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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海關網路安全法

發布時間:2022-07-12 16:32:17

① 海關是什麼部門,做什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中央確定海關工作方針是「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

一、中國海關概況

中國海關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管理體制。這一體制的特點 主要體現在:中國海關的最高領導機關是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總署最高行政領導是署長(現任海關總署署長牟新生);國家在對外開放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各地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不受地方政府及其他機關干預。除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和海關院校外,全國共設有41個直屬海關。截至2002年,全國海關共有45000餘人。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2003年10月1日,中國海關正式實行關銜制度。

二、中國海關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海關的主要職責有四項:

(一)進出境監管

海關依照《海關法》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進行監管。2002年,全國海關共監管進出口貨物159316萬噸,進出境運輸工具2211萬艘(輛、架),進出境集裝箱3444萬標箱,同比分別增長121.7%、10.7%和32.4%;監管進出境人員23311萬人次、郵遞物品9668萬件、快件4450萬件,同比分別增長9.2%、3.5%和30.3%。

(二)徵收關稅和其他稅

海關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根據法律規定,中國海關除擔負徵收關稅任務外,還負責對進口貨物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2002年,全國海關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凈入庫達2590.57億元,比計劃多收190.57億元,比上年增收98.25億元、增長3.94%。1998年至2002年,全國海關徵收各種稅費凈入庫達10001.88億元,為增強中央財力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查緝走私

法律規定,海關是查緝走私的主管部門。中國海關為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和對外貿易秩序,對走私犯罪行為給予堅決打擊。我國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在公安、工商等其他執法部門的配合下,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緝私工作,對查獲的走私案件統一處理。1999年組建的海關緝私警察,是國家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的主力軍,按照海關對緝私工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負責對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綜合運用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兩種手段嚴厲打擊走私。2002年,全國海關共查獲走私案件9818起,案值52.77億元;立案偵辦走私罪嫌疑案件1228起,案值60.81億元;上繳罰沒收入21.46億元;對3491名走私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同時,全國海關堅決查緝毒品、文物、武器彈葯、瀕危動植物和反動、淫穢、盜版、散發性宗教宣傳品等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騙匯、騙退稅、制售假冒偽劣等經濟犯罪的斗爭,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四)編制海關統計

根據《海關法》規定,編制海關統計是中國海關的一項重要業務。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負責對進出中國關境的貨物進行統計調查和分析,科學、准確地反映對外貿易的運行態勢,實施有效的統計監督。海關總署按月向社會發布我國對外貿易基本統計數據,定期向聯合國統計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及其他有關國際機構報送中國對外貿易的月度和年度統計數據,數據發布的及時性居世界領先地位。海關定期編輯出版《中國海關統計》月刊和年鑒,積極為社會各界提供統計信息資料和咨詢服務。

② 海關和邊檢的區別

一、指代不同

1、邊檢:邊防檢查,對出入國境人員的護照、證件、簽證、出入境登記卡、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財物的檢查。

2、海關:依據本國(或地區)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二、職責不同

1、邊檢: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對口岸的限定區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執行主管機關賦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

2、海關: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三、內容不同

1、邊檢:護照檢查、證件檢查、簽證檢查、出入境登記卡檢查、行李物品檢查、交通運輸工具檢查等。

2、海關: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③ 海關的性質、任務、權力、管理體制與機構設置是什麼

性質: 海關和公安一樣具有行政和刑事執法的雙重職能,但是海關的執法是專門針對走私行為的,這與公安是不同的。各機關發現的走私違法和犯罪案件都應移送海關做進一步處理,而在海關監管區內發生的其他案件則應移交地方公安處理,這是分工不同。

任務: 我國《海關法》列名規定海關有四項任務:(1)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這是海關的基本任務,其他任務都是由此派生出來的。(2)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關稅」指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稅則,對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的物品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其他稅、費」指海關在貨物進出口環節,按照關稅徵收程序徵收的有關國內稅、費,目前主要有增值稅、消費 稅及船舶噸稅等。(3)查緝走私。走私是伴隨著進出關境活動的發展和國家管理上的限制而產生的一種非法行為。由於我國的社會、經濟、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走私的形勢嚴峻,查緝走私成為當前海關的主要任務之一。(4)編制海關統計。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貿易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海關通過對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的貨物以及與之有關的貿易事項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不僅科學、准確地反映了國家對外貿易運行態勢,也對國家經濟生活起到了決策輔助和檢測、監督作用。這四項任務相互聯系、相輔相成。另外,在四項列名的任務之外,還規定了海關要「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為海關監督管理的含義進一步拓展創造了條件。�

權力: 海關的權力
發布時間:2005-08-25 文章來源:中國燈飾商貿網
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權力:

1.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2.查閱權
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3.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復制權
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意氣、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6.詢問權
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7.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8.封存權
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的,可以暫時封存其帳簿、憑證等資料;發現被稽查人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

9.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10.扣留移送權
海關對查獲的走私罪案件,扣留當事人移送緝私警察偵辦。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由緝私警察將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11.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12.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情事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3.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條件必須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緝逃跑的走私團體或遭遇武裝掩護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奪查扣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威脅海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14.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採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

管理體制與機構設置

④ 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國家安全工作及維護國家安全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國家安全機關主管全市國家安全工作。市國家安全機關設立的國家安全分局在其管轄區域內依法承擔主管國家安全工作的職責。
公安、保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國家安全工作。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都有維護國家安全和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義務。
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國家安全機關對單位和個人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情況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各級幹部培訓機構應當開設國家安全教育課程,做好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在國家安全機關的指導下,對在校學生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第六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電信、郵政(快遞)、賓館等單位無償提供與國家安全工作有關的信息以及其他便利條件,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能將獲取的相關信息用於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並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第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相關信息、資料;對國家安全機關要求保密的數據和資料,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大型涉外活動時,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事前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
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重大涉外合作項目,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與外方簽訂保密協議;向外方提供資料應當報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第九條任何單位向境外派駐常駐機構或者常駐人員,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並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指導。
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對其出境人員進行國家安全教育,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第十條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以及雖離開特殊崗位但未滿國家規定脫密期限的人員(統稱涉密人員),因私出境的,其所在單位在知道其出境時應當立即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立即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一)駐外人員有被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策反、收買嫌疑的;
(二)駐外人員在境外擅離職守、滯留不歸或者參加邪教組織的;
(三)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四)國家秘密被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的;
(五)國家安全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叛逃或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其所在單位在報告國家安全機關的同時,還應實施危害評估,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配合國家安全機關處理。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以及民用機場安全檢查機構等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或者重點檢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徵用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第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經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偵察證,可以進入交通管制區、保稅區等區域或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第十六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緊急任務時,經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偵察證,可以優先購買飛機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後補票,可選擇乘坐位置。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車輛,享有與制式警車相同的道路通行權;經出示偵察證或者特別通行證,免於關卡檢查。第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對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依法實施許可:
(一)機場、海關、郵政樞紐、電信樞紐、出入境口岸、火車站等建設項目;
(二)安全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安全控制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⑤ 2021海關為什麼這么嚴格

「法律分析: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為了國家的安全社會的穩定,避免恐怖分子的襲擊,造成我國的危害。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法。」

⑥ 重慶海關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行政級別:正處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負責關區文電資料處理工作;
負責綜合性文字材料撰寫工作;
牽頭組織開展政策理論研究和綜合調研;
負責關級行政會議管理工作;
負責全關文檔和印章、印油的管理工作;
負責全關機要保密和國家安全工作;
負責信訪工作的職能管理;
牽頭開展關區目標管理工作及落實市目標辦的相關工作;
負責關區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負責牽頭組織開展關務公開工作;
負責關區政務督辦工作;
負責對內、對外聯系協調工作;
負責關區重大業務改革和綜合業務協調工作和組織開展關區業務形勢分析;
負責來關重要客人的接待安排工作;
負責關區口岸管理工作;
歸口管理關區外事接待工作;
負責關區值班安排及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負責關志修訂工作;
負責關區新聞及對外宣傳工作;
負責關區信息工作;
負責業務咨詢和投訴的協調處理;
協助辦理海關學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承辦總署和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內設科室:文秘科、信息宣傳科 、政策研究室、政務信息化管理科、關史辦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關區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負責人員招錄、考核、獎懲、交流、調整、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關區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關區工資福利管理工作;負責關區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關區關銜管理等工作;負責關區公費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關區幹部職工出國(境)管理工作;負責關區報關員資格證書頒發前的相關工作;負責關區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關區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負責關區合同制工人職能管理工作。
內設科室:人事科、教育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為關區重大行政事項決策提供政策法律咨詢;負責關區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定;負責關區行政復議、訴訟、賠償以及聽證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及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協調處理行政執法爭議;參與大要案的審理工作;負責案件的再審工作;負責關區法制宣傳及法律咨詢工作;負責關區法制工作的對外聯系溝通;負責關區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相關事務;負責關區貿易管制工作;負責關區通關系統參數維護工作;負責《貨物進口證明書》的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貿易管制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關區黨建工作;負責關區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開展關區精神文明建設和海關文化建設等工作;負責關區基層建設工作;負責關區准軍事化建設工作;負責海關工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共青團和婦委會等群體組織開展工作。
內設機構:政工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關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關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關區執法督察工作;組織開展關區內部審計工作;承辦總署督察內審司和駐署監察局等交辦的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督審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關區監管、通關職能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關區監管、通關操作規程,監管場所及其設施建;設標准和監管現場人員言行舉止規范;負責關區設立各類監管場所(不含特殊監管區域)的審批、驗收及備案登記事項;負責組織開展關區監管、通關業務的監控和分析評估工作;負責牽頭開展轉關聯系協調工作;負責關區通道決策職能管理工作;負責統一管理本關區暫扣印刷品、音像製品等的復審工作及辦理提請上級或有關部門的審定報批手續;負責實施便捷通關措施企業的審核報批管理,組織實施敏感物項出口管制的快速查控及監管、通關突發事件的處理等工作;負責關區非貿物品職能管理。內設科室:監管通關科、保稅監管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電子審單、專業化集中審單和報關單的分類集中復核工作以及審單作業流程、報關單數據的監控分析和有關規章制度的實施;負責管理和指導本關區各業務現場接單審核及稅費徵收工作;負責關區通道管理的具體執行及日常維護,及時提出調整建議;負責審單作業、現場接單審核和稅費徵收過程中疑難問題的專業認定以及職能部門監控聯系事項的集中提交、分發處理與反饋管理,並根據職能部門的專業認定進行處置;負責審單作業中刪改單、滯報金減免、非政策性退稅、補稅及擔保等特殊事務的管理和咨詢;負責參與涉及H2000審單作業系統的修改、測試和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本關區暫時進出境物品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除分關管轄范圍以外的減免稅項目的備案、審批手續;負責辦理除分關管轄范圍以外的加工貿易合同前期備案、中期核查和後續核銷工作;負責加工貿易貨物內銷補稅環節的歸類和審價工作;負責協調跨關區加工貿易監管業務,管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資料的異地傳輸;負責關區通道決策參數的維護、布控,及時提出調整建議。
內設科室:加工貿易科、審單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牽頭組織、協調、推進關區綜合治稅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關區年度稅收計劃;負責關區商品歸類、審價、原產地認證和商品化驗等涉及稅收征管方面的職能管理工作;負責關區減免稅和加工貿易職能管理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納稅復議、後續管理和稅款入庫等工作;負責關區構成整車特徵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的管理工作。
內設科室:關稅科、減免稅科、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制定關區統計工作管理制度;負責關區報關單數據管理工作;負責關區報關單證管理工作;負責關區貿易統計數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統計監督工作;負責關區業務統計工作;歸口管理關區統計對外咨詢服務工作;組織開展關區統計分析和預警監測工作;牽頭開展關區統計執法評估工作;負責編制關區統計資料;組織開展關區統計業務培訓工作;負責重慶市統計學會海關統計分會的日常工作。
內設科室:綜合分析科、數據管理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制定關區科技工作管理制度;承辦關區科技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關區科技工作發展規劃和科技應用技術標准;組織實施關區科技應用項目和技術工程項目建設;負責關區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關區科技設備管理工作;負責關區科技應用項目運行管理工作;負責關區科技設備運行維護工作;組織開展關區技術培訓工作。
內設科室:計算機管理科、綜合技術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編制和報送本關年度財務預算,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負責關區稅費管理工作;負責關區罰沒物品的處理工作;負責關區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關區海關裝備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本關各經濟實體及下屬單位等的財務工作。
內設科室:稅費管理科、經費管理科、綜合管理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副局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協調總關職能部門,做好本局辦公、人事、政工、紀檢、監察、財務、技術等工作;負責重慶市打私辦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關區走私形勢分析調研,制定並組織實施關區打私工作規劃和計劃;依法對關區涉嫌走私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開展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等工作;負責關區走私犯罪案件的刑事技術鑒定工作;依法辦理與偵辦案件相關的復議、應訴、復核和刑事損害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緝私情報工作;依法對關區走私行為、違規案件開展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關區走私、違規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本局局管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緝私警察的警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後勤裝備、科技設備等的管理工作。牽頭協調關區「掃黃打非」工作。
內設:辦公室、政治處、法制處、情報技術處、偵查處、刑事技術處、查私處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本關區常規稽查、專項稽查和徑行稽查工作;負責開展關區貿易調查、市場調查和協查工作;負責報關單位、報關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規范企業進出口行為和企業信譽評定工作;負責關區企業分類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內設科室:企業管理科、稽查科、綜合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正處級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負責牽頭制定關區風險管理工作制度;負責關區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關區風險分析監控工作,承辦綜合或專項風險分析評估工作;負責制定關區業務風險評估與績效考核的標准和方法;組織開展關區風險分析考核評估工作;負責關區風險管理平台的業務管理工作;負責關區通關系統用戶授權管理工作。
內設科室:風險管理一科、風險管理二科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行政級別:正處級派駐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重慶空港進出口貨物現場通關的轉關、接單、征稅、查驗、放行、結關、理單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負責重慶空港進出境行李物品及運輸工具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重慶空港海關監管倉庫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機場及市內免稅店、航油保稅倉庫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辦理使領館外交郵袋及公私用物品的審批手續;負責常駐機構、常住人進出境公私用物品的審批工作;負責簽發重慶空港進出口貨物海關證明聯;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處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負責重慶空港的海關統計工作。
內設科室:綜合業務科、旅檢科、貨運監管科
地 址:重慶市渝北區江北國際機場航空口岸大樓 正處級派駐機構主要職責:負責本處所轄監管場所進出口貨物現場通關的轉關、接單、征稅、查驗、放行、結關、理單、統計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負責本處所轄監管場所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進出本處監管場所海關監管運輸工具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簽發本處進出口貨物海關證明聯;負責重慶港務集團公共保稅倉庫的海關監管工作;負責本處海關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處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
內設科室:審單征稅科、查驗放行科
地 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灘子口227號 副處級派駐機構主要職責:負責本處進出口貨物現場通關的轉關、接單、征稅、查驗放行、結關、理單、統計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負責本處所轄監管場所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進出本處監管場所海關監管運輸工具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簽發本處進出口貨物海關證明聯;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處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
內設機構:監管科
地 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張家灣鐵路東站聯檢樓 副處級派駐機構主要職責:負責關區郵遞進出境物品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郵寄進出口貨物現場通關的轉關、接單、征稅、查驗、放行、結關、理單、統計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負責本處海關監管場所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關區郵遞渠道進出境物品、貨物的海關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處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
內設機構:快件監管科
地 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重慶海關駐郵局辦事處 正處級隸屬,機構2009年10月27日正式掛牌。涪陵辦事處轄區:涪陵區及周邊的南川、墊江、豐都、武隆、黔江、彭水、酉陽、秀山、石柱等10區(縣)
負責進出轄區海關監管運輸工具的監管工作;簽發轄區進出口貨物海關證明聯;負責轄區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核查、核銷,減免稅業務的審批及後續監管工作;負責轄區稽查工作以及報關企業、報關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業務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負責轄區安全保衛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制定轄區的隊伍管理、政務公開、紀檢監察等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總關交辦的有關工作
地址:重慶市涪陵區長江段濱江路188號。 正處級隸屬機構主要職責:協調總關職能部門,做好本關辦公、人事、政工、紀檢、監察、財務、技術等工作;負責辦理巴南區、南岸區、經開區(除出口加工區外的南北區)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中期管理及後期核銷手續;負責巴南區、南岸區、經開區(除加工區外的南北區)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減免稅審批及後續管理工作;負責進出重慶出口加工區的企業、貨物及運輸工具的實際監管工作;負責回國留學生購車證明的審批工作;負責監管運輸工具的備案審批工作。負責本關區的海關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關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負責本關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關基層建設、「三個文明」建設和准軍事化建設等工作。
內設科室:辦公室、綜合業務科、出口加工區辦事處
地 址:重慶市北部新區經開園金渝大道100號 正處級隸屬機構主要職責:協調總關職能部門,做好本關辦公、人事、政工、紀檢、監察、財務、技術等方面工作;負責辦理本關區進出口貨物的接單、審核、征稅和查驗放行等監管工作;負責本關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核查、核銷工作;負責本關減免稅業務的審批及後續監管工作;負責本關報關企業、報關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關的稽查工作;負責本關的海關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關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負責本關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關基層建設、「三個文明」建設和准軍事化建設工作。
內設科室:辦公室、綜合業務科、監管科
地 址:重慶市萬州區周家壩海關路225號 正處級隸屬機構,業務管轄范圍包括重慶保稅港區和重慶市渝中區、渝北區、江北區和北碚區。主要職責:協調總關職能部門,做好本關辦公、人事、政工、紀檢、監察、財務、技術等方面工作;負責辦理本關區進出口貨物的接單、審核、征稅和查驗放行等監管工作;負責本關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核查、核銷工作;負責本關減免稅業務的審批及後續監管工作;負責本關報關企業、報關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關的稽查工作;負責本關的海關統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上報本關風險信息,開展風險分析工作;負責本關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關基層建設、「三個文明」建設和准軍事化建設工作。
內設科室:辦公室、綜合業務科、監管科
地 址:重慶市寸灘保稅港區 主要職責:負責總關後勤保障服務工作;負責經營項目的創收工作;負責海關辦公場所、宿舍樓和門面等的修繕、管理工作;負責食堂、招待所、理發室、洗衣房的經營管理工作;負責總關對外接待人員的食、宿、車輛及票務等服務工作;負責總關水、電、氣及配電室的管理工作;負責總關辦公區、宿舍區的綠化、環境衛生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大宗辦公設備、物資用品的集中采購工作;負責關區車輛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本中心工勤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總關授權的其它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工作。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主要職責:負責重慶地區中國電子口岸政務卡、企業卡的錄入、製作等工作;負責重慶地區中國電子口岸應用項目的推廣與實施工作;負責重慶地區中國電子口岸應用項目的對外咨詢服務工作;負責本地區用戶集中託管伺服器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重慶地區中國電子口岸系統的服務業務;承辦重慶地方電子口岸建設的具體工作任務;承辦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山一路1號

⑦ 海關如何落實國家安全觀

法律分析:海關國家安全觀就是將「把國門」作為海關固有職能和法定職責。海關牢固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秉持「守護國門安全,築國門防護網」的理念,建設國門安全成果展,呼籲社會公眾共同守護國門安全,對進口、出口的物品進行嚴格的把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二十八條 為預防、制止和懲治在我國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海警機構有權在毗連區行使管制權,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⑧ 《中國網路管理》都有哪些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第三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路)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四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護制度

第八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准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

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十一條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第十三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

第十六條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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