收合作,擁有對入網納稅人交易活動控制和記錄的手段(如建立數字身份證等),使稅務機關與銀行、網路技術部門及國際互聯網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業務有更充分的證據。建立網路商務中心,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通過網路商務中心進行網上交易活動,以利於全面掌握其網上交易情況。同時,將網路商務中心、稅務局信息中心、人行國庫處計算機中心及企業(納稅人)四方連成一個規范的網路,利用電子信箱系統,在稅收各環節之間傳遞申報表和回執,在稅務局和國庫之間傳遞稅票和劃款信息等,也可以委託網路商務中心代扣代繳稅款,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追蹤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消費者通常通過某種擔保來對互聯網上提供的服務付款,廣泛被接受的擔保方式有:信用卡、電話卡、借記卡(a debit card)。當私人向外國企業支付與電子商務交易有關的費用時,稅務當局可以要求銀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增值稅或營業稅。[⑦](3)應該在稅法中加入有關電子記錄的規定,要求每一個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應以可閱讀的電子方式保存記錄。當電子記錄從一種格式轉化為另一種格式時,納稅人有義務保證所轉化的的記錄准確並可閱讀。當不能轉化或沒有其他電子方式替代時,必須以書面形式保存記錄。在電子商務中,由於所有的記錄都可以被納稅人加密,應在稅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向稅務部門揭開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碼,那麼稅務部門可以認定該記錄不存在。[⑧]

電子商務應當征稅,但是否馬上就開始立法加以征稅呢?不能這樣認為,應當把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放在整個國家宏觀經濟體系中,不能操之過急。但立法研究還是不能放棄,美國雖然沒有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但征稅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過沒有獲得國會通過而已。從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等,都已開始著手對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稅收問題的研究。雖然從法理上說,對在線交易的電子商務和離線交易的電子商務都是要平等繳稅的。但由於在線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真正革命,是未來網路經濟的核心主線,而我國網路經濟還剛剛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大力鼓勵和刺激,同時對在線電子商務征稅還存在現實的困難,因此對在線電子商務還是暫不征稅為最佳選擇。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慮到未來5—10年網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稅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從長期看,應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但從近期看,宜對我國的電子商務採用適當優惠的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

『玖』 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及具體案例說明網路安全立法有什麼重要性

日益嚴峻的網路信息安全問題,正越來越嚴重威脅著各國及全球的社會與經濟安全,要求各國政府必須立即行動起來,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加拿大頒布了《網路加密法》、《個人保護與電子文檔法》、《保護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權益的規定》。
美國參議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關保護網路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機構實施反黑客計劃,目前正在計劃制定新的法律條文以保護網路安全;1999年7月,美國政府責成聯邦調查局組建了聯邦入侵偵測網路(FIDNET),以監控政府機構計算機系統安全。另外,還計劃2003年建成計算機安全防護系統。今年初,在黑客對美國網站進攻不到一周時間內,美國總統立即主持召開了網路安全會議,尋求對付黑客的策略。美國政府要求國會今年增加20億美元用於提高網路安全,2003年將達到83億美元。美國政府正在修改關於監視電子郵件的法律,以使執法部門能夠更容易地監測互聯網上的通信內容。政府表示,這項法案將增強對合法隱私的保護,因為它要求聯邦調查局在進行互聯網監聽時,要像進行電話監聽一樣,獲得司法部高級官員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網路犯罪。
日本政府決定2000年度撥款24億日元開發網路安全技術。國際刑警組織的總幹事肯達爾曾宣布,該組織要與美國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談,建立反計算機犯罪情報網路,以幫助各國政府和公司應付越來越多的計算機及網上犯罪活動。這個反犯罪情報網路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計算機及網上犯罪活動的情報,特別是犯罪分子即將攻擊的目標和他們可能使用的手段,並將這些情況向各國政府和公司通報,以作防備。國際刑警組織也正在擬定防止計算機及網路犯罪的規章,但是,隨著計算機及網上犯罪行動的日益猖獗,國際刑警組織認為,不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章,還要進一步採取行動。
歐盟執委會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戰計劃對抗網路犯罪行為,並與歐盟成員國及一些上網的公司舉行一系列會談,敲定書面政策。這套政策可能要求執法機關培訓打擊網路犯罪的技術,並著眼於加強歐盟諸國警力跨國合作。

『拾』 數字經濟成為中國經濟增長新引擎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網路基礎設施建方面。

光纖寬頻用戶加速推進,截至去年底,我國光纜總長度達4358萬公里,4G網路覆蓋持續擴大,4G用戶總數達到11.7億戶,全年凈增1.69億戶,5G核心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取得突破,IPv6規模部署提速。

二、大數據發展和應用方面。

一批基礎性、戰略性的基礎資料庫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中央和國家機關62個部門、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接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

三、就業新空間方面。

數字經濟下,新模式新業態孕育而生,帶動配套服務業蓬勃發展,創造了大量靈活就業機會。

(10)網路安全新聞稅收擴展閱讀:

數字經濟是新時代全球產業競爭的制高點,積極布局發展數字經濟已經成為主要國家的共同選擇,全球數字經濟正在以超出預測的速度呈指數比例地擴張。主要國家依靠數字經濟搶佔全球競爭制高點的態勢更加明顯:

一、數字經濟規模不斷擴大。

2016 年美國數字經濟總量達到11萬億美元,中國數字經濟規模為3.8萬億美元,日本為2.3萬億美元,英國為1.43萬億美元。

二、數字經濟比重不斷提升。

2016 年美國數字經濟佔GDP的比重為59.2%,英國為54.5%,日本為45.9%,中國為30.1%。

三、數字經濟發展速度高於GDP增速。

2016 年美國數字經濟增速高達6.8%,同期GDP增速為1.6%,日本數字經濟增速為5.5%,同期GDP增速為0.9%,英國數字經濟增速為5.4%,同期GDP增速為2%,中國數字經濟增速高達16.6%,顯著高於同期GDP6.7%的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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