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安全的措施有哪幾點
計算機網路安全措施主要包括保護網路安全、保護應用服務安全和保護系統安全三個方面,各個方面都要結合考慮安全防護的物理安全、防火牆、信息安全、Web安全、媒體安全等等。
1、保護網路安全。
網路安全是為保護商務各方網路端系統之間通信過程的安全性。保證機密性、完整性、認證性和訪問控制性是網路安全的重要因素。
2、保護應用安全。
保護應用安全,主要是針對特定應用(如Web伺服器、網路支付專用軟體系統)所建立的安全防護措施,它獨立於網路的任何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雖然有些防護措施可能是網路安全業務的一種替代或重疊,如Web瀏覽器和Web伺服器在應用層上對網路支付結算信息包的加密,都通過IP層加密,但是許多應用還有自己的特定安全要求。
3、保護系統安全。
保護系統安全,是指從整體電子商務系統或網路支付系統的角度進行安全防護,它與網路系統硬體平台、操作系統、各種應用軟體等互相關聯。
安全隱患
1、 Internet是一個開放的、無控制機構的網路,黑客(Hacker)經常會侵入網路中的計算機系統,或竊取機密數據和盜用特權,或破壞重要數據,或使系統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直至癱瘓。
2、 Internet的數據傳輸是基於TCP/IP通信協議進行的,這些協議缺乏使傳輸過程中的信息不被竊取的安全措施。
3、 Internet上的通信業務多數使用Unix操作系統來支持,Unix操作系統中明顯存在的安全脆弱性問題會直接影響安全服務。
4、在計算機上存儲、傳輸和處理的電子信息,還沒有像傳統的郵件通信那樣進行信封保護和簽字蓋章。信息的來源和去向是否真實,內容是否被改動,以及是否泄露等,在應用層支持的服務協議中是憑著君子協定來維系的。
5、電子郵件存在著被拆看、誤投和偽造的可能性。使用電子郵件來傳輸重要機密信息會存在著很大的危險。
6、計算機病毒通過Internet的傳播給上網用戶帶來極大的危害,病毒可以使計算機和計算機網路系統癱瘓、數據和文件丟失。在網路上傳播病毒可以通過公共匿名FTP文件傳送、也可以通過郵件和郵件的附加文件傳播。
『貳』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是指保障互聯網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防範違法犯罪的技術設施和技術方法。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負責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並保障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功能的正常發揮。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公開、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應當依法使用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不得利用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准。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轄區內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聯網使用單位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安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應當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改進意見,通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及時整改。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互聯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保障互聯網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促進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三條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負責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並保障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功能的正常發揮。
『叄』 網路空間如何保障安全
9月18日,2017年國家網路安全宣傳周網路安全技術高峰論壇在上海舉辦,多名與會的海內外知名企業高管和學者,結合目前網路安全技術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縱論互聯網治理之道,探尋網路安全保護之策。
據趙波介紹,今年8月份以來,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標准委4部委正針對隱私條款中的不合法內容開展評審整改工作,目前已有10餘家主流網路運營商接受整改。
「這項工作還將持續開展,希望廣大企業能夠積極參與其中,落實網路安全法以及國家標准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全面提升互聯網企業的個人信息保護水平。」
網路安全必不可少。
『肆』 網路運行安全是怎麼得到保障的
法律分析:第一,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二,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第三,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第六,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伍』 網路保護法
法律分析: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陸』 四平市機動車互聯網選號系統
黑龍江公安交警小型汽車號牌自主編號系統(以下簡稱" 網上選號系統"),敬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按照規則選擇自己心儀的號牌號碼。
一、機動車所有人在網上自主編號時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柒』 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法律是信息網路安全的制度保障。離開了法律這一強制性規范體系,信息網路安全技術和營理人員的行為,都失去了約束。即使有再完善的技術和管理的手段,都是不可靠的。同樣沒有安全缺陷的網路系統、即使相當完善的安全機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非法攻擊和網路犯罪行為。信息網路安全法律,告訴人們哪些網路行為不可為,如果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承擔刑事責任。一方面.它是一種預防手段;另一方面。它也以其強制力為後盾。為信息網路安全構築起最後一道防線。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聯網路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拓展資料: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路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路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捌』 在網路數據安全保障方面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運營者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網路運營者」的范圍極為廣泛,根據《網路安全法》第76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即無論是網路的所有方、管理方還是在利用網路提供服務都包含在「網路運營者」的概念之下。
1.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漏或者被竊取、篡改。具體義務包括:
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網路安全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涵蓋技術類安全要求和管理類安全要求兩大類。技術類安全要求主要從物理、環境、應用、數據等幾個方面進行強調,而管理類安全要求則是對安全管理的制度、機構、人員、系統建設及運維等幾個方面進行強調。
2.提供安全網路產品和服務的義務
提供安全可靠的網路產品或服務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2條規定,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此外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對於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7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3.用戶身份實名審核義務
在特定情況下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是網路運營者的法定義務。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4.建立網路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