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查控必須現場申請嗎
不需要。
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路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貳』 申請網路查控申請書只能立案才可以申請嗎
是的。
1、申請人提出了書面保全申請。
2、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
3、申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4、申請人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全司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保全人財產信息,應當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財產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以外使用相關信息。
『叄』 網路查控申請書怎麼遞交給法院
這種的一般情況下,在法院的時候,基本上都會簽相應的申請書的。一般人都是在那兒直接文件什麼的都有準備好的,你直接簽字就可以了。
『肆』 網路查控申請書條件是上法院辦理嗎
網路查控申請書條件是上法院辦理。一般來講強制執行環節法院會主動進行網路查控,如果沒有進行,可以直接與法院執行局取得聯系。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生效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規定
海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判文書的期限是180天,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判文書的期限是1年。
『伍』 網路查控申請什麼時候提交
法院受理後你可以提出申請,盡快提交。下面是格式
申請人:A,姓名,住址,身份證信息,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B姓名,住址,身份證信息,聯系電話。如果為公司的需要寫明法定代表人,職務,以及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對被申請人名下的所有賬戶進行網路查控。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XX糾紛一案,現貴院已受理,申請人也提出訴訟保全申請。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案將來的生效判決得以執行,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貴院通過網路查控被申請人的財產並保全,請予以准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 年 x月 x 日
『陸』 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申請網路查控嗎
法律分析:訴訟財產保全可以有條件地使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以下簡稱查控系統),即在申請保全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時,可以書面申請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實踐中,個別法院放寬了該限制性條件,在申請保全人沒有提供任何財產線索情況下,裁定對被保全人保全一定數額的財產,然後利用查控系統對被保全人財產進行全面查控。這容易造成被保全人財產信息泄露,損害其合法利益,亟須予以規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柒』 網路查控申請的法律規定都有什麼
法律分析:網路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二)授權特定的人員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三)具有符合安全規范的電子印章系統(四)已採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統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據:《網路查控申請的法律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實施網路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路採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人民法院辦理網路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