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廣播權的區別
機械表演權主要指的卡拉OK廳使用音響,
DVD等設備進行表演的權利 廣播權是利用電台等媒介進行廣播
信息網路傳播權是利用互聯網等進行傳播
㈡ 發行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執行主體不一樣,發行權的主體是傳統媒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主體是互聯網媒體。
聯系:兩者都是信息傳播的必須手段。
㈢ 知識產權法。論述題 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與廣播權的區別和聯系
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採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其是指權利人通過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通過出租、租借、借閱等方式,將作品的復製件或原件提供給公眾的權利。
所謂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許可其他網站進行轉載、摘編;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網路轉載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發表的作品的網路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三者即都是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權人。但三種權力側重的方面不一樣,權利實行范圍也不一樣。
參考資料:http://www.0haochuangkou.com
㈣ 著作權里發行權的問題
甲這里有2個作品,1個是歌詞;另一個是歌曲,甲對之都享有著作權。而發行權,涉及到的是將歌詞或者歌曲投入公眾領域並進行傳播的權利;但是乙已經將甲的作品改編了,而乙對於改編之後的作品是有著作權的,並非原來的作品。乙改變甲的作品,侵犯的是改編權。
所以,嚴格來講,這里的ABCD,都是不對的。
㈤ 發行權和出版權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
出版權是指出版單位通過和作者訂立合同,在預定的期限或地域內,獲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也指圖書的出版者依據圖書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內獨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權利,屬於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方式之一。
2、對應的人群有不同:發行權只屬於著作人自己,而出版權一般是出版商家徵得著作人的同意後才能擁有,所以既屬於著作人也屬於出版商家。
(5)如何區分發行權和信息網路擴展閱讀:
出版權內容
1.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內,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不能再行使出版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復制和發行的權利。只在合同期滿或者出版社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時,出版權才重新回歸著作權人。
2.出版社在享有專有出版權期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復制發行該作品,侵犯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的利益。首先,這種出版權屬於可以單獨使用部分的著作權人,不屬於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對整體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
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權利制約: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匯編作品等,要受到整體作品著作權的制約。
第二,受整體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的制約。權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對單獨使用部分的出版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㈥ 版權有哪幾種類型
版權的類型有:
1.文字作品:小說、散文、雜文、詩歌、劇本、學術論文、著作、期刊、教材、書信。日記、報紙、廣告詞。
2.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話劇、歌劇、地方戲等為舞台演出而創作的作品,如劇本。
5.曲藝作品:相聲、單弦、評書、笑話、快板書、山東快書、京韻大鼓、京東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墜子等形式的說唱腳本。
6.舞蹈作品:舞蹈動作的設計和程序的編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記錄下來。如用舞譜的形式表現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譜法」
7.雜技藝術作品:為車技、口技、頂碗、走鋼絲、耍獅子、魔術等表演創作的劇本。
8.美術作品: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純美術作品:素描、油畫、國畫、版畫、水彩畫、企業標志、商標圖形。實用美術作品:陶瓷藝術。
9.建築作品:建築物的設計圖紙或者是以建築物為核心的繪畫、攝影等。
10.攝影作品:客觀記錄物物形象的圖片。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有聲、無聲)、電視作品、錄像作品等。
12.圖形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線路圖、解剖圖。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如:微縮景觀。
14.計算機軟體: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擋。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文擋: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15.民間文字藝術作品:神話故事、民間寓言、民間傳說、民間戲曲、民歌、民謠、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造型藝術及民間建築藝術。
版權包含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佈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
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㈦ 發表權和發行權區別
法律分析:發表權是指公開作品的一種權利,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一項屬於作者的權利,而發行權是指禁止他人來發行自身的作品,這種權利,也就是說發行作品的時候需要通過自己來進行發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