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網路安全的治理,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是網路安全的管理方,一方面是使用網路的一方。
首先要加強網路安全的教育宣傳以及網民的意識,這是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從使用網路的一方方面來加強網路安全。
其次就是要加強管理的實力,制定相對完善的網路安全條例,選擇適合以及有實力的人才來管理。
⑵ 我國網路社會治理的方針
分工負責、齊抓共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⑶ 從網路安全形度出發,談談如何建設好中國網路空間
為了國家的網路安全,必須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互聯網是意識形態工作的主陣地,網路空間是億萬網民共同的精神家園,必須履行好加強網上輿論工作的責任,把加強網路內容建設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推動優秀精神文化產品上網,讓主流思想文化的陽光灑滿網路。
要走好網上群眾路線,善於通過網路了解民情民意,主動回應網民關切,解疑釋惑、凝聚共識,更好地構築網上網下同心圓。要運用網路傳播規律,創新改進網上宣傳方式,讓網民聽得懂、聽得進。本著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
堅持依法依規加強網路空間治理、加強對各種有害信息和網路謠言的管控,推進網路依法有序規范運行,用法治的力量使網路空間清朗起來。具體如下:
核心觀點是我們需要探索建立一個使網路信息的片面、不健康、違法因素被網路環境隨時隨地、自動給予篩選和甄別的機制,才能使網路信息更好地服務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網路空間的清朗才能長治久安。
1、還網路一個清朗空間
互聯網在中國繼續保持快速發展態勢,網民人數進一步增加,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大,新業態新技術不斷推陳出新,互聯網以更加迅猛的勢頭融入到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互聯網在信息獲取、文化生活、電子商務、交流溝通等方面的應用穩步增長,新產品加快普及的同時。
互聯網的媒體屬性也越來越強。網路傳遞信息具有即時性、個性化、互動化的優點,但是也有碎片化、自我強化、劇場效應等特徵。如何發揮網路傳播信息的優點,避免網路成為片面信息的放大器、社會戾氣的集散地、違法信息的藏身地。
還網路一個清朗空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簡單地看,網路信息分為正面的信息、正能量的信息、陽光的信息和負面的信息、負能量的信息、陰暗的信息。對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作出正與負的區分,是必要的。因為,正向的信息令人振作、有信心。
負向的信息使人沮喪、打擊信心。中國社會處於轉型期,更需要全體中國人民撥開社會發展的迷霧,聚合正能量,凝聚起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可是面對自媒體時代的海量信息,什麼機制能夠依照簡便易行的標准,獨立作出正向與負向的標簽管理呢。
網路信息的生產是即時的、海量的,網路信息的標簽管理也必須是即時的、海量的,否則網路信息的篩選、甄別、監管就會具有遲滯性,網路空間總會積存一些標簽管理的「漏網之魚」,翻出片面、虛假、違法的「負面信息之浪」。
我們需要探索建立一個使網路信息的片面、不健康、違法因素被網路環境隨時隨地、自動給予篩選和甄別的機制,才能使網路信息更好地服務轉型期的中國社會,網路空間的清朗才能長治久安。
2、把握好網上輿論引導的時、度、效
探索這種讓網路空間清朗起來的機制,需要從三個層面同時著手。
一是建設好政府管理的基本面。網路信息是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再加工、再反映。近十年來網路信息在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增強政府管理的透明性、回應性方面已經有很大進展。目前中國97%以上的中央政府部門、100%的省級政府和98%以上的地市級政府部門開通了政府門戶網站。
政務微博賬號數量超過17萬個。政府通過網路載體,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征詢網民對重大政策措施的意見,進而改進工作。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路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民眾與政府之間的溝通更加順暢。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
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只要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方面。
既有善始善終、善做善成的高層推動又有時不我待、鍥而不舍的基層行動,圍繞著公權力的行使的社會生態就會得到純潔和凈化來源於公權力的負面消息就會減少,網路空間放大這類信息的基礎就會被消解。
二是建設好網路空間法律環境的基礎面。法治是網路媒體管理的基本原則。通過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民群眾通過網路媒體的方式,實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網路信息管理的基礎工程。特別是要根據新媒體技術的特點和需求,探索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新媒體管理模式。
新媒體是區別於傳統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的新興數字化媒體。它以社交媒體如社交網站、微博、微信、博客、論壇、播客等為代表。這類即時通訊工具的大量使用,打破了傳統媒體的單向傳播方式,使網路成為兼具信息發布功能輿論傳播功能、社會動員功能的聚合器。
隨著微博、微信等社交網路的快速發展,更多的網民參與網上內容創造。據對中國最有影響的10家網站統計,網民每天發表的論壇帖文和新聞評論達300多萬條,每天發布和轉發的微博客信息超過2億條。互聯網為人們傳遞和獲取信息、增進彼此交流、表達意見建議搭建了新的更大平台。
但是也放大了網路的媒體屬性,產生出遊離於事實真相與法律責任之外的眾多「原創信息」與「轉發評論」。這類社交媒體信息具有信息的生產者與消費者、傳播者合一的特點,卻不具有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傳統媒體的專業性品質和公信力約束,容易讓虛假信息、違法信息藏身其中。
因此,加快完善網路法律法規,形成對自媒體環境中網路信息生產的法律責任約束,加強網站自律和網民自律,堅決打擊網路犯罪,讓網路管理、網路運用、網路服務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我們才能為新媒體網路信息生產與傳播的健康有序,提供堅實的法治基礎。
三是建設好網路輿論環境的引導面。網上輿論引導工作是我們黨宣傳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網上輿論工作的核心目標,是進一步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牢牢把握我們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
在政府管理的基本面、網路空間法律環境基礎面的建設效率都大大提升之後,網路輿論生態已然大大優化。做好網上輿論引導工作的目標更加單一確定,難度系數大大降低,輿論引導的資源也能得以有效整合,輿論引導的效率必將大大提高。
我們可以更有針對性、更有說服力地進行社會轉型期的思想討論,更有針對性、更理直氣壯地防止西方社會思潮在思想領域的演化和侵蝕,更有針對性、更大張旗鼓地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的宣傳教育,把握好網上輿論引導的時、度、效,不斷放大網上正面宣傳的社會影響力。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十二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⑸ 什麼是網路安全,為何要注重網路安全
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要樹立正確的網路安全觀,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安全防護,加強網路安全信息統籌機制、手段、平台建設,加強網路安全事件應急指揮能力建設,積極發展網路安全產業,做到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
01 網路安全是什麼?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2020年4月《 第45次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民規模突破9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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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網路安全為何重要?
當今時代,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對一個國家很多領域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網路安全已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網路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從世界范圍看,網路安全威脅和風險日益突出,並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國防等領域傳導滲透。網路安全已經成為我國面臨的最復雜、最現實、最嚴峻的非傳統安全問題之一。
03 當前我國網路安全總體形勢如何?
隨著網路信息技術與應用的不斷演進,互聯網已成為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升級的重要驅動,同時帶來的風險挑戰也不斷增大,網路空間威脅日益增多。通過依法開展網路空間治理,我國網路空間日漸清朗,網路安全頂層設計不斷完善,網路安全綜合治理能力水平不斷提升。當前,我國各類網路違法犯罪時有發生,數據安全和侵犯個人隱私問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問題日益凸顯,高強度網路攻擊愈加明顯。
《2019年我國互聯網網路安全態勢綜述》顯示,2019年我國網路安全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分布式拒絕服務攻擊高發頻發且攻擊組織性與目的性更加凸顯;高級持續性威脅攻擊逐步向各重要行業領域滲透;信息系統面臨的漏洞威脅形勢更加嚴峻;數據安全防護意識依然薄弱;「灰色」應用程序針對重要行業安全威脅更加明顯;網路黑產活動專業化、自動化程度不斷提升;新技術的應用給工業控制系統帶來安全新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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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認識安全與發展的關系?
安全與發展有機統一。發展利益與安全利益是國家核心利益的重要內容。一方面,發展是安全的保障,不可能離開發展談安全;另一方面,安全是發展的前提,不能為了發展罔顧安全,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古往今來,很多技術都是「雙刃劍」,既可以造福社會、造福人民,也可以被一些人用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民眾利益,因而要正確處理安全和發展的關系。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輔相成的,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必須統一謀劃、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統一實施。
05 如何樹立正確的網路安全觀?
正確樹立網路安全觀,認識當今的網路安全有幾個主要特點:
一是網路安全是整體的而不是割裂的。在信息時代,網路安全對國家安全牽一發而動全身,同許多其他方面的安全都有著密切關系。
二是網路安全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網路變得高度關聯、相互依賴,網路安全的威脅來源和攻擊手段不斷變化,需要樹立動態、綜合的防護理念。
三是網路安全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只有立足開放環境,加強對外交流、合作、互動、博弈,吸收先進技術,網路安全水平才會不斷提高。
四是網路安全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沒有絕對安全,要立足基本國情保安全,避免不計成本追求絕對安全。
五是網路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維護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責任,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廣大網民共同參與,共築網路安全防線。
⑹ 為什麼我國要依法加強網路社會管理 初中政治
一是明晰各行為主體權利義務,健全網路空間治理體系。第一,始終堅持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將網路空間治理政策與人民利益緊密結合起來,從立法高度明確個人在網路空間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個人在網路空間的行為,確保個人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和隱私安全。第二,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網路空間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互聯網行業依法治理,明確各社會組織的行為規范,支持各類社會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第三,發揮企業在網路空間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行業監管,促進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讓企業成為創新的主體。發揮企業的技術優勢和專家優勢,實現政府、企業、個人在保障網路安全過程中的信息共享,讓企業在參與網路空間治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是加強國家關鍵信息設施安全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當前,我國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核心技術設備嚴重依賴國外,關鍵信息設施安全隱患十分突出。為此,應制定有關關鍵信息設施安全保護的法律,界定國家關鍵信息設施范圍,明確監管部門、運營機構、行業協會、系統用戶在網路安全保障中的責任。依法推進國家關鍵信息設施安全可控工作,制定標准規范,細化安全可控的目標、措施和指標,利用檢測技術依法開展網路安全審查工作。依法建立網路安全應急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網路安全防範意識。同時,規定國家關鍵信息設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檢驗和提高我國網路安全協同防禦能力。
三是依法加強網路社會管理,維護網路空間清朗。當前,我國擁有一個6.32億用戶規模的網路社會,同時又是全球30億網民的一個網路社會子系統。對於如此規模的復雜巨系統進行調控必須建立法治規則。具體講:在系統內,網路社會行為要服從國家法律的約束。一方面,要依法打擊網路暴恐、網路謠言、網路賭博、網路色情等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網路平台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知榮辱、講正氣、作奉獻、促和諧的網路風尚。在系統外,為全球網路社會發展貢獻力量。要傳播中國文化、講好中國故事、維護國際規則、促進環境建設,助力全球網路社會和諧發展。
四是推進互聯網國際治理法治化進程,促進互聯網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發展。首先要積極參與互聯網領域情報共享、打擊網路犯罪、網路反恐、應急演練、公共基礎設施保護等國際規則和法治建設,加強交流、協作與合作,創造有利於保障我國網路安全的國際環境,提升我國在國際互聯網領域的影響力和話語權。其次要依法保障企業的海外權益,支持一批優勢企業「走出去」做大做強,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互聯網支柱企業。再次要積極推進國際互聯網治理的法治化進程,推動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國際互聯網治理體系,反對任何形式的網路戰和網路軍備競賽,反對網路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⑺ 我國政府如何加強網路管理
首先要完善網路法制,加強對信息產業發展與網路文化發展的管理和監控,把法律規范貫徹到網路技術、產業、內容、安全等各個方面。
其次要完善制度,要制定相關法規政策.積極制定有獎舉報政策,要時刻銘記百姓的力量是無窮大的,要團結群眾.
還要規范管理,需要政府主管部門和互聯網業界付出努力.
最後要充實隊伍,面對浩瀚的網路環境,我們每位公民都應擦亮雙眼、實時辨別,要充實隊伍,團結廣大群眾,共同為建設我們國家美好乾凈的網路環境盡心盡力。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第六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條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依法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章網路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
第十一條國家制定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完善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促進網路安全技術和產業發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維護網路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網路安全戰略,編制關系國家安全、國計民生的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的網路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並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促進網路安全技術人才交流。
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記錄、跟蹤網路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路日誌;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第十九條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第二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網路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開展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二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路,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路,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路,用戶數量眾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除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路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路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戶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第三十六條網路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公民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網路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根據即將發生的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四)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網路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條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體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未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的;
(三)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及時向用戶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五十三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發布或者傳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網路安全風險、網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的。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網路和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入侵、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存儲、傳輸、處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統運營者等。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職業、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
第六十六條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軍事網路和信息安全保護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⑼ 我國為什麼要依法加強網路空間治理,加強網路內容建設,做強網上正面宣傳
這樣才能達到網路信息的真實性,達到一個純凈的互聯網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