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惡意網路攻擊對方犯法嗎
法律分析:網路上人身攻擊犯法,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利用網路對他人實施人身攻擊的,是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攻擊者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Ⅱ 網上攻擊他人要承擔什麼不利後果
即便是網路上虛擬的人,也是和生活中存在的人相對應的。在虛擬的
網路空間里罵人,同樣要負法律責任。
首先應承擔行政責任。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
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
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其次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網上罵人實際上仍然屬於一般侵權行為,只不過侵權的方式和載體比較特殊而已
。由於網路的高度開放性及網上言論的隨意性,對社會的巨大影響不可低估,在網
上辱罵他人,對他人名譽帶來的損害有時比日常生活中辱罵他人更加嚴重。所以利
用互聯網辱罵他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網上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侮辱罪而承擔刑事責任。按
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壞
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就網路上罵人傳播的速度、范圍以及影響力來看,應
該認定為「公然」。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發現有網民利用國際聯網製作、復制、查閱和傳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可按照公安部發布了《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互聯網安全保
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
Ⅲ 網路違法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犯罪具體行為包括:病毒傳播、設置邏輯炸彈、非法入侵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盜用上網賬號和信用卡數據、網路敲詐、侵犯版權和其它知識產權、發布網路虛假廣告、利用網路散發虛假或恐怖信息、傳播淫穢物品等.一些通常被認為不可能通過網路進行的犯罪,如殺人、強奸等直接針對人身的犯罪,現在也有人透過網路途徑間接實施.黑客侵襲、內部人員攻擊、計算機病毒蔓延等種種在新技術條件下的攻擊方式,均會造成網路秘密信息的泄露,破壞網路資源的正常使用以及信息系統的癱瘓,這些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針對網路系統實施攻擊的行為,就是人們俗稱的「網路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網路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網路竊密。利用網路竊取科技、軍事和商業情報是網路犯罪最常見的一類。當前,通過國際信息高速公路互聯網,國際犯罪分子每年大約可竊取價值20億美元的商業情報。在經濟領域,銀行成了網路犯罪的首選目標。犯罪形式表現為通過用以支付的電子貨幣、賬單、銀行賬目結算單、清單等來達到竊取公私財產的目的。2、製作、傳播網路病毒。網路病毒是網路犯罪的一種形式,是人為製造的干擾破壞網路安全正常運行的一種技術手段。網路病毒的迅速繁衍,對網路安全構成最直接的威脅,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3、高技術侵害。這種犯罪是一種旨在使整個計算機網路陷入癱瘓、以造成最大破壞性為目的的攻擊行為。世界上第一個將黑手伸向軍用計算機系統的15歲美國少年米尼克,憑著破譯電腦系統的特殊才能,曾成功進入「北美防空指揮中心」電腦系統。4、高技術污染。高技術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網路傳播有害數據、發布虛假信息、濫發商業廣告、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由於網路信息傳播面廣、速度快,如果沒有進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損失將不堪設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Ⅳ 網路人生攻擊什麼應該什麼罪
人身攻擊如果是在公然的情況下發生,可能涉及侮辱行為或者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即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Ⅵ 網路造謠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詳細闡釋了公民利用網路造謠傳謠、惡意誹謗的刑事立案標准,為在司法實踐中准確而有力地懲治利用網路實施的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給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提供了界定的尺度。
結合司法解釋,現就網路造謠傳謠可能涉嫌的罪名分述如下:
一、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中具體表述到: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新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除此之外,新司法解釋對於利用信息網路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定,以及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司法解釋所稱信息網路,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區域網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Ⅶ 網路犯罪行為是什麼
網路犯罪, 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簡言之,網路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路進行的犯罪,網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Ⅷ 網路攻擊犯法嗎
法律分析:這是犯法的,隨著互聯網的發達,出現了很多人利用網路進行攻擊他人,網路暴力的情況為了維護網路安全,營造一個良好的網路環境,必須對這些所謂的網路噴子進行處罰。如果遇到了這種違背法律的行為,不要退縮,可以把證據固定下來,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Ⅸ 屬於被動攻擊的惡意網路行為是( ).
B
計算機網路攻擊方式包括;口令攻擊、特洛伊木馬、WWW欺騙、電子郵件、節點攻擊、網路監聽、黑客軟體、安全漏洞、埠掃描;
被動攻擊包括:
1、流量分析,適用於一些特殊場合,例如敏感信息都是保密的,攻擊者雖然從截獲的消息中無法得到消息的真實內容,但攻擊者還能通過觀察這些數據報的模式,分析確定出通信雙方的位置、通信的次數及消息的長度,獲知相關的敏感信息,這種攻擊方式稱為流量分析。
2、竊聽,是最常用的手段。目前應用最廣泛的區域網上的數據傳送是基於廣播方式進行的,這就使一台主機有可能受到本子網上傳送的所有信息。
Ⅹ 網路違法行為指的是什麼
網路違法行為就是網路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既包括行為人運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也包括行為人利用軟體指令。
網路系統或產品加密等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在網路內外交互實施的犯罪,還包括行為人藉助於其居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路系統實施的犯罪。
簡言之,網路犯罪是針對和利用網路進行的犯罪,網路犯罪的本質特徵是危害網路及其信息的安全與秩序。
1,在計算機網路上實施的犯罪種類: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
2,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
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訛詐;網上走私;網上非法交易;電子色情服務、虛假廣告;網上洗錢;網上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毀損商譽;在線侮辱、毀謗;網上侵犯商業秘密;網上組織邪教組織;在線間諜;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