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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制日報道

發布時間:2022-08-09 11:50:55

Ⅰ 急需一篇關於網路法制教育的文章

論加強計算機網路法制教育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計算機網路已經成為一種遍布全球的公共設施,它是一個比傳統媒體傳播和使用信息更高效、更方便、更自由,普及面更廣的媒體。但從負面意義上講,計算機網路與傳統媒體最大的不同點可能是——由於網路的開放性、互動性、廣泛性等功能特點,使那些在傳統媒體和現實生活中無法作案的人在網上找到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空間和手段。因此自從計算機網路產生以來,網上違法犯罪行為便與之相伴而生並與日俱增。據國際刑警組織統計,到1999年底,網際網路上已有3萬多個黑客網站,全球具備「黑客」電腦技術的人有1700多萬。2000年全世界發生的網上違法犯罪有數十萬起,平均10多秒鍾就發生一起非法侵入計算機網路事件。以我國香港為例,1998年的網上犯罪僅38起,1999年就達到296起,一年增長了6倍多。從比例關繫上來看,網上犯罪的增長率超過了網民數量的增長率。全世界的媒體每天都在報道計算機違法犯罪的消息,網上違法犯罪已經成了網路世界和法制社會的一個新熱點。
在網路正在普及的今天,網上違法行為已經不僅僅是少數具有專門技術的違法犯罪分子在實施,許多網民都有可能產生網上違法行為。事實上在目前網民人數迅猛增長的情況下,網上違法行為也呈日漸增多的趨勢,網民的網上活動已經成為網路法治的一個重要領域。在我國,網民在網上有機會、有條件、有可能實施的違法行為有:①危害網路運行安全。這種違法行為主要是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②危害國家安全。如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③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如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損害國家利益和榮譽,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④危害社會穩定。如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利用互聯網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

Ⅱ 個人信息保護期待「長新牙」是怎麼回事

「您所乘坐的航班出現故障不能起飛,收到信息及時聯系專線4008162378辦理變更或退票……」福州市民梁先生在同程網上預訂了兩張南寧飛往福州的機票,可就在登機前兩天,他卻收到了機票「退改簽」的簡訊,上面清清楚楚顯示著他的真實姓名、證件號碼、航班信息。

「到底是誰泄露了我的航班信息?」差點信以為真的梁先生在確認發來簡訊的號碼並非航空公司的客服熱線後,才明白這是一條詐騙簡訊,沒有上當。但對於自己的信息如何讓對方知曉,他卻一直想不通。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網上購物、移動支付、大數據等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給個人信息安全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風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持續增多。面對個人信息泄露引發的信息買賣、無端騷擾和電信詐騙,公民尚需小心防範,公安機關對個案的打擊,也對此類犯罪起到一定的遏製作用。但如果因信息安全監管本身存在漏洞,那將會直接導致公民安全受威脅、財產受損害,使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體系面臨更嚴峻的考驗。

「誰收集誰負責」

法律責任界定日漸清晰

當前,不少網路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後果。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往往存在於信息收集源頭到信息倒賣之間的多個環節中。在機票信息泄露事件中,由於從Eterm系統源頭到乘客,中間經歷了中航信、航空公司、第三方航空APP、機票代理商、在線訂票網站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這也導致了個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難以維權追責。

針對取證難、追責難的困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確立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基本原則。其中,第40條明確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3條,進一步明確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其中便對如何處理拒不履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義務行為進行了明確。

顏茂昆介紹說,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主體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解釋》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相關聯的另一個犯罪是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顏茂昆說,實踐中,一些行為人通過建立網站、通訊群組等供他人進行公民個人信息交換、流轉、銷售,以非法牟利。

根據刑法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最高法經研究認為,供他人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實際上屬於「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因此,《解釋》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許劍卓說,隨著《解釋》即將從6月1日起實施,公安機關將針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從重點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源頭,落實網路服務商的網路安全防護責任,打擊購買、收售、交易、幫助建立平台和通訊群組整個利益鏈條三方面開展工作。

為切實加大對行業「內鬼」參與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了在認定「情節嚴重」時,對行業「內鬼」泄露信息的數量、數額標准都要減半計算,降低了入罪門檻。「這為我們更好地打擊這類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礎。所以下一步我們要追查源頭,深挖行業『內鬼』。」許劍卓說。

與此同時,「一些手機APP會收集和它的業務無關的信息,比如公民行蹤軌跡、通話記錄,這種情況相當普遍。這些服務商沒有依法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許劍卓稱,「下一步,我們將結合網路安全法的實施,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要求這些服務商落實相關的監管義務。對於未按法律要求、未落實相關義務而導致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我們將根據這次司法解釋和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嚴厲打擊。」

Ⅲ 網路安全

隨著國家網路信息化建設的飛速發展,有越來越多的學校建立起自己的校園網路進行教學和管理,同時,通過 Internet的遠程教育網路,教育不再受國家、地區、學校、學科的限制,學生能夠充分享受教育的多面性、多樣性,提高學生學習的趣味性、選擇性。但與此同時,愈演愈烈的黑客攻擊事件以及非法信息的不斷蔓延、網路病毒的爆發、郵件蠕蟲的擴散,也給網路蒙上了陰影。在高速發展的校園網及遠程教育網路系統中也同樣存在著威脅網路安全的諸多因素。

一般來講,中小學校園網在安全方面的隱患和威脅雖然也主要來自於病毒和黑客入侵,但其要防護的重點則有著特定的需求。對於校園網而言,需要加強安全防範和管理的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防範病毒入侵

目前,網路中存在的病毒已經不計其數,並且日有更新。而隨著紅色代碼、Nimda、SQL Slammer等病毒的一再出現,病毒已經成為一種集成了蠕蟲、病毒和黑客工具的大威脅,同時其利用郵件這一應用最廣泛的手段,隨時准備毀壞數據、致癱網路。

二、監控網路流量

Internet的開放性使得網路信息錯綜復雜,學生可以輕而易舉地訪問和瀏覽各類站點,包括色情、暴力及游戲等不良站點。各種非法、有害的信息:色情的、暴力的,甚至邪教的歪理邪說等,都會通過Internet肆無忌憚地湧入校園,使中小學生這一未成年特殊群體極易受到上述信息的不良誘導,在其幼小的心靈深處埋下灰色烙印。

隨著信息化進程的深入和互聯網的迅速發展,信息安全顯得日益重要。國家對此十分重視,1997年國務院信息辦立項籌建中國互聯網路安全產品測評認證中心; 1998年10月成立中國國家信息安全測評認證中心;1999年2月該中心及其安全測評實驗室分別通過中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和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正式對外開展信息安全測評認證工作。

一、網上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大量的信息在互聯網上進行傳播,不可避免地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這種侵犯將因為互聯網比其他媒體更有廣泛的影響而加重侵權的嚴重程度。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個人可以不上網,但是他的合法權益被他人通過互聯網侵犯卻是有可能的,因此,加強與互聯網相關的立法建設,對於全體國民都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要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研究、建設的統一管理,使之納入有序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上。當前我國的信息與網路安全研究處在忙於封堵現有實際信息系統安全漏洞的階段。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該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下,從基礎研究入手,為我國信息與網路安全構築自主、創新、完整的理論體系和基礎構件的支撐,推動我國信息安全產業的發展。

互聯網世界是人類現實世界的延伸,是對現實社會的虛擬,因此,現實社會中大多數的法律條款還是適用於互聯網的。互聯網是信息傳播的一種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只不過是一種新興的媒體,各種法律在互聯網上同樣適用,有關互聯網的運行規則應和其他媒體一樣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任何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制的制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為了規范與互聯網相關的行為,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互聯網世界已經有了初步的「游戲規則」。

互聯網一貫以信息自由著稱,據此有人認為實施有關互聯網的立法會限制網路的發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世界裡,如同現實世界一樣,沒有絕對自由,如果網路失去規則,那麼自由也就無從說起,這一點已經被無數的事實所證明。最近,針對網上日益猖撅的不法行為,許多國家都已經著手加強網上立法和打擊不法行為的力度,中國也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給廣大網民提供一個更加自由的空間。

因為文章太長會眼花繚亂,我以摘要截取的形式附上原文地址,希望樓主能夠得到幫助。

Ⅳ 朱巍的發表作品

《網購「後悔權」為何難落實》,《中國消費者報》,2014年4月28日
《互聯網的法治化》,《新京報》,2014年4月21日
《公共領域采購之弊端》:《法制周末》2014年4月2日
《「秦火火案」帶來的啟示與反思》,《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XP停止服務,不適用霸王條款》,《法制晚報》,2014年4月9日
《從攜程「漏洞門」反思網路金融》,《法制晚報》,2014年3月26日
《「集體研究」不是瀆職犯罪的擋箭牌》,《法治周末》,2014年3月13日
《解決微信「抄襲」,不能全靠法律》,《法制晚報》,2014年2月28日
《關注互聯網時代的司法透明度》,《法治周末》,2014年2月26日
《以人查房的利與弊》,《法治周末》,2014年1月8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新京報》,2014年1月7日
《杜絕網路詐騙是互聯網公司的責任》,《光明日報》,2014年1月6日
《支付寶用戶信息被賣未涉隱私嗎》,《新京報》,2014年1月6日
《探月所涉法律原則解讀:或可仿南極構建月球法律體制》,《北京日報》,2013年12月18日
《消費返利法律問題研究》:愛思想網,2013年1月8日
《法律不相信霸王條款》,《法治周末》,2013年12月18日
《「網路安寧權」不只要寫在紙上》,《新京報》,2013年12月8日
《信訪與政績須「脫鉤」但不必「劃界」》,《小康》雜志,2013年12月6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案件管轄改革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核心》,《新京報》,2013年10月31日
《360不正當競爭「累犯」行為當嚴懲》,環球財訊,2013年10月23日
《「查開房」網復活,莫將侵權變成偷窺狂歡》,《新京報》,2013年10月23日
《大數據時代的信息保護》,搜狐傳媒,2013年10月16日
《莫讓院士頭銜成為利益滋生的溫床》,《小康》雜志,2013年10月10日
《加州網路「橡皮擦法」:善法善於寬容》,《新京報》,2013年9月26日
《對行凶精神病患不應羈押批捕》,《新京報》,2013年9月1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權益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古今中外「禁酒令」源遠流長》,《燕趙晚報》,2013年9月10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互聯網產業發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報》2013年11月26日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解讀》:《新互聯網時代》2013年第1期。
《媒體的轉載審核義務》:《青年記者》2013年六月上。
《藝人的人格權應如何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7期。
《誠信建設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核心》:《紫光閣》2013年第3期。
《「虛假訴訟」購車新法有招治》《法制晚報》2013年1月5日
《手機實名制可剝剝隱身衣》,《法制晚報》2013年1月7日
《入網實名制讓違法隱形人無處遁形》,《新京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北京日報》2013年1月9日
《紅黃綠燈之源》,《新華文摘》2013年第6期
《官本位作祟是瞞報的根源》,《光明日報》2013年1月15日
《「小夫妻代購火車票」違法嗎?》:《新京報》2013年1月16日
《電子送達解無法送達難題》,《法制晚報》2013年1月11日
《域名侵權亟待立法》,《法制晚報》2013年2月1日
《賠償額不應有上限》,《法制晚報》2013年1月29日
《女副市長筆試倒數第一,破格理由何在》,《新京報》2013年1月22日
《古今中外的禁酒令》:《北京日報》2013年2月6日
《網路侵權多發,三招專治網站裝糊塗》,《法制晚報》2013年3月21日
《熱氣球事故賠償責任分析》,《北京日報》2013年3月6日
《力挺見義勇為,防止恩將仇報》,《法制晚報》2013年2月26日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一)——網路實名制無損於個人信息保護》,《中國廣播》2013年第2期
《網路實名制相關爭議問題研究(二)——網路實名制有益於建立誠信社會》,《中國廣播》2013年第3期
《女子結扎致死,不能用錢擺平》:《新京報》2013年4月10日
《「假離婚要求復婚不予支持」是媒體誤讀》:《一財》2013年4月11日
《微信收費:圈地運動講的是規則》:《小康》2013年第5期。
《網路非法轉載等同剽竊》,《經濟參考報》2013年4月23日
《來自中世紀的@》:《北京日報》2013年5月8日
《對打車軟體設立行政門檻值得商榷》:《新京報》2013年7月3日。
《震後房貸還要不要還?》:《新京報》2013年4月26日
《虐虎拍照動物園也應受處罰》:《法制晚報》2013年5月6日
《訴前禁令不適用網路名譽侵權》:《法制晚報》2013年5月10日
《線上糾紛解決機制勢在必行》:《新京報》2013年5月18日
《網友相約自殺,網站責任何在》:《新京報》2013年5月30日
《親子鑒定不應是准生證門檻》:《新京報》2013年6月3日
《臨時工執法是個偽命題》:《新京報》2013年6月8日
《欠繳水電費禁考公務員,於法無據》:《新京報》2013年7月7日
《在門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新京報》2013年8月6日
《空中別墅違法,再牛業的拆》:《法制晚報》2013年8月16日
《王雪梅事件拷問法醫公信力》:《新京報》2013年8月19日
《懲罰性賠償是消法修正案亮點》:《法制晚報》2013年8月28日
《國家利益被侵害法律應有所作為》:《光明日報》2013年9月2日
《網民應成為治理網路謠言主力軍》:《光明日報》2013年8月29日
《網路謠言受害者也應挺身而出》:《新京報》2013年8月29日
《拍賣書信應遵守最小傷害原則》:《北京日報》2013年5月29日
《李廣年是否偽官別讓法律旁觀》:《新京報》2013年6月27日
《律師不可背離職業倫理》:《新京報》2013年7月26日
《司法應成為散戶的最後屏障》:《新京報》2013年9月11日
《演員的人身權保護》:《演員雜志》2013年第8期。
《作家與版權》:《中國作家》2013年第8期。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讀》:愛思想網,2012年12月19日
《私自載客並非都是「非法經營」》:《新京報》,2012年12月19日
《希望任建宇獲釋不僅是個案的勝利》:《新京報》2012年11月20日
《地鐵商業冠名應聽聽民眾意見》:《新京報》2012年11月15日
《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額罰息」》:《新京報》,2012年10月31日
《更該為公務員職業倫理立法》:《新京報》,2012年10月25日
《「NBA」進漢語詞典並無不可》:《新京報》,2012年8月29日
《為什麼會有「釣魚抓嫖」》:《新京報》,2012年8月24日
《網站刪帖需有明確法律規范》:《新京報》,2012年8月11日
《治超罰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尋租》:《新京報》2012年8月9日
《「天災」能成為高速免責的理由嗎》:《新京報》2012年7月30日
《「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新京報》2012年7月23日
《「烏木之爭」政府獎勵似乎少了》:《新京報》2012年7月10日
《舉報人為何成不敢領獎的「懦夫」》:《新京報》2012年6月15日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應特殊保護》:《新京報》2012年6月4日
《高速路「超時費」是否亂收費》:《新京報》2012年5月15日
《村民拆遷補償款理財無需鎮政府操心》:《新京報》2012年5月9日
《互聯網自律的一個里程碑》:《光明日報》2012年5月3日
《協調網路輿論自由與監管的幾點原則》:載《信息安全網路》2008年第6期
《記者行使職務權利四原則》:合著,《青年記者》,2012年13期
《論房屋轉租——以<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視角》:《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更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更公平保護人民利益——解讀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光明日報》,2012年12月27日
《<新浪微博社區公約>的解讀》,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2年12月13日
2011年
《你的密碼安全么》:《北京日報》2011年12月28日
《網購「信譽評價」誰說了算,摧毀體系能換來「平等」?》,《北京日報》,2011年11月30日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日報》2011年9月20日。
《鄰里間的「容忍」底線在哪裡》:《北京日報》2011年9月1日
《網站善用「避風港規則」可免責》,《人民日報》,2011年8月23日
《倫敦騷亂引發微博法律思考》:《北京日報》2011年8月17日
《竊聽丑聞動了西方新聞自由底線》:《北京日報》2011年7月27日。
《藝術品買家應有知情權》:《北京日報》2011年6月29日。
《微博版權如何認定,默許轉載並非放棄版權》,《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
《網路不是侵犯版權的「避風港」》,《人民日報》,2011年4月27日
《避風港規則須防濫用》:《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第18版。
《俄青年懷有強烈的英雄主義情結》,《中國青年報》,2011年4月19日
《微博或造就法律無疆地帶,名人「發言」更要謹慎》,《北京日報》,2011年4月6日
《司法,區別善惡兼備的民俗》,《法制日報》,2011年4月6日
《該不該給民間慈善設立行政許可》:《清風雜志》2011年第8期
《以價論獎何以有生存空間》:《清風雜志》2011年第7期
《尋找人格保護與新聞自由的最佳平衡點》:《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2輯。
《網路環境下版權保護的幾個問題》:《法治新聞傳播》2011年第1期。
2010年
《記者人身權利應該特別保護——從風聞言事說起》,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2月15日
《「QQ相約自殺」判決值得商榷》,《新京報》,2010年12月6日
《民事權利不得濫用——評湖南一起曠日持久的專利權糾紛案》,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典當管理條例(送審稿)>修改建議——以典當的商行為性質為視角》,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10年10月17日
《網路轉載「潛規則」不成立》,《新京報》,2010年7月2日
《房地產典當實踐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國商報·典當導報》2010年6月29日。
《網路實名制之法社會學分析》,《人民法院報》,2010年6月16日
《一個案件分成7706次起訴是縱容剽竊》:《新京報》6月12日,評論周刊版。
《<世界盃80年精彩圖集>出版,尋找曾經的世界盃記憶》,新浪體育,2010年5月17日
《善意收當制度能被確認么?》:《中國商報·收藏拍賣導報》2010年2月4日
《宋祖德案提出四個法律問題》:《新京報》2010年1月2日,評論周刊訪談版。
《論轉租——以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為視角》:載《河北法學》2010年第5期
《論證言廣告代言人責任》:載《朝陽法律評論》2010年第3輯
《我為什麼支持網路實名制》:《新聞與法制》2010年第7期。
《網路實名制不會對輿論自由產生負面效應》:《青年記者》2010年第12期。
2009年
《從<侵權責任法>(三審稿)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中國侵權責任法立法研究論壇,2009年12月28日
《論消費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判解研究》,2009年7月27日
《論業主概念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含義》,《判解研究》,2009年7月1日
《簡述中國典權制度的變遷史》,《判解研究》,2009年5月22日
《論交強險中的法律關系》,《判解研究》,2009年5月17日
《「何鵬案」VS「許霆案」》,《判解研究》,2009年4月19日
《歷史的看待發展中的商事慣例——以否定「中國酒店業12點退房」商業慣例為視角》,《判解研究》,2009年3月19日
2008年
《不可抗力視角下的懸賞廣告履行限制》,《判解研究》,2008年6月30日
《地震中的法律價值取向————以孔子治國方略為視角》,《判解研究》,2008年6月16日 參與《衡山發『四不論』禁賭令,是僭越職權還是從嚴治賭?》討論,討論內容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4月28日
《「兩證」被吊銷 寫手忙找下家》,《新聞晨報》,2014年4月29日
《新浪「許可證」之失:或半年後才能重新申請》,《21世紀經濟報道》,2014年4月25日
《新浪涉嫌傳播淫穢色情信息被通報 兩證吊銷影響幾何》,《人民網》,2014年4月25日
參與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首期「傳播熱點論談」,主題為聚焦「馬航事件」,從「被遺忘權」角度闡述觀點,2014年4月16日
《三菱電機不認可工商局抽檢結果拖延召回或被罰》,《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新消法為何難以落實》,《法制晚報》,2014年4月16日
《「集體研究」免責「擋箭牌」》,《解放日報》2014年4月14日
《網路安全事件不斷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緊迫》,《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互聯網「心臟出血」,用戶安全風險誰擔責》,《法制日報》,2014年4月11日
《中石化「牛郎門」案二審:兩網站敗訴 庭審細節曝光》,中國廣播網,2014年4月1日
《中消協發布安全軟體用戶滿意度調查》,《南方都市報》,2014年3月19日
《點贊,社交網路的偉大創舉?》,《法制晚報》,2014年3月17日
《電信業十大隱性侵權現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費套餐》,《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4S店緣何熱衷搭售保險,入保率掛鉤銷售業績》,《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參與《霧霾洶涌來襲 百姓能否索賠?》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8日
《網路交易監管日趨嚴格》,《中國貿易報》,2014年2月27日
參與《司機馬路上施捨挨罰是愛護生命還是傷害善意》討論,討論全文在中國江西網上發表,2014年2月20日
《「復旦投毒案」宣判:兩個生命的悲劇警示》,《光明日報》,2014年2月19日
《家國情懷與輿論泡沫》,《法治周末》,2014年1月7日
參與《天津環保應急限號遭「烏龍」,交管部門拒絕執行引熱議》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2月27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邊界在哪》,《檢察日報》,2013年12月21日
參與「中歐完善媒體法律保護項目媒體從業人員培訓研討會」,並作了《網路侵權責任》的主題演講,2013年12月13日
《「微博法庭」:網路案件,網民裁決》,《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
《「三權」保護刻不容緩 安全企業互聯網許可權亟需監管》,中國財經網,2013年11月27日
《移動互聯網「一戰」爆發》,《中國品牌》。2013年11月刊
參與中央台召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規范」第二場專家研討會,結合代理「牛郎門」案件的體會,與大家分享了網路媒體在內容監管和平台自律方面的法律界限,2013年11月7日
參與《記者遭跨省刑拘事件罪名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討論,討論全文在江西新聞網上發表,2013年10月25日
《「損害商業信譽罪」邊界之辯》,《21世紀經濟報道》,2013年10月24日
參與「互聯網與公共傳播」論壇討論,2013年10月17日
《多方「圍剿」奇虎360 聯想、小米加入「戰團」》,中國新聞網,2013年9月30日
《誹謗信息轉發500次判刑 專家建議應從嚴掌握》,《中國青年報》,2013年9月12日
《海外代購熱背後的維權難題》,《法治周末》,2013年9月11日
《「今日焦點網」等11家網站被查處》,《南方都市報》,2013年9月8日
參與「中日網路消費研討會」,2013年8月29日
《法學專家呼籲完善打擊網路謠言法律框架》,中國公安報,2013年8月24日
《錢鍾書書信拍賣引爭議 著作權能否對抗所有權?》:《新法制報——法律圓桌》,2013年5月30日
擔任「明德民商法研習社銀行卡糾紛案件」研討會主持人,2009年8月31日
參與「范曾訴文匯報、郭慶祥侵害名譽權案一審判決研討會」,2011年6月23日
《法官稱不能讓個案阻礙網路言論自由》:《中國青年報》2011年9月7日
《法學家楊立新作客網易 談「艷照門」的法律困境》:《網易嘉賓訪談》2008年3月28日
《朱巍: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 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認為網路侵權常見5種類型,名人和普通人侵權責任應有區別》,《新法制報》,2011年9月20日
《深圳唯冠若咬住蘋果不放 將涉及濫用訴權》:《donews》2012年3月9日
2011年
《微博言論侵權難享「豁免權」》,《新法制報》訪談,2011年9月20日
《「7·23」遇難者怎麼賠》,《京華周刊》訪談,2011年8月15日
《典當行業有福音》,《法治周末》訪談,2011年5月24日
《唐山豐潤對超重貨車巨額罰款,記者采訪遭遇粗暴干涉》,中國廣播網,2011年4月2日
2010年
《浙江在線:侵權官司未了,上市進程受阻》,《投資者報》,2010年11月15日
中國法學講壇,《一場由人情義氣引發的債務糾紛案研討會》,2010年10月13日
《批評還是誹謗?這不僅僅是一個問題》,《民主與法制》,2010年10月11日
《新京報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將二審》,《新京報》,2010年6月30日
「《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案」研討會,《新京報》,2010年6月12日
《宋祖德敗訴啟示,網路發言邊界在哪?》研討,《新京報》,2010年1月2日

Ⅳ 人大剛剛通過的《網路安全法》都有哪些看點

現在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日漸頻繁,網路作為一個犯罪空間開始出現一些完全不同於傳統的犯罪現象,它成為了一些變異後犯罪行為獨有的溫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國法律對於網路犯罪刑法規制主要分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等制定頒布的相關規定和辦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節和相關的幾個司法解釋。這就需要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進行懲治,並對懲治網路詐騙等新型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
專家也認為,出台《網路安全法》,可以補上我國參與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國的網路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較為落後,限制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網路安全合作和參與國際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很多國家的政府和行業組織在評估網路安全狀況時,都明確指出中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護能力,因此都不願意和中國政策對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國代表參與相關的規則制定。
於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該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家看法:安全與發展並重
中國日報社就制定網路安全法的原因和該法的亮點和特色等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楊合慶表示,網路已經融入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路安全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網路安全法就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誕生。
楊合慶認為,網路安全法有六大亮點:第一,網路安全法明確了網路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楊合慶同時表示,網路安全法有這樣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網路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路運營者、網路使用者在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路的設備設施安全,網路運行安全、網路數據安全,以及網路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們網路安全領域里基礎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針對性。網路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路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具有協調性。網路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路安全和發展。非常注重保護網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路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這樣一個目的。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劉春泉認為:
網路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終於出來了,雖然不完美,但總比沒有好,歷史性事件。三審稿對於我發文提出的特定情況下域外效力問題已經採納了,接下來我們認真研究實施問題,為企業和事業單位甚至政府單位如何做好合規,進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實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預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現在實施中的被商業性維權就超出立法者預期。
對網路安全法的實施,還必須謹慎專業進行准備,大意不得。

Ⅵ 如何加強網路法制建設和輿論引導

抓思想認識,強化網路輿論引導的管理能力。要充分認識網路輿論引導的重要性,領導幹部要做到經常上網,認真聽取網友的意見建議,學會動用互聯網了解輿情、推動工作。要客觀認識網路輿論引導的多面性。在相對虛擬、隱秘的互聯網上,很多人平時在現實社會中不敢說、不方便說的話與事,往往都能原汁原味地展現在各級政府官員面前,這些海量、及時、真實的網路原生態信息,有真實、理性的一面,也有虛假、盲動的一面,對此,我們必須客觀認識、區別對待。
抓重點內容,提高網路輿論引導的工作效能。在網路輿論引導上要重點突出三方面:一是問民意趨勢。絕大多數網民是正直無私的,他們能夠判別基本的是與非、對與錯、忠與奸、善與惡。因此,網民的意見傾向是非常重要的。各級政府要充分利用網路徵求意見建議,掌握民意變化趨勢,並作為決策的著力點。二是求民間觀點。各級領導都要捨得花時間在網上吸取精華,各網路媒體也要盡可能地把精華文字推薦給各級領導,做到不徇私、不唯我。三是汲案例教訓。近年來,網上反映各級政府官員不作為、亂作為的帖子越來越多,這些帖子提醒了我們民眾反感什麼、厭惡什麼,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因此,適時組織幹部學習網路文章、適時用網上的案例警醒幹部,是網路輿論引導的又一重要內容。
抓工作落實,實現網上網下的長期有效結合。一要回復網民制度化。進一步加大對網民有效留言的收集、督促落實和網上回復力度,明確專人,落實責任,規范受理、回復、跟蹤等程序,使網路成為群眾與黨委、政府互動的重要平台。二要解決問題常態化。領導幹部既要「上網訪民意」,更要善於「下網解民憂」。要採取有效措施把網路中發現的問題轉化為現實工作渠道加以研究解決。尤其要解決網民反映的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三要收集輿情日常化。網路輿情信息渠道很多,要進一步完善網路輿情機制,切實加強網路輿情監看、收集、研判、引導、報送、會商、反饋等工作。
抓長效管理,推進網路輿論引導的規范有序開展。網路輿論引導本身只是一種形式,其內核在於政府的工作效能問題。要本著開放的視野、平等的心態、法治的理念對待網路民意,從而推助網路輿論引導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要完善網路法治秩序。進一步加強構建互聯網法治機制;增強「網路社區」的道德約束,實行「注冊參與」,維護正常的網路秩序;堅決打擊網路淫穢色情等犯罪活動。對一些過激的誤導公眾的言論,採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實行必要的管制。要加強網路監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收集、分類、交辦、督查、反饋的網路問政鏈條,實行關口前移、重心下移。

Ⅶ 關於遵紀守法 網路安全教育 的黑板報資料 快啊,急急急!!!!!!!!!!

每年11月份被定為遂昌三中法制安全教育宣傳主題月。學校通過法制報告會、主題班會、黑板報、法制手抄報等多種形式加強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促進學生健康成長。11月25日,校政教處、團委開展法制教育為主題的黑板報檢查評比活動。
從評比情況看,本次各班級的黑板報都以圖文並茂,新穎的版面設計、工整的字跡勾勒出濃濃的普法精神,黑板報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版面設計活潑,主題鮮明而具時代氣息,充分展示了遂昌三中學生們獨特的創造性和飽滿的熱情。本次活動激發了廣大同學學法、用法的積極性,豐富了同學們的課餘生活,加強了學生遵紀守法觀念,為青年學生陽光青春增添了新的色彩。
遂昌三中政教處、團委長期以來注重宣傳陣地建設,班級黑板報每月有主題、每月檢查評比,有力地培養了學生能力、美化了班級環境、加強了學生品德教育。

Ⅷ 網路安全法在法律中所處的地位是

網路安全法的地位如下:

1、《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路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路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

2、《網路安全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並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了原則性規定,為網路安全工作提供切實法律保障。

3、《網路安全法》提出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網路空間治理目標,提高了我國網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4、《網路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完善了網路安全監管體制。

5、《網路安全法》強化了網路運行安全,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6、《網路安全法》完善了網路安全義務和責任,加大了違法懲處力度,將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8)網路安全法制日報道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者如何踐行網路安全的做法: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

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Ⅸ 網路安全法有什麼用 2017網路安全法的出台意義

《網路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服務於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
二、助力網路空間治理,護航「互聯網+」
三、構建我國首部網路空間管轄基本法
四、提供維護國家網路主權的法律依據
五、在網路空間領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精神
六、成為網路參與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則和依據
整體來看,《網路安全法》的出台,順應了網路空間安全化、法制化的發展趨勢,不僅對國內網路空間治理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國際社會應對網路安全威脅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中國在邁向網路強國道路上至關重要的階段性成果,它意味著建設網路強國、維護和保障我國國家網路安全的戰略任務正在轉化為一種可執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盡管《網路安全法》只是網路空間安全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但它是重要的起點,是依法治國精神的具體體現,是網路空間法制化的里程碑,標志著我國網路空間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治理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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