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1)網路安全法系列講解擴展閱讀
網路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涉及內容
據他介紹,去年自己公司的一個網路信息數據被人非法竊取,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為追責任他啟動了調查程序,發現存在兩個尷尬問題:一是當前的互聯網信息,沒有完善齊備的立法保護,這導致追責困難。二是公司的知識產權信息被竊取外泄,涉嫌被侵權卻無法維權。
鑒於此,劉偉針對互聯網安全信息,進行了一番調研。據其介紹我國是名副其實的網路大國,但同時也是遭受網路攻擊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網路信息泄露和濫用、垃圾廣告簡訊干擾等事件層出不窮,黑客攻擊、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日益猖獗。網路安全已成為廣大網民的一塊「心病」。數據顯示,有74%的網民在過去半年內遇到網路安全事件。
網路安全問題不僅干擾企業、網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而且也威脅到國家安全。
網路安全立法存在短板
劉偉表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隨著網路安全問題越演越烈,國家應意識到只有立法才是有效解決網路安全的根本出路。黨的十八大四中全會曾明確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接著國家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規范網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但整體來看仍存在許多短板,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立法理念落後。過於注重從行政管理、刑事制裁角度保護網路安全,而保護公民信息安全權利的內容不足;重管理輕服務,重視收費、審批以及事後追究、處罰,對於服務條款規定較少。二是立法結構不合理,網路安全基本法缺位,而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佔比過高。三是規定之間協調性不足,操作性不強。如網路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爭議至今尚未有效解決。
劉偉稱,美國國會早就通過了《網路安全法》(2009),還從加強網路基礎設施保護,打擊網路犯罪、規范網路信息搜集等方面頒布了一系列法律。而日本也於2014年通過了《網路安全基本法》還將《刑法》的內容延伸到網路領域,增加計算機犯罪條款等。他表示,為更好保護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應該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3. 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明確禁止網路使用者的七類行為來自第二十七條,具體為: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3)網路安全法系列講解擴展閱讀:
互聯網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人們的正當權益也在網路空間面臨著各種新型威脅的沖擊和挑戰。目前,相關部門已對互聯網企業過度追求商業利益以及不良競爭、對影響廣大普通網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網路欺詐、對網路空間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等,開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戰略規劃建設也在高速推進之中。《網路安全法》《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網路空間國際合作戰略》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國網信事業發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戰略架構。
4. 網路安全法的第一條講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一條講的是: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4)網路安全法系列講解擴展閱讀
2015年6月24日,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不斷完善網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十分必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網路安全法草案。
《網路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信辦網路安全協調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針對「《網路安全法》會製造貿易壁壘」的擔憂,負責人明確表示,制定和實施《網路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國外企業、技術、產品進入中國市場,不是要限制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5. 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
1、違反網路安全法第23條第3款第41條至第43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0倍以下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10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拓展資料
一、網路安全法的意義
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路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後,突出表現在我們甚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網路安全法。全國人大通過網路安全法的重要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路安全的「基本法」。
二、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1、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定了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
2、建立了國家網路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
3、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處罰是根據案情的輕重進行處罰的,首先有關部門會對其進行警告,之後如果沒有改正甚至變本加厲地危害網路的公共安全,那麼為處以5萬以上15萬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惡劣的會追究其他責任。
6. 網路安全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什麼網路安全法立法成立的意義是什麼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 ,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一是提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相當於一部小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使後續的相關細則、標准有了上位法;二是對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要求,針對的是當前一些企業任性停止服務或依靠壟斷優勢要挾用戶、隨意收集用戶信息等問題;
三是在反恐法確立的電信用戶實名制基礎上,規定了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實名制要求,但這個實名是指「前台匿名、後台實名」,不影響用戶隱私
四是規范了重要網路安全信息的發布服務,現在很多企業或機構都在發布漏洞、安全事件等信息,有一些不實信息造成了很大范圍的不良影響,國家將制定這方面的規定;
五是明確了網路運營者的執法協助義務,這是國際慣例,但我們以前多依靠「紅頭文件」,這一局面將改變;
六是從法的層面規定了對網上非法信息的清理,使國家的互聯網管理系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七是確立了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運營者的強制性義務,並為主管部門開展監管作了授權;
八是建立了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通報和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有利於解決目前存在的多個部門各自發布預警通報、應急預案體系不完整不協調等問題;
九是建立了通信管制制度,以支持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但同時也將通信管制的許可權嚴格限制在了國務院;
十是進一步理順了網路安全工作體制,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國家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網路安全,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後,突出表現在,我們甚至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網路安全法。全國人大通過《網路安全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從此我國網路安全工作有了基礎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網路安全的「基本法」。作為「基本法」,其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明確了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二是規定了國家網路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重大指導思想、理念;三是將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上升為法律,為政府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要求;四是建立了國家網路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礎性特點,是推動工作、夯實能力、防範重大風險所必需。
7. 《網路安全法》解讀系列之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解讀
本條款定義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圍,強調了必須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並進行重點保護。國務院將制定相應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解讀
本條款說明了要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和誰來負責制定規劃。
8.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8)網路安全法系列講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