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息網路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
一、是是通過非法手段,針對網路漏洞對網路進行技術入侵,侵入網路後,主要以偷窺、竊取、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為目的的犯罪。
二、通過信息交換和軟體的傳遞過程,將破壞性病毒附帶在信息中傳播、在部分免費輔助軟體中附帶邏輯炸彈定時引爆、或者在軟體程序中設置後門程序的犯罪。
三、是利用公用信息網路侵吞公共財務,以網路為傳播媒體在網上傳播反動言論或實施詐騙和教唆犯罪。
四、是利用現代網路實施色情影視資料、淫穢物品的傳播犯罪。
網路犯罪的後果
根據我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後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 30人販賣6億條個人信息獲利800餘萬被抓,他們是通過什麼手段犯罪的
網路既帶來了便利,也讓我們的信息被暴露得一覽無余。鎮江的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用境外軟體交流、用比特幣交易的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案件。
本次偵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共有6億個人信息被交易,涉案金額達800萬元,涉及了國內10多個省市地區,本次案件共抓獲了30多名犯罪分子。
有網友算了一筆賬,6億個人信息,非法所得800萬元,平均每個人的信息還不到1分錢,真的太廉價了。而這些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這些個人信息,實行各種各樣的詐騙,讓公民防不勝防。網路改變了我們的生活,但也給我們帶來了很多煩惱,我想,是時候對網路實施更大力度的監管了。
Ⅲ 什麼是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犯罪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由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2、主觀方面是故意;3、犯罪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4、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具體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利用網路信息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Ⅵ 利用網路信息犯罪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達到利用網路信息犯罪立案標准:(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四)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有關信息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Ⅶ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獲利一萬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一萬以上的,就是屬於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是會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